案情介绍:原告索文月诉被告王卫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豫0581民初5745号民事判决:被告王卫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索文月借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王卫国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索文月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卫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王卫国
性别:男
年龄:49岁
身份证号:4105211969****5510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太行路230号院西侧19号楼1单元301号
立案时间:2018年1月11日
执行案号:(2018)豫0581执298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581民初5745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027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119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