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读后感专题参考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案

教学目的:

1、通过本次教学,使学生初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和法律规定。使学生们对即将实施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2、在初步了解的基础上,使学生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而树立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教学重点: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内容。

2、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教学难点:

未成年人应怎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教学内容

一、新课引入

同学们,你们今年有十几岁啦?(学生回答)对,都只有十

二、三岁,都还只是未成年人。所谓未成年人,就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将于2007年06月01日起实施。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学习过程中请同学们思考这样两个问题: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哪些人? 2.《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二、讲授《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内容

1、概貌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分七章: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2、立法原则: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
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面前,人人平等。

4、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七大亮点;
(1)既与国际公约接轨有体现国情;

(2)体现了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的原则:
(3)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4)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5)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

(6)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7)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

5、未成年人的权利:

(1)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3)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4)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

(5)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6)未成年人平等的享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是为了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6、《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讲叙了有关法律责任。指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现在大家知道该法保护的对象了吗? (学生回答)

总结:《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保护的内容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现在,我们将逐个讲述实施保护的具体内容。

(一)保护内容

1、家庭保护

提问:什么是家庭保护? (学生回答后,教师再归纳)

所谓家庭保护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职责,以及不应当、不允许进行活动的规定。在第二章(家庭保护)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这里的监护人,是指抚养未成年人的成年人,有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接下来,请同学们看一个案例(出示课前准备好的小黑板):

案例1:甘州区一位16岁的少年尹某,与父亲发生争吵,被父赶出家门,流落街头,也不到学校读书。

请同学们思考,尹某的父亲,没有依法履行哪些义务和责任?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尹某的父亲没有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有两条,第一,没有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使其流落街头;
第二,没有使适龄的少年尹某接受义务教育。这两条也是家庭保护的具体规定。除此之外,还有如下规定: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请接下去再看:

尹某与其父亲后经甘州区少年刑事审判庭的调解,父子和好如初。

请同学再考虑,少年尹某的父亲如果经调解仍不悔改,那将怎么办呢?(学生回答后教师再总结)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而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由此可见,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环节,非常重要。

2、学校保护(板书) 提问:什么是学校保护?

在第三章(学校保护)中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好了,现在请大家结合自己的亲身体会,谈谈我们学校在学校保护方面所作的工作。(学生讨论3—5分钟)

同学们从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谈了我们学校采取的保护措施,从中可以看到,我们学校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学校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3、社会保护(板书) 提问:什么是社会保护?

(学生回答后教师再复述)社会保护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培养四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等方面责任的规定。在第四章(社会保护)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例如,我们武汉市规定,像游戏机室这样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严禁未成年人进入,从而从社会方面创造优良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司法保护(板书)

所谓司法保护,主要是关于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感化方面和服刑期间的保护规定。在第五章(司法保护)中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先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人女子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学习了以上四个保护后,我们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板书)

案例2:甘州区四中九年级学生李某投诉徐某朝他右侧面部猛击一拳,致使右颌骨内完全性斜形骨折,后经少年刑事审判庭判决,徐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提问:1.李某在被人打后,他是怎么做的?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李某在被打后,请求法律保护。因此,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1、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板书) 提问:2.李某之所以能获得合法权益,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学生回答后教师再归纳)法律依据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对未成年人自己来说,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既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又保护了法律的尊严。

2、自觉遵守法律(板书)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规定,是给予未成年人的保护权力。未成年人自己在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地按照法律办事,比如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自己坚决不进游戏机室,也不吸烟。

3、抵制不良影响,自觉保护自己(板书)

案例3:初中生刘某与王某正在大沙河附近一家娱乐室打台球,这时陈某4人也来到了这家娱乐室,并强行将他们带到了附近的一个小巷里。陈某恶狠狠地对刘、王二人说,乖乖地把钱掏出来,不然搜出来1毛钱就打他们1个嘴巴。心惊胆战的刘、王二人只得将身上仅有的260元钱交了出来。陈某又对刘的诺基亚8210手机来了兴趣,拿到手机后,4少年这才扬长而去。后经派出侦破发现,4名恶少中为首的是一名年仅17岁的叫陈强的少年,另外,陈强的双胞胎弟弟陈宾及张某、贾某均多次参加团伙抢劫。

提问:17岁以下的少年为什么会成为抢劫团伙的成员?

(师生共同分析3—5分钟后,教师再小结)未成年人年龄小,缺乏生活经验,对各种影响的辨别、抵抗能力不强。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可以知道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可以做;
什么行为是不合法的,不允许做。遇事能对照它的规定,以确定自己应该怎样做。

三、课堂练习

刚才,我们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学习逐步增强法制观念,进行积极的自我保护。下面,我出几道题目,大家一起做一下。

(先请学生听案例)上南区有位同学的自行车被盗,他不去报案,而是采取报复行为,撬别人的锁,将车子骑一圈丢掉,再撬别人的锁,将车子骑一圈丢掉;
第三次时被公安局抓获。

讨论: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该得到什么经验教训? (学生回答后教师总结)得到的经验教训有三:

第一,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这位同学的自行车被盗,他本是受害者,应该去报案,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他仅采取简单的报复手段,故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要自觉遵守法律。偷这位同学自行车的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位同学如果自己能自觉遵守法律,他就不会偷别人的车,也不至于违法。

第三,要抵制不良影响。这位同学本来是受害者,因为别人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而他对这种损人利己的坏思想缺乏认识,故自己也去偷别人的车,做损人利己的事。他由于不能抵制不良影响,故走上了违法的道路。

四、课堂小结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案

教学目的:通过本次教学,使学生初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和法律规定。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而树立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教学重点: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内容。

2、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教学难点:未成年人应怎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教学内容

一、新课引入

同学们,你们今年有十几岁啦?(学生回答)对,都只有十

二、三岁,都还只是未成年人。所谓未成年人,就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部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面我就为大家简单讲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在听的过程中请大家思考这样两个问题: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哪些人?2.《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二、讲授《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是为了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讲叙了有关法律责任。指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现在大家知道该法保护的对象了吗?(学生回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保护的内容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现在,我们将逐个讲述实施保护的具体内容。

(一)保护内容(板书)

1、家庭保护(板书) 提问:什么是家庭保护?

(学生回答后,教师再归纳)所谓家庭保护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职责,以及不应当、不允许进行活动的规定。在第二章(家庭保护)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这里的监护人,是指抚养未成年人的成年人,有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接下来,请同学们看一个案例(出示课前准备好的小黑板):

案例1:甘州区一位16岁的少年尹某,与父亲发生争吵,被父赶出家门,流落街头,也不到学校读书。

请同学们思考,尹某的父亲,没有依法履行哪些义务和责任?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尹某的父亲没有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有两条,第一,没有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使其流落街头;
第二,没有使适龄的少年尹某接受义务教育。这两条也是家庭保护的具体规定。除此之外,还有如下规定: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请接下去再看:

尹某与其父亲后经甘州区少年刑事审判庭的调解,父子和好如初。

请同学再考虑,少年尹某的父亲如果经调解仍不悔改,那将怎么办呢?(学生回答后教师再总结)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而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由此可见,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环节,非常重要。

2、学校保护(板书) 提问:什么是学校保护?

在第三章(学校保护)中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好了,现在请大家结合自己的亲身体会,谈谈我们学校在学校保护方面所作的工作。(学生讨论3—5分钟)

同学们从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谈了我们学校采取的保护措施,从中可以看到,我们学校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学校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3、社会保护(板书) 提问:什么是社会保护?

(学生回答后教师再复述)社会保护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培养四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等方面责任的规定。在第四章(社会保护)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例如,我们武汉市规定,像游戏机室这样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严禁未成年人进入,从而从社会方面创造优良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司法保护(板书)

所谓司法保护,主要是关于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感化方面和服刑期间的保护规定。在第五章(司法保护)中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先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人女子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学习了以上四个保护后,我们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板书)

案例2:甘州区四中九年级学生李某投诉徐某朝他右侧面部猛击一拳,致使右颌骨内完全性斜形骨折,后经少年刑事审判庭判决,徐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提问:1.李某在被人打后,他是怎么做的?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李某在被打后,请求法律保护。因此,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1、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板书)

提问:2.李某之所以能获得合法权益,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学生回答后教师再归纳)法律依据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对未成年人自己来说,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既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又保护了法律的尊严。

2、自觉遵守法律(板书)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规定,是给予未成年人的保护权力。未成年人自己在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地按照法律办事,比如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自己坚决不进游戏机室,也不吸烟。

3、抵制不良影响,自觉保护自己(板书)

案例3:初中生刘某与王某正在大沙河附近一家娱乐室打台球,这时陈某4人也来到了这家娱乐室,并强行将他们带到了附近的一个小巷里。陈某恶狠狠地对刘、王二人说,乖乖地把钱掏出来,不然搜出来1毛钱就打他们1个嘴巴。心惊胆战的刘、王二人只得将身上仅有的260元钱交了出来。陈某又对刘的诺基亚8210手机来了兴趣,拿到手机后,4少年这才扬长而去。后经派出侦破发现,4名恶少中为首的是一名年仅17岁的叫陈强的少年,另外,陈强的双胞胎弟弟陈宾及张某、贾某均多次参加团伙抢劫。

提问:17岁以下的少年为什么会成为抢劫团伙的成员?

(师生共同分析3—5分钟后,教师再小结)未成年人年龄小,缺乏生活经验,对各种影响的辨别、抵抗能力不强。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可以知道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可以做;
什么行为是不合法的,不允许做。遇事能对照它的规定,以确定自己应该怎样做。

三、课堂练习

刚才,我们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学习逐步增强法制观念,进行积极的自我保护。下面,我出几道题目,大家一起做一下。

(先请学生听案例)上南区有位同学的自行车被盗,他不去报案,而是采取报复行为,撬别人的锁,将车子骑一圈丢掉,再撬别人的锁,将车子骑一圈丢掉;
第三次时被公安局抓获。

讨论: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该得到什么经验教训? (学生回答后教师总结)得到的经验教训有三:
第一,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这位同学的自行车被盗,他本是受害者,应该去报案,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他仅采取简单的报复手段,故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要自觉遵守法律。偷这位同学自行车的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位同学如果自己能自觉遵守法律,他就不会偷别人的车,也不至于违法。

第三,要抵制不良影响。这位同学本来是受害者,因为别人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而他对这种损人利己的坏思想缺乏认识,故自己也去偷别人的车,做损人利己的事。他由于不能抵制不良影响,故走上了违法的道路。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艺术科组 李健华

在暑假期间,我认真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过程使我进一步提高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增强了依法执教的观念。在今后的教育教学中认真学法、正确用法,做到依法执教、依法治教,教育孩子不仅要“尽力”还要“尽心”,关注学生的成绩、关爱学生的身体、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坚决摒弃体罚、变相体罚等侵犯学生人权的行为,为创建和谐校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以身作则”。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

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
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2007.7.25

未保法教育教案

教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学目标:向学生讲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内容及义务教育法对我们的影响。

教学重难点:学习并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们小学生的影响。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你们知道义务教育法吗?它是有关什么的法律?谁来说一说你的认识。

二、教师讲解法律知识

1、颁布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06年12月29日

2、法律所涵盖的范围: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法律内容简单讲座:本法共七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三、讨论交流

《未成年人保护法》讲稿

我国青少年数量将近占全国人口的半数,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4亿,约占总人口的1/3以上。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是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的大事。因此,制订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便成为必然的历史选择。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祖国的未来”。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例如互联网的普及,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等,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及成长发生这样那样的影响。因此,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由原来的56条增加到现在的72条,并对一些条款作了适当的修改,使《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适应新形势下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需要。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我国未成年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年龄标准为未满18周岁;
二是国籍标准为中国公民。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既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根本任务。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仅仅是未成年人自身的事,而且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和中华民族的希望。第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和其他条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以及受教育权、平等权、人格权、隐私权、智力成果权、荣誉权、司法保护权、接受法律援助权及其他人身、财产权利。凡是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和利益,都要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鉴于未成年人的生理特性,宪法和法律规定有些公民权利未成年人不宜享有或者限制行使。如宪法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可行使。16周岁以下的公民不宜享有劳动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针对未成年人在社会上容易处于弱势地位的特点,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其特有的权利,如刑法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等等。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种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只有全面发展,才能适应国家的崛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

第四,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既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根本任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被称之为未成年人“保护神”的法律,也是一部体现党和国家及亿万人民对未成年人深切关怀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
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
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

因此我认真的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本法中提到的五项权益和优先权感触颇深:

未成年人将被赋予五项权益

原文: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解读: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权利没有做专门规定,只有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解释,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发展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发生突发事件优先照顾未成年人

原文: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解读:草案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优先”二字,体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称,在法律中明确未成年人生存、参与以及优先保护等几种权益,应该说还是第一次。突发事件中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的规定可谓优先原则的具体化。

作为教师每一天都面对的是未成年人,因此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我们教育工作者来说,应该放在首位!因此,有时间就要读!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年级姓名

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未成年人被成年人控制卖艺、乞讨、叫卖的现象呈上升趋势,不少青少年沉迷网络不能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吸烟喝酒的现象随处可见。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

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在学生主修的第四课“信”,我知道了能实践诺言,便是守信;
不能实践诺言,无论是出自不得已,还是故意食言,都违反了做人的基本要求和处世的基本原则。母亲履行的责任像奏多情的细雨,润物细无声;
父亲实践的责任像冬天狂舞的雪,寒面净心田。同学们,父母永远的付出,不曾为回报等待,一心守候,只为子女成材。我们学了“入则孝”以后,心里面要念念不忘父母对我们的养育之恩,念念都要照顾到父母。我们能以这样的心去做,就是善事父母,这就是做人的根本。百善孝为先。

《西游记》读后感

一部古老的神话故事,但却引起了儿童的喜爱,那就是《西游记》。小时候,我只是看动画片与图画书。但现在,我不仅看与读,而且还学会了思考。

《西游记》中唐僧、孙悟空、猪八戒和沙和尚大家都十分了解。其中,我最喜欢的就是孙悟空啦!因为他总是聪明过人、助人为乐、能分辨好人与坏人,来守护唐僧和弟兄们。他就像我们现在的人民警察一样,火眼金睛,抓坏人救好人,时刻保卫着我们。或许由于唐僧遇到麻烦的事情就不动脑筋,盲目地接受别人的帮助的缘故吧,有时才会不听孙悟空的好心劝告,掉入妖怪的手中。这足够说明了遇到麻烦的事情要动脑筋,如果不动脑筋,听了别人不好的意见,反而会更糟糕。不过我还认为唐僧过于善良,哪怕对待坏人也十分好,因为他只看表面,不了解人的本质。

我也很喜欢猪八戒。我觉得他是个性格单纯但很可爱的人。他不会想出一些好方法,但却有正义感。只要他想做的事,他就一定会去做。他会奋不顾身地保护师傅的安全,而不考虑自己的安危。看上去他有些笨不动脑筋,但是人们觉得他笨的可爱。我们要学习他那种不怕敌人的胆量。不过有些事在做之前要仔细考虑,分清楚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要凭自己的实力去做。

总之,师徒四人每人都有长处和短处,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我们应该学习他们的长处,哪怕是他们的短处也必须看看自己是不是也有,如果有的话,要努力改正,成为一个完整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单项选则题:

1、不满()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

A、九周岁B、十周岁C、十一周岁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位居住。

A、十七周岁B、十六周岁C、十五周岁

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人。

A、被抚养权B、被监护权C、受教育权

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周岁的公民。

A、16周岁B、18周岁C、20周岁

5、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10B、16C、12

6、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对进入营业性()的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A、舞厅B、影剧院C、酒吧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A、应当依法承担责任B、不承担责任C、视情况而定

8、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A、个人志愿B、人格尊严C、人身自由

9、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

A、发育、成长B、安全、健康长寿C、生活、教育

10、对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A、图书B、报刊C、音像制品

1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

A、职业教育B、青春期教育C、特长教育

12、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A、危及人身安全、健康B、简陋C、临时修建的

1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的()。

A、监护职责、抚养义务B、监护职责、照管制度化C、抚养义务、培养义务

14、对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收容抚养。

A、儿童福利机构B、工读学校办C、居委会

15、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劳动部门C、公安部门

单项选择题答案:

1、B

2、B

3、C

4、B

5、B

6、B

7、A

8、B

9、A

10、A

11、B

12、A

13、A

14、A15B

二、多项选择题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有:

A、法定监护B、指定监护C、委托监护D、代理监护

2、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

A、家庭保护B、学校保护短C、社会保护D、司法保护

3、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A、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B、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C、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出D、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的不良行为有:

A、携带管制刀具B、强行向他人所要财物

C、偷窃、故意毁坏财物产D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5、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下列()机关或组织请求保护。

A、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B、共产主义青年团或妇女联合会

C、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学校D、城市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闻名

6、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

A、姓名B、住所C、照片D、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7、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

A、批评B、体罚C、变相体罚D、停课

8、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她父母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

A、虐待未成年人B、歧视女性未成年人C、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D、迫使未成年人从事过重劳动

9、未成年人在其父母死亡后,由具有监护能力的()担任其监护人。

A、自己选择的成年公民B、祖父母爱、外祖父母C、兄、姐姐D、学校

10、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A、德育B、智育C、体育D、美育和劳动教育

【多项选择题答案】:

1、AB

2、ABCD

3、ABCD

4、ABCD

5、ABC

6、ABC

7、BC

8、BC

9、BC

10、ABCD

三、判断题: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

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例,一律不公开审理。()

3、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判断题答案】:

1、( √ )

2、(×)

3、(×)

4、(√)

5、(×)

四、案例分析:

案例: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

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

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

阅读案例,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

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
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中“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3、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果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错误不改,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中学生一定要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谨慎交友。

《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

寿安里小学

六年级293班

张凯熙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养好,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但现阶段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不容乐观,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网吧、电子游戏机房、录象厅、非法盗版出版物散布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引诱毒害未成年人。尽管国家出台各种政策措施杜绝这些不法行为,但收效甚微,这些非法经营者采取各种办法应对,岂不知害人害己。家长、社会对此深恶痛绝,建议有关部门要对网吧加强管理,对违法经营者严厉打击、加大惩罚力度,严究其刑事责任,真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当然家庭和学校更应负起对孩子教育的责任,为社会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
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青年提出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明志、要勤学、要知礼、要自强的要求,而这一切都需要从小培养,无论家庭、学校还是社会都应担起这份重任,为了祖国的复兴、祖国的强大,为了更美好的明天!

十八大报告指明了青年前进的方向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面向未来的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有志青年接续奋斗。全党都要关注青年、关心青年、关爱青年,倾听青年心声,鼓励青年成长,支持青年创业。广大青年要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人民,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在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让青春焕发出绚丽的光彩。

要明志,以远大的志向提升前进的动力。志向和才干,是青年人得以翔之高远的人生双翼。首先就是有坚定的志向和信念,这是前提,再加上坚忍不拔的毅力,就能够实现自己的志向和目标。人只要有了志向,即使再清贫,再清苦,也不觉得苦和累。青年人要树立远大志向,但绝不能好高骛远,要把远大志向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应当是立足本职、争创一流。

要勤学,以渊博的知识扎实前进的根基。青年人要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作为一种思想境界,作为一种兴趣爱好,始终保持求知若渴的精神和持之以恒的态度。很多青年人抱怨工作很忙很累,没有时间学习,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学习无处不在,无时不有,除了要学习书本,还要善于向先进学习、向实践学习。

要知礼,以良好的修养积淀前进的底蕴。青年时期可塑性大,是人生的起步阶段,也是品德养成的关键阶段。作为青年人,一定要注重思想磨炼,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有修养、有品位、有内涵、有人格魅力的人。修德很重要的一方面还包含要增强自律意识。

要自强,以拼搏的精神鼓足前进的勇气。青年人最大的优点是有朝气,有激情,要学会独立思考、独立创业、独立奋斗。特别是碰到挫折和困难时候,要调整好心态,在困难面前不要退缩,不要灰心,要以坚忍不拔的毅力,以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信心去战胜困难,夺取胜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通过学习,知道《未成年保护法》是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懂得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环节,增强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通过案例分析、情景讨论、调查交流等,初步学习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分析有关社会现象,掌握一定的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学习,努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课前准备:

1、学生准备:(1)、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2)、小组调查:调查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保护措施;
查找学校的安全隐患。

2、教师准备:(1)、收集相关的案例;

(2)制作PPT

三、教学过程:

【多媒体显示】图片:含苞待放的花朵 问:花朵的盛开需要什么条件?

生:如:阳光、雨露、适宜的温度、园丁们特别的呵护

师:我们青少年正如这含苞待放的花朵,需要特别的呵护和照顾才能开放。国家考虑到青少年的特殊性,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辨别是非能力较差,需要特殊的保护,因此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保护。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

【课题】未成年人保护法

师:昨天我接到我学生的一封信,他说他最近遇到了几个困惑,希望我帮他解答,咱们同学们是否愿意跟我一起帮他答疑解惑呢? 生:愿意。

【多媒体展示】王小东的困惑——一封短信,三个困惑

【多媒体展示】困惑一:这学期,学校新增加了许多摄像头,就连门卫都配备了电棍等装备,任何人来学校都要先登记还要询问来意,很麻烦呢;
全天校门关闭,即使有事或请病假也要拿班主任假条交到门卫才可以出去呢、、、问:学校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学生讨论】

师:学校增设摄像头,加强出入校园人员管理,看起来好像是繁琐复杂,但根本上却是为了学生的安全着想,有利于学生的人身安全,体现了对学生的学校保护。

【多媒体显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的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多媒体显示】依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

【调查与交流】你知道咱们学校在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方面还采取了哪些措施?比如校车,食堂,校舍等方面。

生:略(可以语言描述、展示照片、出示数据等) 【找一找】学校的安全工作还有哪些隐患? 生:略

【献出你的金点子】你认为学校可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生:略

【你知道吗】《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学校还要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哪些合法权益? 生:略

师:如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受教育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多媒体显示】困惑二:我有一位同学名叫小刚,他爸爸妈妈经常打架,爸爸经常喝酒,打麻将平时也不太管小刚,所以小刚就经常贪玩,所以成绩很不理想,于是爸爸、妈妈不是打就是骂,小刚身上经常青一块紫一块、、

问:小刚的爸爸、妈妈这样做可以吗?为什么? 生:略

师:小刚爸爸妈妈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未成年保护法》家庭保护的有关规定。

【多媒体显示】

二、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多媒体显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多媒体显示】依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权

【多媒体显示】议一议:你觉得这对家长的教育方法,会对小刚造成什么影响?

生:如更加厌学;
产生自卑心理,态度消极;
可能离家出走、、、、师:这样教育出来的孩子,心理生理都不可能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的活动。” 【多媒体显示】依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多媒体显示】说一说:你知道吗?《未成年人保护法》还保护未成年人的哪些合法权益? 生:略

师:如受教育权;
财产权、、、【多媒体显示】困惑三:

问:我哥哥下岗后,他看中了学校门口的一间店面,结果申领执照的时候被拒绝了。

问:为什么哥哥的创业要求被拒绝呢? 师:为了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对未成年人还要实施社会保护,而哥哥创业要求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多媒体显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学生活动】说一说:实施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你知道还有哪些举措吗?

师: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制品;
校园周边环境的集中整治;
开发、推广“绿坝”上网软件、、、

师:的确,为了未成年健康成长,我们整个国家和社会都在努力,这些举措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保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时还难免受到侵害,这是我们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讨论】当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我们该、、、【多媒体显示】自我保护小贴士

向家长反映;
向老师反映;
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向人们法院起诉等。

【课堂小结】依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学校的事,同时也离不开家庭、社会的共同参与,更需要同学们学会自主维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在法律的护卫下,我们一定会更加健康的成长。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孙成霞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
以言导行,诲人不倦;
以才育人,亲切关心;
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
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要教育好孩子是建立在“爱”的基础上,教师对学生爱之深,求之切,要求严格又要循循善诱。要使学生从心理上接受教育,就应尊重他们的自尊心,使他们保持一种安定平静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讲稿

同学们、老师们:
大家好。我是XXX司法局XX司法所的司法干警XX。今天非常荣幸有这次机会来贵校上一堂法制课。今天我讲课的主要内容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内容。

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你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中小学生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你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你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如去年6月26日,3名刚满及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连夜敲开仙居某中学十几间男生宿舍的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初

一、初二年级的男生实施抢劫,最终触犯了法律,仙居县检察院对他们提起了公诉。近日,3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乐乐、阿波和小雨都属于人们眼中的"差生"。乐乐读初中后,迷恋上了网络,家长为此把他转了两次学,但乐乐最后还是以辍学告终。小雨非常贪玩,一次社会上的朋友邀他到宁波玩,他就逃课玩了一个多月,回来后受到处分也辍学了。小波勉强读完了初中,就不愿再读书了。据调查,这些失去老师关爱的闲散青少年,已经成了少年犯的主要"来源"。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社会、学校相互配合,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有可能把孩子推离正确的轨道。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小学生考虑得不够。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对小学生的保护重视不够。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小学生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小学生、保护小学生,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小学生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 1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有的甚至毁了孩子的一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

(4)监护和抚养是家长的基本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你们的权益受到侵犯。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你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小学生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 人民法院来裁决。

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抚养不是无限期的。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

(5)尊重、教育和引导是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不行。保障衣食,是最

- 3法院。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向这9名学生的家长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对每位辍学学生的家长罚款3000元至5000元,并强令他们在规定期限内送子女复学。由于法律的有力干预,这9名学生在新学期开始便回到了学校。

父母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包括你们的个人隐私。有的家长不与孩子商量,偷看孩子的日记,有的私拆孩子的信件,造成家长与子女的感情隔阂。孩子认为自己"长大了",办事喜欢自己拿主意,而家长则认为孩子年纪小,对孩子处处不放心。应该说,家长的出发点是好的。解决这个矛盾其实很简单,父母和子女只要多沟通思想就行了。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别人可以代拆信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些孩子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自己的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代拆信件,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从小生活在父母身边,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对子女有重要影响,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大量的事实证明,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小学生一生的成长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学 校 保 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小学生实施的保护。主要讲一下小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举二个例子:
如有一年,新疆克拉玛依市7所中学和8所小学的近500名师生,在市友谊馆参加汇报演出活动,不幸发生特大火灾。当时,友谊馆内的大门只开了一个,其他的门全被锁死。活动主办者没能有效地指挥和组织人员疏散,结果,造成300多名师生死亡,130多人受重伤。

另外,哈尔滨市电碳厂子弟小学有一天组织学生到松花江上的冰雪游乐中心游玩,在途经江边时,他们没走专设的通道,而是抄近路从冰层上穿过,没想到冰层突然塌陷,20多名师生掉进3米多深的江水中,5名学生和1名教师不幸身亡。

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都给人们带来了血的教训。

社 会 保 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

- 5进入"等字样,营业员不许向小学生出售门票。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阅读课外读物,是小学生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各种书、报、刊物、电子读物大量涌现,其中不免良莠混杂。一部好作品,可以陶冶小学生心灵,使你们奋发向上,勇于进取;
而内容庸俗,格调低下,充满凶杀、恐怖的作品又可使思想还没定型的小学生不思学业,想入非非,或模仿作品中主人公行为,做出违法的事情。

《人民日报》曾刊登《一位母亲的呼吁》。写信的是江苏省苏州市的一位普通女工,他的儿子16岁,学习成绩一直不错。为了支持孩子学习,她在家境并不富裕的情况下,花8000多元给儿子买了电脑。可是她没有想到,没过多长时间,儿子的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老师也反映孩子上课听讲不认真,精神恍馆,还有好几个下午没上学。后来她才发现,儿子购买了苏州宝碟公司生产的黄色电子光盘,并沉湎其中。

这位母亲痛心不已,她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难道能够坐视那些黄色出版物侵蚀毒害我们的青少年一代吗? 这位母亲的呼吁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人们纷纷谴责黄色光盘的生产者,要求政府惩处他们。很快,江苏省广播电视厅对苏州宝碟公司做出了停业决定,苏州市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收审了宝碟公司有关涉案人员。

为了净化文化市场,为小学生创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多次出动人力,清理整顿图书音像市场,摧毁了一批黑窝点,收缴了大批非法出版物。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
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

- 7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2007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有下面一些新的权利需要同学了解: 1.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2.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3.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3.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4.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臵设臵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6.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7.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8.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同学们,刚才我简单地介绍了与大家密切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了这部法律,大写就会更加健康地成长,成为祖国的栋梁。希望同学们好好学习,全面发展,不辜负祖国人民的期望,将来建设加美好的祖国!《春雨的色彩》说课

稿

一、教材内容分析:

春天里万物复苏,百花争艳、绿草如荫、一派迷人的景色。《春雨的色彩》意境优美,散文诗中绵绵的春雨,屋檐下叽叽喳喳的小鸟,万紫千红的大地,给人以美的陶冶和享受,与此同时启发幼儿通过简洁优美的语言以及相应的情景对话练习感受春天的勃勃生机。激发幼儿热爱大自然的情感,启发幼儿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的意韵,并尝试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二、幼儿情况分析:

中班下学期的幼儿探究、分析、观察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孩子们充满了好奇心和强烈的探究欲,能主动地去探究周围和环境的变化,并且能根据变化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将感知到的变化加以表现。同时这个时期的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审美能力有一定的发展,孩子们在平时的活动中也积累了许多有关绘画方面的经验在活动展示出来。

三、活动目标:

教育活动的目标是教育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对教育活动起着主导作用,我根据中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下活动目标:

1、情感态度目标:引导幼儿感受散文诗的意境美。

2、能力目标:发展幼儿的审美能力和想象力。

3、认知目标:帮助幼儿在理解散文的基础上感受春天的生机,知道春雨对万物生长的作用。

- 10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宋海涛

我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我认为,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三方面值得关注:

一.明确和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是对《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该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生命权,受父母照料权,就影响其本人的事项发表意见权,不受虐待、剥削和忽视权,困境儿童得到国家特别保护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几十项权利。国际社会通常把儿童的这些权利概括为四大类,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各章,从不同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修订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强调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项总原则,是贯穿全法的一根红线,在“四大保护”各章中均有体现。比如,在学校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三.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依法执教和依法维护学校、学生和教师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建立更为和谐的师生关系。“新法”要求老师不得体罚学生,尤其是不准言语侮辱学生,这是有深刻意义的,有助于建立更为和谐的师生关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不仅不能对学生体罚,即使是涉嫌伤害学生自尊如随意骂学生笨,不开窍等言语也违背“新法”。此外,注重维护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教师也不能在学校抽烟。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严格管理,又耐心教育,对学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四、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还是很好的,相信能够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将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赵 霞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
以言导行,诲人不倦;
以才育人,亲切关心;
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
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一个合格的教师应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心理素质和为祖国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有新时代所推崇的新思想,新观念,有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正如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明确指出一样:“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方面都要为人师表。”!

弘扬高尚的师德师风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新时期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加强新时期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教育与师德是相辅相成的,只有高尚的师德才能打造优质的教育;
师德与师风是紧密相连的,只有高尚的师德才能形成良好的师风。我们要正确认识教师所肩负的教书育人重要责任,把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到重要位置,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学校的校风和学风,教师的形象直接关系着学生素质的培养。在学校,教师是学生的表率,其言行举止,甚至兴趣爱好等,都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教师只有具备了高尚的师德,才能为人师表,才能更好地教育和影响学生。

每一位学生有他自己的人格,都渴望得到老师的关爱和理解,也希望得到老师的尊重和肯定。只有让师爱扎根于育人的土壤,用心去和学生交流,用爱去和学生沟通,建立起师生间的真挚情感,才会叩响学生心灵深处的琴弦,引起学生情感的共鸣,让学生接受你的教诲。因此,我们对学生要真诚相待、真心关爱,用师爱的真情去感染他们、帮助他们,用师爱去换取学生的尊重与理解;
用师爱去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兴趣。让他们在师爱的氛围中学习知识,在愉快的情感体验中接受教育。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继续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根据未成年工人身体未发育成熟的特点,为其健康成长而对他们采取的各种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又称“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或“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它的内容主要是对就业年龄、工作时间、从事有害健康作业的限制和禁止。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是国际工人运动长期斗争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资本家大量使用和剥削未成年工和童工,但迫于工人阶级的斗争和工业发展的需要,资产阶级国家不得不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如英国议会于1802年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世界上第一部限制纺织厂童工工作时间的劳动保护立法。该法规定:禁止纺织厂使用9岁以下儿童,学徒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禁止从事夜班劳动。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时,就在其章程中规定“保护儿童、青工和妇女”;
同年召开的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5号公约即《确保儿童受雇用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规定:“凡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于任何公营或私营工业或其任何部分”,第6号公约即《受雇用于工业的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规定:“凡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任何公营和私营的工业企业或其任部分,均不得于夜间工作。”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举行的六次全国劳动代表大会的决议中,都有对未成年工实行劳动保护的内容。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2条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198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32条规定:“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四(2)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班会

时间:2013年6月

主题班会 :
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

活动目的:通过这次班会活动,使学生了解各种法律法规,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同时教育学生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增强青少年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意识,培养他们运用法律的能力。

活动过程

一 在欢快的音乐中班长报告本次活动的意义

班长:亲爱的同学们,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在一天天的发生着改变,我们身边也随之出现了行行色色的不同群体或个人,并且他们的行为有时会侵犯到我们的权利,如果我们不懂法我们也可能侵犯到他们的权利,为了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能力,为此我们准备了这次以《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主题班会,再这次班会上我们将通过各种形式来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常识,从而使我们自觉遵守发律法规,预祝班会圆满成功!

主持人:
我宣布,四年级二班年级《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同学们,当你走在繁华的大街上与人擦肩而过时;
当你走在僻静的乡间小路留恋于周围的美景时;
当你与别人交往接待时;
当你购物或售物时;
你是否想到"侵权"两个字,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为了每个人幸福和欢乐,让我们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吧;
首先,我们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法律知识竟答,法律知识竟答分抽签必答和小组抢答两部分,必答题20分;
抢答题答对10分,答错扣10分,最后看哪个小队得分最多就是优胜小队。

必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和生效的时间? 一组一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2、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是什么?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全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与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3、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范围是什么? 《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4、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那些原则?

下列原则:(1)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抢答题:
1 什么是未成年人? 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方面做了那些规定?

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使得使之辍学。

3 《未法》对父母不履行法定职责作了那些规定?

对不履行职责或侵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撤消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4 《未法》对未成年人招用有那些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组织及个人非法招用的,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布和实行的时间? 1955.3.18通过公布.1995年9月1日实行。

6.《教育法》共有多少条多少章? 教育法共有十章、84条

7.义条教育法是何时分布和施行的?

1986.4.12通过并公布、自198

6、

7、1起施行。 8.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适龄儿童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除教育批评外,对监护人或招用人并处罚,责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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