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昆明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篇一: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减少审批环节,推进流程再造,建设效能政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以精简、统一、高效为目的,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两集中、两到位”为主题,实行“首席代表制”,构建“审管分离、权责一致”和审批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努力做到“行政审批快一点、项目落地快一点、为百姓办事快一点”,实现服务整合、信息集成、效能提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实施原则

 (一)依法调整原则。以《行政许可法》、《太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作为职能调整和行政审批改革的主要依据,使机构的设置与行政审批职能相适应。

 (二)职能与人员归并、审批与监管分离原则。按照整合内部机构,归并行政审批职能的原则,将我局具有行政许可、审批、服务职能的耕保规划科、地籍管理科、建设用地科、矿政管理、资源环境科、测绘管理科等6个科室负责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项目集中归并到行政审批科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分离。上述6个科室担负有行政审批职

  责的部分人员列入行政审批科人员编制;其他工作人员仍在原科室履行业务指导和批后监管职责,承办来文来函,制定相关政策,解决遗留问题,并按照领导要求特事特办。

 (三)相对稳定原则。实施过程中,机构数、职数、人员编制数保持稳定,可根据工作量临时抽借工作人员到行政审批科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耕保规划科、地籍管理科、建设用地科、矿政管理、资源环境科、测绘管理科等6个科室机构不变、服务和监管职责不丢。

 (四)充分授权原则。局法人代表充分授权委托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行使行政审批权,代表本部门组织联合审批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联合审批,并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

 (五)集体决策原则。所有涉及行政许可类、审批(初审)类、登记类、备案类、服务类的项目实行集体讨论、会议决策制度。

 (六)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原则。规范程序、简化环节,把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精减掉。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更加便捷、透明、高效的审批服务。

 三、深入改革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事项

 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精神,将我局全部审批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原先5项调整为11项,由首席代表负责审批。

  (一)建设用地项目预审;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

 (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审批(审查);

 (五)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初审(审批);

 (七)企业改制土地价格初审;

 (八)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审批和复垦后验收;

 (九)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采矿许可;

 (十)省、市级采矿权登记(初审)。

 四、深入推进审批科人员结构和报件流程改革

 行政审批科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科员9人,总计11人。

 行政审批科下设1个综合协调组和3个具体办事窗口,职能如下:

 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科室日常工作、汇总内审会议题、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及文稿起草等工作。

 窗口①: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单独选址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用地事项的审核报批;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和复垦后土地验收的审批。

 审批事项:(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2)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和复垦后土地验收的审批。

  公共服务事项:建设用地项目(单选)报批。

 窗口②: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初审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审批。

 审批事项:(1)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初审;(2)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初审;(3)棚户区(旧城改造)土地使用权初审;(4)出让土地改变出让条件初审;(5)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初审;(6)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初审;(7)企业改制土地价格初审;(8)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审批(审查);(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

 窗口③:具体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和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开采许可。

 公共服务事项:(1)土地使用权总补登记;(2)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3)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5)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6)采矿权公开出让初审;(7)采矿权市级登记发证;(8)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改革

 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要对行政审批业务流程进行全面再造,取消现有流程中各相关科室的审批环节,变更为行政审批科内部的流程节点。

 将我局所有行政审批职能全部纳入行政审批科,首席代表按照《行政审批授权书》统一办理审批事项。行政审批科

  每半个月要向分管领导和相关专业科室汇报一次业务审批情况。各相关专业科室要转变工作方式,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批后监管的作用。

 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有关科室、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流程再造、开展“两集中、两到位”审批工作对建设一流省会城市的重要意义,加强围绕审批服务的意识,做到审批与监督协调运行。

 (二)积极推进、务求实效。要加强对审批流程的运行管理,抓紧实施业务流程再造,细化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强化对不予受理、补正、退件事项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审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不断优化办事流程。

 (三)强化效能监督。局监察室要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严禁在中心服务窗口外收件、审批,否则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篇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

 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XX年3月18日

 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能,营造一流发展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应减必减、能放则放”的要求,以减少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间的“四减少”为核心内容,以县乡村联动、前置条件联用、各类证照联办、施工图联审、竣工联合验收等审批方式创新为关键环节,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把我省打造成为审批事项最少、办事

  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省份,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提供制度保障。

 ――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以“宽进、简批”为核心,规范完善备案制度,凡是不涉及政府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变审核、审批为备案,国家规定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除外。政府重点把好环境安全评估、事后监管两道关。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以“联审、联办”为核心,按照依法依规的要求,规范完善审批流程;以缩短审批时间为重点,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审批层级。

 ――对为民服务事项的办理,以“便捷、高效”为核心,简化办事内容,缩短办事流程,实行即时即办,力争当场办结。

 二、主要任务

 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减少、规范、创新、建制”。

 (一)减少审批事项、环节、前置条件和层级。

 1.减少审批事项。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日常管理中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集中清理。

  清理原则: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事项,按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对所有市场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已经取消而我省通过地方立法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连续两年无人申请办理的“零办理”审批事项按规定程序予以清理。

  清理方法:全面清理、上下联动、不留死角;建立清理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分期分批提出保留、取消、调整、下放的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清理重点:投资、民生、社会事业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审批事项。

 2.减少审批环节。按照“环节最少、时间最短”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符合省级及以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不批项目建议书,只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减少前置条件。按照“规范、减少、调整”的原则,减少前置审批。一是清理取消不合理前置。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地方政府和部门自行设定的前置条件,一律转为日常监管工作。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审批,不以建设(规划)部门出具选址附图为前置条件。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出让前完成规划选址,取消事后规划选址的审批。列入不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目录的建设项目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建成运行后能耗较低的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如电源电网油气管网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交通道路、航道建设等取消节能评估前置审批。对不涉及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和项目建设,如完成五通一平前提下的集聚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取消水土保持前置审批。

 二是实行委托前置。通过依法委托等方式减少前置审批层级。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地方政府能够解决建设用地指标的土地预审前置审批,委托基层政府办理;符合批准的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审批,委托基层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环评前置审批,建立不同性质不同层级审批的制度。

 三是变前置审批为事后监管。原则上对所有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不设前置审批。

 4.减少审批层级。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能放则放”的原则,凡是除专门规定以外的不涉及省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凡是未纳入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审批目录的项目,凡是可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放权给下级政府管理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下放审批权限。

 (二)规范审批内容和流程。

 1.规范审批事项的名称。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所有事项的名称依法进行规范,做到上下一致。

 2.规范审批的方式和内容。制订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做到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审批收费等6个标准化、规范化,向社会公开,切实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创新审批方式。

 1.全面推进并联审批。省、市、县(市、区)都要建立“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时办理、限时办结”的联合审批制度。

 2.规范完善集中审批。积极推行“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职能向审批处(科)室集中、审批处(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做到审批事项集中到位、审批权限授权到位,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各地行政服务中心既受理又能办理的审批事项比例力争达到90%。

  3.加快建立“四联动”的审批机制。一是建立前置审批联用机制。整合各部门前置审批办事流程,简化审批要件。建立一个部门前置为主、信息共享、部门联用的前置审批机制,减少重复前置。二是建立各类证照联办机制。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证照类事项,实行“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批、综合验收、统一发证”,实现企业提供一套资料、多个证件同时发放、联合办证的目的。三是建立施工图联审机制。落实牵头部门责任,组织各部门对施工图进行联合审查,变各部门串联审查为同步并联审查,压缩图审时间。四是建立联合验收机制。项目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踏勘、联合验收,一次性完成验收任务。

 4.创新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前置审批方式。在试点基础上,对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园区,以园区为单位,明确功能定位,编制控制性规划,统一设置相关指标;统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前置审批;进园区建设项目委托园区管委会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5.建立联动审批代理服务机制。省、市、县三级网络联动,互联互通,网上审批;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乡审批报批服务站(便民服务中心)、村审批代理服务室(便民服务中心)三级直接联动,全程代理,努力形成高效、便捷的审批代理服务机制。

 (四)建立行政审批长效机制。

 1.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公告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准入制度。因法律法规变动,必须调整或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及时报省法制办,

  篇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

 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昆政发[XX]9号

 颁布时间:XX-3-10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

 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

 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在全省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全面履行职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

 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六条 市长领导并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副市长代行

 市长职责。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

 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市长助理根据分工,协助副市长工作。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负

 责本部门工作。

 第十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

 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

 务职能。

 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努力实现经济持续增长、就业增加、物价

 稳定等目标。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正、公平

 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

 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努力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

 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委部署,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及目标责任制,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布局并安排实施;各部门

 据此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市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

 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的建设事业。

 第四章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

 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必要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多方案进行比选;涉及相关部门的,

  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

 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征询材料等形式,直

 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

 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决策,及时跟踪反馈执行

 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保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

 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提请市政府制定。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备案和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按规定报国务院、省政府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省政府登记备案。市政府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政府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压缩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和行政审批时限。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精简

 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完善责权明确、行为规

 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的监督。同时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

 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基层对有关

 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反映的问题责成

 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研究决定的事项,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维护其法定权威性。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领导

 和市法院、市检察院、昆明警备区,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大情况。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席;巡视员、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人大常委会、

 市政协、昆明警备区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研究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需提请市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审议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研究决定市政府重大工作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其他需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决

 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巡视员、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主要研

 究需要由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受委托的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可以主持召开市政府专

 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第四十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并审核后报市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出席会议人员。提交会议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进行协调,协调意见由部门主要负

 责人签署。凡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会议讨论。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

 审定。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与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和通知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必须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

 替参加。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范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全市性大会尽可能采用电视电

 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形式,坚持实行“无会月”和“无会日”制度。

 第八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公文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

 法》和《云南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

 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决定,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重要情况、人事任免等,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公文,涉及全局工作的由市长签发;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签

 发。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向市政府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别行文,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

 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

 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

 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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