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组劳动合同

 公司重组劳动合同

  企业重组协议

  甲方:莱芜银河油脂有限公司

  乙方:统一集团油脂有限公司

  丙方:山东福氏食品有限公司

  甲乙丙三方经多次协商,就重组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丙三方均有重组乙方意愿,并愿意进入实质行动;

  二、甲乙丙三方就重组乙方工作成立重组委员会,制定重组章程、程序和时间进度,并领导此期间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保证乙方员工利益不因重组而受到损失;

  四、重组内容:

  1、

  2、甲方接收乙方资产;甲方接收乙方资产中的债务方面需确认是重组前合理存在的;

  3、甲方接收丙方所拥有的土地以抵消丙方贷款担保连带责任,并承担因土地转移而产生费用;

  4、

  5、甲方接收丙方与乙方相关联的债务;甲方接收工作完成后,乙方当然脱离所有资产,丙方也不再承担与乙方相关联的债务,责权利顺延由甲方承担;

  6、甲乙丙三方资产转移完毕后,再对乙方股权进行处置,形

  成新的控股体系;

  五、甲方承诺对乙方在重组前的错误经营行为不再追究;

  六、乙方、丙方保证在重组期间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七、甲方应在重组期间投入资金保证乙方的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并

  对第三款体现实际行动。

  八、此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盖章生效;

  九、任何一方违约,必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XX年月日

  关于有限公司股权重组框架

  之

  协议书

  签订时间:XX年月日

  签订地点: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年月日在签署:

  [1]出让方:

  身份证号:

  住所:

  [2]受让方:

  身份证号:

  住所:

  [3]目标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前言

  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银川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专业从事工程劳务分包

  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出让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前为目标公司的合法股

  东,出让各方出资额共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现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

  基础上,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拥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或其指定的人,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制定本协议如下:

  现各方同意如下:

  1、定义

  除法律以及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本协议中词语及名称的定义及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各方或双方指出让方、和受让方、。

  一方指出让方、或受让方、中的一方。

  人指任何自然人、公司、政府机构、协会、合

  伙人或其他实体。

  目标公司指有限公司。

  股权指出让方因其缴付投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

  协议生效日

  合同签署日

  注册资本

  合同标的

  产权负担出资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任何和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公司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指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日期。指合同双方在本协议文本上签字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指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目标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指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指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抵销权或其它第

  三者权利或权益,包括任何优先权、抵押性

  质的转让、所有权留置或以任何原因作出或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仍为国有控股的,原则上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

  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有进有退,涉及的重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引入非国有资本以及解散清算等关停并转方式,也包括整体上市、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国有资本化证券化行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是改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直接关系到改制是否能够顺利、成功地进行。

  独特性

  国有企业改制与非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相比,在职工安置方面存在重大的区别,其独特性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国有产权转让与职工安置补偿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换言之,股权转让或者股东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任何补偿。

  企业产权转让的实质通常是股权转让,如果不考虑国有企业的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改制企业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任何补偿。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及其历史原因,如果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则需要对职工的国企工龄进行买断,向其支付安置补偿费用。

  ——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承担方式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企[XX]117号《通知》”)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财企[XX]117号《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由企业承担。

  但是,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安置补偿费用的承担不适用《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规定,应特别适用财企[XX]117号《通知》第七条规定,即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

  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判断标准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将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仍为国有控股的,原则上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

  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对职工进行安置补偿,并附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处置中,职工安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由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无需向职工支付安置补偿费用;

  ——由改制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安置补偿费用,职工不再留在改制后企业继续工作;

  ——改制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安置补偿(来自:写论文网:公司重组劳动合同)费用,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

  职工安置方案根据不同的改制方式和不同职工的状况确定,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是否失去控股权、历史上是否安置过、产权交易所/产权经纪公司的态度以及职工的态度等。实践中,有些国有企业建立托管平台,将一些不宜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进行托管,例如工伤职工、退养人员,经与该部分职工协商,将其劳动关系转移至托管平台,不纳入安置范围。

  计算标准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计算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经济补偿中涉及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享受如下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人,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召开主要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规定。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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