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加快无纸化办公进程和确保电子印章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及山东信用社(银行)有关印章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印章使用范围:电子印章的使用仅限于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生成的电子公文,不得作为介绍信、单据、合同书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盖章使用。

 第二章 电子印章制作与领用

 第三条 电子印章制作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制作”的原则,省联社内设各机构及办事处、市联社电子印章由省联社统一制作,办事处或市联社内设部门、所辖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的电子印章由办事处或市联社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

 第四条 电子印章制作申请: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单位或部门需制作电子印章,填制《信用社(银行)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附件1),经相关审批后报省联社、办事处或市联社。

 第五条 电子印章制作准备与材料护送:

 (一)制作纸质印模:实物印章管理员将公章清晰、匀称、端正地加盖在白纸上,每公章两份;

 (二)纸质印模密封:实物印章管理员将纸质印模装入信封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和签名骑缝;

 (三)电子印章介质:申领电子印章的单位或部门需准备高质量优盘存储电子印章,原则上每公章制作主备电子印章各一枚;

 (四)纸质印模或拟更换电子印章的护送:纸质印模或拟更换的电子印章,由电子印章管理员护送至省联社、办事处或市联社。

 第六条 电子印章制作:省联社电子印章管理员、办事处或市联社电子印章管理员与申领电子印章单位的人员共同制作电子印章,并详细填制《信用社(银行)电子印章制作记录表》(附件2)。

 第七条 电子印章领用: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申领单位填制《信用社(银行)电子印章领用登记表》(附件3)与制发单位电子印章管理员完成交接,并牢记电子印章密码。

 第八条 省联社、办事处或市联社电子印章管理员,在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应当面销毁纸质印模,保留电子印模。

 第三章 电子印章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应按实物印章的使用原则进行管理,严格使用权限和范围,严禁空发、空打印红头或印章,严禁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加盖电子印章。

 第十条 电子印章存放视同实物印章,不使用时要置放于安全的地方,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实行密码管理,三次输入密码错误将被锁定,需申请重新制发。

 第十二条 存储电子印章信息的优盘严格执行专盘专用,不得在存储电子印章的优盘上存放其他任何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保管与使用实行AB岗制,A岗使用主章,B岗使用备章,AB岗临时交接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等同,交接要有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应在配置相关硬件设备的专用计算机上使用,专用计算机严禁安装无关软件、存储无关文件或资料,以免影响电子印章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电子印章补办与作废

 第十五条 由于更换电子印章管理员导致电子印章不宜再继续使用,应立即向原制发单位报告,填制《信用社(银行)电子印章作废审批表》(附件4)申请作废;履行完作废手续后,填制《信用社(银行)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附件1)申请重新制发。

 第十六条 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印章损坏,应立即向原制发单位报告,并填制《信用社(银行)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附件1)申请重新制发,并交回已损坏的电子印章。

 第十七条 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作废,应填制《信用社(银行)电子印章作废审批表》申请作废,在上交实物印章的同时,应将电子印章交回原制发单位,并现场删除电子印章全部信息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对于擅自制作或复制电子印章,将依据《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因工作失误导致电子印章丢失、泄密或被盗,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因不当使用电子印章造成重大损失,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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