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 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和 《中共 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 XX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 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 一) 全资子公司 , 即集团公司持有 100%股权的子公司;

 ( 二) 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 即集团公司持有 50%

 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参股 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 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

 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

 1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

 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

 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

 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

 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六条 审批事项包括:

 1、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

 度经营目标;

 3、企业年度投融资、经营和成本费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2

 4、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及其招标等相关事项;

 5、企业非经营性支出一次性 5 万元以上;

 6、超过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 10%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企

 业对外提供担保;

 7、企业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工资、利润分配、高级管理

 人员年度薪酬及职工年度绩效奖惩方案;

 8、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配置和处置,变更主营及主

 营相关项目、业务。

 9、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

 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风险业务;

 10、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增减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融资贷款,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

 产评估项目核准等。

 11、其它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备案事项包括:

 1、企业执行年度目标任务分解、 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审计

 报告;

 2、企业按规定须向集团公司报送的财务资料

 3、企业应随时报告突出性事件、安全事故、社会稳定等紧

 急事项;

 4、企业对区政府或区级部门批复事项的执行进展情况。

 5、其他按规定应报集团公司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全资(控股)子公

 3

 司的下列人员:

 1、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

 会主席、监事;

 2、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

 其他负责人;

 3、向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的建议。

 第九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全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原则上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条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根据目标责任书对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确定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奖惩。

 第十二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科学、合理配置人员,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 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 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第十三条 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 应在其任命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 , 参照本地区、 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 , 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

 4

 制度 , 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以下人事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

 ( 一 ) 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 二 ) 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 三 ) 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 四 ) 在公司定员范围内 , 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

 制情况;

 ( 五 ) 子公司应制定员工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

 ( 六 ) 其他需要报备的人事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委派到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应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 忠诚地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

 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

 人员 , 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 , 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

 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机制,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须向集团公司办公室填报绩效考核

 表,以企业当年设定的战略经营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全资子公司财务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

 财务管理制度与集团公司并轨。

 第二十条 全资子公司应健全会计机构设置 , 并配备相应

 的会计人员。

 5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 实行集

 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制度。上述归口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条款 :

 ( 一) 财务会计人员招聘与使用;

 ( 二) 资金统一调度。

 除预留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之外 , 剩

 余资金全部上划到集团银行账户;

 ( 三) 财务会计岗位设置;

 ( 四) 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监督与考评;

 ( 五) 融资行为;

 ( 六) 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主管 ( 会计机

 构负责人 ) 实行委派制 , 被派往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主管 ( 会计机

 构负责人 ) 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 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

 序更换财务主管;如确需更换的 , 应向集团公司报告 , 经集团公

 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二十三条 全资子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由集团财务部统

 一管制。

 第二十四条 全资子公司应按照集团财务部统一要求 , 按

 时上报货币资金结存状况表。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年度预算制度 , 全面预算目标

 每年编制一次 , 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相同。 全资子公司财务部门

 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规定 , 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 对经营业务

 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 , 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全资子公

 司超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 , 要严格履行追加预算手续 , 报集团公

 司经理会议审批。

 6

 第二十六条 全资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

 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 , 应遵循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

 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全资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 , 按照集团

 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要求 , 定期报送会

 计报表、会计报告以及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集

 团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财务报告分为月报、 季度报告、

 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

 ( 一) 每月 ( 季度 ) 结束后 10 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月

 ( 季度 ) 财务报表及分析 (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表等 ) 。

 ( 二) 每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 ( 除前述财务报表、 财务分析之外还应当包括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 。

 ( 三) 每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 ( 即每年 1 月 30 日前 ), 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

 资产及其它资源往来 ,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

 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集团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 科学安排使用资金。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 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 , 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否则 , 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 , 制止无效的 , 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三十条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 , 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

 7

 提供对外担保 , 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集团公司为全资(控股)

 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 ,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规

 定程序申办 , 并履行债务人职责 , 不得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十一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资产

 处置权、年度预算外的对外筹资权、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将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 组织架构设置

 的变化以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8

推荐访问:全资子公司管理办法 子公司 全资 下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