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内部控制业务制度

  单位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单位的收支预算。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是指各级政府的直属机关就其本身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收支所汇编的预算。

 第一章 预算领域机构职责及内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健全预算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预算规则》、《事业单位预算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并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由单位预算管理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预算各阶段相关工作。

 第四条 单位领导班子组成预算管理决策机构负责预算制定,单位会计、出纳组成预算管理、执行机构,负责预算管理执行工作,单位纪检部门组成监督机构,负责预算监督审计预算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审、批复、执行、调整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 ( 包括实物) ,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 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加。

 第九条 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 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

 范围 ; 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 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各级财政对单位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 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凡属本年的各 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 外资金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 编制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报表封面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财政部统一规定如实填报。报表编制完毕后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员审查、签字并盖章。单位公章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代替。 (二) 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订的报表编制说明、指标解释认真编制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四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绩效评价范围,是指财务预算管理的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及整体支出。

 第十四条 预算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预算部门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评价。

 (二)分类管理原则。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分别建立项目立项管理库和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库,并制定分类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及相关指标体系。

 (三)客观公正原则。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应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公开透明评价项目预算绩效情况。

 (四)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应以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益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认定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 预算管理制度、 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医院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四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 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医院严格执行国家“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 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 ; 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 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主管部门 (或举办单位) 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 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 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交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 ( 或举办单位 ) 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 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 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

 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 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八条 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十九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务院或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 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津贴补贴、奖金) 、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 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实际

 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三) 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四) 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五) 其他支出,即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维修费、食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和毁损损失等。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 项目完成后应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医院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四条成本管理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医院成本信息,强化成本意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增强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 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则。

 第二十七条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应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在以上述核算对象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开展医疗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应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

 事业单位采购活动控制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

 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

 2、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

 3、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

 4、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

 5、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

 6、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7、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

 二、活动流程

 1、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定期报办公室。

 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单项2千元(含)以上或批量2 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1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2千元以下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4、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

 5、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

 6、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

 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

 1、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

 2、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室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3、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4、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工科的监督指导下,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固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规章制度:

 1、医院固定资产包括医院房地产〈含产权住宅〉,医疗设备、动力设备、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及按固定资产管理的高值工具。

 

 2、固定资产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建立台帐。增加、减少、报废手续由后勤科、设备科有关人员按医院规定程序办理。

 3、固定资产每年底进行盘查,做到帐、卡、物相符, 并与财务科资金帐相符。新增或核销要与财务科及时对帐。

 4、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损毁,要由后勤科、设备科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分析,并向医院有关部门报告,根据调查结果追究使用人、管理人和总务科、设备科领导的相应责任。

 (二)权限分工:

 5、新增固定资产由使用科室提出,后勤科、设备科组织技术小组论证,必要时应事先组织调研,之后做出方案报主管院长审核,报院长批准。

 6、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科室提出,后勤科、设备科约请财务、审计、保卫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向鉴定,确认符合条件后,报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固定资产报废残值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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