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暂行办法

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及管理,确保申报成果质量和成果的真实有效性,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特制定《AA 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申报成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第二条 奖励申报渠道有:一是国家级奖励,即五个一工程奖、中国藏学珠峰奖、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
二是省部级奖励,即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各部委优秀成果奖等;
三是厅局级及校级奖励;
四是其它渠道设立的各级奖项。

第三条 AA 大学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及符合各层级申报条件的在校学生,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出版、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研究成果,以及智库报告或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类成果等,均可申报。

第四条 成果报奖实行个人自愿申报、院校两级逐层推荐的办法,院、校两级层面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质量第一、宁缺勿滥;
实行回避制度,申报者不得参与校、院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成果申报人严格遵守各层级奖项申报规定,对申报成果和提供的相关支撑材料、数据和信息负有全额责任,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和证明等,取消其参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奖项;
报奖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经查实后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已经获得奖励者,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五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奖项。

第六条 申报人所在院系切实加强推荐环节的意见鉴定工作,经院系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评审并形成成果质量、学术规范及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鉴定意见。对提供不实证明材料、政治和学术把关不严而导致学校声誉受损的推荐单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第七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层面的推荐和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科处。参与院系、学校申报工作的相关人员在审查、评审等环节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等情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 申报奖项成果进行全校公示,学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等)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对有异议的材料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相关层级奖励委员会审议裁决。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九条 已获得奖励的同一科研成果只能申报高一级别奖项,不得重复申报同级奖项。

第十条 优秀成果奖申报除遵守学校制定的暂行办法外,还须遵守执行设立奖项单位的相关规定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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