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三年来,在局党支部、行政班子的正确领导下,自己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财政监督工作为主线,围绕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收支绩效、维护财经秩序、促进财政改革与发展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县财监办荣获“20xx至20xx年度全市财政监督工作先进集体”,我个人获“20xx至20xx年度全市财政监督工作先进个人”和全县“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一、注重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作为一名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者,我十分注重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认真学习党的政治理论,忠实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树立正确的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思想上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始终同党中央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工作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兢兢业业、踏踏实实,认真贯彻和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决策,识大体、顾大局,坚持原则,具有很强的集体观念,能正确驾驭和应对财政监督检查各项工作。

二、潜心钻研业务,具有虚心、创新、求实协作的优良学风。能够注意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学习当代政治思想理论、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并有机的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种财政普法和监督检查培训班学习,比较熟练的掌握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法规、财政检查工作程序和业务技能以及计算机及网络的知识,并在全县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相关培训班授课,为基层干部和广大财会人员的学习起到积极作用。将科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积极探索财政支出绩效监督评价机制,调研和制定的《xx财政支出绩效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受到了上级财政监督部门的好评和推广。制定的财政专项资金、抗震救灾资金等管理办法和《财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汇编》,促进了财政管理的规范化。

三、把握主线,突破难点,创新机制,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近三年,财政在支出方式和保障重点上进行了重大调整。自己积极适应工作职能转变,把握财政监督工作主线,重点围强农惠农、社会保障、抗震救灾、扩大内需等涉及民生的热点政策,组织开展各类监督检查,保障财税政策和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一是每年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强农惠农政策资金落实情况督查和会计信息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查纠存在的问题,提高会计执业服务质量。二是xx以来,先后12次抽调人员,从会计账务管理、资金分配使用、重建维修政策落实、城乡居民住房重建维修验收和考核等不同角度,对乡镇和有关部门执行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的稽核和检查,确保了救灾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安全发放。三是20xx年组织开展了一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大检查,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情况、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情况、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业务招待费管理使用情况以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想了全面检查,责成存在财政违规行为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督促缴存非税收入2xx万元,结清往来款项36.5万元,回收职工欠款5.6万元,指导被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四是20xx年6月中旬全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启动以来,我具体承担县治理办日常工作,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治理措施,组织开展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集中处理、整改建制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全县160个机关事业单位、14个社会团体和3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查自纠面达到100%。对44个机关事业单位、8个社会会团体和2户国有企业进行了重点检查,查纠“小金库”资金115.46万元。制定出台了《xx关于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意见》,形成了制度、管理和监督“三位一体”的长效防治机制。五是积极探索财政支出绩效监督评价的有效途径,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20xx年选择了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城区三期拆迁改造、东西河道治理、工业集中区建设、金徽大道建设等项目进行绩效监督评价。20xx年,对县直12个部门127个重点项目建设资金财务进度和财政绩效进行监督评价,为促进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发挥最大财政绩效起到了一定作用。六是着力抓好机关党建工作,组织开展了财政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塑造良好形象和创先争优等专题教育活动,规范了党员基础管理工作,增强了机关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注重品德修养,做到廉洁奉公,勤政务实。我围绕局党支部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分配给财监办的工作项目、任务和要求,狠抓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从财政大监督机制建设和完善财政制度上确保了财政部门的廉洁从政。在日常生活中,我能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对人真诚,平时能与同事团结合作,互帮互助。我自己带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时处处高标准、严要求,做到了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不谋私利,也没有经商办企业和参与影响工作的兼职事务,维护了财政干部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同时,大力宣传财政法律法规,监督财政干部依法理财,抓好源头治理,促进了全县反腐倡廉工作。

五、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三年来,尽管自己较好地履行了工作职责,但还存在着许多存有不足。一是学习的深度和广度还很不够,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起点不高,还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是财经监督检查执法质量和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企业偷逃骗税行为、单位私设“小金库”和会计信息不实的问题可能还存在,财经秩序尚需继续整顿和规范;
三是工作中虽然倾注了全部的热情和激情,但由于某些主客观的原因,有时出现急躁情绪,有时因问题考虑不周全,在处理工作的方式方法上欠妥当,财政源头治理有关制度和措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和克服,要从以下几方面抓好落实:一是持续抓好学习,注重调查研究,做到政治上更加成熟,思想上更加坚定,业务上更加精通。二是加大财经监督检查力度,促进依法理财和财经秩序逐步好转。三是加强财经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源头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四是加强财监机构队伍建设,提高财政执法水平,更好地为全县财政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本乡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行政区划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可以直接实施监督。

除涉及国家机密的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外,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检查,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财政部门委托检查的,应当签订财政检查委托协议书。

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权与责任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

(三)本级国库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

(四)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七)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八)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查阅、摘录、复印或者调取相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实地核查被监督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以及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

(三)就监督检查事项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

(四)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置意见。 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检查程序或者擅自删改检查方案;

(二)侵犯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故意串通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隐瞒违法违纪事实;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六)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秘密或者透露检举人的情况;

(七)将在监督检查中获得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资料用于与财政工作无关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为避免重复检查,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在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加强相互联系与协调,并相互配合。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对其他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应当加以利用;
对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后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其他监督检查部门也应当加以利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财政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要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督检查部门联合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跟踪监督、专项检查、延伸检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不少于2人的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和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者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财政部门应当于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将检查通知书送达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事前送达将有碍检查正常进行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通知书可以在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二)检查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

(三)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并交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意见。

(四)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送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检查组组长应当于收到书面意见的第2个工作日起组织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

(六)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原始材料、有关证据和鉴定材料以及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等。

(七)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进行审理;
审理通过后,由财政部门作出检查处理决定或者提出检查意见,并送达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应当按照财政监督检查的规定程序检查处理。

第四章 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拒绝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未按规定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的;

(二)监督检查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三)监督检查人员超越检查职权或者检查范围的;

(四)监督检查人员有违反检查程序、检查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 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不服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财政检查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签收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等财政监督检查文书;

(二)有关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询问;

(三)真实、完整、及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真实、完整、及时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纪要和其他文件资料;

(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检查处理决定,并按要求回复执行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执行财政检查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被监督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通知有关部门停拨、核减与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财政资金。对已经拨付的,可以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但中央和省下拨的专项资金、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资金和救灾款除外;

(三)会同人事部门收回违纪会计人员所持有的最高等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四)向有关部门发出其他财政监督检查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前款第

(四)项规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对被监督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的;

(二)经财政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能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二条 对打击报复检举人或者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由上级财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流程

1.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本级当年度财政监督检查方案;

2.根据监督检查方案制定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3.根据监督检查计划设置检查组,配备检查工作人员;

4.财政监督机构按各检查组分配的检查任务以财政(部、厅、局)名义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5.检查组按检查通知书通知被检查单位作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6.各检查组持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开始实施检查;

7.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与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见面并交代检查工作内容和要求,同时将《财政监督检查纪律执行情况反馈书》交给被检查单位的领导或接待人员;

8.开展具体检查工作

1) 填制《财政检查报告》基本情况表;

2) 收取会计人员证书(技术职称证、会计上岗证);

3) 检查金库、帐簿、报表、凭证、及有关资料和核实、调查取证;

4) 对检查出来有问题的各项内容与相关人员核实后,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经复核后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5) 全部检查结束后,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登录《财政检查报告》的检查结论和建议书;

6) 检查组全体人员共同与被检查单位的领导、财会人员座谈,征求该单位对检查结论和建议书的意见,并请该单位领导在被检查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对检查出来违纪问题是否属实的认可意见;

7) 将《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并索回按项填全已签字加盖公章的《财政监督检查纪律执行情况反馈书》;

8) 如若该单位对违纪问题无异议,检查组可根据违纪问题情况和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9.检查组将整理好的《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 1

稿》、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对该单位违纪问题的处罚建议、《财政监督检查纪律执行情况反馈书》和拟定的《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之书》草稿一并交给监督检查机构主管审理人员;

10.监督检查机构审理人员根据《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对该单位违纪问题的处罚建议、《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之书》草稿进行核实。

11.负责审理的有关内设机构或审理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 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是否清楚;

2) 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

3) 认定依据和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4) 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12.审理人员如若对检查组的上述材料、处罚建议、检查程序无异议可在检查组提供的《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之书》草稿签字。

13.检查组根据已签字的《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之书》草稿,制作正式的《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之书》,由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检查组送达被检查单位并索要《〈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之书〉送达回执》。

14.《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之书》送达七日后,如果被检查单位无异议并且不提出听证申请或复议,监督检查机构以本级财政局名义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本级财政法制机构审理后,以本级财政局名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5.通知被查单位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索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16.检查组按《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应缴罚款的数额,催缴罚款。

17.检查组根据已经检查完的单位和检查出来的违纪问题、违纪金额每月登记《监督检查违纪情况统计表》。

财政自查报告

安监局督查年自查报告

事后监督自查报告

监督责任自查报告

会计监督自查报告

推荐访问:自查 监督检查 财政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