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印发昆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昆政办〔2020〕7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 年 12 月 30 日 昆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昆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组织体系 2.3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应急响应级别 4.3 特别重大级(I 级) 4.4 重大级(II 级) 4.5 较大级(Ⅲ级) 4.6 一般级(IV 级) 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新闻报道 4.14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善后工作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 7.3 制订与解释部门 7.4 预案生效时间 1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水旱灾害防范和处置,以保障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职责明确,反应及时,处置规范,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1. 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按照《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依据《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 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3.2 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山洪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灾害或重大险情。

1.3.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 4 工作原则 1.4.1 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常备不懈,减少危害的原则。

1.4.2 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

1.4.3 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城乡,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4 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原则。

1.4.5 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2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 1 昆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有关工作。

市防指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第一副指挥长,市水务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林草局、市人防办、市城市管理局、市滇池管理局、市政府新闻办、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昆明警备区、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昆明供电局、昆明自来水集团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市防指成员。

2.1.2 市防指职责:配合做好重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做好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一般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做好强降水防范工作;
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需求计划;
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报送有关信息、情况;
完成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及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
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的投资计划安排和计划执行的监督管理;
负责在建水电站的防汛安全管理;
保障受灾地区的粮油供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防汛抗旱信息化规划和建设工作;
负责煤矿的防汛安全监管;
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防汛安全检查,督促各学校疏通内部排水管网;
负责指导各地教育体育部门编制主汛期高、中考考点内部防汛抢险方案;
加强师生防汛安全教育,普及防汛避险安全知识;
发生洪涝灾害时及时组织师生安全转移,并报告市防汛抗旱办;
出现内涝淹水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水,确保师生安全及学校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市公安局:依法打击防汛抗旱期间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负责灾区和危险区域交通临时管制和疏导,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防汛抗旱经费,及时下拨防汛抗旱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协调、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联合市气象局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预防预警体系;
向市防汛抗旱办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分布情况;
协调各类城乡专项规划与防洪规划的关系,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规划与城乡防洪规划相统一。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检查水旱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水旱灾害后生态

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组织对重大洪旱灾害防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负责水质监测,为生活用水安全提供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所实施的在建、已建尚未验收移交工程的防洪排涝安全,督促、指导各区及建设业主完成在建、已建尚未验收移交工程的防洪排涝安全,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度汛计划,清除施工建筑垃圾,确保施工红线范围内河道、沟渠、排水管网行洪畅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运交通设施及所承担的公路(桥梁)在建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
负责组织修复水毁公路,疏通航道,清除公路桥涵、水运碍洪建筑设施;
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救灾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送工作;
及时提供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水旱灾害情况;
适时调整农作物的种植比例;
统计农作物的受灾情况;
组织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承担水旱灾害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工程治理和技术支撑工作;
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市商务局:根据灾情需要协同有关部门负责成品油和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加强汛期对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景区的管理,组织对发生自然灾害景点、受困游客、群众的救援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灾害发生后,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

市应急局: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坝的防汛安全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市审计局:对防汛抗旱经费及水旱灾害应急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林草局:负责防汛抢险所需木材的供应保障,组织做好林区防汛和汛期漂竹、木的管理。

市人防办:负责市级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做好拆除、报废、在建和已建市级公共人防工程的防洪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生活垃圾处置有关工作及环卫设施的规范管理;
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规范开展环卫作业;
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城市建筑垃圾运送处置核准和管理工作,防止因垃圾堵塞防洪设施,影响防洪安全。

市滇池管理局:负责滇池草海、外海出水口节制闸和调节闸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
负责做好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洪安全;
编制滇池度汛计划,指导各责任单位对出入滇池河道进行清淤除障;
严格执行省防汛办批复的滇池调度运行计划,认真做好滇池、草海的防汛安全管理工作;
做好所负责的工程项目防汛排涝安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市政府新闻办: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加强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抗灾意识,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防震减灾局: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做好发生水旱灾害县(市)区震情监测、地震趋势研判,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
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市防汛抗旱办提供气象信息。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水情预报和水文情况分析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抗旱办提供各主要河段、测站水位、流量、雨量,遇超标洪水时做出预警预报,为防洪排涝提供及时准确的水文信息。

昆明警备区:遵照上级指示和命令,负责协调、组织当地驻军、民兵参加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按照市自然灾害应急委的指示和命令,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部队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帮助指导地方防汛机动抢险队建设。

昆明供电局:负责所辖供电设施的安全度汛;
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和灾后电力恢复;
负责所辖范围内水电站的防汛调度。

昆明自来水集团:负责做好所管理水库的度汛安全工作。

2.1.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主要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
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完成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及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2. 2 组织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 3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水利(水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
有防洪任务的行业、部门、企(事)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 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长期、中期、短期、短时和临近天气预报,雨情、水情及水情预报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及水库管理部门做好气象、水文、洪水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及时向

市防汛抗旱办报告,汛期每日 8:30 前向市防汛抗旱办报告上一日 8:00 至当日 8:00雨情、水情;
当发生极端天气和江河洪水时,应增加报汛频(段)次,根据防汛指挥调度需要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汛情信息,为防汛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 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此期间根据汛情发展和防汛指挥调度需要适时向市防指报告堤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防建筑物出现险情而可能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同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和措施。

(2) 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湖泊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湖泊管理单位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定期向执行水库调度指挥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湖泊出现险情可能导致发生洪水灾害时,水库、湖泊管理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同时向执行水库调度指挥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

3.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和财产、农林牧渔业、工业信息交通运输业、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死亡人员基本情况、城市受淹情况,以及抗洪抢险和减灾效益等综合情况。

灾情发生后,所在地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
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主动掌握信息,全面收集受灾情况。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旱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旱面积、受旱程度,对城乡居民生

活、工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以及抗旱情况、抗旱效益等。

所在地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及发展情况;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需水、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缺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分析。旱情报送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在启动 IV 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实行周报,即每周一上报;
在启动Ⅲ级和 II 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每周两报,即每周一和周四上报;
在启动 I 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日报,即每日上报。

3.1.5 突发险情灾情信息 I 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湖水泛滥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围困、基础设施被毁坏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的情况。重大人员伤亡(一次过程死亡 10 人以上);
大量群众被洪水围困(被围困群众人数超过 50 人且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饮用水源遭到严重毁坏或污染,造成居民大范围用水困难或长时间停水(城市居民或城区范围半数以上、预计持续 3 天以上)等情况的为重大突发灾情。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高度重视突发险情、灾情的掌握与报告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和发布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

3.1.5.1 突发险情报告 包括工程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以及抢险情况等。

水库(水电站、尾矿坝)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水库基本情况:水库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水库险情态势:险情发生的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水库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堤防(河道工程)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堤防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堤防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堤防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涵闸(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涵闸基本情况:涵闸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涵闸类型、涵闸孔数、闸孔尺寸、闸底高程、闸顶高程、启闭形式、过流能力(设计、实际)、特征水位以及涵闸失事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涵闸险情态势: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涵闸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3.1.5.2 突发灾情报告 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

灾害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水毁情况、交通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受淹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

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预警预报发布、启动预案、群众转移、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3.1.5.3 供水危机报告

包括供水基本情况,供水工程遭受破坏或水源污染的时间、位置、原因及程度,影响的范围、人口和可能持续的时间,应急供水措施,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要对政府有关部门从其他渠道掌握的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进行核实,及时与政府办公室沟通,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发生重大突发险情和重大灾情的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突发险情、灾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发生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时,所在地的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发生后 25 分钟内电话报告、50 分钟内书面报告市防指,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5 小时。

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在突发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后,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突发险情、灾情的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书面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1.6 信息报送和处理 为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反映水旱灾害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在灾害发生后,各级部门要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本部门、行业、系统灾情和部门、行业、系统组织开展救灾工作措施、投入、效果等防汛抗旱信息。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要求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调查核实,随后补报详情。经本级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纳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防汛办应组织进一步调查核实。

各部门在水旱灾害期间上报防汛抗旱信息内容如下:

市政府新闻办:宣传报道,动员社会力量抗洪抗旱减灾工作及其他防汛抗旱信息。

市公安局:1、依法打击防汛抗旱期间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信息;
2、防汛抢险、抗旱拉水、送水工作及其他防汛抗旱信息。

市民政局:1、核查受灾群众缺粮等生活情况;
2、因洪涝、泥石流、滑坡灾害伤亡人员信息;
3、储运、发放救灾粮食等物资情况;
4、组织赈灾捐赠及其他防汛抗旱信息。

市财政局:防汛抗旱资金的筹措、调度和到位情况及其他防汛抗旱信息。

市水务局:1、农业受灾、城市受淹和干旱缺水、水利设施损毁等水旱灾害基本情况;
2、主城供水保障方案;
3、库塘蓄水和防汛调度情况;
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利工程水毁和旱损修复、农村饮水安全等水源工程和抗旱应急工程投资建设、进展情况;
5、采取蓄、引、提、拉等多种措施抗旱保供水情况;
6、节水预案和节水工作开展情况;
7、防汛抢险队伍及抗旱服务队伍开展工作情况;
8、其他防汛抗旱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1、农作物种植、受灾、减产情况;
2.渔业、畜牧业等受灾情况;
3、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动态;
4、农科人员深入农业生产一线提供技术服务情况。

市林草局:林业受灾情况及其他防汛抗旱信息。

市商务局:组织协调灾区成品油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及其他防汛抗旱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1、水旱灾害期间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疫情监测和防治;
2、饮用水质检测及消毒工作;
3、健康教育技术服务及其他防汛抗旱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水源水质监测、生态环境保护、灾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信息。

市教育体育局:学校防汛工作开展情况,师生用水安全、开展节约用水教育及其他防汛抗旱信息。

市气象局:1、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
2、汛情旱情墒情监测预报;
3、人工影响天气;
4、汛情旱情形势分析预测及其他防汛抗旱信息。

市水文水资源局:水文分析和水情预报及其他防汛抗旱信息。

市城市管理局:城乡园林绿化抗旱保苗工作及其他防汛抗旱信息。

昆明供电局:防汛抗旱用电保障情况及其他防汛抗旱信息。

武警、公安消防救援力量:防汛抢险、抗旱拉水、送水工作及其他防汛抗旱信息。

3. 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应急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旱损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排水设施等各类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4)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城市排水事故应急方案、城市防汛排涝应急预案。

(5)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料,合理配置种类,在防汛重点区域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

(6) 通信准备。保证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各类通信设备正常。充分利用公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及下达。

(7) 防汛抗旱检查。以查组织、查工程设施、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洪水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要在灾害性天气发生前,第一时间将气象信息通过多种媒体报道的形

式直接迅速告知群众,正确引导群众认识和防御洪涝灾害,尽量减少灾害损失。根据江河水文预报、水库实时工情及洪水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预案确定的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向社会发布。

3.2.3 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落实值班巡逻制度。每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组)和有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预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干旱灾害预警 (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落实预警措施。

(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 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逐步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汛、抗旱预案 (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和修订防御水库、江河、湖泊防洪预案和区域内的抗旱预案,主动应对洪水、干旱灾害。

(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应急供水方案。

(3) 各类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 4 应急响应 4. 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有关应急程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汛期 24 小时值班制度。

4.1.2 市防指负责南盘江、牛栏江、螳螂川、盘龙江、掌鸠河超警戒水位和滇池、阳宗海、松华坝水库、柴石滩水库、云龙水库、清水海水库及超汛限水位洪水调度,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直接调度。

4.1.3 水旱灾害发生时,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4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 2 应急响应级别 按工程险情、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 级)四级。

工程险情按工程规模、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 3 特别重大级(I 级)(对应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重大级或特别重大级)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级(I 级)响应。

(1) 当盘龙江、滇池、螳螂川、南盘江、牛栏江、掌鸠河流域发生 50 年一遇及以

上特大洪水。

(2) 当工程出现特别重大险情。

(3) 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 发生死亡 10 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5) 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 亿元以上。

(6) 昆明市所有县(市)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7) 昆明市 3 个以上县(市)区县城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4.3.2 特别重大级(I 级)响应行动 (1) 在省防指的领导下,市防指指挥长召集市防指成员会商,启动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协调并调动全市资源参与救灾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加强防汛值班,在媒体上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防汛抗旱措施,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省防指、市应急减灾委员会,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 受灾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 4 重大级(Ⅱ级)(对应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重大级)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

(1) 当盘龙江、滇池、螳螂川、南盘江、牛栏江、掌鸠河流域发生 20 年—50 年一遇大洪水。

(2) 当工程出现重大级险情。

(3) 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24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 发生死亡 5 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5) 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6) 所有县(市)区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7) 3 个以上县(市)区的县城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8) 2 个县(市)区的县城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4.4.2 重大级(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第一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将情况上报市防指指挥长;
同时报告省防指,并按照省防指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市防指派出有关领导率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市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
市防汛抗旱办不定期在媒体上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省防汛办,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 受灾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 5 较大级(Ⅲ级)(对应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较大级)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级应急响应。

(1) 当盘龙江、滇池、南盘江、牛栏江、掌鸠河流域发生 10-20 年一遇较大洪水。

(2) 当工程出现较大险情。

(3) 发生死亡 5 人以下的洪涝灾害。

(4) 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 1 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6) 2 个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

(7) 1 个县(市)区的县城发生极度干旱。

(8) 2 个县(市)区的县城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4.5.2 较大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市防汛抗旱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市防汛抗旱办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省防汛办,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4. 6 一般级(IV 级)(对应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一般级) 4.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级响应。

(1) 当盘龙江、滇池、南盘江、牛栏江、掌鸠河流域发生 5 年—10 年一遇一般洪水。

(2) 当工程出现一般级险情。

(3) 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4) 1 个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

(5) 2 个县(市)区发生中度干旱。

(6) 1 个县(市)区的县城发生重度干旱。

(7) 2 个县(市)区的县城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4.6.2 一般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办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加强对汛旱情的监测和对抢险救灾工作的指导;
市防汛抗旱办派工作组指导地方抢险救灾,并将情况报告市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并向省防汛指挥部汇报。

4. 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对不同类型的水旱灾害,水务、防汛部门要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在本项预案的基础上制订单(专)项预案,进一步落实以下主要措施。

4.7.1 江河洪水 (1) 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

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申请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 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7.2 山洪灾害 (1) 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预警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乡(镇、办事处)或村(居委会、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 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4.7.4 工程险情 (1) 当出现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 险情的应急处理,首先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有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尽可能减少损失。

(3) 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

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水库将溃坝和水闸将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转移下游群众,减少损失赢得时间。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7.5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各县(市)区应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完善下一年度供水保障方案,并在出现旱情时,做好供需水平衡分析,每月底向市防汛抗旱办更新上报供水保障方案。

(1) 特大干旱 ①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有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④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⑤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⑥做好抗旱宣传工作。

(2) 严重干旱 ①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适时启动有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④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宣传工作。

(3) 中度、轻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部署。

4. 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以及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汛责任单位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有关信息,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8.2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以及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 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有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9.4 处置水旱灾害、防洪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

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 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卫生、防疫部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使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抢险人员应按要求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4 事发地政府牵头,应急、公安、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共同负责转移疏散和安置灾区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4.10.5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防疫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 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 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防汛抗旱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灾情、救灾情况,由市防汛抗旱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审核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13 新闻报道 4.13.1 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13.2 政府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应经相应级别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4.13.3 地方报道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

4. 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配合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对实施应急处置的事件,要做出专项的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5 5 应急保障 5. 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和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

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 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 对重点江河、湖泊堤防险工险段、水库和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
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实施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 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常规队伍(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构成)和专业队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市水利水电机械工程处)组成。

常规队伍主要负责驻地的常规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救援任务;
专业队伍主要承担重大防汛抢险、防洪排涝救灾紧急任务、抗旱救灾应急送水和防汛抗旱等重点应急工程建设。

③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调动。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2) 抗旱队伍

①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②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
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
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紧急救治、防疫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 物资储备 ①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

②市防汛抗旱办储备的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较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较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

③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

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地制宜确定。

④抗旱物资、水源储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通知(2019)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通知(2020)

市交通运输局防汛抗旱应急运行预案(2020)

2020年XX市交通运输局防汛抗旱应急运行预案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通知(2019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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