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2020防汛抗旱总体应急预案

X XX 镇 镇 0 2020 年防汛抗旱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主动预防、应对水旱及其衍生灾害,规范防汛抗旱应对行动,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XX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XX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和《XX 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XX 市 XX 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调整完善 XX 市 XX区应急委员会和 XX 市 XX 区减灾委员会的通知》《XX 市 XX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调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水利系统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

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实现由洪水控制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强化灾害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全面提高防汛抗旱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1.5 工作原则 1.5.1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实行统一指挥、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的工作机制。

1.5.2 防汛抗旱以确保防洪安全和镇村抗旱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

1.5.3 防汛抗旱水量调度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坚持电调服从水调、水调服从洪调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以确保工程自身安全为前提,通过水利水电工程防汛抗旱调度,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同时努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兼顾生态用水需求。

二、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XX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防指)在区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镇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XX 区 XX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务站。

镇防办由 XX 区 XX 镇人民政府镇长任指挥长,镇人武部分管负责人、分管水务领导、镇水务站负责人、镇环保办负责人、镇应急办负责人任副指挥长。镇人武部、政府办公室、文广站、派出所、财政所、建管站、交管站、水务站、农综站、卫生院、应急办、国土所等为成员单位,相关领导为镇防指成员。

各村、社区设防汛抗旱办,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并明确与防汛抗旱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在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行政村、社区设防汛抗旱工作小组,由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责任人,兼任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办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防汛

抗旱工作。

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大中型企业,应组建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2 工作职责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包括受灾点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点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
镇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镇内遭受重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2.2.1 镇防指工作职责 镇防指在区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镇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2.2.1.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等重要论述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区防指关于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部署。

2.2.1.2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全镇防汛抗旱形势,部署水旱灾害防御和应对处置工作并监督执行。

2.2.1.3 督促指导工程治理和非工程措施建设;
完善防汛抗旱体系,提升全镇防灾减灾能力;
督促指导做好思想、责任、措施落实等汛前准备工作;
汛期组织会商研判,加强监测预警。

2.2.1.4 督促指导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适时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科学调度洪水,及时处置险情、灾情;
及时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或影响较大的防汛抗旱相关信息。指导各地对未达到响应级别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2.1.5 按照区应急委的安排,负责组织指挥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特别重大水旱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上级工作组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2.1.6 建立完善法规制度、预案体系,加强宣传培训演练,提升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2.2.1.7 完成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镇防汛办工作职责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镇防汛办)办公室主任

由镇水务站负责人兼任,镇水务站、镇应急管理办各 1 名同志任副主任。镇防汛办承担镇防指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镇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镇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沟通、共享相关信息,向镇防指提出重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意见,组织开展全镇防汛抗旱工作评估。

2.2.2.1 负责本镇各类防汛责任人的确定并公示,安排部署相关单位和各村(居)汛前准备工作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2.2.2.2 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值班值守、水旱情会商研判以及监测、预警工作;
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调度会商、隐患排查、督导突访工作。

2.2.2.3 负责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演练工作;
负责水旱灾情统计、上报、发布和核实。

2.2.2.4 统筹防汛抗旱宣传和信息报送、发布工作;
发布镇党委、政府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在媒体公开报道的稿件,镇水务站负责审核汛情、旱情、工情以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整体情况,镇应急办负责审核抢险救援、灾情等情况。

2.2.2.5 负责镇防汛会议组织、文件起草、简报编印、档案管理等工作。

2.2.2.6 完成区委、区政府和镇防汛、镇防治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镇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镇防指成员单位是镇防汛抗旱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防汛抗旱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镇人武部:负责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受灾点社会秩序及执行其他重大防汛抗旱任务。认真完成镇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镇水务站:负责承担镇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全镇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负责指导各村(居)对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负责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
负责编制完善《XX 市 XX 区 XX 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
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组织编制镇内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督促指导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应急抢护,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和监督管理。认真完成镇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国土所:负责指导协调因降雨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防治等工作,做

好因降雨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认真完成镇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镇应急办:负责达到相应响应级别后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负责协助做好镇防汛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协助指导各村(居)对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负责协助全镇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负责协助编制完善《XX市 XX 区 XX 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负责洪涝受灾点和旱区群众的生活救助,督促、指导各村应急救援演练;
会同国土所、水务站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防汛抗旱救灾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水旱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全镇水旱灾害灾情信息;
组织开展综合监测预警,承担洪水干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认真完成镇防汛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供电所:负责指导水电站的运行安全及库区防汛安全,按镇防指调度指令协调并结合 XX 电力保障供应,保障防洪调度命令的顺利执行,负责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煤、电、成品油等紧急调度和药品的储备。认真完成镇防汛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镇中心校:负责对全镇中小学生防汛减灾避险逃生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工作;
负责学校防汛减灾工作和校区的防汛安全,有序组织学生安全撤离,必要时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停止校车运营等措施。认真完成镇防汛交办的其

他防灾减灾救灾任 派出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受灾点社会治安等工作;
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应急交通管制。认真完成镇防汛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财政所:负责全镇防汛抗旱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认真完成镇防汛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建管站:负责组织指导城镇排涝设施工程建设、城镇辖区内的排涝设施和设备的应急抢护等工作,组织指导对受灾点房屋安全情况进行评估,为受灾群众应急安置房和灾后返迁房的安全提供必须保障。认真完成镇防汛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交管站: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和协调处置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抢通保通和应急运输保障等工作,配合公安交警做好道路交通管制。认真完成镇防汛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指导全镇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灾后生态修复及农垦系统的防洪安全等工作。认真完成镇防汛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文广站: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防汛抗旱宣传工作,配合做好防汛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地方做好旅游景区防汛减灾、防汛安全、防汛安全信息提示等工作,视降雨

情况协调、督促组织旅游景区临时关闭。认真完成镇防汛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卫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受灾点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做好救灾医疗物资储备工作。认真完成镇防汛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镇脱办: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大型水库、电站移民安全度汛工作。认真完成镇防汛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3 水利、应急协同机制 2.3.1 基本原则 镇水务站:负责承担镇防汛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全镇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负责指导各地对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负责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
负责编制完善《XX 市 XX 区 XX 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
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组织编制镇内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督促指导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应急抢护,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和监督管理。认真完成镇防汛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镇应急办:负责达到相应响应级别后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负责协助做好镇防汛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协助指导各地对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负责协助全镇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负责协助编制完善《XX 市 XX区 XX 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负责洪涝受灾点和旱区群众的生活救助,督促、指导各级应急救援演练;
会同国土所、水务站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防汛抗旱救灾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水旱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全镇水旱灾害灾情信息;
组织开展综合监测预警,承担洪水干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认真完成镇防汛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3.2 应对处置 镇水务站、应急办汛期分别组织开展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遇强降雨过程加强值守力量,非汛期发生汛情、险情,根据需要安排值班值守。当区气象办发布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镇防汛启动 IV 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镇防汛办公室组织调度会商,镇应急办等单位参加。适时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科学调度洪水。及时向区防指、区委、区政府报告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突发灾情及处置应对情况和镇防汛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

启动 III 级及以上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镇防汛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

2.3.3 协作分工 在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环节。镇水务站负责水情旱情监测

预警与发布工作,向镇应急办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在水工程调度环节。河道和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由水务站根据管理权限进行编制、批复,组织实施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在防汛抗洪抢险环节。水务站负责技术支撑,建立专家库,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开展险情处置。镇应急办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援,组织抢险队伍、调运抢险物资、处置险情及转移安置人员等。关于山洪灾害防御。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务站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由镇应急办负责,具体工作由辖区组织实施。

三、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防汛抗旱工作应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在城乡建设、工程选址、各种规划中要提前考虑规避灾害风险,充分做到灾前预防,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职能职责,从思想认识、组织管理和技术保障上充分做好洪旱灾害的预防准备工作。

3.1.1 工程信息 3.1.1.1 水库等工程信息

(1)在水库等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 0.5 小时内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 1 小时内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 1 小时内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当水库等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等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前向工程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2 洪涝、干旱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干旱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

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损失。

灾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洪涝、干旱灾情信息。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 1 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对实时灾情及时组织核实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2.1.1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每年汛前要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XX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和《XX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等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增强全民防御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3.2.1.2 组织准备。健全全镇各村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加强专业防汛抗旱队伍、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和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和管理。

3.2.1.3 加强防汛检查。镇防汛办应在汛前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运行状况、重点区域险情程度、组织机构建立健全、责任任务落实、度汛方案制定、应急值守制度、山洪灾害易发区安全避险、防汛物资经费落实、通讯预警、抢险队伍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

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确保防汛抢险准备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3.2.1.4 修订完善防汛预案。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防汛应急总体预案和部门预案。各水库、山洪灾害易发区等防洪重点部位和重点工作,每年都应在汛前修订完善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和水库防洪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实效性。防御洪水方案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防汛指挥部备案。同时,各村要抓好中小河流防汛工作,制定“人自为战,村自为战”的抗洪避灾措施。

3.2.1.5 落实抢险物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重点防汛单位必须落实防汛物资储备仓库,购置储备冲锋舟、编织袋、照明灯、救生衣等抗洪救灾物资,逐步达到《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的要求,以便抗洪抢险时及时调用。对防汛抢险物资,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并登记造册。

3.2.1.6 落实防汛应急队伍。各村要以民兵预备役队伍为基础组建专业或半专业抗洪抢险队伍,并进行必要的演练。水库、水电站等管理单位要组建专业抢险队或常备队,并登记造册;
各村、组为单位,以民兵、青壮年为骨干组建防汛应急队伍。如遇大汛,人武部、公安、武警、消防官兵要积极参加抗洪救灾。灾害区域内所在镇(街道)的专业队、常备队和群众防汛队伍为第一梯队;
市区专业队、常备队和区

公安、武警、消防或毗邻县的抢险力量为第二梯队;
市公安、武警、消防和省援力量为第三梯队。一旦险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队伍投入防汛抢险,同时应立即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各地险情情况,随时可以调用毗邻乡镇抢险队伍增援险情区域,被抽调的抢险队伍必须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迅速组织抢险队伍奔向指定抢险现场。

3.2.1.7 通信准备。分级检查和维护防汛抗旱通信专网和监测预警设施,确保防汛抗旱信息畅通。各村和重点水利工程单位要预备必要的传统信号工具,以备在发生严重洪涝灾害现代通信工具被破坏或不能使用时应急联络和通信之用。

3.2.1.8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对发现的薄弱环节,要逐一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要建立检查后整改情况“回头看”制度。

3.2.1.9 加强防汛值班。汛期内,各村(居)委会及分管领导、防汛指挥部办公室、防汛重点单位的电话等通讯设施要保持完好状态,坚持 24 小时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三情”(雨情、水情、灾情)传递无误。当收到区气象办提供的天气预报和洪水预报后,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分析校核,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并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示通知各地提前转移洪水可能淹没地的人员及财产,最大限度降低洪涝灾害损失。防汛物资要时刻保持备战状态,服从防汛指挥部

的统一调动;
灾情期间,指挥部成员如要外出,必须经防汛指挥部领导同意。

3.2.1.10 培训和演练。防汛抗旱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保证培训质量。各村要适时组织应急演练,专业抢险队伍每年必须针对镇易发生的各类险情进行抗旱抢险演练,山洪危险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3.2.1.11 服从防汛大局。汛期内,水库、水电站、山坪塘、重要交通干线、山洪灾害危险段等防洪重点部位,应实行专人观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办法,抓好洪水及灾情的监测报告;
气象等有雨量测报任务的部门,汛期应及时、准确向防汛指挥部提供气象等实时信息和预报;
电力部门应保证防汛用电需要;
通信部门应保证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
广播、电视、交通、公安、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需调度洪水时,应按照管辖权限,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3.2.2 江河洪水预警 3.2.2.1 警戒水位以下洪水预警。预警级别为一般洪水预警(IV 级),用蓝色表示。镇防汛办实行 24 小时值班,及时将重要天气消息和有关信息传到有关部门完成预警。

3.2.2.2 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预警级别为较重洪水预警(III 级),用黄色表示。当洪水水位达到或超过警

戒水位但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由镇防汛办 24 小时监控,镇防汛办指挥长或委托的副指挥长负责组织会商气象、水情发生趋势,并迅速完成本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3.2.2.3 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预警级别为大洪水预警(II 级),用橙色表示。当洪水水位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时,镇防汛办指挥长、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在前期预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会商,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3.2.2.4 超标准洪水预警。预警级别为特大洪水预警(I级),用红色表示。洪水水位超过防护对象设防标准的洪水为超标准洪水。当出现超标准洪水时,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部门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各自完成相关预警工作。

3.2.3 突发性洪水预警 突发性洪水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洪灾害。此类灾害的特点是事前无明显征兆,或虽有征兆但爆发时间短,成灾迅猛,难以控制,危害后果往往较为严重。

3.2.3.1 水库洪水预警。由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洪水调度方案,及时向镇政府和镇防汛办报告水库运行情况。当水库洪水位上涨至校核水位时,由镇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同时逐级报告并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可能影响区域发布预警。

3.2.3.2 山洪地质灾害预警。凡可能遭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国土所要与气象等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所、水务站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山洪灾害易发区域内,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逐级报告本地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四、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按全镇洪涝、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各村(居)委会防汛抗旱机构在汛期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根据出现的洪涝、干旱灾害情况分级响应。

4.1.2 镇政府和镇防汛办负责影响全镇防汛抗旱安全的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调度;
其它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镇防汛办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汛情预报。镇防汛办根据水文、气象部门提供的洪水情况、降雨情况,采用传真、电话、短信、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地通知到各村(居)、单位的防汛机构。有关防汛机构要将雨情、洪水位、安全避洪地点、人员撤离路线、时限等及时向群众通报。在灾情发生时,做到忙而不乱,保证人员安全撤离,尽量减少财产损失。

4.1.4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和防汛办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5 发生跨区域水旱灾害时,或突发事件影响邻近行政区域时,镇防汛办在报告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城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6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1 干旱灾害 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 4 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2.1.1 全镇特大干旱或特大干旱缺水缺水

(1)组织措施。①由镇党委、政府联合召开会议,发出抗旱救灾工作通知。②各村要把抗旱救灾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全力以赴抗旱救灾,严明抗旱纪律,确保政令畅通。③各村(居)委会要组建抗旱专业队伍深入受灾点调查受灾程度,靠前指挥,帮助群众抗旱救灾。④镇政府和镇防汛办不定期召开成员会,完善抗旱救灾方案,强化工作举措,加强汇报衔接,积极争取上级支持。⑤宣传部门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灾情及抗旱救灾情况,稳定民心。

(2)工作措施。必须首先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①抓好中小型水库的供水调度工作。坚持蓄、引、提并举和科学用水、计划用水,所有蓄水工程都要严格按控制运行办法调度运行。对现有水源加强管理,对无水可放但尚有死库容可以利用的水库,可临时架泵抽取死库容水抗旱灌溉;
对养鱼塘库,要妥善处理好养鱼与放水抗旱的关系。②所有灌区要加强节水工作,充分挖掘农业灌溉用水的潜力,大力发展节水灌溉,积极推广喷灌、滴灌和微灌。③凡是有水可提的地方,要因地制宜临时打井、建站,解决抗旱水源问题。④无水源的地方要大力推广应用旱地龙,秸秆覆盖、地膜覆盖、积极发展旱作农业等农业措施。⑤对缺水的区域强化节水工作,实行限制供水,各项用水节约 30%以上。工业用水只保证与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用水,暂停洗车、绿化、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时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⑥农村人畜饮水

特别困难的地方要组织消防部门、抗旱服务队等实行临时送水,动员社会力量找水、送水。⑦随时掌握有利天气结合防雹 减灾实施人工增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汛、旱、工、险、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3.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凡发生重大、特大灾害时后,各村(居)应立即向镇防汛指挥部报告,并及时汇报灾情和抢险进展情况,洪灾消退后 3 日内上报抢险救灾工作总结
凡发生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害事件,特别是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山洪灾害,必须按要求在 2 小时内将受灾情况报告镇防汛办;
一般洪灾发生后,各村(居)应当按照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格式及要求,根据“有灾报灾情、无灾报平安’’的原则,核实所管辖范围内的洪涝灾情,12 小时内报送洪涝灾情统计报表。凡有人员死亡的要一事一报、一例一报,并附死亡情况说明。镇防汛办接到重大的汛、旱、工、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并及时续报。

4.3.3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4 指挥和调度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是防汛抗旱的调度指挥机关,各村(居)委会、防指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发生重大灾害后,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由领导带队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5 抢险救灾 对发生水旱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责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相关单位、部门各司其职,XX 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以人为本,首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减少损失。武警部队和消防部队是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众群策群力的方式,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4.6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6.1 安全防护 4.6.1.1 镇人民政府和防指办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随时备用。

4.6.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长视情况做出决策,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4.6.1.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

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被转移的群众,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

4.6.2 医疗救护 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院加强镇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灭菌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镇政府可紧急动员镇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镇政府批准,对重点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7.2 必要时可通过镇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4.8 信息发布 4.8.1 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经镇防汛统一审核后由镇防办统一对外发布;
涉及水旱灾情的,由镇防办会同应急管理办审核和发布。

4.9 应急结束

4.9.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紧急防汛期或抗旱期结束。

4.9.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征用的物资应当及时归还;
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紧急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五、应急措施 5.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1.1 对在重点险工险段及易出险的水利工程,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
当新险情出现后,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和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方案,并由防汛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

5.2 应急队伍保障 5.2.1 抢险队伍指村为防汛抗旱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

5.3 资金保障 5.3.1 镇财政每年投入的防汛经费,用于水文报汛、防汛、通讯保障、防汛抢险车辆维护、防汛抢险物资采购、重大险情抢护费用和防汛值班等项目。

5.3.2 镇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防汛经费,保障防汛工作的

顺利开展。

5.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逐年增大防汛抗旱投入。

5.4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五条“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和五十二条的规定,在紧急防汛期,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非紧急防汛期,由政府部门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5 培训和演练 5.5.1 培训 5.5.1.1 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镇防汛负责镇(街道)防汛抗旱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

5.5.1.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

5.5.1.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镇级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应组织一次。

5.5.2 演练 5.5.2.1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镇易发的各类险情,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演练。

5.5.2.2 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多个部门的联合专业演练。

六、后期处理 6.1 后期处理 6.1.1 镇(街道)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冲毁,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政府要从人、财、物等各方面给予帮助。镇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安排救灾救济资金和防汛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6.1.2 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全镇洪、涝、旱灾后的统一协调指挥。按行业归口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本行业灾后救助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作,XX 救灾。

6.1.3 有关部门灾后善后工作 6.1.3.1 水务站负责水利、防汛等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6.1.3.2 建管站组织城市规划辖区内灾后恢复工作。

6.1.3.3 派出所负责受灾点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1.3.4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抓好农牧渔业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组织工作。

6.1.3.5 供电所负责组织工业商贸企业的生产自救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6.1.3.6 交通管理站负责交通干线的灾后恢复工作。

6.1.3.7 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财政所抓好救灾物资的筹集

调剂,安置受灾点群众生活及生活用品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6.1.3.8 卫生院负责组织好受灾点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对受灾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6.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村(居)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抗旱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防汛抗旱评价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全社会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5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表扬;
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

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水库防汛预案 我镇已建小(二)型水库 3 座,山坪塘 330 座,蓄水池186 口,历年来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为农业灌溉、城镇生活供水等提供了重要的水源保障。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在水库防汛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给水库安全度汛带来隐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7.1 落实责任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所有塘库渠堰必须落实防汛行政责任人、部门监管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每一座水库的度汛安全必须落实一名镇领导作为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度汛的所有责任人,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关键时刻靠前指挥。

7.2 科学调度 各水库要总结水库历年运行规律,充分利用水库雨水情测报系统、防洪调度系统、大坝安全观测系统等技术手段,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行方案;
要坚持兴利服从防洪原则,严格执行水库汛期调度运行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水库的防洪调度运用,不得擅自超汛限水位蓄水。镇村应制定详细具体的调度方案,报镇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全镇小(二)型水库防洪调度由镇防汛指挥部负责。

7.3 全力抢险

当水库发生超标准暴雨、洪水、地震、泥石流、山体崩塌、大面积滑坡、大坝裂缝、滑坡、管涌、渗漏、大面积散浸、集中渗流、决口、紧急泄洪时溢洪道启闭设备失灵、侧墙倒塌、底部严重冲刷、输水洞严重断裂或堵塞、大量漏水浑浊、上游溃坝或大体积漂移物撞击事件、上游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危及大坝安全的恐怖事件、其它不可预见的可能危及大坝安全事件等任一险情时,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部门监管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按权限报批启动相应水库《防洪应急预案》。中型水库出现上述险情,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抢险,政府主要领导、防汛指挥部领导、水务站、应急管理办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抢险,镇防汛指挥部立即将情况上报区防汛指挥部;
小(2)型水库出现上述险情,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抢险,政府主要领导、防汛指挥部领导、水务站领导、应急管理局办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抢险,镇防汛指挥部立即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指挥部。

八、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汛期: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是防汛工作的关键期。XX 市的汛期是每年 5 月 1 日至 9 月 30日,并按省防办通知延长。

洪水:是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

起的江河湖海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洪水等级一般划分如下: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5 年至 10 年一遇的洪水,为一般洪水;
重现期 10 年至 20 年一遇的洪水,为较大洪水;
重现期 20 年至 50 年一遇的洪水,为大洪水;
重现期超过 50 年一遇的洪水,为特大洪水。

小(2)型水库:总库容为 10 万方一 100 万方的水库统称为小(2)型水库,其中坝高 10m 以上且库容 20 万方以上的为重点小(2)型水库。

小(1)型水库:总库容为 100 万方(含)一 1000 万方的水库统称为小(1)型水库。

中型水库:总库容为 1000 万方(含)一 10000 万方的水库统称为中型水库。

大型水库:总库容在 10000 万方及以上的水库。

警戒水位:指汛期河流湖泊主要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的水位。我市警戒水位多取定在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开始漫滩偎堤的水位。此时河段或区域开始进入防汛戒备状态,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防守岗位、抢险备料等工作,跨堤涵闸停止使用。

保证水位:指汛期堤防及其附属工程能保证安全运行的上限洪水位。当洪水达到或低于这一水位时,有关部门有责任保证堤防等有关工程的安全。保证水位是制定保护对象渡汛方案的重要依据,也是体现防洪标准的具体指标。

水库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组织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修订 区防办负责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一般情况下每年修订—次,特殊情况下及时修订。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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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应急预案之一横山桥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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