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产权办理半年工作汇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监管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强化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加强产权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需要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角度改进和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式样)

3、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式样)

4、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式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式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监督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产权登记工作。第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制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政策,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将汇总分析数据资料上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审核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所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后,发放产权登记证。企业办理产权变动、注销登记时,需提交产权登记证。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七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发放产权登记证,所出资企业可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九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持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十一条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第

(一)款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第

(二)款至第

(五)款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三)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四)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六)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

产权的交易凭证;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变更手续,所出资企业可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八条 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所出资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其出资人代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三)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四)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五)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所出资企业可将经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五章 年度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对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对企业产权登记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逐级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国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检查工作。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选择采用统一组织年度检查或企业自查、各级产权登记机关抽查相结合的年度检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对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情况应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及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产权登记机关对企业产权登记申报文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条 产权登记机关对受理后的产权登记文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二)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产权登记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七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确定各类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的内容和格式。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机关审核颁发的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核发产权登记证的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三十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A4大小。

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登记机关可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交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产权登记机关、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

办理对象: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填报审查、审核认定和核发证书

申办材料:

1.占有产权登记:分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两种情况办理。

办理流程: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由其申办主体出具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说明未办理的原因,并及时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应当提交的资料:(1)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文件;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
(3)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4)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

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7)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
(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应当提交的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
(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2.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在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需要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名称改变;
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
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
企业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发生变动;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应当提交的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
(3)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新加入的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和经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
(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3.注销产权登记:需要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企业分为两类情况:第一类:企业法人资格不再存续的,包括企业解散(含关闭)、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第二类: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或股权)不再存续等,包括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应当提交的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
(3)主管部门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

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4)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企业有偿转让的协议或整体改制方案;
(6)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方案;
(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
(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办理流程:

承 诺 函

辽西产权交易中心:
锦州热电总公司 :

本单位拟受让锦州热电总公司2台116MW报废热水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建筑物等资产,现特对下列事项作书面承诺:

1)承诺人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资产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已认真考虑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2)所有设备严格以现场实物状况进行交易,转让方与辽西产权交易中心不保证拆除后的设备质量、数量、品质等,承诺人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

3)承诺人承诺不对项目进行转包并具备拆除(包括爆破、人工或机械拆除)此项目中所有资产(包括两台116MW锅炉及辅助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资质和能力,如采用爆破拆除方式,则需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规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受让成功后,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拆除和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承诺人自行承担。承诺人拆除、回收、处置本项目资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承诺人已按照辽西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填写、递交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受让申请资料,承诺人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

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并保证:

①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受让、严重违约事件,所承包工程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或质量事故。

②承诺人在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承诺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③承诺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

④承诺人在专业技术、拆除设备、人员组织、业绩经验、资金等方面具有工期、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资格和能力。需要高空作业或其他特种作业的,能够提供高空作业和其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承诺受让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向辽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6)承诺人承诺认可转让方所披露的《实物资产转让公告》、《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等文件中内容。并在付清全部交易款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上述协议自动生效,并按照上述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承担权利义务(以上协议披露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承诺人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如有违反将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承诺人承诺在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赴标的实地进行资产及相关技术资料的交接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安全拆除保证金 万元。未按《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或安全拆除保证金的,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5 —2—

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扣除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解除合同再次挂牌转让。

7)承诺人承诺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后开始组织进行拆除施工准备,出具《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经转让方审查通过,同时须取得相关政府主管的施工许可证和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资质文件、批准动工文件清晰影印件加盖公章,交转让方备案,然后开始正式拆除施工。承诺人承诺自接到转让方拆除通知中确定的拆除日期起拆除工期 40 天内拆除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工程完结后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申请退还安全拆除保证金,否则转让方将不予退还。转让方于收到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安全拆除保证金。

8)承诺人承诺用其自身对公账户向辽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安全拆除保证金。针对本次转让的成交价款、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安全拆除保证金,均只接受电汇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9)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诺人自愿由辽西产权交易中心扣除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部支付给转让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①承诺人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方时承诺人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承诺人报价低于挂牌价的;

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的;

⑤签订上述合同后承诺人未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⑥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承诺人未按约定时限到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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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的;

⑦在现场实物交接过程中无上述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重大情形发生,承诺人不按时交纳安全拆除保证金并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的;

⑧相关法律法规及辽西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承诺人违约的其他情况。

10)承诺人成功成为受让方后,承诺人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拆除、分类、拆解、搬运、运输及垃圾清理等)均由承诺人自行承担。拆除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承诺人应及时清运出厂区,并按转让方指定位置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11)设备设施拆除过程中,如发现不明的电缆、管道等,承诺人须立即停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向转让方指定联系人汇报,处理或澄清后方可继续施工。

12)拆除过程中,承诺人不得损坏转让范围以外的设备、设施、建筑物、绿化区/带,若有损坏及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必须无条件全部赔偿,转让方有权直接在承诺人交纳的安全拆除保证金中扣除。

13)未经转让方人员确认,承诺人不得将此次转让资产之外未交割的设备或资产装车及自行运出厂区。

承诺人在拆除过程中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拆除、装运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14)承诺人自行提供消防器材,任何动火操作必须有动火资质的人员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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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并设专人监护,待防范措施落实后方可操作。

15)承诺人在没有交齐交易价款及未完成转让实物资产移交手续的情况下,不得对现场设备进行拆除。

16)拆除过程中,承诺人如需转让方提供施工用水、用气、用电等,应按照当地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费用。

17)承诺人施工人员进出转让方生产现场,必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承诺人人员只能在拆除范围内施工及休息,不得随意进入转让方其它场所。

18)转让方可以对承诺人的拆除施工方案提出质疑,并有权对违章作业行为进行处罚。

19)承诺人在施工时要保证标的以外设备的安全;
承诺人因施工操作不当,对标的以外的设备造成损坏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须向转让方赔偿。

20)双方在《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字盖章后,拆除范围内设备的保卫工作应由承诺人负责。

21)承诺人在施工时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不能对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承诺人在收到转让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时,应立即按要求做出整改。

以上承诺的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我方承诺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如有违反将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以下无正文,下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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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6—

资产管理科半年的工作汇报

20xx年上半年的工作中,资产科在局党组领导下,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质量,集中精力做好全市公车处理、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分配、餐厅改造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努力围绕资产科的职能开展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为我局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做好全市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工作。

市公车治理领导小组于三月份出台《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市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细则》、《市市直机关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工作方案》,并按时报省公车专治办备案,为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工作奠定了基础。

为按时完成市直机关及所辖三区三县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市公车治理领导小组还根据省公车专治办的统一部署,要求市直各单位及各区县认真填写《公务用车编制核定申请表》、《公务用车定编单位自报超编车登记表》报市公车治理办。市公车治理办依据所报表格再次进行逐一比对,确保信息数据的真实可信。4月12日,我市市直机关及三区三县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圆满完成,并已按时上报省公车专治办备案。

在专项治理期间,市公车办共编发专项简报25期1500余份,每月至少向局机关上报4条相关信息;
赴各区、县,相关部门现场督查24次;
召开专题推进会、督办会10次;
先后赴铜陵、杭州、东莞、惠州等地调研学习3次,今年1-3

月份,中央督导组、省督查组先后3次来现场检查指导我市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中央和省对我市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评价。

至5月初,我市按照省公车治理领导小组的时间节点要求核定了市直党政机关78家单位,一般公务用车共315辆,三区三县一般公务用车836辆。截至6月6日,全市103辆违规借车、超编车已全部纠正处理到位,其中26辆违规借车已全部办理了退还手续,77辆超编车有38辆已报废处理,39辆已收缴封存。156辆超标车已报省公车治理办待批处理。

(二)加强行政中心机关餐厅管理。

1、调整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前往芜湖行政中心机关餐厅学习的经验认真总结,对市行政中心机关餐厅操作流程进行调整,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售卖时间,减少排队现象。

首先,机关餐厅调整操作流程,将原来在A、B套餐中间取汤,再打菜、打饭,改为打饭、打菜、取汤整个操作流程一次性完成,避免了大家在中间取汤时形成的二次排队现象,减少了拥堵现象;
其次,增设了盒饭区、加饭区。过去在一个售卖窗口既打饭,又卖盒饭,还要为饭量较大的人员加饭,影响了工作人员的打饭速度,延长了广大干部职工排队时间。通过增设窗口,改变了过去一个工作人员管多项工作的问题,使其能专心打饭,大大提高了打饭速度。再次,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操作熟练程度,不论打饭、打菜均能在一个操作动作下完成,提高了工作效率。此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还建立餐厅监督管理员制度,确定专人每日负责检查餐厅采购、洗、切、烧等各项日常工作,明确监督员对餐饮质量实施全程监管,同时还对餐厅每天出现的临时性问题进行解决,避免因此出现的矛盾和影响售卖进度的情况。

2、结合职工要求调整菜肴。市机关餐厅就行政中心机关餐厅菜肴广泛征求意见,大部分职工对餐厅菜肴的不断改善实施办法都很满意,我们对受欢迎的菜肴和不受欢迎的菜肴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反馈给行政中心机关餐厅,餐厅结合大家的口味,对菜肴品种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些下饭的可口菜肴,对于职工不爱吃的菜,食堂减少烹制。为了提高机关餐厅的菜肴质量,增加职工就餐满意度,结合前段时间去芜湖机关餐厅考察的经验,我们对菜品的花样进行了翻新,并重新合理搭配,增加了肉类菜品的供应,鱼肉、鸡肉、猪肉、牛肉等食品定期翻新,变换口味,让职工吃好、吃出健康。

3、配合做好酒店装潢改造工作。市政公园酒店扩大经营规模,于四月初开始装修改造,酒店一楼增设包厢,对灯具、分体空调、灶具等进行了改造完善,并进一步改善菜肴,营造更好的就餐环境,为就餐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机关餐厅经营期间,入驻单位对餐厅的管理、服务均比较满意,测评满意率均在90%以上,大部分职工对餐厅菜肴的不断改善和提高都很满意,尤其是餐厅食品安全卫生更是在全市同行业处领先位置,多次在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安全卫生大检查中获奖。

(三)做好办公用房调整分配工作。

协助公路局办公用房建设,现公路局办公用房已进入建设阶段,由重点局负责承建,新的服务中心大楼已开始筹备建设,对照各入驻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已报市领导。

对筹建中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的体量、布局等进行调研、多次参加市领导召集的协调会议。对8家市直部门用房需求和一些特殊窗口用房的功能进行认真地调研,并结合中央、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拟定了整个大楼的初步布局和功能定位意见,报市领导决策。

(四)加强门径管理,防范安全隐患。

完成市行政中心各单位工作人员统计工作,规范市行政中心各类工作证件的发放,加强安全保卫及机关餐厅就餐管理工作,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上半年共办理工作证红卡25张,蓝卡5张,临时卡10张,查明非行政中心职工未予以办理5张。

(五)加强资产管理,完成物业交接前资产盘点工作。及时、准确地编报20xx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表。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产权登记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各级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审核颁发。

第三条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所投资设立的企业;
(三)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四)国有绝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再投资的企业;

(五)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区县国资监管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

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区县,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产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负责统一制定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政策,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
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将汇总分析数据资料上报市国资委。

第六条 各出资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市国资委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后,发放产权登记证。企业办理产权变动、注销登记及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需提交产权登记证。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七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并符合上述第三条的各类企业,应当向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

(三)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及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出资人如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出资人如为机关、事业法人单位的,还应提交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产权登记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发放产权登记证,各出资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九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上述第七条中的1-5项内容;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产权登记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企业持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或出资比例发生变动的;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变动产权登记表;

(二)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三)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四)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需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八)产权登记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变更手续,所出资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

(三)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八条 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的,应当经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并办理完成工商部门的变动登记后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所出资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其出资人代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注销产权登记表;

(二)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三)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四)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企业发生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还需提交工商和税务部门的注销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六)产权登记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所出资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经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五章 年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年度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各出资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对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对企业产权登记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将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上报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全市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及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对企业产权登记申报文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条 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对受理后的产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二)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产权登记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七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审核颁发的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核发产权登记证的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A4大小。

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的,产权登记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交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产权登记管理机构、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2016农村资产产权改革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推进统筹城乡一体化和农村社区化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城乡资源得到有效的整合。但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随着撤村建社区及“城中村”改造,社区成员构成日趋复杂,矛盾和利益日趋冲突。农村集体资产主体不清、产权虚置、分配随意、决策不民主的问题;
空挂户口、学生户口迁出迁入、出嫁女、招婿郎等人员的身份待遇问题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制约着。在这些新形势下,积极探索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途径,运营好管理好集体资产,能有效解决传统意义上集体资产产权“人人拥有,人人没有”的虚置悬空状态,解决集体资产产权主体模糊、决策不民主等问题,对于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从根本上确立集体组织成员主人翁地位,建立起民主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土地、资本、人口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能够保障集体组织成员事前参与决策、事中参与管理、事后参与监督的民主权利,解决好集体资产归利于民的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着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也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

二、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创新为主线,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机制和分配机制,增强集体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社会和谐、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要求。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运行体制。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改革方案必须反复酝酿,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特别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成员界定、债权债务处理、股权设置等,必须按规定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办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
三是始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要把保持农村集体资产良好运转,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作为整个改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集体拥有一定数额的经营性净资产且每年的经营性收入来源相对稳定是这次改革的基本条件。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一)制定方案。实行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要成立由经联社社管会和社监会成员(居委会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成员代表参与的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改革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必须张榜公布,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95%以上成员同意后通过,报所在镇政府(街办)备案。

(二)清产核资。改革单位要组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要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造册登记。要委托社会声誉好、资质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要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对得到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要及时张榜公布,并报所在镇政府(街办)备案。

(三)界定成员。按照“依法有据、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群众认可”的原则,以户籍、履行义务和享受集体分配或土地承包权利等因素为基本依据界定成员资格。各改制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四)资产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对象是经营性净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按评估确认数计入“公积公益金”账户。资源性资产只登记产权,作概念性固化,暂不评估量化,待转化成经营性资产后再以价值形态折股,量化到人。

(五)股权设置。股权设置由各改制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决定。采用公司模式的,原则上只设个人股;
采用股份经济合作社模式的,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比例应不高于5%,股份收益用于享受集体资产成员的养老、托幼、计生、优抚、抚恤等公益事业发展。个人股由符合条件的成员按份所有。实行一股制,即每位成员一人一股。

(六)股权界定。股份量化中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要张榜公布,反复协商,并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经9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股权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配股后实行“两不增、两不减”(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制度。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和抵押。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的股权确定后,要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公司)。

(八)资产运营。产权制度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成立实体参与市场竞争,也可以选择承包、租赁、招标、拍卖集体资产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要以市场的思维、市场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管理集体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发展集体经济。

(九)收益分配。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要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到人,确保农民利益。改制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共开支费用和股东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十)监督管理。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公开;
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
市、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开展审计监督管理。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市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改革的指导、调度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管局。各镇(街道)及改制单位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做法,稳步推进。2016年,每个镇(街道)要选取1—2个条件成熟的单位试点,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明年逐步推开。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利用改制之机,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和故意评估不实、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有意放弃债权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责任人员,以及对利用职权或自身影响插手改制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级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搞好协作配合,形成推进合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资产公司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

xx年是资产公司发展中承上启下的关键的一年,在海河公司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资产经营事业部的正确领导下,资产公司上下一心,发扬“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精神,依照海河公司年初整体工作部署,以重点项目为核心,紧抓经营效益,注重安全运营,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公司稳定、高效运行,较好的完成了上半年工作任务。现将资产公司xx年上半年(截止到6月30日)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如下:

1、实现营业收入1327.51万元,占全年收入指标(2550万)的52%;

2、实现利润总额189.82万元,占全年利润总额指标(249.13万)的76%;

3、摩天轮项目累计接待游客10万人次,占全年指标50%;
4、停车楼停车18万辆车次,占全年指标55%;

5、广告收入实现51.18万元,占全年指标(100万)的51%;
6、出租办公、商铺面2300积平米,占全年新签协议面积指标(8000平米)的29%;

7、资产经营部接管地块5052.19亩;

8、22号会所自4月28日开业以来,实现营业收入52.2万元。 9、资产公司各经营项目上半年实现游客零投诉,服务质量满意度指标达100%,摩天轮、停车楼重点项目上半年安全运营无事故。

截止xx年6月30日,资产公司较好的完成了上半年各项计划指标。在上半年的工作中,资产公司在资产事业部的带领下,以公司领导班子为核心,围绕各项重点项目,创新经营方式、狠抓经济效益、提升服务质量、深挖有利资源、调整管理机制、凝聚职工力量、深化队伍建设,资产公司各项目全面发展。上半年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调整公司职能部门

结合资产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对原有业务部门进行了适当整合,在资产公司原有部室的基础上,新增设运营部、战略发展部、资产经营部,以加大各项目商铺、办公楼招商策划、经营力度,确保各经营项目的前期及配套工作顺利开展,注重地块看管,以及项目经营工作。新增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招商运营部:负责广告策划经营管理;
项目招商策划;
商铺、店面、办公楼出租方案策划及经营管理等工作。

2、战略发展部:围绕各经营项目,组织开展调研、前期及配套办理工作。

3、资产经营部:地块看管工作、苗木花卉种植及22号会所经营工作。

公司领导班子职责分工:

1、王震总经理:主管综合管理部、计划合约部;

2、袁志刚副总经理:主管景区运营部、资产经营部、设备维护部;
3、张文义总经理助理:主管停车楼运营部、招商运营部、战略发展部;

二、重点项目的开展

(一)“天津之眼”摩天轮项目

1、以经营指标为核心展开各项工作,开展全员营销策略,做到指标到人,加强与酒店、院校、企业、旅行社之间的合作,签约酒店代售13家,签约院校代售21家,合作旅行社22家。

2、项目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以打造国家4A级景区和争创市级青年文明号为总体目标,开展各项服务礼仪培训,加强员工素质培养。 3、确保项目安全运营,加强对各班组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配合设备维护部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同时对项目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结合各种应尽方案进行应急演练,做到安全运营无事故。

(二)大胡同停车楼启动非机动车复式结构停车场

利用现有非机动车场地面积,创新停放方式,增加有效停车数量,我公司对大胡同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场进行了改造提升,五月初动工经过一个月的紧张工作,非机动车复式停车场于6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停车场共计停车位1200个,其中复式停车车架可停车660辆。在安全方面,车场内安装了电视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广播系统,确保了停车场内非机动车的存车安全。

(三)大沽路停车楼开业运营

在海河公司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通过前期的积极筹备工作,大沽路停车楼项目于4月28日正式对外运营,截止6月30日,包月停车收入35万元,临时停车收入4995元。在项目管理经营中,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1、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范的管理,为加强管理工作,停车运营部搬至大沽路停车楼办公,现场办公,以更好的解决各项突发问题,确保新开业项目的稳定经营;

2、对周边停车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客户动向,与客户建立良好服务关系;

3、强化安全意识,在项目员工中全面落实《防火、防汛、突发事件紧急处理程序》,积极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项目无任何安全隐患。

(四)22号会所对外开业运营

22号会所项目是资产公司xx年全面发展提升的重点项目之一,在海河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公司领导班子带领全体员工,经过为时一个月的紧张筹备,出色的完成了22号会所开业前期,包括楼内、楼体、院内环境的提升;
设备的更换和添置;
人员招聘及培训;
菜品定位和经营物料的准备;
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等各项筹备工作。自开业以来截止至6月30日实现收入共计52.2万元。22号会所的开业运营,为意大利风情区的商务餐饮业注入一股新的活力,同时也为资产公司全面开展餐饮板块,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公司商铺租赁经营业务

1、大胡同停车楼方面,与既有商户瀚博投资、人和新天地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同时,完成剩余库房出租,与即将到期及不再续约的商户积极进行磋商,包括:银行大胡同支行、诸氏方圆等。对停车楼东部办公区进行整合工作,结合大量分析、论证与调研,现立项顺利。

2、摩天轮方面,经过多次跟催,商户所欠租金23.5万元已于6月全部补齐。同时,台球休闲吧的筹备工作也在顺利进行中。

3、大沽路停车楼方面,与被授权签署的三处商铺完成合同签署工作。

4、地块方面,起重机设备厂地块、冶金地块、人民银行地块、良园饭店均与各商户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四、广告经营情况

由于天津市市容整改工作,加之市容委出台的市容新标准,楼顶和墙体广告陆续被拆除,新广告媒体不予批准,对我司广告经营有很大的影响。在广告业务开展难度增加的形势下,我司招商运营部主要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

1、及时跟进客户需求,根据客户要求的时间节点,变被动为主动,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合作信任。

2、积极维护现有客户,做到有问题及时沟通,互相协商解决问题,与客户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3、积极拓展新的广告资源为了应对广告审批难、发布难的状况,积极筹建不受审批影响的新广告资源,目前已开始筹备海河停车楼和大沽路停车楼楼内广告牌以及人民日报LED屏建设。 通过积极的应对措施,上半年与可口可乐签约合同额为727560元,加之交通银行广告发布费40000元,游船冠名费241002元,累计合同额为1007560元,已超额完成全年指标。

五、各项目设备安全维护工作

上半年100%完成公司安全运营指标,无重大安全事故,并对各项目设备及时的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了设备正常、安全运营。

1、积极配合特检院专家完成摩天轮年检工作。通过对设备主要运行钢结构部件探伤,相关电气设备及供电电源稳定性等二十余项检测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认定我公司“天津之眼”摩天轮设备运转正常,无安全隐患。

2、22号会所整体维修工作,包括:外围护栏安装维修,调整灯光及线路整修,厨房上下谁墙体维修等工作,确保了22号会所顺利开业。

3、协助安装非机动车道滚梯及复试停车架等设备,熟悉设备性能,使设备运行安全、顺畅。

4、金汤桥、解放桥的日常管理开启维护工作,配合市容委进行领导接待的桥梁开启及景观灯开启工作。

六、土地看管及花卉植物种植工作 1、土地看管情况

上半年土地看管面积与计划相比大幅增加,目前已经接收的土地面积达到了5052.19亩(超计划3000亩),共安排157名保安人员对地块进行看管工作。

2、花卉、蔬菜种植项目情况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通过大量的调研分析,研究并实践利用现有土地产生增值业务,先后进行了利用看管土地进行苗圃种植和园林绿化施工项目、景观花卉种植项目的前期调研、编写可行性报告及相关的前期工作。该项目已经向海河公司相关领导进行了汇报,现在各项准备工作处于平行推进中,待海河公司批准后即可进入建设阶段。

利用津南地块进行小规模的蔬菜种植项目,对选取的15亩土地进行了,根据需要与山东省寿光市守青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安排8名技术管理人员按照计划携带种子和种苗,负责蔬菜种植和管理工作。

年初至今,资产公司围绕上述六个方面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在经营业绩和内控管理上已取得良好成效,下半年我司将以安全运营、提升服务、创新经营、增加收益为工作核心,工作重点如下:

一、继续推进各项经营工作,全面超额完成公司经营目标 1、摩天轮项目要抓住第三季度的黄金运营期,继续加大对外营销工作,扩大和学校、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的代售合作,在确保安全运营的基础上,全面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全年指标顺利完成。

2、各停车楼项目继续加强经营管理,打造专业运营团队,以安全运营为重中之重,提高服务质量,打造海河停车运营品牌,确保超额完成全年指标。

3、22号会所将加强宣传力度,对有优势性的高档次、私密性、服务功能进行宣传,广泛进行市场调研、分析研究尝试扩大经营规模,丰富餐饮种类的可行性,提高对外经营能力,增加该部分的收入比重。

4、整合公司广告资源,加大广告销售力度,增加广告收入。

5、做好合同维护及跟踪工作,保证到期租金收入及时入账。

6、利用土地看管的有利发展趋势继续扩大看管收入,做好看管过程中的各种安排、协调、汇报等工作。

7、景观花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年底前,打造景观花卉的样板工程,完成基地的展示区域功能建设,组建、培养和锻炼阶梯式人才队伍。

二、创新经营方式,增设新营业项目

1、继续摩天轮台球酒吧项目的前期筹备工作。

2、大胡同停车楼办公区餐饮项目开业前期的各项筹备工作,确保项目于年底前开业纳客。

三、加强公司队伍建设,完善内控管理机制

在狠抓经营项目的同时,继续加强公司队伍建设,人才建设,深化公司管理机制,全面落实资产公司的管理制度、薪酬制度、项目核算办法、绩效考核办法。

关于**花园住宅小区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汇报县效能投诉中心:**花园部分业主向**市效能办反映:环县**花园住宅小区2009年建成交付使用,许多业主曾经多次催促办理房产证,但至今未能办理,现将存在的问题汇报如下:一.开发建设情况:**花园住宅小区是由**西**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共16幢多层混合结构住宅楼,于2007年9月立项,2007年10月颁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共71000平方米。一期(1#-8#楼)于2007年12月开工建设,2009年6月已开始房屋交付使用;
二期(9#-16#楼)于2009年3月开工建设,2010年8月房屋交付使用,2010年12月主体楼竣工验收并作备案。二.存在的问题自2010年底后开发公司再未做实质性的工作,部分业主强烈要求进行房屋过户登记,也反映到县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事实上**花园小区确实不具备房屋过户登记条件,主要原因是小区未进行竣工综合验收,一期(1#-8#楼)未进行主体楼竣工验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先决条件是主体楼竣工验收,主体楼竣工验收后才能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后才能进行初始登记(登记在开发方名下),只有初始登记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即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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