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探究

苏 军

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探究

苏军

(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201)

当前,我国农业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速发展的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此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满足成员需求的基础上,发挥自身优势,借助多方力量采取多种灵活形式开展农技推广。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有必要对其现状与发展进行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探索出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

云南省;
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
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许多地区已经成为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经济组织形式。在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引导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培育和壮大合作社,有助于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以此助力乡村振兴。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和数量增加

截至2020年底,云南省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农民合作社5.84万个,比2015年末新增加2.14万个,增长58%,年均保持4 000个左右增长幅度。云南省截至2020年底,全省农民合作社成员发展到332万个,其中农户成员328万个,农户入社率达到36.4%,比2015年末提高20.1个百分点[1]。

1.2 管理更加规范

云南省结合本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情况,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行动及清理行动“回头看”和问题整改,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全省累计引导自愿注销“空壳社”5 720个,指导规范办社8 327个,由此,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规范提升的新阶段。2020年末,全省有4 141家县级以上示范社,与2015年相比增长95%。其中有243家国家级示范社和1 357家省级示范社,与2015年相比分别增加56%和53%,云南省有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国家级示范社300强。

1.3 服务功能逐步完善

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越来越丰富,由过去的单一环节转变为现在的多环节综合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现代农业和农户之间的衔接。2020年末,全省有4 100家合作社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占全省数量的6.6%,比2015年增长198%;
全省有36 950家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占全省数量的60%,比2015年增长99%;
全省有4 372家合作社开发实体经营、电商销售、休闲观光服务、民间手工艺制作等新型服务业态,占全省数量的7%。

1.4 利益联结方式多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组织农户、对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创全新的扶贫模式,即“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模式。2020年末,全省参与产业扶贫的合作社有17 204个,8 517个合作社和2 800家农业企业与101.09万户贫困户建立“双绑”利益联结,“双绑”覆盖率达60.2%,产业扶贫组织化程度全面提高。

2.1 整体实力比较“弱”

一方面是外部实力“弱”。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和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发布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指数(2020)研究报告》,分析了2020年度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样本数据情况,并从基础实力、发展活力、创新能力3个维度对示范社样本进行了数据分析和发展指数测算,最后得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300强名单。由该报告可以看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具备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具体如下所述:(1)基础实力:成员出资总额均值为600.4万元,经营收入均值为1 514万元,可分配盈余均值为230万元;
(2)发展活力:聘用技术、销售等工作人员数量平均为13.96人,69.94%的理事长学历在高中及以上,带动非成员农户数量平均为778户;
(3)创新能力:拥有注册商标数量均值为1.18个,拥有专利数量均值为0.52项,拥有农产品质量认证数量均值为2.23项,24.63%的示范社兴办了产后加工业务,10.56%的农产品通过网络销售[2]。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指数(2020)研究报告》根据发展指数得分,对排名前300位的国家示范社进行了统计分析。从区域分布看,东部地区104家、中部地区130家、西部地区66家;
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看,湖北55家,河南和山东各29家,江苏23家,安徽和陕西各17家,这6个省的国家示范社入围数量靠前。与之相比,云南省只有12家,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全国排名前300示范社云南名单

资料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21年增刊

2020年末全国合作社数量超过200万家,但是云南只有不到6万家;
合作社的质量差距扩大,2020年末云南省县级及以上合作示范社只是全国的零头,最后是前300名示范社总体实力弱,虽然2021年比2020年多了2家进入300强,但是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并且在省内分布不均衡。

另一方面是内部实力“弱”。内部实力“弱”体现在服务功能、融资能力和抗市场风险能力三方面。首先是服务功能弱,服务业务大多集中在产中环节,涉及产前和产后环节较少;
相应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匮乏;
提供采购和供应生产资料服务极少,2020年全省仅有6 782个合作社统一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比例达80%,占总数的11%;
销售服务上还有所欠缺,全省仅有14 481个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农副产品达80%,占总数的23.4%。其次是融资能力“弱”,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属于全体成员,缺乏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物,主要靠担保贷款方式融资,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高。2020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余额仅1.4亿元。最后是抵抗市场突发风险能力“弱”,合作社大多在农村,交通不便,导致运输成本高;
同时市场信息不对称,产销不能有效衔接,销售渠道单一,市场化程度低[3]。

2.2 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存在问题

作为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社员发挥的作用关系着合作社的发展。(1)社员的受教育程度。合作社成员的受教育水平影响着社员对合作社的了解程度、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掌握新技术的能力。如果社员有较高的受教育程度,社员对合作社的认同感也会增强,同时利于其表达自己的诉求。(2)社员间亲属关系。亲属关系虽然能带来极大的信任,从而快速开展合作社相关业务,降低决策成本,但是不利于合作社的长期发展,受限于自身能力水平,许多普通社员都将合作社的发展前景寄托在少数能力出众者的身上,由于能力出众者的作用比较突出,容易导致合作社的决策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甚至在经营决策过程中谋取私利,损害大部分普通社员的利益。与此同时,普通社员的决策权流于形式,合作者的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合作社变成“一人社”“夫妻店”“家庭社”等,这样会挑起“委托—代理”矛盾,阻碍合作社的发展。(3)社员退社限制。合作社成员在退出合作社时会获得出资额、公积金和没有分配的利润。如果社员可以自由退社,那会对合作社起到制衡作用,但是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与对外交易变得不稳定,同时不利于合作社积累闲余资金和开展持续投资,从而影响到其他相关者的权益。

2.3 经营链条“短”

云南省合作社数量不少,但是合作社经营的产品却显得单一,总体而言,有许多合作社都是只从事一种农产品,这就造成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
产业价值链组织松散,以生产为主,产品的附加值较低,市场占有率不高。注册商标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合作社非常少,分别是1 941家和919家,占总数的3.1%和1.5%。合作社从事的行业严重失衡,从事林业、渔业和服务业等合作社较少,大约是15%,从事养殖业合作社较多,约有19 677家,占比达到三分之一,最多的是种植业,有31 653家,约占一半。

2.4 利益联结“散”

合作社为社员和其他非社员提供的服务数量较少、内容单一,大多只是种植和收购;
合作方式局限于统购统销,缺乏劳务和流转等其他利益联结方式;
合作社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也没有发挥,表现在收购时没有统一标准,产品质量参差不齐,销售时缺乏与消费群体的沟通,没有扩大销售渠道;
受限于合作社的实力,与卖家和买家的议价能力较弱,赚取的利润较少,不能给社员带来明显的收入,出现在盈利后没有给社员分发相应的利润[4]。

3.1 加大对社员的培训力度

加大对社员培训力度,提高社员的文化素质,帮助社员树立合作意识、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营造良好的集体氛围。由政府和合作社承担宣传义务,帮助社员树立主动学习、主动思考、主动参与的意识。由政府主管合作社的部门为主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龙头企业等提供资源。培训对象重点是有一定基础的社员和合作社骨干成员。培训内容包括生产技能、经营管理技能以及销售技能等方面。

3.2 提高盈利能力,增加资本积累

优化合作模式和创新内部制度来提高盈利水平,同时注重积累内外部资本,充分发挥资本的增值作用。在合作模式上,合作社要加强技术研发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能力,多与其他组织合作,共同创建品牌、共同享受利益,以此扩大规模经济和效益。在制度上,合作社本身有“入社退社自愿自由”的规定,但是目前这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合作社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适当增加社员退社的难度,进而有利于约束社员的行为。

3.3 协调好普通社员和核心社员的关系

核心社员为整个合作社投入较多的资金和精力,往往在合作社拥有较大的话语权。需要注意的是,普通社员是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基石,给予他们更多的话语权,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经营规范化。

第一,监督和激励核心社员。做好每个社员持股比例要求,允许少数合作社内部股份增值和转让工作,激发核心社员再次投资的积极性;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选举非亲属关系的社员入选监事会,对合作社的人、财、物进行监管,同时将社长的绩效与合作社收入、社员收入和满意度等方面挂钩;
政府要定期对合作社相关负责人进行培训,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第二,再造普通社员的职权。加大对普通社员的培训力度,宣传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帮助弱势农户学习知识技能,鼓励普通社员保护自己的权益,提高大家参与沟通和决策的积极性;
政府也要畅通普通社员的维权渠道,保障普通社员的“话语权”。

第三,建立约束行为机制。首先,监督生产行为,对管理的土地划片,每个区域安排一位负责人,监督和指导社员的生产,在收购时利用专业设备检测农产品,不同质量对应不同价格。其次,设立奖惩制度,事前签订合同,对于恶意违约农户进行处罚,对于产品品质较好的农户进行奖励。最后,做好保价收购以及随行就市工作,当行情好时适当提高价格,当行情差时适当兜底[5]。

3.4 构建紧密型利益联结关系

合作社要以合作社作为中心,辐射周边的社员和农户,同时带动贫困人口脱贫,加强多方利益联结关系。由消费者、龙头企业等决定种植品种和方式,统一种植、统一收购、统一包装、统一销售。合作社根据要求组织农民进行种植生产,并且签订购销合同,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

一方面,合作社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将合作社拥有的技术推广到种植上,发挥统一谈判的作用,提升社员的议价能力,进而增加社员的收入。另一方面,合作社应鼓励社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术、土地经营权等非货币物资入股获取分红,让社员共同享受发展成果。

虽然近年来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较快的发展,但是仍然面临着量多质弱等情况。未来几年内,规范发展与提升质量仍然是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主题。健全经营管理制度,提升民主决策水平,保障社员的权益,完善相应规章制度等,进而推动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

[1]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EB/OL].(2021-11-03)[2022-09-01].https://nync.yn.gov.cn/html/2021/guihuaxinxi_1103/382254.html.

[2]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指数(2020)研究报告发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指数得分排名前300名单公布[J].中国农民合作社,2022(3):59-65.

[3]曹甜甜,马蓉,朱秀春,等.小农背景下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29(15):73-74,78.

[4]刘欣.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功能提升路径研究[J].南方农业,2021,15(21):112-114.

[5]祝贺缤,师佳英.财会视角下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治理研究[J].山西农经,2021(17):114-115,142.

10.3969/j.issn.2095-1205.2022.10.25

F321.42

A

2095-1205(2022)10-83-03

苏军(1994- ),男,汉族,云南保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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