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内在逻辑与推进路径——基于共同体要素的分析视角

潘 博

(华中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基于互动协商、权责对等的原则,基于解决社会问题、回应治理需求的共同目标,自觉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且关系稳定的社会关系模式[2]。这意味着,在新时代的社会治理中,社会主体性的地位和责任应当得到凸显,社会治理不再仅仅是党政组织的政治抑或行政责任,亦包括下沉到社会组织、社会群体乃至每个公民身上的社会责任,做到“人人履责”。当前,学界围绕社会治理共同体,从如下几方面形成了一些学术成果,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并为本文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首先,明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内涵和现实定位。黄建洪等将社会治理共同体界定为“中国之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功能定位归纳为“对持续转变社会结构下的社会自主性进行培育、引导和规范,使之成为建设性的力量,既直接促进基层民众的权益保障和公共利益生长,又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治理的深度现代化”[3];罗强强等则在明确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时代命题的重要现实意义的基础上,归纳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对于应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构建中国特色理论话语体系、增强风险社会背景下的社会韧性具有重要价值[4]。

其次,明确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成逻辑和建构路径。朱碧波从不断激活公民的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完善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渠道、促进共同体成员普惠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三方面,提出了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具体路径[5];范逢春等则从历史逻辑、现实逻辑和未来逻辑三方面,归纳了国家治理视域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成逻辑,并从通过“认识论”升华来重塑社会治理结构、通过“方法论”升华来重造社会治理过程、通过“价值论”升华来重置社会治理目标三重维度建构了实践机制[6]。

最后,聚焦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现实实践和经验借鉴。王佃利等基于青岛市的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案例分析,总结出街道管理体制以政治嵌入和社会嵌入整合社区资源、吸纳多方力量、实现行政末梢和治理枢纽互嵌等优良经验[7];周晓梅等则基于对北京、上海、深圳和成都等地的社区基金会实践的实证考察,从撬动区域利益相关主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提升社区治理资金投入和社区自我造血能力,构建以社区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服务项目、以社区基金会为中介的新型合作关系,归纳了社区基金会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内在逻辑和功能定位[8]。

然而,既有研究除整体而言较为薄弱外,还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一方面,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党建引领”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愈益凸显[9],其中自然包括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可以说,以“党建引领”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当下和未来的重要趋向。然而,关于“党建引领”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发挥何种积极作用,以及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落实这种积极作用的研究十分鲜见。另一方面,尽管合作等互动关系是共同体重要的外在形态之一,但共同体是具有深厚理论渊源和实践积累的关系形态,相较于上述的合作关系等描述,共同体理论所呈现出的内涵和外延更为全面、丰富,能够为审视、完善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有益视角[10]。显然,回归对共同体这一关系模式本身的关注,系统、深入地挖掘共同体理论和实践中的有益“养分”,无疑对更为科学、细致地探析“党建引领”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发挥何种积极作用,以及如何发挥积极作用大有助益,这是既有研究所未涉及的。

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本质属性为“党建引领”实现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党建引领”发挥积极作用的情境因素;而在此基础上,党组织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党建引领”发挥积极作用的上限。基于此,可以将“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界定为:通过发挥党建引领的政治功能和引领作用,以进行正向引导、提升道德水平、型构连接纽带等方式,不断强化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成要素,从而形成党组织、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公民等多元主体有机融合、各尽其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治理格局。本文结合共同体理论的分析视角和理论资源,在加深对社会共同体的理论认知、明晰“党建引领”的积极作用的基础上,以通过强化共同体要素推动社会共同体建设为目标,构建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推进路径,以期为新时代党建和社会治理工作提供理论借鉴。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党建引领”的具体指向, 为实现“党建引领”提供了理论进路。

党组织只有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 将自身功能与后者的各个要素有机衔接, 并积极强化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各个要素, “党建引领”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避免因脱离共同体实际而形成“空转”。

基于上述分析, 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内在逻辑, 即是在明晰社会治理共同体要素结构的基础上, 党组织通过发挥自身积极功能来强化这些共同体要素, 以此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1. 理论进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要素结构

社会治理共同体从属性而言是共同体的一种,这意味着其具备共同体所呈现出的普遍性特征。共同体是表征社会关系的重要理念,自亚里士多德将城邦视为人们共同协作、追求至善的共同体伊始,共同体概念至今已形成了庞大的理论脉络。通过对该理论脉络的梳理和探析,可以总结出共同体的要素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要素结构,从而明晰“党建引领”实现的理论进路。鉴于各类共同体变体概念的庞杂性,本文仅对经典的共同体内涵予以梳理,以期系统地、精准地归纳共同体的要素结构。

从主观情感维度,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建立在自然情感一致基础上、紧密联系、排他的社会联系或共同生活方式[11];尼斯贝特则认为,共同体是一种以高度的个人亲密性、情感深度、道德承诺、社会凝聚力及时间上的连续性为特征的社会关系[12]。从客观存在的维度,鲍曼认为,共同体是指社会中存在的、基于主观或客观的共同特征(或相似性)而组成的各种层次的团体和组织[13];科林贝尔则指出,共同体需要一个人们之间能够彼此影响的关系网,并且需要信奉一系列共同的价值、规范、意义及共同的历史认同[14]。上述观点从共同目标、成员关系、维系纽带、作用功能等方面界定了共同体的内涵。

诚然,“‘共同体’由于其概念存在的模糊性,使得人们在运用它时一直存在着争议”[15],但无论其阐述的侧重点有何不同,共同体在本质上都体现为一种情感上较为亲密、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为共同目标而积极协作、具有较强凝聚力的社会关系,从共同体概念的演进逻辑来看,上述本质作为共同体的核心意蕴,基本是一脉相承的。基于对上述共同体本质的内在统一性的深刻认识,国内学者在梳理共同体理论脉络的基础上,将共同体的要素结构界定为相互的情感、彼此的依存和共同的行动三个方面[10],这一界定与其他学者的总结基本是一致的(1)如张志旻等基于对共同体理论的梳理指出, 共同体的要素可以分为身份认同、归属感和共同目标三个方面, 也是从关系、情感和共同行动三个方面呈现出共同体的构成要素。参见张志旻,赵世奎,任之光,等:《共同体的界定、内涵及其生成——共同体研究综述》,《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0年第10期,第18-19页。,均覆盖了“相互依赖情感等主观体验”“彼此依存关系等互动关系”“目标激励下集体行动等共同行动”共同体的三个主要维度。这三大要素含括主体、客体、介体的系统要件,基本覆盖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各个方面,从而为全面、系统地表征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要素结构提供了可行视角。基于该视角,可以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要素结构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 主观体验要素

主观体验要素主要表征的是情感体验、自我效能感等共同体成员的主观体验,通过强化主观体验要素,党组织可以增强共同体内的情感纽带,并提升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能力。首先,积极情感体验能够强化社会成员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归属感,也为维系各社会主体之间的积极协作提供了情感纽带[16]。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积极情感可分为短期情感与长期情感,诸如热情、亲近感等短期情感可以推动成员参与到共同体主导的治理活动中,诸如亲密感、道德感等长期的积极情感则可以长久地维系共同体的存在。其次,自我效能体验作为成员在共同体活动中的重要主观体验之一,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能力进行衡量与评价后,其将调整自身行为的选择和投入努力的大小。高度的自我效能感将使社会主体更愿意作出参与治理、维护成果等行为,并更乐于积极克服社会治理中遭遇到的困难与挑战,从而更好地履行自身责任。

(2) 互动关系要素

互动关系要素是指主体基于对身份定位的认知和对其他主体的态度而形成的主体间互动模式,通过强化互动关系要素,党组织可以推动个体与共同体的相融,并形塑社会主体间良好的互动关系。首先,身份认同理论认为,个体对自己身份的认同是个体自我概念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17],回应的是“我的身份归属和我该做什么”的问题。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社会主体的身份是积极履行治理责任的行动者。对于该身份的认同,能够使社会主体明晰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定位,对该身份以及所秉持的信念产生忠诚感和自豪感,并推动个体融入到共同体中。其次,认同上述身份的治理主体往往会被激发“内群体效应”,即人们倾向于将社会分为内外群体,会通过对内群体人员的积极评价和认同来获得自尊体验[18]。基于相似的社会身份,治理中的社会主体会将彼此归类为“自己人”,这种效应将赋予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间良好的互动预期和互动关系,并推动不同阶层、职业的群体在共同的身份认同下取长补短,在维护共同的治理成果方面积极履责。

(3) 共同行动要素

共同行动要素是指共同体通过依托共同目标和组织化实体激发的集体行动。通过强化共同行动要素,党组织可以明确为社会治理树立目标导向,并为共同的集体行动提供保障。首先,共同目标是满足最广大成员需求的指向,由于共同目标与自身需求以及自身履责切实相关,共同体中每个成员往往都把共同目标当作自己的目标。社会治理共同体通过形塑契合各社会主体需求的共同目标,能够对各治理主体形成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激励各治理主体将自身努力凝汇成合力,即共同的集体行动。其次,使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各主体形成有序、高效集体行动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在于覆盖广大治理主体的组织网络,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各类组织化实体,如体系严密的正式组织以及松散灵活的非正式组织等。一般而言,为抵御治理中的潜在风险,高效地实现治理目标,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集体行动会以合作的样态存在[19]。上述多元化组织类型的存在,为形成合作行为、维系合作关系提供了较为充足的渠道,大幅提升了合作行为形成的可能性,从而为推动合作样态的集体行动提供了保障。

2. 引领主体:党组织在共同体建设中的功能定位

党组织是社会场域的领导与政治核心, 具有强大的政治和组织资源整合和动员能力, 是能够引领社会再组织化、 形塑集体行动以及强化参与意愿等治理目标实现的唯一主体。

围绕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践现状和现实需求, 党组织能够通过具体功能的发挥, 补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成要素, 从而有力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1) 依托核心地位和政治权威发挥引导作用

当前,在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时代背景下,以阶层、职位和地理区位等标准所划分的不同群体形成了不同的群体身份,不同群体身份之间在地位、资源和习惯等方面差异较大,这将更容易导致因利益诉求和价值偏好等而引发的纠纷[20]。在这一现状下,少数社会主体之间因阶层、职位等不同而存在不同程度的戒备甚至偏见,导致这些主体间很难形成有效合作或合作成本过高。此外,社会治理中的社会主体多以原子化的个体或家庭呈现,组织化程度、群体凝聚力、参与治理的意愿乃至能力等均处于较低水平。在这一现状下,部分社会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很难形成亲密、互惠、合作的互动关系,更逞论形成社会治理中的共同体关系了。

针对上述现状,党组织可以依托其核心地位和政治权威,引导社会主体对自身身份的认知与态度。具体而言,政治权威是指政治权力在正确的请求、建议等基础上形成感召力、影响力和支配力(2)此处参考美国学者萨托利关于权威的阐述。参见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页。。在国家治理中,政治权威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威,其来源于社会对党的执政理念的认同与对执政能力的信任。例如,有学者根据实践调研指出,在一些社区的治理活动中,以政党组织为代表的“国家在场”,能够使居民更为倾向于认同和遵从社区规范和治理决策,从而构建起良好的社会治理秩序[21]。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在社会场域内具备超越地域、阶层等身份的权威地位,其可以灵活依托该权威形成的“权威—遵从”关系,有效协调各社会中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推动社会主体在治理中的合作。

(2) 以道德因子的补足提升社会道德水平

共同体是具有高度道德属性的集合。在我国社会治理的语境下,由诸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道德核心、道德原则、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构成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22],是共同体中具有主导地位的道德体系。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的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等道德因素,均与社会治理中的参与、合作等紧密相关,亦蕴含着相应的道德责任。因此,无论是从道德体系的地位抑或作用审视,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而言都至关重要。然而,当前少数民众存在一定“道德冷漠”现象,如轻视诚信、自私自利等[23]。这一现状不利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在社会治理中,党组织自身具备多重道德因子,可以有效补强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具言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等党内政治文化中包含大量的道德因子,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强调治国理政中德法相容和以德治国的重要性,彰显了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地位,树立了培育干部政德和社会道德的明确导向。这一执政理念将随着政治社会化的过程深入人心,从而提升社会对社会主义道德的认同水平。此外,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制度体系,在价值、程序等方面具备高度的道德属性,能够在道德层面对党员形成引导和约束。这意味着,无论是党的执政理念抑或制度体系,均在道德维度对党组织、党员乃至与党员打交道的群众形成了硬性规约,并通过发挥遵守党内法规的行为示范作用,形塑社会对社会主义道德的尊重态度。

(3) 通过供给集体记忆资源型构联结纽带

集体记忆是指“一个特定社会群体之成员共享往事的过程和结果”[24]。社会成员在特定力量的引导下,将立足于对未来利益和需求的关切,有选择性地建构和传扬集体记忆。在这一过程中,集体记忆中共同经历所带来的积极情感体验、相似文化内容所带来的主体间亲近感、互惠成功经验所带来的良好合作预期等,均会影响社会成员对未来行为的抉择及其对特定身份的认同感和对特定群体的归属感。集体记忆的上述积极作用,使集体记忆构成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内的联结纽带。基于社会治理的集体记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成员对相似的身份将倾向于秉持认同态度,提升彼此间的亲近感、信任感,并大幅强化成员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归属感。

党组织在建构和发扬集体记忆方面具备优势,能够以此助益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政治文化中融合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红色文化,如井冈山精神、抗洪抢险精神等。这些红色文化是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伟大历史进程的精神内核与情感升华,是党的集体记忆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增强国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25]。

党组织通过宣扬党的红色文化,能够唤醒民众对党领导下社会治理的正向态度和积极情感,从而强化社会主体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第二,党组织作为特定场域内的领导核心, 具备形塑社会治理中美好集体记忆的能力。

在党建引领下,党组织动员和组织的治理活动、党员和群众间的合作行为等共同经历形成了社会治理共同体中集体记忆的基础, 这些集体记忆伴随着友善、共赢等积极态度与情感, 将成为联结特定场域内社会主体的纽带, 从而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如图1所示)。

1. 以培育亲密情感和强化自我效能感优化主观体验

(1) 培育治理中社会主体之间的亲密情感

党组织在宣传过程中,应聚焦各个阶层融洽相处、守望相助的现实案例,呈现出不同家庭间、不同阶层间在合作中所表现出的温情、暖心的一面。例如,党组织可以宣扬在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社区中的党员队伍(突出政治与社会双重身份)、工作人员、志愿者、群众以及驻区单位、联动单位等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信赖、彼此亲近等积极情感,并积极依托各级融媒体中心等宣传平台优势,通过激发宣传的规模效应等方式,将上述情感体验有效泛化到其他社会治理活动中。如武汉市中南路街百瑞景社区党委组织36名党员赴武汉客厅参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专题展览,身临其境激发积极情感,领会伟大抗疫精神,即典型案例[26]。此外,党组织也应当着重从亲情、友情、爱情等易于引发情感共鸣的维度展开关于社会治理的微观叙事,使微观叙事能够与抽象的理念宣传抑或宏大的宣传叙事相衔接,弥补社会主体间亲密情感培育方面的不足。在情感培育方面,良好的接触能够增进群际间的情感联结,有利于培育群际间和善、亲密的正向情感[27]。党组织应当强化治理中各社会主体的接触途径,按照“直接接触—互惠互利—相互依赖—情感激发”这一链条完成亲密情感的激发,培育互惠互利乃至相互依赖基础上的积极情感。例如,党组织可以在亲子育儿、教育培训、居家养老和休闲娱乐等方面组织社区活动,并根据不同的职业背景、技能专长和兴趣意愿等,侧重为不同主体提供适当发挥能力、展示自我价值的机会,使更多的社会主体在互惠互利中获取助人行为的愉悦体验、生活质量提高的获得感以及社会支持带来的安全感,并建立起对其他社会主体的信赖、感激、亲近等积极情感。

(2) 强化治理中社会主体的自我效能感体验

在实际能力提升方面,党组织应当充分运用组织资源,明晰部分社会主体参与能力较弱的成因,精准聚焦薄弱靶点,并采取针对性的补强措施。如对部分因文化水平较低、知识储备或实践经验较少的社会主体,党组织可以依托“区域化党建”等联动平台,建立重要治理事项的参与微信群,积极推送由党组织制作的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治理学习材料,并组织志愿者对能力较弱群体展开释疑、辅助等服务,使参与的社会主体熟悉具体治理的形式、程序和规则等内容,并尽快引导主体间的磨合和适应。在能力表现的反馈方面,“镜中我”理论认为,人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自己的认知,而这种认知的重要来源,是来自于外部对自己的评价和态度这面“镜子”[28]。基于此,良好的外部反馈,能够有效强化社会主体对自身能力的肯定性认知和态度。党组织作为具有政治权威和评判能力的政治组织,可以以国家政权组织的身份,对各社会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能力表现进行评价。如对于表现优异的社会组织、群体和个人,党组织可以采取光荣事迹推介、成功经验宣讲、优秀成就表彰等形式予以积极反馈;而对其他社会主体,党组织应当做好关注关照、心理调适和帮扶支持等人文关怀,并对其付出和能力进行适当肯定和认同,使表现一般甚至不尽如人意的社会主体也能获得较高的自我效能感。

2. 以引导自我归类和消除主体间隔阂强化互动关系

(1) 引导社会主体明晰在治理中的自我归类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党组织可以通过示范效应形塑社会主体的自我归类。在社会治理中,法律只是标示着部分行为底线,而若想保持良好的治理,应当充分重视另一项社会规范——重视维护秩序、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等公共道德的底线性作用,如培育严格遵守法律、积极履行公共道德责任的社会组织成员和普通民众。党组织应当树立公德水平、社会声望和参与能力较高的党员和积极分子(3)这里的积极分子并不一定是入党积极分子。社会治理中的积极分子可以是在本组织或社群内积极参与、能力较强、人脉较广的群众和民主党派成员等。为治理模范,并充分发挥其示范效应。其中,鉴于少数民众存在“只要享受权利、不要履行义务”的不当观念[29],党员和积极分子应当侧重于对道德认同态度和义务性行为的示范,即示范如何敬畏并履行治理中的道德责任,并对因道德责任缺失而承担不利后果的社会主体进行反思和批判,以正视听。此外,党组织亦可以通过引导社会比较形塑社会主体的自我归类。影响自我归类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在具体治理情境中产生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社会比较。通过这种社会比较,社会主体能够明晰不同身份的边界,最终确定并坚持自我的身份归属。党组织应当在社会治理的具体情境中,对屡不参与、形式主义甚至推卸责任的社会主体(尤其是公民个体)采取一定措施,使失责者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并与积极履责者获得激励、共享成果的结果形成明确区分度。通过这种明显的边界区分,社会主体将在了解特定行为的后果和评价后,明晰不同身份的边界,从而转向于明确和认同自身在治理中积极履责的社会主体身份。

(2) 通过消除隔阂提升社会主体间的互动成效

依托形塑正向的社会治理文化,可以消除主体间隔阂。具言之,文化是满足个体归属感的重要途径,这种归属感会使社会主体紧密团结在一起。党组织可以以正向的社会治理文化为纽带强化社会主体对共同体的归属感,从而削弱部分社会主体之间的隔阂。例如,党组织可以将党领导下社会整体的共同治理经历(如防治新冠肺炎的共同经历)和区域性的共同治理经历(如环境治理的共同经历)融入到社会治理文化中,并结合具体事例,重点宣扬互助、奉献、责任等文化要素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以夯实社会治理文化的价值根基。除形塑社会治理文化,党组织亦应当构建“强化平等地位”的高位阶身份。群体心理理论认为,通过构建一个更为高位阶、能够整合既有群体身份的新群体身份,可以弱化原群际间边界、拉近原群际间距离,并增加高位阶群体内成员间信任程度[30]。在具体的治理情境中,党组织应当充分运用政治权威和宣传优势,根据事缘、业缘、地缘等治理中常见的社会纽带,构建超越阶层、职业、家庭等子身份特征的高位阶身份——“治理中的社会主体”,并强化各群体在这一身份内的共同特征,以期激发“内群体效应”。如党组织可以以党组织的名义,以聚居场域的现实需求为导向,以社区活动场所和“双报到”党员为交互和沟通节点,在具体的社会治理活动中,融合不同的党员家庭和党员社交圈,以此带动群众家庭、社交圈之间的融合;而在具体治理活动中,党组织应当指派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党员,主动接近、关照一些治理过程中的边缘群体,与持群际偏见者积极沟通、协调利益冲突,引导社会主体换位思考、相互理解,以此模糊高位阶身份中的子身份边界,并凸显高位阶身份下彼此之间地位的平等性。

3. 以树立目标体系和强化外部保障激发共同行动

(1) 树立代表共同利益的共同目标体系

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而言,党组织应当制定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共同目标体系。党组织应当统筹考量现实需求、可用资源、潜在困境和治理经验,结合通过实地调研、联席会议等途径获取的信息和建议,明确属地社会治理工作的核心目标与次要目标、理想目标与具体目标、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等共同目标的具体内容和彼此联系,并厘清在各具体目标样态中社会主体的相应权利和责任,以期使社会主体明晰具体治理事务中的自身责任,避免因共同目标的混乱和模糊而造成低效治理。此外,党组织应当厘清共同目标与“自私利益”(4)即社会主体的自我的、私人的利益。的关系,将社会主体的自私利益整合成为整个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将共同利益设定为共同目标。在此基础上,党组织应当在社会治理活动中适当分配社会主体因实现自私利益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从而推动共同利益实现过程中“责任共担”局面的形成。此外,党组织还应当充分以党支部为单位定期下派调研任务,利用微信群等平台,筛选各社会主体提出的阶段性治理事项的需求信息和意见建议,并综合上级政策、调研结果和可用资源,形成阶段性的治理事项清单(附预期目标)、资源调配清单、权力/权利清单和主体责任清单,从而实现治理共同目标的动态调整。

(2) 强化社会主体集体行动的外部保障

在规范保障方面,党组织应当为治理中社会主体间的合作行为提供规范,使合作行为能够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在全国范围内,党组织可以统一出台旨在推动、保障社会治理中合作行为的制度性规定,内容可以涵括关于政策一致性和可持续性的保障、党支部纪检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党组织回应社会主体质询的职责和流程、协商民主在决策和调适中的作用形式、权益侵害的追责形式以及补偿的核定与落实等内容。依托上述保障性制度,党组织应当承担起保障合作行为的兜底责任,即承担确保合作行为在可持续性、外部监督、民意回应和侵害救济等方面的政治责任,并通过问责对象明晰化、问责情形具象化、问责方式多样化等途径强化党内政治问责实效性[31],从而以政治责任的履行保障合作行为中社会主体责任的履行。在组织保障方面,党组织应当注重培育非正式社会组织,并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其中的积极作用。在充分考察、评估该类非正式社会组织的基础上,党组织可以定期筛选、创立优质的非正式社会组织名册,以此作为民政局备案的补充,并积极完善名册中社会组织的退出机制。对名册中口碑好、影响力大、参与面广或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非正式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以政权组织的名义灵活赋权,赋予该类社会组织一定的合法性,保障非正式社会组织在遵守法律和道德前提下的独立、自主的发展空间;此外,党组织还应当对此类非正式社会组织适当赋能,如给予活动场地、发展资金和政策协调等支持。

当前,“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大战略部署,“党建引领”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依托共同体要素视角审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要素结构为实现“党建引领”提供了理论进路和具体情境,而党组织需要通过发挥自身功能强化主观体验、互动关系和共同行动等要素,积极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此即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内在逻辑。基于该逻辑,党组织可以从培育亲密情感和强化自我效能感、引导自我归类和消除主体间隔阂、树立目标体系和强化外部保障等路径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上述内在逻辑和推进路径,构成了新时代背景下党建引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现形式。通过回顾我国社会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我们可以明确,中国共产党是推动中国社会治理发展的核心力量。在党的领导下,随着我国社会治理实践的不断发展,“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将愈益发展、成熟,彰显“中国气派”的“中国之治”模式将会为全球的社会治理贡献越来越多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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