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区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性评估与展望

张 伟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在于,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提升司法效率和实现司法便民。”[1]无论是体现司法活动最根本要求的司法公正,还是有助于促进审判质量的司法权威,亦或是司法效率和司法便民,都是检验人类司法文明的核心要素。“现代司法文明是对人类司法史上以人治为基础的非理性裁判方式进行批判性反思的成果,意味着司法进步,意味着更先进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行为和司法文化,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指示器。”[2](P1)然而,对一个国家或地区司法文明的评价,不能满足于概念式的抽象评价,更需要运用一系列的科学指标予以具体测评。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推出的年度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已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重大影响。有学者通过整理和分析司法文明指数项目调研组2015-2017 年的调查问卷数据,指出:“司法改革对我国法律职业激励具有非均衡性影响。”[3]无疑,这种全局性研究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过,鉴于司法体制改革是在省级层面上推进的,应当基于这一层面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效果进行地区性整体评估。本文以西藏2016年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为例,审视司法体制改革对西藏司法文明建设产生的影响,进而对西藏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和成效进行总结和反思。

本文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的定量研究方法,即依托2011计划国家司法文明指数项目调研组的调研。课题组将西藏作为最后一批问卷发放地区,于2016-2018 年连续三年在西藏发放了调查问卷。其中,2016 年收回175 份专业卷和593 份公众卷;
2017年收回186份专业卷和655份公众卷;
2018年收回186份专业卷和581份公众卷。专业卷的受访群体涵盖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公众卷则由中国政法大学受过专业调研培训的藏族学生在西藏3 个人口最多城市的社会公众当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除外)进行发放。公众卷的发放具有一定要求:(1)调查样本中男女各半;
(2)调查对象至少要涵盖公众卷问题Z3中13个职业中的8个职业,且每个职业不超过10 份;
(3)调查对象年满18周岁,尽量涵盖18-30岁、31-40岁、41-50岁、50岁以上四个年龄阶段,以保证各年龄阶段样本量的分布均衡;
(4)调查对象尽量涵盖不同的文化程度,保证从初中到研究生每个学历阶段至少有5 个样本。专业卷的发放,兼顾了不同的代表性样本,具体措施是:(1)在城市的选择上,选择省会城市和一个人口较多的城市;
(2)在被调查城市随机选择调查单位,尽可能兼顾省级、市级或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以及规模不同的律师事务所;
(3)在同一被调查机关(机构),尽可能兼顾不同部门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
在同一被调查部门,尽可能兼顾不同工作年限的专业人士。另外,项目组将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做的年度工作报告作为客观指标数据来源,客观指标的赋值方法主要表现为:有客观数据对应的二级指标,主客观指标分值比例为9:1;
无客观数据对应的二级指标,按主观调查问卷得分赋值。比如,“司法权力依法行使”这个二级指标所对应的客观数据,是省级检察院年度报告中关于“依法不批捕的案件数”;
“民事诉讼裁判得到有效执行”这个二级指标对应的客观数据则,是高级法院年度报告中关于“民事判决执结率”的数据。”[2](P36)

在问卷设计上,项目组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指数的设计理念,并根据我国司法运行的实际情况,设计了10个考察司法文明的一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下面又分别延伸出不同的二级指标,并最终在每个二级指标下形成相对应的具体问题。三年来,问卷的一级指标保持了连贯性和稳定性,仅对个别二级指标和相对应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微调。在这十个一级指标中,司法权力、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三大诉讼的司法程序这五个指标均与司法改革目标中的“司法公正”密切相关。证据制度、司法腐败遏制、法律职业化、司法公开和司法文化这四个指标,则指向司法改革目标中的“司法权威”。

依据2016-2018年的调研统计结果,从司法权力运行、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司法腐败遏制、法律职业化、司法公开和司法文化等维度对司法改革之于西藏司法文明建设的影响进行整体性评估。

(一)司法改革对西藏的司法权力运行存在双重影响

1、西藏的司法权力运行总体上不容乐观但趋于好转。从表1、表2和表3看,在司法权力依法行使方面,西藏连续三年的测评得分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与最高分存在较大差距;
在司法权力独立行使和公正行使方面,西藏2016-2017年连续两年的测评得分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在2018 年,这两项指标的评估得分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司法权力公正行使”这项指标的得分与全国最高分相差甚小。可见,虽然西藏司法权力运行状况总体上不容乐观,但正在趋于好转。

表1:司法权力依法行使

表2:司法权力独立行使

表3:司法权力公正行使

2、司法改革对西藏的司法权力独立和公正行使产生了渐进式积极影响。表2 和表3 的数据显示,到2018 年的时候,西藏有关“司法权力独立行使”和“司法权力公正行使”两项指标的测评得分均超越了全国平均水平,而此前两年,其评估得分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以西藏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为例:笔者在对部分法官的访谈中了解到,自2016年推行司法改革以来,法院院长、庭长以行政领导身份对法官裁判过程予以督办的现象越来越少,强调由案件承办法官独立办案。

3、司法改革并未对西藏司法权力的依法行使产生切实的积极影响。“所谓司法权力依法行使,是指法定的司法权行使主体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2](P13)一旦司法权主体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就形成了对司法权力依法行使的负面评价。司法文明指数评估小组针对“司法权力依法行使”这一指标所设计的两个相关问题是:第一,在您所在地区,法院参与当地拆迁的可能性有多大?第二,在您所在地区,对批捕后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依法解除逮捕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有多大?不难看出,这两个问题分别对法院是否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检察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进行测试。当西藏的“司法权力依法行使”指标基于这两个问题测评出较低分数时,表明西藏的司法机关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违反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的可能性较大。

从表1的数据来看,2016-2018年,西藏的司法权依法行使状况不容乐观,连续三年的测评分数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该项指标的测评得分呈逐年递减趋势。从笔者与西藏一些法官和检察官的访谈情况来看,该测评结果与现实情况基本吻合。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基本得到保障但有待进一步提升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基本得到了保障。表4、表5、表6 和表7 的数据显示,在西藏的司法活动中,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基本得到了保障。首先,在2018 年,针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四项指标测试得分,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其次,“当事人享有证据性权利”这项指标的评估得分在2016-2018年连续三年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2017 和2018年在全国排名分别位列第一和第二。

表4:当事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表5:当事人享有获得辩护、代理的权利

表6:当事人享有证据性权利

表7:当事人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2016-2018年,西藏“当事人享有证据性权利”和“当事人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这两项指标的测评得分,均呈逐年上升趋势,表明司法改革的推行对以上这两项当事人权利保障起到了正向的促进作用。以“当事人享有证据性权利”为例,项目组针对该指标所设计的问题是:在您所在地区的刑事审判中,被告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官传唤该证人出庭作证的可能性有多大?从笔者与西藏不同地区一些法官的访谈情况来看,随着司法改革过程中庭审实质化的不断深入,不管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只要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法官基本上会满足当事人的要求。

2、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仍有待进一步提升。首先,有关西藏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仍需进一步提升和完善。2016-2017年,除了“当事人享有证据性权利”这项指标外,其他三项指标的评估得分基本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与平均水平相差甚微。

其次,司法改革对于西藏当事人享有获得辩护、代理的权利保障,并未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即2016-2018年,该项指标的测评得分不但没有上升,反而略微下降了。为了检验这一测评结果,需要进行综合分析。项目组针对这一指标所设计的问题为:一是,在您所在地区,律师去检察院阅卷遇到无理阻碍的可能性有多大?二是,在您所在地区,被告人如果请不起律师,其得到免费法律援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从笔者与西藏部分检察官和律师的访谈情况来看,自2016年以来,西藏律师在检察院的阅卷权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满足的。可见,导致这一指标的测评得分不升反降的可能性原因是,请不起律师的被告未能充分获得免费法律援助,而这一现象又与西藏律师资源匮乏密切相关。目前,西藏全区的律师人数只有300人左右,且大部分律师集中在拉萨。因此,在西藏接下来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当中,应加大对免费法律援助问题的关注。

(三)司法改革有效遏制了西藏的司法腐败

表8显示,2016-2018年,有关“司法腐败遏制”的指标,在西藏的评估得分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2016 年的评估得分几乎接近全国最高分,2018年的评估得分位列全国第一。

表8:司法腐败遏制

表8的数据表明,自西藏正式推行司法改革以来,其对西藏司法腐败遏制情况产生了较明显的积极影响,有效遏制了西藏的司法腐败。当改革推进到2018 年的时候,西藏“司法腐败遏制”这项指标的测评得分已跃居全国第一。测评得分所反映的样态与西藏的实际情况是基本吻合的。通常,“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一样对司法公信力具有致命破坏作用,”[4](P6)而“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司法公信,那么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会土崩瓦解。”[4](P146)而且,从长远来看,“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5]基于司法腐败和社会正义及信用体系建设之间这一内生逻辑关系,全国31个省份均将司法腐败遏制作为其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而西藏对于司法腐败遏制这一工作又更为重视。西藏是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是世界观察中国的重要窗口,在某种程度上,其公职人员的形象好坏即代表了整个中国政府的形象,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西藏的这一特殊地位,迫使其必须更加注重维护公职人员的纯洁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治理公职人员腐败问题的决心和力度在不断强化,其司法腐败遏制效果呈现出良好态势,与司法改革的目标形成了良性互动。

(四)司法改革不能对西藏的法律职业化建设产生持续性的积极影响

从表9可以看到,西藏的法律职业人员未能获得充分职业培训。2016-2018年,该项指标的测试得分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2017 年和2018 年与全国平均分相差较多。“法律职业人员遵守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法律职业人员享有职业保障”这两项指标,虽然连续三年均达到了全国平均水平,但总体分数不高,有待进一步提升。这些数据表明,西藏的司法改革不仅未能对其法律职业化建设产生持续的积极响应,反而在中途陷入了一种暂时性改革失序困境。

表9:法律职业人员获得职业培训

表11:法律职业人员享有职业保障

首先,以“法律职业人员获得职业培训”这项指标为例。在2016 年时,西藏该项指标的测评得分与全国的平均水平相差幅度并不大。但到了2017年和2018 年时,当有些省份的法律职业培训取得明显成效时(比如,在2016 年时,该指标的全国最高分为70.8分,在2017年和2018年,该指标测评的最高分均上升至80分以上),西藏该指标的得分排名分别跌落至全国的末位和倒数第二。

其次,西藏法律职业人的职业保障问题正处于一种失序困境。表11 的数据显示,虽然这三年来该项指标的测评得分均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分别位居全国第11、第10和第6,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其法律职业人的职业保障程度却在内部呈逐年下滑态势。①为了验证这一测评结果,笔者着重对西藏的部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访谈,而访谈所反映的情况与测评结果基本吻合,但不同职业群体对自身法律职业保障问题的评价呈现一种分化状态,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法官群体在审判工作中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且职业荣誉感不断缺失。另一方面,与法官的职业荣誉感不断缺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藏的律师们似乎正在迎接属于他们的春天,律师们体验到了前所未有的职业尊荣感。

此轮司法改革,强调“亲历性是司法权运行的基本特征。”[4](P25)为了体现司法的“亲历性”特征,司法改革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即充分实现让审理者裁判和由裁判者负责,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责制。从全国范围来看,自从实行司法责任制以来,“法官和检察官在内部行政压力和外部行政压力都呈现下降,法官下降尤其明显,其中内部行政干预下降9.7个百分点,外部行政干预下降9个百分点。与此同时,绩效考核的压力得到了显著的上升,尤其是46-55岁这个群体的法官绩效考核压力提升最为明显。”[3]对于“行政干预和绩效考核压力”之间呈现出的反比关系,在西藏的法院系统似乎表现得更加明显。当法院的院长、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参与案件裁判的机会越来越少时,独自承担审判工作的法官越发感觉到来自错案追责、当事人及其家属和媒体舆论的压力。究其原因,除了西藏因维稳等特殊因素而导致的当事人不服裁判等上访压力外,法官因自身业务能力欠缺而导致的“本领恐慌”[4](P145),应该是西藏地区法官产生职业保障危机和压力的重要原因。在西藏的法官队伍中,大部分法官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国家线,法律业务能力相对欠缺。但是,由于西藏法院受理的各类纠纷数量较少,案情相对简单,再加之司法政策突出维稳功能,法院的审判工作基本是在院长和庭长的共同“把关”下进行的,作为个体的法官,无需单枪匹马承受审判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和压力。申言之,司法改革之前的西藏法院系统的运行模式,更像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运作模式,即在“司法维稳”这一主流价值取向下,无需法官们具备精湛的业务技能,只要院长、庭长和法官同心协力保证“案结事了”即可。然而,司法改革推行的司法责任制和员额制,使得西藏法院系统长期以来的“集体协作式”审判模式,在无充分准备的情况下突然被打破,必然面临费孝通先生所述的“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6]的失序困境。通常,“只要是改革就必然会涉及对旧有秩序的触动从而带来一定程度的失序感,这样一种失序感并不必然会导致所谓的失序困境。只有当这种失序的状态导致一定的不可欲的后果,而这种后果甚至可能完全消解改革正当性的时候,才会存在失序困境。”[7]而且,在西藏的司法改革推行过程中,以下两个特殊问题的存在,使得失序困境的潜在危险更加突出。

第一,司法责任制和司法员额制改革在某种程度上与西藏法院的政治维稳任务之间形成了一种紧张张力。相比全国其他省份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困境,西藏法院更多的是“事多人少”困境。所谓“事多人少”,如前文所述,是指除了与其他省市区法院同样负责审判执行工作的同时,西藏法院还肩负着维稳综治、巡逻联防、矛盾联调、巡逻护路、边境防控、寺庙教育、重点人员帮教以及驻村等工作。一直以来,在同工同酬的司法体制下,大部分法官将主要精力投身于日常性行政性事务。但自从推行司法责任制和员额制以来,西藏法院的旧秩序被打破,部分法官被遴选为员额法官,这些员额法官在经济利益维护(入额法官比未入额法官每月高出3000-4000 元的工资收入)和司法责任制的“本领恐慌”之双重心理驱使下,一心只想完成员额法官的考核任务,对众多繁琐的行政性事务视而不见。同时,另外一部分未能入额的法官,因未能参与具体审判事务,只能从事一般的行政性事务,但与员额法官每月几千元的收入差距,使得从事行政性事务的法官们的工作热情也不及昔日那么高。这样一来,与维稳密切相关的党建工作等行政事务,可能逐渐在法院这样的司法机关被边缘化。

第二,习惯了政治维稳思路的法官们,一时无法适应律师积极参与诉讼的权利意识苏醒。自司法改革在西藏推行以来,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得到了极大保障,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法律专业技能,必将对传统政治维稳思路下的法官办案形成某种制约,增加了法官的恐慌和压力。但值得一提的是,如前所述,西藏地区高度重视司法腐败的治理,这点似乎在律师维权领域稍显极端。有法官表示,只要有律师对某个法官进行投诉,监察委就会约谈法官,相当于间接对法官的办案过程进行干预,这也是法官感受到压力的原因之一。

(五)西藏的司法公开有所改善但总体上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关于司法改革对西藏司法公开情况产生的影响,笔者主要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客观数据和司法文明指数的测评数据,对自2016 年在西藏正式推行司法改革以来的“裁判结果依法公开”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表13 的数据显示,2016-2018年,该项指标的测评得分是逐年上升的,且2018年的得分已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2016-2018 年,西藏各级法院公开各类裁判文书的数量分别为8907份、13556份和17022 份,而此前的2015 年,西藏各级法院公开各类裁判文书的总数仅为4059。从纵向比较来看,自司法改革在西藏正式推行以来,其裁判文书公开的数量是呈逐年上升的,与指数的测评得分基本吻合,这表明司法改革对于西藏的司法公开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从横向比较来看,西藏的司法公开状况还有待继续完善和提升。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与西藏同一年推行司法改革的新疆,2016-2018 年的各类裁判文书公开数量分别为122124份、162885份和154886份,而在同样与西藏同一年推行司法改革试点的邻省四川,2017-2018年的裁判文书上网数量均已突破100 万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印证了指数测评结果:2016-2017年,西藏“裁判结果依法公开”指标的测评得分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表12 和表13 的数据显示,西藏的司法过程依法公开状况有待进一步完善。除了2016年的评估得分略高于全国平均得分外,2017-2018年的得分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次,裁判结果未充分实现依法公开。除了2018年的评估得分勉强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外,2016-2017年的得分均低于全国平均分。

表12:司法过程依法公开

表13:裁判结果依法公开

(六)司法改革尚未对西藏的理性司法文化培育产生积极影响

“通常,理性的司法文化在司法文明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4](P308)“理性的司法文化具有丰富内涵,即在评价层面上,要努力促使全社会对司法的评价达致客观化,既认可司法的积极作用,也容忍司法的局限性;
在心态层面上,努力促使全社会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司法,实现对司法的积极认同和正向参与,树立司法终局意识,积极维护司法权威,努力形成司法公信。”[4](P309)在理性司法文化的众多内涵中,其中当事人的“息诉服判”以及公众对司法的正向参与和对司法权威的尊重与服从,是最为核心的要素。表14、表15 和表16 的数据显示,西藏司法改革对于其理性司法文化的培育并未产生较为明显的积极影响。

首先,西藏地区公众参与司法的意识较淡。2016-2018年,西藏“公众参与和诉诸司法的意识”这两项指标的测评得分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测评得分并未随着改革的推进有所上升,甚至略有下降。特别是“公众诉诸司法的意识”这项指标,其2018年的测评得分为全国最低。通常,社会纠纷解决采取何种途径,与当地的社会历史传统、文化因素、社会成员的心理、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因素密切相关。对于这一测评结果,需要结合西藏特殊的文化、地理和社会环境进行综合分析。文化环境方面,西藏有着悠久深厚的宗教文化传统,佛教文化在西藏地区宗教文化中占主导地位。受佛教文化“重来世、轻今生”之精神的影响,藏族人民普遍具有“重义轻利”的人生观。人民调解这一解纷方式,因其追求和谐的精神与佛教文化所倡导的“重义轻利”的教义具有价值趋同性,得到藏族民众的认同。地理与经济环境方面,西藏地处青藏高原腹地,自然条件艰苦,交通不便,经济发展落后,司法人员既要克服高原反应,而且需要应对藏语语言难题。这些现实条件都制约着西藏地区诉讼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广大农牧区群众面临着“诉讼难”的现实问题。社会环境方面,西藏地区地广人稀,总体城镇化水平不高,基本上是一个熟人社会。相对而言,在熟人社会,调解是比诉讼更有优势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上特殊区情,或许是导致西藏民众对司法的积极认同和正向参与度不够高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纠纷的解决方式也取决于一个国家和地区法治文明的发展趋势和程度。西藏民众参与和诉诸司法的意识淡薄,与西藏整体法治文明程度不够高有一定联系。在西藏司法改革过程中,应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对民众正向参与司法进行积极引导。

其次,西藏地区公众诉诸司法的意识淡薄,也欠缺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连续三年来,西藏地区“公众诉诸司法的意识”的指标评估得分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2018 年得分全国最低。公众欠缺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除2016年评估得分略高于全国平均分外,其余两年得分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2018年的测试得分几乎接近全国最低分。

表14:公众参与司法的意识及程度

表15:公众诉诸司法的意识及程度

表16:公众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及程度

司法改革在西藏正式推行三年以来,西藏“公众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及程度”这项指标的测评得分是逐年降低的,且在2017年和2018年,其测评得分均已低于全国平均得分。这一测评结果表明,西藏的司法改革不但未能促进培育理性的司法文化,反而对理性司法文化的培育起到了一定的消解作用。对于这一现象,有两个因素值得考虑:首先,西藏的司法面临维稳难题。在司法活动中,不少民众利用维稳这张“王牌”进行炒作,不服从法院的司法裁判,频频针对司法裁判进行上访。其次,如前文所述,司法责任制和司法员额制导致西藏的法院出现了暂时性失序,有些独挑大梁的员额法官不能充分胜任审判工作导致裁判质量下降,以及随着当事人获得律师代理和辩护的机会不断增多,进而对法院的司法裁判权威形成挑战。

2016-2018 年这三年恰好是司法改革在西藏正式推行的关键时期,而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是要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面临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和司法公信力不足”[8]等重大难题。司法文明指数课题调研组于2016-2018 年连续三年对西藏司法权力行使状况、当事人诉讼权利、司法腐败遏制、法律职业化建设和司法公开等司法文明指数进行测评,恰好与西藏2017-2019年司法改革成效评价之间形成了一种天然互动。一方面,作为中央深改组推行司法改革最后一批试点区的西藏,其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提升西藏的司法文明程度,为法治西藏建设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对西藏自推行司法改革以来的司法文明状况进行测评,实际上是对西藏司法改革阶段性成效的某种反馈,而这些反馈又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西藏司法改革的未来走向。未来的西藏司法改革应当着力解决测评反映出的问题。

(一)以制度保障司法权力依法行使,通过司法维稳实现社会稳定

司法改革为何没能对西藏的司法权力依法行使产生积极影响?这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探究。由于西藏自然环境恶劣,区内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级党政机关的人力资源长期处于匮乏状态。同时,自“3·14事件”发生以来,维稳工作已成为西藏社会治理的一种常态,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被安排参与社会治安和维稳等法律赋予的职权以外的工作,不足为奇。

西藏社会的维稳固然重要,因为,“社会稳定既是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也是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追求。”[4](P123)但从长远来看,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制度建设更不可偏废,因为,“构建维护社会稳定的法治机制,这是历史的经验,是客观的规律,也是当代中国的必然选择,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选择。”[4](P123)西藏的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西藏接下来的司法改革,也应该尽量从制度层面引导和支持法官及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通过司法维稳实现社会稳定。

(二)完善西藏司法改革的具体制度设计,在改革发展中走出失序困境

从笔者深入西藏各司法机关调研的情况来看,其法律职业人员未能获得充分职业培训机会的主要原因在于,西藏各司法机关的人力资源长期处于匮乏状态,在岗人员无法抽身参加定期的职业培训。以西藏某县法院为例:该县法院总共只有9名职工,在某一个特定阶段,除去2名休产假职工和2名休年假职工,该法院在将近2个月的时间内只有5 名职工在岗。这些在岗职工既要负责包括党建工作在内的行政事务②,还要承担审判工作等专业性事务,分身乏术,根本无暇顾及自身业务能力提升问题。因此,要从根本上保障法律职业人员获得充分的职业培训,就必须发展壮大西藏司法人员队伍,确保各司法机关有充足的职工在岗,特别是让员额法官和检察官们尽量从行政事务中脱离出来。

司法责任制和司法员额制改革使得西藏的法院系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序,当这种失序可能造成西藏这一特殊地区的政治维稳困境时,我们有必要对改革的相关举措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反思,并着手构建改革的长效机制。正所谓“细微之处见神灵”,一项具有实效的改革必须密切关注改革过程中的具体细节。在本轮司法改革轰轰烈烈的推行过程中,必须考虑到这样的事实,即“我国是一个疆域辽阔、地形多样的大国,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我国的法律就是在这样一个发展不平衡的环境中运作的,而且当代中国法律运作深受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9]西藏有着特殊的文化、地理和社会环境,加之面临严峻的反分裂斗争形势,各级组织都担负着繁重的维稳任务,这使得西藏的司法制度有其特殊的社会需求,要适当兼顾维稳工作。因此,西藏的司法改革细节和具体进度设计,既要尊重司法权运行的一般规律,也要符合西藏地区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的经济社会条件,应当适当区别于全国其他省份,否则有可能弄巧成拙。

(三)着力提高西藏地区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率,促进司法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测评数据表明,西藏的司法公开尽管有所改善,但是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突出表现是西藏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率太低。结合西藏的特殊性,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其裁判文书上网:首先,西藏的纠纷和法院案件数量较少,且以民事纠纷居多,而婚姻家庭类纠纷又是其民事纠纷的主要形态。通常,婚姻家庭类案件需要处理的敏感信息较多,影响法院将这类案件上网的积极性。其次,出于国家安全考虑,一些案件因涉及保密问题而不能公开。但同为边疆地区的新疆,同样面临国家安全和保密问题,其裁判文书上网数量远远超过西藏,这一现象足以引起西藏相关部门重视。总之,西藏各级法院每年裁判文书上网数量不足2万份,表明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西藏相关部门对于司法公开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需要从理念、制度和具体技术(比如通过学会对裁判文书敏感信息进行处理)各个层面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上网率。

(四)加强西藏地区的普法宣传教育,夯实西藏理性司法文化的社会根基

理性司法文化是现代法治的文化基础。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文化的形成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积淀的过程。西藏地区的司法改革未能在短期内对理性司法文化的培育产生积极的影响,恰恰就印证了理性司法文化的形成需要长期的积淀。尤其是在西藏这样一个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佛教文化传统根深蒂固的地区,培育理性司法文化的难度会更大,更加需要“滴水穿石的劲头、铁杵磨针的功夫”。为此,必须不断加强西藏地区的普法宣传教育,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民族公民一律平等”“坚持一视同仁、一断于法”等重要讲话精神,培育西藏民众的法律意识,帮助西藏民众学法、知法、用法,以夯实西藏理性司法文化的社会根基。

[注 释]

①2016-2018 年,虽然西藏“法律职业人享有职业保障”这项指标的测评得分在全国范围内占有外部比较优势,即当全国其他省份该项指标的测评得分比西藏更糟糕时,西藏在全国的排名自然得以提升。但从内部视角来看,西藏该项指标的测评得分确实逐年下降的。项目组针对该指标所设计的问题如下:您对自己的职务晋升前景的满意程度如何?您对自己的职业待遇(工资、奖金、福利等)的满意程度如何?您对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满意程度如何?在您所在单位,您感受到来自绩效考核方面的工作压力如何?在您所在单位,您感受到来自当事人及其家属方面的工作压力如何?笔者通过与西藏部分法官进行访谈了解到,其目前对于法律职业保障的担忧,主要体现在对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不满意、感受到来自单位绩效考核的压力和来自当事人及家属方面的工作压力。

②除了与其他省市区法院同样负责审判执行工作的同时,西藏法院还肩负着维稳综治、巡逻联防、矛盾联调、巡逻护路、边境防控、寺庙教育、重点人员帮教等工作,仅驻村工作一项,西藏法院每年就要抽调干警400多人,占干警总数近七分之一,加之其他相关工作,每年投入人力约占三分之一。张月辉《西藏地方法治建设人才保障问题研究》,西藏大学硕士论文2017,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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