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大数据影响的法学高等教育变革与应对

张 丹

(重庆邮电大学 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重庆 400065)

数据被比喻为人工智能时代的石油,事物所拥有数据的多少决定了其社会价值的大小。基于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目前的大数据资源和信息呈现爆炸式增长和提升。2015 年国务院出台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纲要认为 “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正日益对全球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以及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1]。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在2018 年出台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对于新时代法学教育如何与新媒体技术融合提出了方向性的指引,意见指出要 “拓渠道,发展‘互联网+法学教育’” 。2022 年1 月16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上刊载的《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指出: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各国竞相制定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出台鼓励政策,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2]当前,各类主体已经将大数据作为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体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就是能通过数据助力管理水平的科学化。法学高等教育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注重将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相融合,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简单叠加和讲授,更多是职业信仰的塑造。基于大数据技术下的法学高等教育变革,是新时代实现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塑造新时代法律职业人的必经之路。

如何挖掘和利用基于大数据产生的海量信息,并在其中提炼信息价值,是关系各领域能否在大数据时代站在时代前列和培育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大数据技术将以往难以被量化的数字转化为大数据信息,通过科学分析研判事物发展趋势,从而改变现行状态。基于此状态,大数据对教师法学教学、学生法学学习、法学课程设置和法学教学环境都带来较大挑战。

(一)大数据带给教师法学教学的挑战

大数据对高等学校教师法学教育教学的影响极具冲击性,打破了基于传统法学学科教育的研究模式只是在法学学科教育框架内部的片段式、局部性调整,替代的是结合大数据技术进行的立体化、全方位改变。法学教育教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而基于问题导向式的教育教学是实践性教学的最好选择方式。通过对基于大数据获得的数据进行问题导向式的分析,获得问题症结所在,才有利于高等学校教师法学教学的长远发展。同时要特别注意法学教学是以对法律关系的诠释和对社会制度的建构作为研究基础,在大数据挖掘的数字信息背后能否完整的解读,是法学教学值得审视的时代命题。

(二)大数据带给学生法学学习的挑战

大数据是基于新媒体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大数据时代最直接改变的是作为教育对象的青年大学生,他们是网络的原住民,善于利用也喜欢利用新媒体技术。在传统教学范式中,教师是整堂课程的组织者、引导者和实施者,学生在固定的场所接受学习信息。在大数据范式下,学生并不局限和固定于课堂,学生基于大数据技术就可以随时随地获得法学学习信息,而且学生的法学学习是一个极具个性化、交互性的过程。

(三)大数据带给法学课程的挑战

法学高等教育的现行课程是基于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2018 年6 月在核心课程调整的基础上确立的 “10+X” 体系,即10 门专业必修课,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法律职业伦理,再加X 门选修课,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和财税法[3]。区别于 “10+X” 体系以学科分类的方式,大数据时代的课程主要以学科融合的跨学科体系方式为主。大数据为基于学科融合的课程体系提供了一个具有广泛素材和宏大框架的范畴,以致力于培育具有将知识、意识和信念融为一体的行动者,能够有效弥补现有课程体系的不足,以达成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4]。

(四)大数据带给法学教学环境的挑战

相较于其他学科,法学学科的谨慎、保守等特性让其对未来领域的新技术并不敏感。但大数据带给人类社会的变革可谓是十分深远,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大数据+法学” 的培养模式为法学高等教育提供了诸如现实物理空间、模拟仿真环境和云端下载等个性化的定制学习素材,知识流转速度在其中加快,智能设施让传统知识学习更加宽泛,课程内容受到数据高速流通影响产生了深度融合,改变了传统以教材为模本的范式,法学教学环境更加丰富和多元化发展。基于学习产生的大数据还能促进学生个体的个性化发展,帮助教师因材施教。

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科技革命对各类型的教育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大数据技术也同样如此。大数据技术在改变着法学传统高等教育的结构与内涵的同时,也在与其深度融合,对法学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发展理念走向协同化

基于大数据技术的不断进步,法学高等教育在发展进程中并非全盘否认传统法学教育的育人本质,而是融合传统法学高等教育优势,注重发展理念的协同化发展。发展理念协同化一方面表现为人机协同,未来的教师工作业态将成为 “人机协同” 的工作形态;
另一方面还表现为法学高等教育与大数据技术的融合,通过对大数据信息的抓取和分析,改变教育教学现状。现阶段的大数据还处于数据抓取和分析的初级阶段,即单项智能。与其相比,人类智能才属于多元化智能阶段,因为大数据智能不可能取代人类智能发展来独立承担法学高等教育教学。教师需要在抓取大数据的过程中,增加对学生学习效果的反馈、干预和指导,通过实时的教学指导来达成高等教育的真正目的。

(二)教学模式走向智能化

大数据技术促进教育模式朝智能化方向演进,教学模式逐渐走向智能化发展。教学模式的智能化首先表现为教育教学活动中心已经从教师转为学生,学生的学习已经在大数据助力下完成混合式、个性化定制发展;
其次表现为教育内容依托于大数据技术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教育教学资源;
再次表现为人才培养已经由统一标准化转变为私人定制化,做到精准培养。大数据技术在促使教育教学模式转向和创新的同时,也让方法多元、资源丰富和服务精准,即教学模式逐渐走向智能化。

(三)学习模式走向个性化

个性化学习模式指在整合大数据资源基础上,依据学生自身发展特点和课程要求,学生自主选择学习资源和效果的模式。受大数据影响的法学高等教育最大的改变就在于 “以学生为中心” 的个性化学习模式正悄然兴起,这种由学生自行选取学习内容、设定学习目标、控制学习进程的模式,针对不同学生在性格特点、学习兴趣、爱好特长、学科背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进行个性化培养。这种个性化的培养能够充分调动学习者的学习兴趣,无监督的自律学习是模式的重点,正如《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出的 “从大数据到知识、从知识到决策的能力”[5]。随着大数据、元宇宙等技术的迅速发展,法学高等教育将与信息技术进一步融合,虚拟现实、人机互动、时间耦合的学习模式随着私人定制还将进一步推进使用。

(四)人才培养走向复合化

教育部于2018 年印发的《高等学校引领人工智能创新行动计划》指出:
“探索‘人工智能+X’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人工智能与计算机、控制、量子、神经和认知科学以及数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6]大数据技术对 “法学+大数据技术” 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具有颠覆性的带动作用,教育界需要更加关注复合型人才培养。与传统更偏向于社会科学的传统法学不同,现阶段高等法学教育更偏重于以文理科交叉为特色和支撑,大数据法学人才的培养不仅需要培养的人才具有法科生的法律思维,还需要了解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基础,其本质上是对传统法律思维的数据化提升。

(五)教育资源走向动态开放化

大数据技术不仅助推各类主体深度挖掘数据背后的信息价值,还促使大数据信息对教育资源进行无限扩大,即 “将大量的资源、知识转换为数据,学生可以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依托网络和终端设备,实现资源的共建共享”[7]。借助于海量学习信息,学生可以随意选取特设的环境、时间、地点等,通过各类主题网站、视频公开课和教学资源中心等,实现多种信息资源的有效集中获取。基于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学生学习场所不再局限于学校内部或固定场所,碎片化的学习时间和知识建构夯实了知识的即时更新和无障碍共享。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法学高等教育不仅应关注当下,更重要的是面向未来发展。面对信息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的发展,法学高等教育应在课堂教育范式转换、课程体系建构、教师角色重塑、学生学习范式提升、人才培养理念更新、科学多元评价体系构建、教育教学方式指向、教学内容体系趋势把握等方面进行提升,以上举措对于法学学科高质量发展和人才培养成效提升等具有重要价值。

(一)课堂教育的范式转换:从传授到学习

大数据技术让信息和知识的获取变得更加丰富,学生学习知识的途径不仅仅局限于课堂,法学高等教育的任务和目标已经从传授知识转向提升法律思维、坚定法律信念和反思法律行为。通过大数据技术植入的智慧法学教学情境模式导入,让学习者置身于数据化、概念化的教学情境中,使概念化、抽象化的法学知识与具象化的法学现实生活相联系,知识学习不再仅仅是法学课堂学习的关键要素。课程教学也因为大数据的助力可以做到一生一策,让学生在学习已有法律知识点的同时,更加凸显问题的个性化、特色化解决方案,激发学生的想像力和创造力。目前国内的高校法学院已经开始探索法学学科基于大数据的渐进融合,但这种基于兴趣培养和科普介绍式的学科培养方式具有局限性。只有在学科专业设置方向上开设 “法学+大数据” “法学+人工智能” 等学科交叉融合的人才培养项目,激发并引导学生专业学习热情才是课堂教育范式转变的关键。

(二)课程体系的系统构建:
“新文科” 人才培养体系

新文科突破了现有文科人才培养的学科专业限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文科与工科、医科等各学科专业之间的交叉,对文科人才培养的基本理念、目标定位、组织形式、课程体系等重新认识或实现结构重塑[8]。

“在大数据时代,社会需要更多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新文科建设不仅要推进学科交叉、融合,还要推进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生物科学、信息科学等众多学科在更深层次上的交汇融通。”[9]基于此,大数据时代法科生的培养理念与新文科的内涵建设高度契合,大数据时代的立法、司法、执法及法律服务都发生着深刻变革,这种变革对校园内的法学高等教育直接催生了 “法学+大数据” 交叉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在法学现有的课程体系中,还可以考虑增设人工智能伦理等教育课程,因为一切技术都应该是服从或服务于教育教学本身,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不能改变,尤其是在技术泛化的背景下,这种坚守的初心更不应改变。

(三)教师角色的重塑:强化转型意识

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教师教育教学方式发生了较大改变,教师角色也意味着需要重塑。美国哲学家、教育家约翰·杜威曾说过:
“如果用昨天的方式教今天的学生,我们就毁了他们的明天。”[10]教育在发展的历程中总有变与不变的部分,而大数据带给高等教育的最大改变在于学习中心从教师教转化为学生学,即海量信息让教师不再是惟一的知识输入者。大数据时代的法学高校教师充满无限的主观能动性,具备巨大潜能,并不会随着技术的发展而被人工智能取代,大数据改变的只是教育环境和方式,技术只是手段。因此,教师应该着重提升以下五种能力,一是通过大数据技术提升学习的学习能力;
二是管理统筹大数据信息资源的能力;
三是通过提取大数据来量化和评估学生学习效果的能力;
四是通过大数据培育学生逻辑思维的能力;
五是指导学生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开展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

(四)学生学习范式提升:
“教育+技术” 的个性化模式

个性化的学习模式能够更加充分发挥学生主体能动性,基于学生个体发展特点和未来发展潜能,满足个体的学习需求。基于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诸如数字图书馆、知识网络平台(中国知网、百度文库、维普网)、教育资源云平台让受教育者随时随地获取学习信息,知识获取从封闭走向开放,学习场所由课堂内转为课堂内外, “法学+大数据” 的个性化学习方式已经从理想转化为现实。在学习效果的及时反馈上,学生利用新媒体基于大数据平台获取教师的针对性评价反馈;
在法学实践教学反馈上,采用自评和小组互评等多维度评价方式促进个性化学习模式,这种即学即用即反馈的大数据教学环境构建了一个集成的教学环境。

(五)人才培养理念的更新:重新设定人才培养目标

大数据时代的高等学校法科生培养必须打破传统法学教育范式的桎梏,促进法学与大数据的交叉融合。基于应然层面,人才培养理念的培育是人才培养目标能否实现的价值所在;
基于实然层面,人才培养目标的践行是人才培养理念的贯彻与落实。基于大数据技术对法学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的与时俱进,才能实现对法学高等教育组成要素的重组,实现理念和目标的 “导教” “导学” “导行” 功能。基于此, “法学+大数据” 的培养理念,培育文理科交叉融合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关键,即学生不仅需要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还能够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案情分析、法律咨询和案件管理等。大数据与其他技术手段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数据” 二字,经历数据挖掘、跨界融合等阶段,法学高等教育应该遵循更加积极的姿态以应对大数据技术的发展。

(六)科学多元的评价体系建立:注重过程化考核

法学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的变革必然引发评价体系的更新,在大数据时代尤其明显,法学人才培养的现实需求是改革考试制度和建立评价机制。法学传统教育评价机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学生考核忽视过程和实践能力养成,更倾向于单一的试卷化考核方式;
二是教师科研指标考核和评聘的指标过重,致使工作实际中轻视教学而更加关注学术能力养成;
三是标准统一化的评价体系不利于复合型、创新型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新型的评价体系应更加注重对学生自我学习能力、知识实践应用、在线交流协作等综合学习效果的应用。当前基于大数据交叉学科建设背景下,各高校仅达成了培养理念的共识,而在人才培育的具体践行上仍有一定差距。

(七)教育教学方式指向:关注学生发展

学生学习发展的趋势是培养一种主动探索学习的态度和跨学科学习的思维,并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大数据时代的海量信息和资源更是向人类学习发出了挑战,需要不断提升运用大数据、分析大数据的能力,在此过程中,教师最主要的职责就是提醒学生进入主动学习的状态,变 “要我学” 到 “我要学” ,即 “以学生为中心” 的教育理念。基于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指向,法科生大学毕业后并不意味着法学教育学习的结束,而是基于学科发展特点和学生学习方式开始的新阶段。就司法实践来说,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和信息化建设同样需要运用大数据才能研判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和司法决策、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以司法实践为例,教师可以根据司法审判的大数据引导学生挖掘数据背后的法院审判执行、法律法规实施等多重信息,这种基于实践的教学方法有利于帮助学生在自我挖掘的过程中快速获取真正需要的信息,朝着个性化、多元化、智能化的关注学生发展态势演进。

(八)教学内容体系趋势把握:注重与时俱进

传统的法科生招录对象主要以文科生为主。随着学科交叉融合的不断出现,大数据技术场域下的法科生教育需要大量的理工科背景知识人才。因此法学高等教育教学内容体系需要与时俱进,做到因人而异。对于文科背景的法科生,基于其后续法律职业行为中的技术问题可以依靠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因此只需要了解大数据技术的基本框架结构。而对于理工科背景的法科生而言,基于其在数字信息中的相对优势,可以更多讲授计算机学科知识,以有效避免因为技术漏洞而突破的法律底线。在高校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学生通过大数据技术不断获得教学的参与感和话语权,教师适时地调整授课内容和方式,以引导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学习习惯,激发学生法学学习的内在潜能。学生在此过程中不断地丰富个体的学习资源,通过大数据专业性对比和海量信息挖掘,形成知识和信息传播的高效流转过程。在此过程中,仍然需要法学教师对教学过程进行把控和引导,以面对学生认知尚不完全成熟的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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