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调解机制在离婚冷静期中的切入——以《民法典》第1079条为中心

李伟,李美君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当前,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的案件屡见不鲜,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1》统计:2000至2020年,我国离婚人数从121.29万对增长为433.9万对,离婚率已由2000年的0.96‰上升至3.09‰。[1]为改善这一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尊重夫妻双方意愿的前提下给出冷静时间,使其理性对待离婚问题。但是在此期间,我国并没有设置完备的配套措施和妥善的第三方沟通机制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将家事调解机制切入到离婚冷静期制度中,能够促进夫妻有效沟通,妥善运用冷静期制度,从而避免冲动离婚、草率离婚情形的发生,最终实现降低离婚比率、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目的。

为化解婚姻危机,预防冲动草率离婚,助力文明、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我国2020年颁布《民法典》,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即当事人双方申请登记离婚,须经过为期30天的冷静期。同时,《民法典》第1079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这一事项。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来,获得了群众的广泛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仍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一)我国家事调解机制的制度现状

我国没有专门设置家事调解机制,也没有独立的家事法院、家事法庭等机构,离婚冷静期内对于家事调解的适用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家事调解的应用仅局限于诉讼离婚案件中。《民法典》第1079条并未对“有关组织”的范围进行释明,对于没有进行调解的案件,也没有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和救济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提出,对于能够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婚姻纠纷和家庭纠纷,应当先行调解。目前,调解的优先性仅在离婚案件中得以实现,除诉讼离婚外,其他婚姻纠纷等家事纠纷是否先行调解的弹性空间很大,[2]在夫妻协议离婚中,即离婚冷静期内并没有明确规定调解前置。

(二)我国家事调解机制的效果评析

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传统的化解纠纷的重要方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随之提高,针对各类纠纷大都会选择起诉的方式。因此,法院发挥了很大的调解作用,其他主体的调解比率偏低,发挥的作用较小,但从整体来看,整个调解制度在解纷机制中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婚姻家庭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和私密性,导致婚姻出现裂痕,最终走向消亡的原因也不尽相同。基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家事调解在缓解婚姻纠纷矛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家事调解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

第一,未能科学合理的安排家事调解的时机。国外在处理案件时,基本上是在诉讼前进行调解,而我国采用的是进入诉讼后以审判法官为主导的调解模式,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法官决定启动的调解。[3]诉讼的对抗性使家事纠纷的矛盾更加凸显,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性,因而此种情况下的调解,大多也以失败告终。

第二,没有明确规定并践行家事调解的优先性。在立法上来看,我国对离婚案件规定了“应当先行调解”,但是通过仔细分析法条不难看出,“应当”一词在此处并没有“强制”之意,因为目前的法律并未规定法官“必须”对家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没有“强制”的制度和配套措施。[3]综上所述,我国的“应当”仅仅是非强制性的,倡导性的“应当”,在这样的境况下,调解的宗旨和目的很难实现。

第三,未能做到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当事人是自我利益的最佳发现者,是否调解、调解达到何种程度,都应当由当事人自主作出决定。目前我国的调解都是由法官进行主导的,调解的达成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影响和干预。是以,调解制度的核心所在,应当是调解过程中能否做到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4]唯有如此,才能使离婚案件得到最妥帖适当的处理。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来的效果评析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以及适用均建立在尊重离婚自由原则的基础上,但是离婚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应当是“相对的自由”,[5]离婚自由应该且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社会秩序的限制。而且,离婚冷静期制度不是对权利、对自由意志的限制,而是对程序的相对限制,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使得非诉讼状态下的婚姻解除机制愈加规范,愈加合理。

一方面,冷静期制度能够引导当事人审慎考量离婚决策,明确要求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应当对离婚行为认知达到理性程度,[6]并应对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产生的不利影响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充分考虑,达到冷静理性离婚之效用。另一方面,由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当事人离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会增加,毫无疑问提升了离婚的难度,让当事人不得不谨慎思考对待。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之前,只要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地表达了离婚的意愿,妥善处理了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就应当办理离婚登记,[7]数十年来,登记离婚“当场领证”深入人心,低成本的离婚现实使人们更容易舍弃肩负的责任,去追求自由。也正因此,冷静期制度的设立能够更好地规制、引导夫妻积极处理婚姻中的问题,促使夫妻双方对家庭负责。

离婚冷静期在发挥积极效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民法典》中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期限固定,并没有根据实际需求给予其弹性空间。比如,应当将夫妻有无子女这一情况作为设立冷静期期限的标准之一,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而言,可以为其设置更长的冷静期期间。[8]其次,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需要健全的配套措施加以保障。日本家事法以恢复人际关系为出发点确立了家事调解制度和“家事调查官制度”,[9]韩国成立了家事法院,对家事诉讼进行专门管辖,并将“调停”作为家事审判的前置程序,交由调停、调查的专业人员负责。[10]而在我国,离婚冷静期配套制度目前是匮乏的。

冷静期显然和婚姻正常期间大不相同,夫妻双方形式上虽然仍是婚姻关系,但是处于准备离婚的阶段。在此期间,双方关系势必比较僵硬,此时欠缺第三方沟通机制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无法有效缓和双方关系,而家事调解的切入恰好弥补了这一空缺。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欠缺第三方沟通机制

离婚冷静期间,夫妻处于准备离婚的阶段,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关系也应发生相应的变化,而父母亲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切身权益。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并没有对冷静期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规范,[11]也没有相应的沟通机制进行引导和调解。具体来看,这种沟通机制的欠缺主要体现在离婚冷静期内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财产关系、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三个方面。

在夫妻间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夫妻人身关系是基于彼此的配偶身份而存在的,冷静期虽然不会直接导致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但具体表现形式和内容一般会有所变化。就夫妻之间的同居问题而言,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说,夫妻仍需遵守践行同居义务,但由于在离婚冷静期状态下,婚姻处于动荡状态中,通常会出现一定比例的分居情形。其次,处于冷静期间的夫妻双方仍须互相遵守忠实义务,如若因婚姻状态未定而出现违背忠实义务情形,会使得夫妻感情进一步遭到破坏,对婚姻生活的恢复产生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无过错一方能否据此提出赔偿,赔偿的标准又该如何确定;
另外,无过错一方能否据此提出终止冷静期、直接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这些问题都有待明确。[12]再次,在夫妻双方的家事代理权方面,为避免冷静期内一方滥用代理权,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发生,应对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进行适当的约束。如果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一方擅自处置共有财产,导致另一方的财产或利益受到损害,则滥用代理权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离婚冷静期内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在婚姻关系内,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扶养义务是法定的生活保持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会因为处于冷静期内而不复存在,生活中双方仍需彼此照应,互相帮助。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请求给付抚养费用。其次,并未对冷静期内个人所得财产的性质进行明确,若认定冷静期内的个人所得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或会产生侵犯另一方财产权益的风险。最后,夫妻双方有权据其配偶身份相互继承遗产,但冷静期间异于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冷静期内死亡的,另一方能否依其配偶身份而自然的享有继承的权利?应当遵循何种原则才能使其他继承人得到合理的补偿?冷静期制度的存在又是否会导致继承权的中止?中止后又会引发何种后果?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厘定。

离婚冷静期内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方面。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构成单位,作为人们赖以生活的主要场所。夫妻应当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温馨、幸福、友爱的生活环境和成长空间,与儿童有关的一切行动,都应当遵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父母对于婚姻的决断不仅关系到夫妻自身利益,更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密切相关。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未充分考虑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尤其是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来说,应慎重思忖设定离婚冷静期“弹性期间”以及配套设施,依此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13]同时,离婚冷静期内,父母之间关系紧张,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为使儿童能够生活在温暖的家庭环境中,避免因父母关系不洽而造成的消极影响,冷静期内夫妻应积极主动协商,决定子女是否跟随其共同生活。

由此可见,离婚冷静期的婚姻家庭关系处于一种特殊的不稳定状态,因此有必要及时切入第三方沟通机制,协调这一特殊期间的夫妻人身财产关系,缓和夫妻婚姻关系,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从而更好实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初衷和实际效用。

(二)家事调解是离婚冷静期间夫妻沟通的重要载体

《民法典》1077条规定了当事人须经过“三十日”的冷静期方可离婚,但是并没有设置相应的配套措施以及调解机制,这导致夫妻双方消极度过冷静期,并不能积极地解决婚姻问题,使得冷静期设置的作用大打折扣。众所周知,冷静期内不能仅依靠夫妻自身的力量化解矛盾,此时应当有第三方介入,在当事人之间合理调解,平缓双方情绪,引导双方冷静思索,最终达成一致目标,更好地实现冷静期的目的。

1.调解切入有助于夫妻双方深入分析问题

人际交往中,总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存在,情感因素对人际纠纷的影响很大,婚姻关系中更是如此。虽然双方的争议是以权利和利益为外在的表现形式,但问题的根源仍然在于情感的疏离。夫妻双方申请离婚,进入离婚冷静期后,带有情绪的独立思考必然具有局限性和自我性,当事人不但不能做到冷静思考,甚至会陷入自我矛盾的深渊。

调解工作中,调解员通过交流,深入了解双方纠纷的焦点,循序渐进的帮助当事人找到婚姻纠纷的症结所在。当事人也能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在发现问题的过程中切身的感受到配偶的情绪变化。调解具有改造人类的“独特潜力”,这种潜力源于其对双方均给予“赋予和认可”的能力,通过调解,能够引发当事人道德的“升华”。[14]这种道德升华有助于夫妻双方彼此共情,充分正视并积极改变自我存在的问题,为日后和谐的婚姻生活奠定基础。

2.调解切入能引导夫妻双方实现有效沟通

调解会针对不同的婚姻情况进行,调解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双方的有效沟通。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不愿意当面进行沟通、或者沟通时情绪激动,这样的沟通不但不能解决问题,甚至还会不断激化矛盾。调解不仅能够使当事人剖析问题,还能够引导当事人共同面对问题,实现有效沟通。

婚姻家庭关系的调解以求和为目的,但是不以劝和为唯一目的。调解员在进行调解的时候会探寻到当事人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并充分给予尊重。一方面,针对冲动型离婚,即有感情存在并有希望复合的夫妻,帮助二人设立和好的共同目标,充分认识到对方诉求,并积极行动,顺利度过冷静期。另一方面,对于互不退让,坚定决心要离婚的夫妻,通过调解,帮助其认清自己所做的选择,鼓励他们就夫妻财产、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处理,避免日后争端。

3.调解切入有助于对未成年子女实行专门保护

在离婚成为常态的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陷入父母间的矛盾纠纷之中。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儿童是失语群体,即儿童的权利常常被遗忘,因此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15]有时甚至会成为父母离婚中争夺财产的工具和筹码。

离婚冷静期在一定期间内阻止了夫妻立刻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无法减轻父母离婚的行为对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未成年人是有感情的独立个体,并不是父母的附属品,而且儿童的心理是敏感脆弱的,当面对父母分崩离析,互相撕扯的场面时,会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受到严重侵害甚至难以恢复。将家事调解机制运用到离婚冷静期,专业调解员既可以对夫妻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使其慎重考虑子女抚养问题,必要时强制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事由达成合意,以确保子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16]同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倾听子女的声音,了解子女的需求,必要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

法具有指引和导向功能,不论离婚冷静期制度,还是家事调解机制,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众的婚姻观念和行为,最终实现化解婚姻矛盾,构建和谐家庭的目的。

(一)二者以限制冲动离婚、恢复夫妻关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近年来,我国人民的婚姻观念、家庭归属感都有了很大的改变,婚姻的稳定性受到冲击,离婚日渐成为社会常态。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1》数据显示,2000至2020年,离婚人数从121.29万对增长为433.9万对,二十年间,离婚人数增加了312.61万对,在离婚人数不断上升的同时,复婚人数也在持续增长,仅2017年一年,进行复婚登记的就有40.98万人。[1]由此可见,我国正处于高离婚率和高复婚率并存的现状。关于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复婚的原因同样如此,但不可否认的是既然选择复婚,一定有情感因素的存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因琐事产生冲突,冲动之下草率离婚,但冷静之后发现情感依然存在,选择复婚的案例。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为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过程中设置的一道“门槛”,这一“门槛”可以为当事人冷静思考提供时间和空间,从而避免草率离婚、冲动离婚。家事调解机制的存在,同样是为了缓和夫妻关系,通过第三方的积极中立调解,促使当事人能够冷静思考,以审慎的态度、理性的方式对待婚姻中出现的问题。

(二)二者在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相契合

妥善处理夫妻间的问题,构建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离婚冷静期是为危机婚姻当事人创设的情感疏通的机制,调解则是架起情感疏通的桥梁,通过采取适当、可行的配套措施,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情感修复,[17]促进夫妻关系的复原,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样,调解能引导夫妻当面进行沟通,鼓励双方商谈未成年子女的有关事宜,正面审视婚姻中出现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间的冲突不仅包括现实利益冲突,更包含了情感和需求。因此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为亲情留下空间和余地,不能以对待陌生人的行为模式来对待婚姻关系。[18]家事调解机制的适用使双方能够在平和的状态下进行有效沟通,尽可能维持和谐的商谈氛围,避免产生其他的社会或家庭问题。

(三)二者相结合符合家事审判改革的理念宗旨

婚姻家庭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以及婚姻状态的不稳定,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2018年出台了两份司法文件,2018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下称2018年《意见》)。以此回应民众对构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呼吁,助力推动司法改革进程。

2018年《意见》第40条对家事调解进行了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和案件进展,对当事人进行家事调查、心理疏导、调解等工作。在家事审判中,家事调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婚姻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冷静期内,共同助力婚姻关系趋向稳定发展。综上所述,将家事调解引入到离婚冷静期制度之中,符合家事审判改革的理念。

为了实现离婚冷静期的特殊价值和功能,最大化发挥家事调解机制在离婚冷静期内的效用,有必要在实体和程序上进行家事调解机制切入冷静期的制度构建,尤其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家事调解的切入具有更紧迫的意义。

(一)确认可以适用家事调解制度

虽然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家事调解法,但不论是新出台的《民法典》,亦或是最高人民法院,都对家事调解进行了规范。《民法典》第1079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健全家事调解、回访帮扶、心理疏导等机制,推动家事审判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完善家事诉讼制度。

民政部、全国妇联于2020年8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对夫妻进行专业的离婚辅导。应当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社区以及妇联等处设置“婚姻家庭辅导室”,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有需求的夫妻提供相应服务,比如心理疏导、情感修复、纠纷调解等。应当积极探索化解婚姻危机的有效举措,积极运用“互联网+”服务模式,以“云调解”“云辅导”等线上平台组织进行婚姻家庭工作,进一步拓宽服务范围,延伸辅导内容。要不断创新引导的方式,通过运用身边事、身边榜样来净化社会风气、实施家庭教育,推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明晰调解的实体规范和具体制度

1.明确《民法典》第1079条“有关组织”的范围

《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在以往的研究中,大多是对《民法典》第1079条关于诉讼离婚的条款进行解释,鲜少有对于“有关组织”的解读,应当明确“有关组织”的范围,并使之得到切实的践行。

例如,在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规定中,《民法典》第36条明确规定了“有关组织”的范围,并指出民政部门作为保护被监护人的最后一道关口,在其他个人和组织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时,必须向人民法院进行撤销申请。无救济则无权利,家事调解机制要落实到实处,应当参照《民法典》36条之规定,明确有关组织的范围,在夫妻双方慎重考虑夫妻关系以及离婚行为的同时,使其能够有选择性的得到有关组织的调解疏导。

2.建立专门的调解机制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经设立了的“调解工作室”,专门对婚姻家庭纠纷进行调解工作。2020年7月21日,桃江县走在前沿,设立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该工作室包含部门领导、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心理咨询师等不同主体,主要针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同时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设立专门的家事调解工作室,有助于当事人深入探析婚姻问题产生的根源,对感情尚未破裂的夫妻进行积极引导,最终帮助其重归于好。

3.设立调解回访帮扶制度

为检验冷静期的实际效用,可以考虑设置事后回访帮扶机制。在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家事调解工作室可以就夫妻关系是否有所缓和进行回访。回访既可以了解夫妻之间的情感状态,还可以督促夫妻双方相互包容谅解,调解员可以根据现实情况进一步调解,尽最大努力让双方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存续。

就回访次数而言,可根据当事人在冷静期内的情感修复进程来确定。就回访内容而言,第一,应对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内的具体行为以及表现进行了解,比如是否存在遗弃、家暴、出轨等严重过错行为。第二,需要掌握夫妻对修复婚姻的态度和期待值,经过一段时期的冷静思考,双方是否有重归于好的意愿及各中缘由。第三,还需要了解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上是否已达成共识。[19]做到有针对性的回访,如此方能达到回访之效果。

(三)完善细化程序规则和调解流程

1.规定调解地点

调解的进行和成功离不开健全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将家事调解切入到离婚冷静期,应当建立相应的规则,明确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寻求调解帮助时才能有迹可循,有的放矢。

就调解地点的确认而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家事调解工作规程(试行)第14条明确规定,调解应当在法院进行,或者可以在受委托的调解组织的办公场所进行,同时明晰了受委托的调解组织的范围,包括妇联、团委、民政部门等。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家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3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家事调解员开展工作设置专门场所。可以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派出法庭等场所开设调解窗口,安排家事调解员进行工作。离婚冷静期间可以借鉴人民法院的规定,调解工作可以在有关组织成立的家事调解工作室进行,也可以在社区调解工作室进行。

2.明确调解主体保持中立性

调解是以当事人合意为前提进行的,当事人的意愿是推进调解进程的核心。[20]调解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对相关争议事实进行调查,了解当事人诉求,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协调并寻求利益平衡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以促进纠纷和解。家事调解作为一种家事纠纷解决方式,“中心机能”应当是对人际关系的妥善调整。家事纠纷中当事人的关系具有延续性,即在纠纷解决后,不论双方所处的关系状态如何,仍会存在诸多联系。[21]因此只有坚持中立的调解态度和立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才能真正实现调解的目的。

3.推进调解与诉讼连续运作

加快构建专门家事法庭的进程,应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需要先行进入调解程序,且调解必须由专门的调解机构和人员进行。对调解成立并达成协议的夫妻,应制作调解书,并承认调解书的法律约束力。反之,对于调解未能达成的情况,应当制作“证明书”,用以证明调解事项以及调解结果。此外,还需为“证明书”设置一定的期限,在此期间内,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持此“证明书”就该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22]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法官可以依据案情再次启动调解。

(四)整合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调解队伍

1.发挥社会组织的调解作用

社区是与家庭关系最为紧密的机构,是解决家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23]社区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的联动下,积极建立家事纠纷调解工作室,对离婚当事人进行情绪疏导,促使当事人冷静理性对待婚姻。2020年9月,松阳县妇联会同县司法局等部门,深入群众,服务妇女,在婚调委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将妇联维权工作与家事调解机制建设有机结合,为推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实践中,妇联工作者更能做到精准把握纠纷的症结所在,当地妇联工作者积极参与调解工作,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妇女对调解的信任度,女方也愿意打开心扉,接受来自“娘家亲人”的劝解调和,最终使纠纷得以化解。

2.组建心理咨询疏导队伍

针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一系列心理问题,引入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机制,组建心理咨询疏导队伍。在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社区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工作室,咨询员可在当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以及专业心理咨询师中进行邀请选任。同时,咨询员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秉持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问题的理念进行心理咨询疏导工作。对当事人进行疏导沟通和家庭教育,协助分析当事人面临的境况,厘清化解问题的思路,助力当事人顺利走出心理困扰。

3.创设互联网线上调解模式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在家事纠纷化解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网上在线调解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既能提高调解效率,又能提高当事人的接受度,为顺利调解打下基础,使得离婚冷静期间能够平稳妥当的度过。尤其是在疫情当下,隔离成常态的今天,线上调解不失为一种操作便捷、效率更高的调解措施。早在2020年9月,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五女店法庭就已组织当事人进行过线上调解,指引当事人选择合理的解纷方式、妥善处理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民政部门等有关组织建立的家事调解部门也可以参照法院的“云调解”模式,对冷静期内的夫妻进行调解。

我国已经正式迈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中增设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以及相关的家事调解制度,都凸显出我国对家事纠纷处理的谨慎和重视。不论是在恢复夫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的理念上,还是在降低离婚比率、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上,家事调解机制和离婚冷静期制度都是一致的。将家事调解切入到离婚冷静期制度当中,能够助力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积极解决纠纷,缓和矛盾,更好地促进降低离婚率这一目标的实现。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并合理运用冷静期制度,同时明晰家事调解的切入路径,细化程序规则和调解流程,努力化解婚姻家事领域产生的各类纠纷,达致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进步发展。

猜你喜欢 家事民法典纠纷 家事调查报告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探析荆楚理工学院学报(2022年1期)2022-10-31民法典诞生云南画报(2021年1期)2021-06-11误帮倒忙引纠纷好孩子画报(2021年3期)2021-04-02延平区推动婚姻家庭 矛盾纠纷化解海峡姐妹(2020年7期)2020-08-13中国民法典,诞生!金桥(2020年7期)2020-08-13民法典与“小明”的故事恋爱婚姻家庭(2020年6期)2020-07-04民法典如何影响你的生活?新民周刊(2020年19期)2020-06-08纠纷调解知多少证券市场红周刊(2020年3期)2020-02-04我们在法国遇上借房纠纷华人时刊(2017年15期)2017-10-16把家事做好新东方英语(2016年10期)2016-10-09

推荐访问:民法典 家事 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