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资本运作的伦理原则

魏则胜,杨慧芝

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框架内,文化是指人类精神生产所创制的直接用来满足人类精神存在与精神进步所产生的各种需求的精神产品。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通过文化价值的发现和运用,将文化当作获取某种利益、达成某些目标的手段或工具的权力,称为文化权力,拥有文化权力的主体称为文化权力主体。文化权力主体在运行其文化权力进行文化生产、文化传播和文化消费时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权力、财力等资源构成文化资本。文化资本来源于文化资源,但是文化资本与文化资源并不相同。只有人力资源、物质资源、精神资源以及资金等要素投入到精神生产过程,成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等活动的支持条件,文化资源才转化为文化资本。文化权力主体在文化资本的循环与周转的不同环节的资源投入,产生了文化资本的多种形态。在文化生产领域投入的资源构成文化生产资本;
在文化传播领域投入的资源构成文化传播资本;
在文化消费领域投入的资源构成文化消费资本。文化资本的主导者进行文化生产、文化传播以及文化消费的行为应该遵守特定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则,这是文化对于个体精神结构的完善以及社会公共精神结构的发展所必须承担的道德责任。

文化集体主义原则是指文化权力主体在配置文化资本时,应该优先将文化资本运用于那些出于完善公共精神结构和个人精神结构、出于人类长远利益考虑、出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而进行的文化生产、文化传播与文化消费行为。文化集体主义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保护那些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而进行的文化生产、文化传播与文化消费的行动主体,并为他们实现文化行动目标尽可能提供保障条件;
在文化资源有限以及文化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境遇中,拥有文化资本投入决策权的文化主体,应该将文化资本投入到那些出于完善个人精神结构和公共精神结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进行的文化生产、文化传播和文化消费行动中;
对于那些出于完善个人精神结构和公共精神结构而进行文化生产、传播和学习型消费的文化主体,如果他们缺少文化资本支持而无法获得足够的文化资源以支持自身的文化行动,文化资本主体应该给予他们必要的支持和保护,为他们进行文化创造、文化传播和文化学习提供保障。这是文化集体主义原则的具体阐述。文化集体主义原则并不是将文化资本归属于私人还是集体当作评判文化资本正义与否或高尚与否的标准,而是将文化资本投入方向的选择作为评判文化资本行动是否正义或高尚的标准。

为什么要将文化集体主义设置为文化资本行为所要遵循的伦理原则?根源在于一个社会文化资源分布的不均衡状态以及文化资本投入方向的不确定性。文化资本主要由公共权力主体掌控,任何公共权力主体的行为都具有公共性,区别在于公共权力运用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还是代表特殊利益集团,是为哪个特殊团体服务还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因此,文化正义需要文化集体主义作为伦理原则,指导和约束文化权力主体的文化资本投入行为,使得文化资本成为个人精神结构和公共精神结构不断完善的条件保障,成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进步力量。

文化集体主义原则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就是个人文化利益与集体文化利益的冲突问题。文化集体主义是一种集体主义原则框架内的特殊类型。一般或普遍化的集体主义原则这样表述:集体利益优先,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要为集体利益做出让步和牺牲。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个体存在于集体当中,只有集体利益得到维护,个人利益才有可能得到根本保证。但是人们在理解集体主义原则时出现了观念分歧,尤其是有观点质疑“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的观点。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这个论断的成立需要一定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此处的“集体”只能是人民,而不是哪个特殊利益集团。因此,集体利益实际上就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个人作为其中一员,个人利益在集体利益中得到保护和实现。如果个人利益需要为集体利益做出牺牲,集体需要以某种方式给予个人利益必要的补偿或保护,这是公正原则的体现。集体主义原则并不排斥公正、平等等核心价值观。集体主义原则与其他伦理原则有机结合,才有可能得到广泛认同,才有可能在现实生活中转化为实施细则。由于抽象了具体价值关系以及具体行为,集体主义作为伦理原则与那些调整具体价值关系中的各种行为的具体规则是有区别的。之所以出现一些对集体主义原则的误读,原因就在于有人将集体主义原则当作具体价值关系中规范特殊行为、解决个案问题的细则,以至于得出集体主义原则不切实际的错误结论。集体主义只是一个宏观原则,需要在价值关系中结合具体情境,转化为实施细则。

文化集体主义原则主要用来调节个人与集体的价值关系,以伦理方式解决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在文化价值关系中发生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文化价值关系中个人物质利益与集体物质利益的冲突。冲突发生的根源在于行为主体只是将文化当作获取某种物质利益的工具,所关心的不是文化对于精神结构的完善,而是如何通过文化资本运作获取物质财富。这一类冲突的解决方案遵从一般集体主义原则关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的解决方式。二是某些文化资本运作主体的物质利益与他人和集体的精神利益发生冲突。冲突发生的原因在于某些文化资本的生产目的不是为了个人精神结构和公共精神结构的完善,只是将文化当作商品,将个人和集体当作文化资本运作的工具,目的在于为自己获得某种形式的物质利益而运作文化资本。对这一类冲突遵循文化集体主义伦理原则提出的解决方案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以文化资本的伦理目的约束和指导文化商业资本,从动机阶段完善文化资本进行文化生产、传播和消费的目的;
第二层次是以文化契约原则引导文化商业资本的生产目的。如果文化被当作商品以获取经济利润,就需要市场交换的成功作为条件,因此,其他市场主体是否愿意与文化商业主体发生价值关系,决定了文化商业主体能否成功获得预期的物质利益。文化商业资本在文化价值关系中获取物质利益的条件是其他文化权力主体基于契约的文化合作关系,如果其他文化权力主体没有对文化商业资本的行为予以认同和接纳,文化商业资本则难以兑现物质利益预期。文化集体主义原则以“效果控制”的方式,倒逼文化商业主体必须将社会个体以及集体的精神利益纳入文化资本运作目标中。三是个人与集体发生精神利益冲突。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精神利益冲突体现为文化资源分配引发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不一致现象,冲突的本质是精神利益实现条件的短缺。这种冲突的解决方案应该遵循文化集体主义原则,即个人服从集体,个人精神利益需要服从集体精神利益的需要。但是,施行这个原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集体是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集体,以为人民服务作为集体行动的宗旨,且能够以公正的方式对待每个人,尤其是那些为集体精神利益做出牺牲的个人。集体主义原则以个人的自主、自愿以及自觉作为主体条件,在个人不知情、不情愿或不能自主的情况下,集体主义作为伦理原则无法有效起作用。任何打着集体主义旗号却实质上代表某个集团特殊利益的行为,都不能以文化集体主义作为伦理原则来要求个人精神利益服从集体精神利益。

文化集体主义的实现难度要比一般集体主义原则小很多。相同的文化文本信息,不仅可以为集体所有即成为公共精神结构或集体意识,而且可以在付出很少代价的情况下转化为个体所有,成为个体社会意识或个体精神结构。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文化文本的信息对外输入的空间与时间几乎没有界限,它可以无限放大受益者,能够同时为各种主体所拥有,这正是文化的神奇之处。因此,文化教育是人类之所以能够迅速走向文明的最大秘密,是成本最小、成效最好的发展机制。

文化先进原则是指文化资本在进行文化生产、文化传播和文化消费行动时应该生产、传播和消费先进文化,拒绝落后文化;
任何生产、传播和消费落后文化的行为,无论为了什么目的,都属于不正当的文化行为。文化先进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所有文化资本,包括文化生产资本、文化传播资本和文化消费资本,在其主体已经知道文化先进与落后的评判标准的前提下,不应该允许负载落后文化信息的文化文本进入文化的生产环节、传播环节和消费环节,而是以生产、传播和消费先进文化作为自己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任何文化权力主体在发现文化资本已经成为落后文化的生产主体、传播主体或消费主体时,有义务及时停止行动并设法处置不良后果。

什么样的文化才能被评判为先进文化?或者说,区分文化先进与落后的标准是什么?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历史进步,建立在不断追求先进文化、不断进行文化创新并将先进文化运用于人和社会的发展的基础上,先进文化是人类进步的思想先驱。

区分文化先进与否的三个基本标准是文本标准、精神结构标准以及物质生产力标准。文化文本分为叙述文本和社会文本,文本所负载的文化信息或精神要素主要有:情感;
知识,包括理论理性知识和道德知识;
理想、信念和信仰;
艺术。评价文化文本所负载的信息是否先进的依据,在于情感元素健康与否、理论知识达到的科学水平、规则与制度体系的公正与合理性、艺术作品所达到的艺术品位。评价文化先进与否的第二个基本依据是精神结构,即文化的叙述文本和社会文本所负载的精神信息是否有利于个人精神结构的完善,是否能促进社会公共精神结构的完善,从而促进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将人与人之间互为发展条件的观念植根在个人和公共精神结构中。评价文化先进性的第三个依据是物质生产力标准,物质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物质条件是人类进行精神生产、兑现各种自由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生产力的落后不仅限制精神生产,而且使得文化传播和文化消费缺乏必要的条件支持。物质生产力落后导致的公众生活艰难和贫困境遇,足以刺痛每一颗善良的心,也促使无数仁人志士为改变贫穷落后而奋斗不止。先进的文化一定是那些运用于物质生产实践中并能够提高物质生产力从而解决人类物质生活需求、远离贫穷的文化,那些能够转化为科学技术造福大众的文化。因此,生产、传播和消费的文化应该是先进文化,是所有文化资本都需要遵循的伦理原则。

文化公平原则是指文化主体所拥有的文化权力需要受到制衡,不能突破合理边界。文化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文化权力主体在运用文化资本达到某种目的包括精神结构完善目的时,不能追求文化权力垄断,不能谋求文化霸权;
文化权力主体在运行文化资本进行文化资源分配或流动时,突破阶层、地域以及物质条件限制,尽量扩大文化文本信息覆盖范围,向那些文化生产能力和文化接受能力低的社会个体或群体实行文化倾斜策略;
尽力扩大文化生产关系的范围,尽可能将更多的人纳入文化生产、传播与消费环节,提升文化主体的文化生产力和消费能力,提升全民受教育程度,尽力做到在社会公众中进行公平的文化资源分配,从而尽可能将更多的人纳入精神结构改善的行动中。或者说,文化资本主体应该这样行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让更多的人从文化资本运作中得到精神利益,推进文化成果共享,不能为了某种特殊利益而加剧文化成果分配的不均衡;
任何谋求文化霸权、不允许其他文化主体独立思考或自主进行文化选择的文化资本运作行为,都不能被视为正义的文化行为。

为什么要将文化公平设定为伦理原则?依据在于两种不平衡现象:一是文化权力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的不平衡。文化权力主体分为个人主体和组织主体两大类,即文化权力个人主体和文化权力组织主体。文化权力组织主体主要有文化权力公共组织主体、文化权力商业组织主体、文化权力教育组织主体以及文化权力家庭主体等。文化权力是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思想权力以及其他权力要素在文化领域的运用。权力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布方式并不均衡:公共权力机构拥有的文化权力一定大于个体的私人文化权力;
商业组织因为其强大的经济实力而可能拥有更多的文化权力;
教育组织机构因为其文化生产、传播以及消费环节受到公共权力以及商业资本的支持而具有强大的文化权力,且拥有文化权力的教育施行主体以及教育接受主体集中在教育组织之内,形成强大的文化合力。相对而言,文化权力的个人主体属于弱文化权力主体,无论是其拥有的资本数量,还是资本权力运用范围、影响力度,都不可能与文化权力组织主体相抗衡,由此造成文化价值关系中常态化存在的权力分布不均衡现象。这种现象存在一定的社会隐患,在人类历史上曾经造成了巨大文化灾难和思想悲剧,最终影响到人类文明进程。但是这种隐患不在于文化权力组织主体对社会总体进行文化发展规划和文化治理行为,而在于逐渐形成的垄断或控制态势对个体独立思考能力的削弱,对思想解放的阻碍,对人类精神需要不断完善的漠视,对文化担负的思想启蒙的历史重任的遗忘。

二是文化资源分配的不均衡。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因素、区域差异以及物质条件等原因,社会资源的分配存在各种不均衡现象:就全球而言,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文明发展水平不同;
就我国而言,不同区域之间的发展水平不平衡,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距较大。在文化领域也存在类似现象。文化资本具有天然的集中机制,文化消费既是一个单纯的消费过程,也有可能转变为精神生产力的提高过程。如接受良好教育的学习过程,虽然是消费文化产品,却是在生产人力资源。物质产品消费维持生命存在,同时为个体的体力劳动能力增长提供物质基础。但是,体力增长是有限的,真正的生产力革命来自知识和科学。文化消费者掌握的知识和科学技术越多,其具备的物质生产能力就会越高,整个社会的物质生产力水平就会因此得到提升;
同时,掌握了文化知识的个体,其文化文本学习能力、文化信息接受能力会得到提高,即文化素养得以提升,由此形成文化学习能力与文化资源获取能力的正相关或良性循环现象,也就是个体受教育程度与他具备的接受教育或自主学习的能力之间存在彼此支持、相互促进的关系。相反,对于那些没有多少机会接触到文化资源,或者因为各种限制而无法参与文化资本的消费环节的个体而言,由于文化水平低而限制了他进一步接受更多文化信息的能力,由此产生恶性循环或负相关关系。人类文明的进步最终依赖于社会个体文化水平的提升和精神结构的完善,文化资本的运作需要遵循文化公平原则。在社会公众中应尽可能进行公平的文化资源分配,从而将更多的人纳入精神结构改善的行动中,让文化产品惠及每个人精神世界的发展或完善。

文化资本运作行为所要遵循的契约原则,即文化契约原则,是指所有文化权力主体运作文化资本的行为,以尊重文化价值关系中的行为主体的自主、自觉、自愿为前提,通过引诱、控制、成瘾、欺骗、胁迫等手段减弱文化主体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分辨能力而得到某种结果的行为都不可接受。文化契约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文化价值关系中的行为主体必须尊重文化价值关系中其他文化主体的合法自由,在文化主体自主、自觉和自愿的前提下与其发生文化价值关系,决不能通过引诱、控制、成瘾、欺骗、胁迫等手段试图减弱文化主体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分辨能力从而获得一己之利。

文化资本行为主体是指文化权力主体,包括文化生产主体、文化传播主体以及文化消费主体。文化行为主体的自主是指文化行为主体是否参与文化价值关系。是否参与文化文本生产、流通、交换以及消费的过程,是否作为消费主体或文化信息接纳主体,由文化价值关系参与者自主决定,即是否进行文化行为的决策由他本人做出相关主张,不受他人或其他任何力量的胁迫。文化行为主体的自觉是指文化行为主体在理性思考的前提下进行文化认知,做出文化事实判断、价值事实判断、行为善恶判断、艺术与审美判断等,它以理性思考的结果作为是否参与文化的生产、流通、交换以及消费的决策基础,作为是否接纳文化文本信息输入的决策前提。自愿是指文化行为主体是否参与文化文本生产、流通、交换以及消费的过程。是否接纳文化文本的信息输入,主要是出于他的精神的存在需求和精神发展需求,出自他的心灵对于文化的渴望,而不是被其他利益关系主宰,或者被外在力量压制而成为文化资本运行的手段。

之所以称之为文化契约原则而不是文化自由原则或文化自主原则,是因为文化自由或文化自主本身不能成为伦理原则,文化自由只能作为接受伦理原则指导和约束的对象。文化参与主体的自由、自主、自觉和自愿,并不是通过文化资本运作主体的良心发现得到保证,而是通过文化主体间基于平等的价值关系经由商谈的方式达成共识,以成文或不成文的契约形式表达共识,将其作为文化资本行为的指导原则。“契约就是主体在价值关系中,经过各自的价值计算之后自愿达成的遵守行为规则的共识性协议。”[1](27)通过契约确定彼此在价值关系中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及需要承担的伦理义务,是现代社会伦理进步的标志。契约只是形式,自由、自主、自觉和自愿得到尊重和保障才是内容。

文化意愿善良原则,是指文化权力主体进行文化资本运作时,无论是为了什么样的目的,无论是准备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或方法达到目的,都应该出自善良的意愿。所谓善良的意愿,是指在自己的经验和知识所决定的判断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只能依据那些被认为是善的道理和规则去行动。文化意愿善良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文化权力主体进行文化生产的目的意愿和方法运用意愿应该经受良心的审查,对这些意愿做出善良与否的判断。无论为了实现什么样的目标,采取什么样的方法,首先要通过理性的方式审查自己的意愿:这些意愿是善的意愿还是恶的意愿;
如果认为是善的意愿,那么所谓的善,是出自自爱或其他情感因素得出的结论,还是依据公理给出的伦理原则以及伦理规则得出的结论;
如果经过理性的审查发现支配自己文化行动的意愿是恶意,那么就要用强力意志调控自己的情感、认知、观念和行动,从而保证自己不作恶;
文化意愿善良原则的最低限度是在自己的意愿里永远不要出现恶念,将不作恶当作文化行动意愿的底线。

文化意愿的善良与善良意志有一定联系,但二者有根本区别。什么是善良意志?“善良意志并不是因为它产生了什么作用或完成了什么事情,也不是因为它适合于用来达到某个预定的目的而是善的,而只是因为它的意愿而是善的,即它自在地是善的,并且,就其自身来看,必须被评价为比任何仅仅只是有可能用它来实现有利于某种爱好的东西,甚至可以说有利于所有爱好的总和的东西,都无可比拟地要高得多。”[2](12-13)可见,在康德看来,善良意志只是因为自身意愿为善,不需要任何外在因素支撑而成为自足的无条件的善。但是,文化意愿的善良与此不同。文化意愿是有条件的,即它是因为文化行动而产生的意愿;
此外,文化意愿的善良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是基于文化行动的目的、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而进行的判断。文化意愿的善良和善良意志一样,注重于从人的动机出发设计伦理原则,希望从开端就规划好行为的善良逻辑,但是,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文化意愿的善良原则将文化资本主体的行为目的、方式以及结果在认知能力可及的范围内纳入理性审查范围,基于伦理之公理和伦理之规则来判定这些行为目的、方式以及结果是否善良,从而将文化资本主体的行动动机和行动结果全部纳入善良范畴。

文化权力主体通过运作文化资本试图实现各种目的,体现文化权力主体的合法自由,但是,这种文化自由必须受到伦理原则的指导和伦理规则的规范。文化资本的本质是人的文化权力和文化自由的运用方式,反映不同主体之间的文化价值关系,文化资本所要遵循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则,实质是文化资本运作主体在文化价值关系中的相关行为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则。个人精神结构完善与社会公共精神结构的发展是伦理为文化资本运作行为预设的目的,实现这个预设的伦理目的所需要的条件,就是文化主体在运作文化资本以追求各种价值时必须遵循基本伦理原则,即文化集体主义原则是文化资本运作的总原则,居于基本原则的核心;
文化先进原则确定文化资本运作的方向,只有先进文化才是能够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文化,才是具有道德属性的文化;
文化公正原则是文化资源得到公正分配的保障,避免文化的贫富分化走向极端;
文化契约原则是文化主体性的延伸,是社会个体的文化权力得到尊重和保障的体现;
文化意愿善良原则是从主体德性的角度,为文化资本运作的伦理原则的实现提供德性保障。这五个伦理原则为文化资本运作行为装载道德指南针,使得文化的存在与发展始终是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积极力量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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