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文明之解析

李潇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1996年一位名叫塞缪尔·亨廷顿的美国学者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中,认为中国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伪装成国家的文明[1]。这指出了中国上下五千年历史文明存在的客观性,中华文明是人类历史上与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同为最古老的却又是唯一一个延续至今的文明。中国自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大一统以后的两千余年中,虽改朝换代无数,甚至不乏非中原民族入主当权,但他们始终将这片土地上的国家视为“中国”,将自己视作中华文明的传承者。然而,一般认为,中国宪法学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宪法学在中国的发展是欧风美雨、西学东渐的成果。那么,中国现行宪法中文明究竟体现在哪些地方呢?这一问题值得探讨。

对名词概念的定义,是我们研究一切问题的基础,它使我们能够确定将要探讨问题的边界。文明与文化、宪法与国家的界定直接指向其范围与规制的对象,关乎文明与文化、国家与民族的切割,同时也在平衡着不同文明、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中国宪法文明的丰富内涵。

(一)何谓文明

1.文明的概念

究竟何谓文明?古往今来,国内国外,许多哲学家对其下过各种不同的定义,但至今仍未达成一个统一的界定。

汉语中对文明一词的表述最早可追溯到《易经》的“见龙在田、天下文明”[2]11,以及《易经·贲卦》中“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2]213。可见,中华祖先对文明的定义出自天文学,认为人类文明来源于宇宙文明,“文”与“明”相互作用推进,达到天下和洽的美好状态。英文中的文明源于拉丁文“civis”的延伸,即“civilization”,原指城市的居民,亦指市民在城邦中生活的能力,后被延伸为一种先进的社会文化发展状态以及实现这种状态的过程。由此可见,文明在中国传统文化里更像是一种高雅、美好的生活状态;
而西方对文明的理解则更具体,也更具象,类似于对行为举止的评价——更加接近于文化。但中国文明与西方文明的内涵并不一样。

2.文明与文化的关系

人们通过概念来认识、把握、理解世界,但是比概念的缺失更为严重的是对相近概念的互相误解和混淆。而文明与文化就是两个容易使人混淆、误解的词语。这两个词语,几乎随处可见,可谓是无人不知、无人不用,但是甚少有人思考二者之间的关系。那么文明与文化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厘清两者的关系对于理解文明的含义非常重要。

文明与文化的关系,不仅在国内引发关切,在国际上也有重要论述。特别是西方各国对于文明和文化的理解大相径庭。诺贝特·埃利亚斯曾经说过,在德国和英法两国,文明一词的用法和含义区别极大[3]112。德国的文明是指一些有用的东西,包括人的外表和生活的表面现象,其认为,文明低于文化,文化是最高等级的概念,是深刻精神内涵和自豪感的来源,而文明仅仅是生活的表面,不代表内心深处的内涵。英法两国的用法则与德国相反。大体上,英法两国的文明更接近德国的文化,文化更接近德国的文明。英法两国对文明一词的应用,集中体现了这两个国家对于西方国家甚至人类进步所作出贡献的骄傲感。其认为,文明的层次高于文化,文明才是民族精神的深刻体现。而在我国,对文明和文化的理解是有一定的发展变化的。过去,人们认为文明与文化是近义词,可以相互转换,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现在,人们普遍认为文明与文化是不同的,二者存在微妙的差别,绝对不可以相互替换。相比较而言,文化的含义是相对较为固定的,而文明的含义却在不断地变化、发展、丰富。至今,甚至倾注了人类的某种伟大梦想。

总之,文明一词的本质内涵一直处在演变过程中,最开始表现为考古学家与历史学家的专业术语,指城市的出现以及物质遗存;
之后发展为人类生活中的卫生习惯以及行为礼仪;
今天,人们赋予文明更深层次的发展内涵,即人类在漫长历史长河中形成的精神成就以及物质活动结果。

(二)中国宪法文明

1.宪法文明文本之表述

目前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一共有8处使用文明这个词语。1982年宪法经历5次部分修改,而文明一词的使用主要是出现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1982年宪法规定“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1993年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2004年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2018年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由此可见,宪法序言对文明一词适用的历史演进,呈现出结构上成熟稳定、内容上具体明确、形式上与党的五位一体建设政策相一致等特点,暗含了文明的内涵在不断地发展丰富。在中国现行宪法中体现了中华文明和西方文明的交汇,同时又超越了西方文明框架的局限。

2.宪法表达文明之内涵

宪法文明是宪法理念结晶的智慧,即某些具有普适性的价值理念和制度。我国宪法所表达的文明是一个不断形成并发展的过程,表现为整合内部各种不同文化,吸纳来自其他西方优秀文化成果的过程[4]。因此在具备了西方文明所描述的普适性内容的同时,也打破了固有的西方文明框架,兼具有中华文明的固有本土特征,是二者相融合后升华的智慧结晶,并且在交流与融合中不断充实和丰富自己。

一般认为,宪法是西方文明的产物。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中国宪法的发展是欧风美雨、西学东渐的成果之一。因而,在讨论中国现行宪法所表达的文明时,首先需要从西方文明看起,去探寻宪法学在西方文明下的“根”,找寻中国现行宪法中所表达的西方文明价值理念和制度。

(一)中国宪法价值理念中的西方文明因素

1.对西方古代政治思想的借鉴

虽然宪法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产生的文明成果,但是其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那是人类大步跨入文明秩序的轴心时期[5]。彼时政治思想家们对相关的政治学说开始著书立说,并将早期的国家理论以及法律理论包含其中。尽管人类尚未有所谓宪法的意识,也缺乏近代意义上的立宪活动,但柏拉图、穆罕默德等学者基于自身提出的政治观,对主权、政体、法治等问题进行世界主义的文明阐释,为宪法文明的诞生奠定了基础。中国思想家孔子、老子等也基于当时国家的现状提出了自己的思想。早期中西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产生了对宪法萌芽阶段的模糊的、零碎的认识,民主专制思想虽不够系统全面,却都可以导向某种文明的世界主义,为理解现行宪法提供思想渊源。

2.对西方近代文明思想的包容

早期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无法为宪法的产生提供土壤,但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发展,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纷纷开始呼吁法治、民主、平等、人权等观念。特别是在西方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大都颁布了近代意义上的第一部宪法,由此,宪法学进入初创阶段,并且,随着资产阶级的不断实践以及诸多宪法学者的孜孜探索,宪法学愈来愈完善,最终在19世纪末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孟德斯鸠、霍布斯、洛克、格老秀斯的思想继续赋予法治、主权、政体等问题新的含义外,还讨论天赋人权问题、社会契约问题、人民主权问题等。让·博丹提出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也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6]105,这是最早的关于国家主权说的论证。之后,杰弗逊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认为,宪法是由人民的智慧制定的,并且是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的,人民的意志是政府的唯一合法基础[7]58。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人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对新宪法和建立新国家所依据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和说明[8]28,因此被认为为美国近代宪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毫无疑问,在当前中国宪法的发展中,我们可以找到上述思想的影子。现行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并且遵循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等基本原则。这些都是普适性的文明,根源于人类社会对人的价值以及人的尊严的关切和尊重,是人们对人权、平等、自由、民主、法治等的共同期望和追求,但是中国宪法文明所栖身的社会背景决定其对人权、平等、自由、民主、法治的理解并不是照搬照抄的西方式内涵,而是经过漫长的借鉴吸收,成为宪法文本背后隐含的具有独特含义的宪法价值理念,进而成为现行宪法所表达的文明。

(二)中国宪法制度中的西方文明因素

1.对西方宪法制度的借鉴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明确指出,根据执政人数的数量以及执政者是否依法行使权力为内容划分政体,将政权组织形式分为贵族政治、荣誉政治、寡头政治、民主政治和僭主政治五类,并从内在和外在两方面总结政体变迁的原因,论证它们的循环往复,其更加倾向于人治,即哲学王的统治。亚里士多德将政体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两大类,其中一类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与共和政体;
另一类包括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他强调,引起政体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是人们社会地位的不平等[9]236。西塞罗在继承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类型学说基础上推崇混合政体理论。孟德斯鸠提出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和共和政体以及最为重要的三权分立学说。美国联邦党人重点区分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并强调分权和司法审查。据此,各国在自身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政治需要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的制度。如美国实行总统共和制,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法国实行半总统半议会制。自鸦片战争以来,清政府第一次感受到来自西方文明的思潮,由此展开了在西方文明背景下艰难而繁复的立宪进程,但当时主要借鉴的是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对这两种制度均进行了实践的探索,也颁布了相对应的宪法。

2.对西方宪法制度的包容

在辛亥革命爆发以前,尽管西方的宪法文化伴随着其在当时的先进制度深深触动了彼时的中国,但中国的早期宪法学仍主要表现在对西方宪法的理解以及仿制西方宪法的模式以对中国宪法发展提出的一些初步构想上。如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资产阶级改良派比较系统地介绍了西方的君主立宪政体、议会制度等,通过比较西方各国政体的优劣,他们大都倾向于在中国建立君主立宪制。然而在辛亥革命爆发之后,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学说对那一时期产生了重大影响,之后也有学术论著相继问世。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开始,不少学者从不同的政治立场出发,对中国宪法制度提出不同的主张,实行民主共和制度以及总统制,但均只是换了名称,并没有改变封建专制的本质内涵。20世纪30年代之后,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的成果开始出现,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得到发展,大大丰富了中国宪法制度的内容。但从总体上看,近代中国宪法学研究存在明显的实用主义倾向,未能从整体和理念上把握立宪主义实质。

历经五千多年的中国政治文明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中华文化具有包容性和学习性。实践证明,完全摒弃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照搬照抄西方的政治体制是行不通的。经过近百年不懈的探索,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君主立宪制、联邦制、多党制、三权分立、司法审查等等,这些是宪法的具体制度安排或者实现机制,并不是也不可能是具有普适性的[10]。中国宪法文明就是立足于中国文明的土壤,突破西方制度文明框架对我国制度文明的局限,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宪法文明制度。因此,不同国家和民族地区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符合本国、本地区文化土壤的宪法制度,在自身现有的特点上追求多元的宪法模式,丰富世界宪法文明的内涵。

宪法既有普适性,也有特定社会的“地方性”。尽管中国宪法是在西学东渐的改革浪潮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但仍具备中国特有的中华文明。相对于西方文明的宪法普适性,中国宪法的地方性尤其突出,是在中华传统文明特有的社会结构中“生长”出来的。

(一)中国宪法价值理念中的中华文明因素

1.对中华传统思想的传承

现今世界最古老、最具有顽强生命力的人类文明非中华文明莫属,不仅因其从未中断,更因其在当下依然鲜活又生机勃勃。中国拥有璀璨文明,其政治思想也源远流长。中国古典政治理论中实际上并不缺乏与现代宪法相通的一些思想。比如《礼记·礼运》中就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在大同世界中,“选举”是必须具备的要素。尽管儒家所主张的“民贵君轻”思想并不等同于民主,然而依旧与民主有相通之处。法家强调以法治人,虽为物化的统治工具,但是明末清初黄宗羲对君主专制发起直接攻击,主张先有“治法”后有“治人”,强调法先于人,与现代法治思想不谋而合。唐朝的三省六部制与权力制约理念也有契合之处。

2.对中华传统思想的超越

诚然,发源于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政治思想对于近代的中国文化观念而言是舶来品[11]。但是一些价值观念的意义经常反映为特定社会共同生活经验的凝结,是历史文化的映射,当“民主”“自由”“法治”“权利”等价值观念从西方进入到中国社会大环境时,经常会发生一些语义上的变迁,这与中华文明形成的特定社会文化背景密切相关。比如,民主(Democracy)在西方文明下是由古希腊、古罗马以及欧洲一些城市自治等社会历史实践提炼凝结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开明理念。在传统中华文明语系下,“民主”意味着“民之主”,本意是指天子的意思,这与中华传统封建帝制的政治体制密不可分。中国历史上的“民本”,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中的“以人为本”,也不是西方文明下的“民主”,因为其出发点是以舟(即天子)为中心进行思考,而不是以人民作为出发点。但中国现代民主从“民之主”转化为了“民为主”,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民权”其实是民本和民主的嫁接。故中国现行宪法所表达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是带有深厚的民族文化基因、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传统,它充分吸收西方文明的内涵,同时立足于我国传统思想,最终演化成为中国特色的宪法文明。

(二)中国宪法制度中的中华文明因素

1.对中华传统制度的传承

宪法是主权的意志体现。西方国家的建成依据的是卢梭社会契约理论,是一个谈判的过程。而中国国家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革命的过程,即不承认前一个政权的合法性,通过武装夺取政权建立一个新的国家。华夏大地因其独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习俗,孕育了带有自身独特性质的政治土壤。中国封建帝制王朝自秦始皇统一后,历经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到隋、唐、宋、元、明、清,不管朝代如何变迁,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直都在延续着。鸦片战争之后,西方政治思想敲响了清朝的大门,20世纪早期的变法维新、仿行立宪正是源于此而引发的思潮,也正是在这段时间里孕育和形成了中国的早期宪法学。中国宪法学与西方宪法学具有不同的形成背景与演变过程。西方宪法学是伴随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与法治原则的确立而产生的,中国宪法学其实是在传统文化妥协于西方制度的文化冲击中被动形成并发展起来的。现实是历史的现实,历史是现实的过去,两者之间始终存在着一条秘密的通道,要深入地理解现实就要穿过这条通道[12]。

2.对中华传统制度的超越

在1949年9月29日,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我国临时性质的宪法,也作为新中国成立的一个标志性里程碑,我国进入新民主主义社会。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布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国体。相应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各种政治法律制度在中国大地上建构与实践。至此,中国的立宪史完美地呈现了中华文明在吸收、反思、杂糅、进步当中摸索前行的同时,不断丰富着、接受着、超越着或先进、或广阔内涵的文明过程。这也为我们理解中国宪法文明打开了新的思路,我们不能仅仅立足于西方文明框架对我国宪法文明内涵的局限,而是要突破西方式的惯性思维,立足于中国传统,寻找我国宪法背后深刻的文明内涵。

在漫长璀璨的人类历史上,仅有四个国家被称为文明古国,其中唯有中华文明以其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之内涵传承至今、屹立不倒。由此发展脉络可以看出,中国宪法所表达的文明,在经历百余年的实践和不断的试错纠错之后,根植于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中华文明土壤之中,吸收了西方文明中的普适性价值理念,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优越性。中国现行宪法所表达的文明,绝不是某种或某些模式的仿照或临摹,而是以中国自身社会现实为土壤和目标进行的,经过深邃权衡、理想构筑以及曲折探索得到的,是经验总结与中国智慧凝炼的结晶。理解我国宪法文明,最重要的就是要突破西方文明框架对我国宪法文明内涵的局限,立足于中国的特色传统,思考我国宪法文明所蕴含的深刻而独特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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