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处置低效无效实物资产探讨

王旭庆

(晋能控股煤业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分公司,山西 大同 037008)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影响,国家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经济过热势头趋于缓和,从2022年9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可以看出,稳增长与高质量发展将是未来一段时间的主要工作目标。而之前高速增长的经济使国有企业资产规模总量不断攀升,特别是个别省份刚刚经历大型国有企业重组,一个个“巨无霸”级的能源集团横空出世,但是隐藏在巨大经济体量下的低效无效资产严重影响着企业整体的经济发展,如何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成为摆在每一位经营管理者面前的难题,也成为制约各企业和省份经济转型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

国资委提出的低效无效资产概念是定性的,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界定还很模糊,具体需要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加以鉴别。笔者认为,从概念上讲,低效无效资产主要是指对企业而言存在瑕疵,进而失去盈利能力或者盈利能力低下并预计未来不具备恢复盈利能力可能性的资产。这部分资产通过账面价值来体现,实际变现能力很差,且创造价值的能力与持有成本存在严重的倒挂现象,收益严重偏离资产收益基准,为体现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必须采取措施,通过各种方式回收利用其剩余价值。形成低效无效资产的原因较多,其外延除了包含国有商业银行低效无效金融债权外,还包含经清产核资核销掉的资产、无法实现的债权、无效沉积资产、主辅分离出的存量资产、破产关闭企业资产及其他权属不清的资产,所以本文仅概述低效无效资产的范围,并分析国有企业亟须处置的实物资产[1]。

通常来说,国有资产从形成、运转到退出要形成一条闭环才能实现资产的循环运作,但从实际情况了解到,省属国有企业受到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形成系统有效的资产处置路径,企业资产管理比较粗放,资产处置存在大量不规范现象,体量庞大的低效无效资产只能体现在经济规模上,对企业实际经济效益的贡献微乎其微。相当一部分资产只能默默“躺”在账上,其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降低,由于多年累积沉淀,低效无效资产规模庞大,难以有效掌握,其中的“灰色地带”让人避而远之,处理起来让人头疼,众多利益交织和责任问题导致处置工作搁置,这也成为摆在企业经营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本文针对形成此现状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国家产业政策失衡和宏观调控失灵

2008年之前,国家整体经济增速较快,资源类商品价格涨幅明显,能源类行业特别是煤炭行业迎来一波经济高涨。国家为鼓励投资、刺激内需,计划投入4万亿元以拉动经济,使更多非煤企业进入这个行业,不断增加的经济投入导致煤炭资源成本逐年攀升,而传统煤炭企业在突破发展瓶颈的过程中向传统上下游纵深发展,也开始向其他非煤领域盲目扩张,力求实现多元化发展,以增强在市场中的抗风险能力,加上受行业周期和清洁能源建设等影响,市场饱和不可避免,产能过剩和传统粗放式发展没有控制住煤炭企业规模庞大的低效无效资产形成的步伐,这也是国有企业中低效无效资产不断形成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2]。

(二)计划经济思维影响,重经营而轻处置

省属国有企业特别是煤炭企业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不注重市场需求,即使经济过热,企业管理者还是注重采购以促进生产,而闲置下来的资产则放置一边,忽视处置的重要性,资产购置盲目追求增量,不关注资产的实际使用效能,只看重做大,不看重做强。在这种思维的主导下,对投资的过度倾斜进一步导致了对国有资产的放任管理,浪费现象大量出现,如物资采购部门盲目储备库存,积压大量材料配件,一旦出现技术更新、技术淘汰,则无法继续投入使用。受政策影响,若有充足的预算,便尚可维系,但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低效无效资产影响企业发展的状况越发突出。

(三)实物资产管理不善,缺乏考核与监督

资产管理涉及对资产的购置、使用、核算、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企业内部对上述各环节的管理过于分散,未形成联动,没有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归口部门。目前国企管理者在目标考核上仍是将收入、利润、安全、成本等传统考核指标作为重点,未将资产管理与效益考核相联系,加上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企业管理层只能在账面上了解资产的数量,难以掌握资产的质量,更不用说利用其进行实际经营。各级企业管理者不需要担心相应考核,也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资产一旦不用就搁置一边,宁可不用也不担负处置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大量资产未得到很好的再利用,错过了最佳使用时期。虽然账面价值还是那么多,但真实使用价值有多少则不得而知,这是对国有资产的巨大浪费[3]。

(四)形成原因复杂,处置难点突出

形成低效无效资产的原因众多,除了正常生产经营导致过度损耗外,一部分低效资产的形成主要是由于经营者决策失误,项目上马过于草率,盲目投资扩张,低水平重复建设,遇到政策、市场、技术变动风险,被迫将资产搁置下来。如果直接处置资产,则面临经济审计,这部分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个别还是全新的,加上使用上的特殊性,导致内部调剂使用有限,随着技术更新周期越来越短,这部分资产的“冰棍效应”表现得尤为明显。同时,各单位资产调拨过于随意,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仅凭领导安排或采用其他方式就将资产调走,一旦当事者离开岗位,就没有人能说清资产的实际来源,极易造成账实不符,这种情况给后续资产处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除此之外,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还发现一部分资产存在于账面外,要想处置,还要重新入账计提折旧,折冲成本,这有违初衷。

因为各单位为了减少维简资金和经营成本,才没有将本应入账的资产入账,这给资产的后续处置留下了极大的麻烦。这部分资产在客观上符合报废条件,但是不能走正常报废途径加以处置,实际处置还面临税务等一系列问题,让人感觉费力不讨好,进一步增加了处置的阻力。

(五)审批环节众多,影响处置效率

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8月,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出台《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了审批权限,资产处置工作更具操作性。

但企业内部在处置资产的实践中,为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更关注内部审批流程,设置环节层层把控,要求召开党委常委会逐级审议,这满足了“大政策”的要求,但会导致内部管理与实际经营脱节。从笔者所在公司的处置实践来看,这样的制度设计对事关国有控制权的处置如股权、增资、数额较大的资产处置等是很有必要的,但一般性的实物资产也按照这种制度去处置则显得非常烦琐和不切实际。

低效无效资产处置的目的是保值而非增值,作为常态化资产管理手段,项目数量较多,必须抓好时机。低效无效资产的价值不高,大部分只能按照废钢废铁处置,市场行情好的时候适宜大规模处置,价格低迷的时候最好缓一缓,尤其是采用集中处置方式时更需要把控好市场波动,操作要更加灵活。按照上级和企业内部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企业层级的把控有越来越严的趋势,审批、评估、备案、处置有层层环节把控,普通资产处置议事决策要提升到董事会层面,从提交处置申请到评估备案后的实际处置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市场行情很可能发生变化,可能错过处置的最佳时机。

(一)提高对国有资产处置的重视程度

企业领导者的态度对资产处置工作有直接影响,上至管理层,下至基层资产管理部门员工,在树立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观念的同时,更要抓好源头,把“价值思维、利益导向”理念植入人心,意识到不仅要注重资产的保全,更应注重提高资产的运行质量,从而优化资产结构。企业可以借助多种形式,如定期邀请资产管理专家来授课,为员工展开培训,各级单位定期召开资产处置分析会议,总结企业内部资产管理情况,制订阶段性处置计划,科学合理地将资产管理情况作为经营指标来考量[4]。与此同时,在投资决策时要树立谨慎投资、谨慎决策的意识,加大投资后的评价和责任追究力度,防范新的亏损项目带来的低效无效资产增加的风险,只有抓好“堵”漏,才能做好存量,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二)建立健全低效无效实物资产处置体系

企业要明确资产处置统一管理部门,建立资产处置平台,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审批处置流程,对涉及资产的种类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流程,制定统一规范的工作标准程序,避免时间成本导致的资产贬值问题的出现。例如,推进信息化管理,借助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如OA、MAXMO系统建立企业资产动态档案,涉及资产的采购、入库、领用、保管、调拨、处置等各个环节,形成资产使用管理单位与计划、采购、考核等部门的一体化管理,严格按照采购计划添置资产,对未经计划以账外方式购置的资产要严肃追责,使企业资产管理人员实时掌握资产增减与使用情况,使资产监管常态化,并为管理者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在处置方面,将各单位上报的低效无效资产集中起来,聘请专业机构鉴定核实账务信息,采用集中打包的方式处置,在有效规避市场波动风险的同时减少处置的涉税支出。针对处置结果建立奖惩机制,激发单位上报低效无效资产的积极性,倒逼各单位对所属资产开展常态化的清查工作,有效控制低效无效资产的规模,形成集团层面宏观把控、资产使用单位有序利用、资产管理部门实际处置运作的完整体系。

(三)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制订处置计划

鉴于低效无效实物资产形成的复杂性,需要在资产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合理筛选低效无效资产,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鉴定核实各单位上报的低效无效资产,将经过核实认定的资产录入待处置资产数据库,之后制订处置计划,分门别类地处置资产,根据处置企业特点和规模制定多元化的处置方式。

例如,可以采用集中挂牌方式处置无利用价值的资产;
对还有利用价值的资产,通过投资改造、内部调剂盘活、公开转让、租赁、资产置换等方式处置;
对整体性的低效无效资产企业,可以采用兼并重组、破产注销、股权转让等方式加快处置,避免时间成本增加造成新的损失,从而实现对低效无效资产的合理安排、利用,通过留、转、去这三条途径,力求实现对资产处置全过程及后续的监督管理,确保处置全过程合法合规、不留隐患[5]。

(四)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资产处置效率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低效无效资产的处置或转让底价的确定可以采用评估、询价两种方式。对单项资产价值较低的低效无效资产,企业可以向产权交易市场等社会中介机构询价,同时下发处置备案审批权限,对规模以下资产处置的评估进行形式审查,履行二级及以下必要的决策程序即可确定转让底价。根据对资产实际使用状况的了解程度,赋予产权单位自行选择或参与选择评估机构、定价方式的权限,以更实际灵活的方式处置。

对此,地方政府及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资产处置的种类,放宽对低效无效资产处置审批及处置方式的要求,如相较于股权、增资等大额事项,对按照会计制度已经履行完报废程序的资产,除了授权企业可以采用多样化方式转让外,还要适时简化这类资产的处置审批程序,尽量缩短资产处置周期,对接市场,保障资产效益的最大化。

随着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累积的低效无效资产规模日渐扩大,严重制约企业长远发展。地方政府应加快出台相应管理制度,保障低效无效资产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而企业自身则需要从源头上强化资产管控意识,建立健全系统的管理体系来综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提高企业整体的资产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实现转型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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