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优盘”到“Type-C”——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辨析

韦 波

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7

(一)“优盘”商标被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

优盘作为拷贝、存储电子文件资料方式中一项方便实惠的选择为人们所熟知。优盘是中国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发明的,A公司还对其申请了发明专利。除了申请专利,A公司向国家商标管理行政部门申请了商标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上“优盘”于2001年1月被核准商标注册。

2002年10月,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原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撤销“优盘”商标,理由为该商标注册不当。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4年10月作出行政裁定,认为“优盘”是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以“优盘”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理由裁定撤销该商标注册。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在法院一审中原告A公司提出“优盘”商标具有显著性,因为该商标用于识别的部分并非构成商标的两个汉字的各自中文解释,即并不以“优”字和“盘”字各自独立的汉字文义识别商品的来源,而是以两个汉字的组合“优盘”作为一个整体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功能。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于2006年2月作出判决,由原商评委重新审理撤销“优盘”商标争议一案。原商评委经过重新审查,坚持认定“优盘”商标已经成为商品通用名称,于2010年3月再次作出裁定撤销该商标注册。

“优盘”究竟是商品通用名称,还是具有显著性可以用来识别经营者特定产品的商标?在学界与实务界都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商品通用名称“Type-C”被注册成为商标

Type-C是支持USB标准的一种接口,尺寸为8.3mm×2.5mm,正反面都可插入,与其他USB接口一样用于数据传输、信号控制及充电等功能。作为USB接口的一种连接界面,Type-C是有标准的,其标准的制定者为USB-IF协会。USB-IF协会官网在USB Type-C的一栏有明确表示:“USB Type-C”和“USB-C”技术已经成为一种行业通用标准,技术创建者享有专利权[1]。

Type-C作为行业内公认的技术通用名称或者技术标准,应当属于一种不能被垄断使用的公共资源[2]。如果该技术通用名称被某个经营者注册成为商标,被授予商标专用权,则商标持有人可以行使法定的商标权利,而销售Type-C相关商品的商家都会面临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风险。在现实中,“Type-C”作为注册商标合法性的争议曾经一度引发广泛社会关注,以下是事件的主要经过。

2017年6月,某网络购物平台的部分Type-C数据线卖家收到了商品被投诉要求下架的通知。投诉方是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原因是“Type-C”已经被B公司注册成为商标,因涉嫌商标侵权,平台网店中凡是带有“Type-C”字样的产品都不能继续销售,必须进行下架处理。经协商,商标持有人与卖家达成关于“Type-C”字样的使用协议[3]。

(一)“优盘”商标显著性淡化的原因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04)第569号]的记载,“优盘”商标被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大致有三个原因:

1.商标中含有原有商品的通用名称

“优盘”中的“盘”是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例如:硬盘、软盘、磁盘、光盘等等,而“优盘”商标所指示的商品属性正是计算机存储器。A公司设计商标的时候,在“盘”字前加个“优”字,使得“优盘”二字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但是显著性并不是很高。加之优盘本身包含有商品名称的含义,这种含义通过使用被放大,就可能成为商品通用名称。因此商标被撤销的隐患在申请注册的时候就已经埋下了。

2.商标被商品经营者作为商品名称使用

从A公司使用的商品包装盒及相关促销宣传材料可以看到,商品名称(计算机存储器)并没有在“A公司优盘”或“优盘”的文字后面被连接使用;
从A公司有关宣传材料中描述内容来看:“启动型优盘,第三届中国高新技术交易会明星产品,全球第一款可彻底取代软盘软驱的USB移动存储盘”,“优盘,新一代存储盘”等等,都没有将商品名称与商标进行适当连接使用。可以认定,“优盘”商标已经被A公司作为商品名称进行使用。

3.没有及时阻止其他经营者将商标用作商品名称

A公司把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一开始还只是商标权利人自身经营行为个例,但同类商品经营者都在用“优盘”商标来指代这个商品时,“优盘”就变成了商品的通用名称。由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他同类商品经营者将“优盘”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导致A公司首先使用的商标变成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如果A公司在其他经营者刚开始用“优盘”来指代商品时及时进行阻止,应该可以阻止商标被淡化为通用名称。

(二)“Type-C”获商标注册后被宣告无效

1.商标申请人不是商品技术所有权人

美国USB协会于2014年首次提出将“Type-C”作为一种技术名称使用,苹果公司在2015年将其作为USB3.1标准的一部分使用在最新一代MacBook,之后该技术在行业内得到广泛推广。B公司作为商标申请人于2015年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商标申请,并于2016年5月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此期间,该商标申请人并未获得相关技术所有权人任何形式的授权。

2.“Type-C”在被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成为商品通用技术指标

“USB Type-C”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其标准的制定者为USB-IF协会,“Type-C”一经推出,其技术指标就被广泛应用在市面热销的电子产品上。USB-IF协会的官网存在相关商标许可协议,并且在“USB Type-C”一栏有明确表示:“USB Type-C”商标和“USB-C”商标均属于USB-IF协会。由此可见B公司将“Type-C”申请注册为商标,是把商品通用标准(名称)申请为注册商标的行为。

3.商标权利人不得干预他人使用商品通用名称

“Type-C”作为商品通用技术指标进行使用时,属于公共资源范畴,商标权利人不得干预他人对通用技术指标的合理使用。从商标权注册现状来看,B公司于2016年5月获准注册的“Type-C”商标已经在同年7月中旬被商标局宣告商标无效,而被投诉商标侵权的卖家也随后恢复了销售。

(三)纷争带来的思考

“优盘”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对于商标设计与选择存在缺陷,在获得商标注册后存在不当使用,当该商标成为同类商品经营者普遍使用的表示计算机存储器的商品名称时,已经丧失商标的显著性,“优盘”商标已经被淡化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是导致其被撤销商标注册的根本原因。“Type-C”作为行业公认的通用技术标准,即使申请人已经获得商标注册授权,由于不具备商标注册的条件,注册不久后即被宣告无效[4]。基于对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法律不允许注册商标权人阻止他人合理使用注册商标所包含的通用名称。由此可见,充分辨析商标显著性与商品通用名称性质,对于防范商标淡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维持与保护商标基本功能具有积极意义。

由于企业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使得商标逐渐丧失识别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功能而淡化为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消费者难以通过商标的显著性来“认牌购物”。除了“优盘”商标以外,“尼龙”“84消毒液”“热水瓶”商标等被淡化为通用名称,使得企业多年苦心经营的商标价值也因此而付之东流。而且商标通用化的结果一般不可逆,在企业进行商标规范管理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商标淡化结果的发生。

(一)突显商标与商品属性的区别

商标设计与选择的结果在申请商标注册的时候决定了商标自身固有显著性。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也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在设计商标时应尽量避免使用通用化风险较大的描述性商标[5]。例如“轻骑”商标与“咖啡伴侣”商标,由于这些商标仅仅简单地描述了商品本身属性和特点,很容易被消费者当成轻便型摩托车以及植脂末等商品的替代名称;
又例如“U盘”,USB是英文“Universal Serial Bus”(即通用串行总线)的缩写,作为连接外围设备的一种技术被熟知,当一种使用USB接口的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出现时,产品的经营者以及相关消费者都会把“U盘”这一通用技术名称与之联想使用,再加上英文字母“U”与汉语中“优”的发音完全相同,导致“优盘”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无法与“U盘”商品名称进行有效区分。正是由于“优盘”商标本身区分商品属性的显著性比较弱,造成了“优盘”商标被淡化为通用名称的内因。

在商品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如果在商品的包装、装潢上同时使用商标及商品通用名称,应当在广告宣传上相对加强对商标识别功能的宣传,同时弱化对商品通用名称的宣传,即在宣传商品时尽量将经营者具有的特征或商誉突显到商标上。例如某经营者在宣传时,有意识地把广告词“我爱上了‘邦迪’”改成 “我爱上了‘邦迪’商标”,目的就是为了突出“邦迪”的商标属性;
又如“不是所有牛奶都叫特仑苏”的宣传词就可以很好地避免“特仑苏”商标被淡化。

(二)持续关注媒体宣传商品的方式

媒体作为快节奏社会传播、记载、了解信息的媒介,形式多样,受众范围广泛,报纸、书刊、网络等媒体形式日益倾向以最新的社会文化风向对宣传方式进行不定期的更新。例如将网络热词、旧词新意等作为宣传亮点,这些新颖的宣传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相关消费者的心理倾向。例如将某个商标纳入最新字典词库,对经营者商标的管理维护来说就是双重挑战,作为商标持有人必须予以高度关注:一方面企业商品和服务会得到广泛宣传的机遇,另一方面会面临商品商标被淡化为通用名称的风险。例如在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席梦思”的释义为西式弹簧床的泛称,“席梦思”商标被直接解释为弹簧床垫;
又如2005年出版的《澳大利亚麦考瑞词典》第4版最先将“Google”一词进行动态词性的收录;
日本某数码产品公司的“Walkman”商标也曾被《杜登字典》作为数码随身听产品名称进行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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