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未养,女儿仍须赡养母亲

叶青

1973年,张满霞经人介绍到一家建筑企业做临时工。不久,他认识了同单位的杨华。杨华不仅长得高大帅气,还能说会道。情窦初开的张满霞渐渐对杨华产生了好感。不久,两人谈起了恋爱。

然而,让张满霞没想到的是,杨华是个有家室的人。当时,她已经有了身孕,抱着侥幸心理,希望杨华看在孩子的份上能与原配妻子离婚。

1975年年底,24岁的张满霞生下一女。杨华明确表态,自己并不想离婚。当时,张满霞靠打零工为生,没有能力抚养女儿。两人常常为此争执不断。

经过一番深思熟虑,杨华决定跟张满霞分手,把孩子带回乡下生活,和妻子韦秀美一起抚养。他想,韦秀美与他结婚多年一直没有身孕,应该不会反对他带回来的这个女孩。张满霞未婚产女,担心旁人的流言蜚语,再三权衡后同意了杨华的建议。

韦秀美看到丈夫抱回来一个嗷嗷待哺的孩子时,一边流泪,一边不断地自我劝慰,最终接受了这个事实。她将孩子视如己出,给她取名杨燕,还为她上了户口。

杨燕7岁时,韦秀美把实情告诉了她。

1989年,杨华因病去世,韦秀美便独自承担起了抚养杨燕的责任。那年,张满霞来看過杨燕一次。悲痛中的韦秀美看在丈夫和孩子的面上,接待了张满霞。杨燕以为张满霞要把她带走,便死死地抱住养母韦秀美不松手。当时,杨燕与韦秀美就像一对亲生母女,亲朋好友也接受了她们的母女关系。张满霞看到那种情形很伤感,很快就离开了。

1997年,杨燕中专毕业后到柳州一家企业从事技术工作。她打算在柳州扎根后再把养母接来同住。她只身在外,养母不放心,曾托张满霞关照一下。张满霞也想趁机弥合母女间的感情,几次提出让杨燕搬到她那里去住,以便照顾。可杨燕对她的盛情却置若罔闻。在杨燕心里,母亲始终就只有韦秀美一个人。

杨燕虽与生母生活在一个城市,却没有往来。没想到,2019年10月,她收到了一张柳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更让她吃惊的是,起诉她的不是别人,正是生母张满霞。

张满霞称自己体弱多病,生活十分困难。因此,要求未尽赡养义务的杨燕每月支付她生活费、医药费等共计1500元。

2020年1月中旬,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杨燕到庭参与应诉。张满霞因身体欠佳,委托了诉讼代理人。

庭审中,代理人陈述:“我的当事人张满霞年事已高,孤身过日子,既无养老金收入,又有高血压、冠心病,生活十分困难,而其唯一的女儿却置之不理,未尽赡养义务。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杨燕反驳道:“我自从出生后不久,就由杨华和韦秀美抚养并共同生活,户口也在一起,因而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同时,与张满霞的关系就此脱离。因而,不应该承担对张满霞的赡养义务……即使我和张满霞没有脱离母女关系,她也未尽到为人母的抚养义务。既然如此,我如今又有何义务去赡养她呢?”

代理人称:“《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样,该条例也作出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你虽然在未能独立生活时没有起诉生母,但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不履行赡养义务。”

杨燕接着说:“那我反问你,如果一个母亲生了很多子女,却又不抚养他们,等到自己老弱病残时,再来要求这些子女赡养自己,这社会岂不是乱了套?”

代理人解释道:“当时你们母女分离,是情势所逼,并非张满霞故意逃避做母亲的责任。多年来,她承受了失去孩子的巨大痛苦,这已经是对一个母亲最大的惩罚了。”

然而,无论该代理人怎么解释,都无法消除几十年来积压在杨燕心中的怨恨。法官见双方唇枪舌剑互不妥协,想组织调解,却遭到杨燕的拒绝。

法院综合当事人的举证及陈述,确认了杨燕是张满霞和杨华的非婚女。杨燕在幼年时便由杨华带回老家与其及妻子韦秀美共同生活。关于杨燕提出其与韦秀美的收养关系已经成立,与张满霞的关系已经脱离,其不应该承担对张满霞赡养义务的说法,法院认为,杨燕与韦秀美的关系不符合法律上收养关系的法律特征,不能认定为养女关系。因此,对于杨燕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杨燕每月支付张满霞赡养费1000元;驳回张满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国法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张满霞现年六十多岁,身体虚弱,没有退休金及养老保险,生活困难,杨燕是其亲生女儿,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张满霞要求杨燕付其赡养费,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给付医疗费、保姆费的诉讼请求,因张满霞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王冬艳 43740834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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