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安全【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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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优秀范文】

 

 维护国家安全 一、 危害国家安全及的基本含义与及其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及其《实施细则》 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是指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实施或者指使、 资助他人实施的, 或者境内组织、 个人与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 阴谋颠覆政府, 分裂国家,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 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 策划、 勾引、 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 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所谓“资助”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是指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的下列行为:

 ①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 个人提供经费、 场所和物资的, ②向境内组织、 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 场所和物资的。

 所谓“勾结”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常用手法。

 境外敌对势力和间谍情报机关为了分化、 西化社会主义中国, 常常采取窃密、 勾联策反、 心战谋略、 行动破坏等手法,具体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 利用各种渠道、 公开或秘密的方式, 灌输西方的政治、 经济模式, “民主”、“自由”、“人权” 的价值观念及腐朽的生活方式, 培养和平演变的“内应力量”。

 2. 采取金钱物质引诱, 许诺出国担保、 色情勾引、 抓其把柄的手法, 或打着合法身份、 学术交流、 参观访问、 现场照像留念和文明结友等幌子, 刺探、 套取、 收买我政治、 经济、 军事、 科技、 文化、 内部等国家和单位秘密。

 3. 通过报刊、 广播、 音像、 传单等途径, 无中生有, 编造谣言、 借题发挥、 以偏概全、 挑拨离间、 拨弄是非、 假冒他名、 虚张声势的伎俩, 进行“攻心战” 宣传, 扰乱人们的精神和心理状态, 煽动不满情绪, 实现其颠覆、 破坏的目的。

 4. 策划、 支持成立旨在阴谋颠覆政府、 分裂国家、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暴力集团、 恐怖组织、 反动宗教、 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甚至提供经费、 场地和物资。

 5. 为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 主动为境外的机构、 组织人员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

 二、 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由法律规定的公民和组织的义务, 是国家运用法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是不能放弃而又必须履行的。

 违者, 就可能要负法律责任。《国家安全法》 对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作如下七个方面的义务规定, 内容包括:

 1. 教育和防范、 制止的义务,

 2. 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

 3. 及时报告的义务,

 4. 如实提供情况和协助的义务,

 5. 保守秘密的义务,

 6. 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

 7. 不得非法持有、 使用窃听、 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三、 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 《国家安全法》 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 都有权向

 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 控告。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 控告的公民和组织,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只有依法行使, 才能受到保护, 如果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 要依法惩处, 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

 四、 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 危害国家安全的, 主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者行政法律责任。

 其直接后果是下列处罚中的一种或多种:

 “管制、 拘役、判刑(有期、 无期、 死刑或死缓)、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行政处分(警告至开除等)、 行政拘留、 没收(如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等)、 限期离境和驱逐出境(是对境外人员的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 113 条的规定: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恶劣的, 可以判处死刑。”

 此外, 国家安全法和刑法还规定: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 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 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或者“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 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末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 造成严重后果的”, 或者“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 都将受到刑期不等的处罚。

 五、 维护国家安全可以受到哪些保护和奖励 《国家安全法》 第 22 条规定:“对协助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 控告的公民和组织,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实施细则》 第 17 条规定:

 “公民和组织支持、 协助国家安全工作, 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 防范、 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上述权利性保护的基础上, 《国家安全法》 第 5 条和《实施细则》 第 18 条规定:

 “国家对支持、 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 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 第 5 条所称的重大贡献。

 1. 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 发现、 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2. 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 防范、 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3. 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表现突出的;

 4. 为维护国家安全, 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 表现突出的;

 5. 在教育、 动员、 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 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 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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