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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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和政策

 

 关于法律和政策

 内 容 摘 要

 法律与 政策是现代社会调控和治国互为补充的两种手段, 在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 各自 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的政治、 经济、文化等目 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 具有普遍性、 指导性、 灵活性等特征。

 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具有普适性、 规范性、 稳定性等特征。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现象, 它们的区别表现在意志属性不同、规范形式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稳定程度不同。

 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极为密切, 二者相互影响、 相互作用, 具有功能的共同性、 内容的一致性和适用的互补性。

 本文以“乱收费” 为例, 从传统的思维惯性造成了 重政策轻法律、 制度上缺乏权力制衡机制、法律本身的缺乏需要政策的优势弥补三个方面分析了 当前重政策、 轻法律现象的原因。

 并结合实际提出从加强法律建设、 对政策运作进行规范两个方面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确保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沿着民主与法制政策指导、 法律保驾的轨道前进, 确保党的十六大精神得到全面地贯彻落实。

 关键词:

 政策; 法律; 相互关系; 依法治国

  随着社会的进步, 以政策为主导的社会调控手段已被政策与法律并存所取代, 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 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

 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依法治国、 法律权威至高无上。

 因此, 在法治社会中, 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社会调控手段,其地位和作用也发生变化, 法治的实施要求调控社会的模式是法律主导型的, 这是处理政策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基本点。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 政策和法律作为两种社会规范, 两种社会调控手段, 各自 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

 两者既存在密切的联系, 又存在一定区别。

 一、 政策与法律的含义与特征 ( 一)

 政策的概念与特征 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 经济、 文化等目 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

 [1] 通过制定政策, 以确定行动的目 的、 方针和措施。

 政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阶级社会的产物, 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策的基本特征:

 政策作为社会权力和伦理政治的应用, 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 1)普遍性。

 政策的普遍性指的是其调整社会关系内容的广泛性。

 政党政治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 使得基于社会权力的政策影响力可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为方便与法律的比较, 我们简单地将社会关系内容分为思想和行为两类。

 不同的利益要求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和行为, “如果一个社会不在政治取向上获得最低限度的一致, 那么它的良性运作与正常发展便是根本不可能的”。

 [2] 这就是政策对思想的统一与整合的过程。

 政策对行为的调整则相当广泛, 无论是涉己的还是涉他的,都受它指导, 这里不再赘述。

 ( 2)

 指导性。

 政策是社会权力的应用, 具有指导性。

 首先, 它表现为内容的原则性与宏观性, 较为概括与凝练; 其次, 它表现为一种号召性与期盼性, 明确提倡什么、 反对什么; 最后, 政策的指导性就其效力而言, 不具国家强制力, 仅是一种社会影响力, 它代表的是政党意志而非国家意志, 其效力只 及于党组和党员 , 而且这种效力也只是一种纪律约束力, 没有法律约束力。

 违反纪律规定, 可受党纪处分, 但不受法律制裁(违法除外) 。

 其效力不能自 然及于其它组织及党外人士, 只能通过民众的信赖来自 觉实现。

 [3] 当然, 如果某方面的政策经过法定途径上升为国家意志, 成为法律, 则具有法律效力, 这是政策向法律转化的问题。政策能够宏观指导, 但相伴而生的则是其微观操作的缺乏, 这就为其因人性的多重道德而被善意或恶意歪曲提供了 可能, 也为人治的随意性提供了 可能(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 3)

 灵活性。

 政策的灵活性是就其环境适应能力而言的。

 政策最大的优点就是环境适应能力强, 易随环境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其对环境的适应与相关调整有两种情况: 一是已有的政策调整关系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二是新发现的社会关系还没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在这两种情况下, 政策都可能作出较为灵活的反应。

 与政策的灵活性相伴生的则是其随意性。

 因缺少应有的规范, 政策随意性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 建国以来的经历已足以证实这一点。

 ( 二)

 法律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其目 的在于维护、 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4]

 法律的基本特征:

 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作为国家权力及法理政治的应用, 其特征相对于政策而言, 体现在: ( 1)

 普适性。

 法律的普适性是就其在特定的调整关系下,适用范围的广泛程度而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体现了 法的正义性追求, 各国宪法对这一点都给予了 确认。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事业组织, 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

 ”[5] 党章中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6] 这说明了 法律适用 的普遍性, 这种普遍性体现了 司 法适用 性, 而党的政策如果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 则不具司 法适用 性, 这也是我们依法治国的起点。

 (2) 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法律区别于政策的最主要特征。

 首先, 表现为内容规定的具体性, 对权利与 义务, 法律都进行了 相对详尽的说明; 其次, 表现为程序的规定性, 它对现实生活的意义在于, 无论是制定政策还是制定法律, 都有必要加以程序上的规定; 最后, 也是规范性最具实质性意义的, 无论是内容还是程序的规定, 都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违法行为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的规范性有其范围, 它对思想意识及私领域行为则无能为力, 譬如不能用法律手段强行统一人们的思想与信仰。

 (3) 稳定性。

 法律的稳定性是基于法律“保守性及侧重过去的特点,保证了 某种程度的连续性、 可预见性”。

 [7] 法律的稳定性主要侧重社会影响和社会秩序方面, 如果法律朝令夕 改, 就会影响它作为行为参照座标的权威性, 丧失了权威地位, 也就丧失了 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感, 没有了 认同感, 也就意味着法律的无效。

 当然, 这种稳定也是一种相对稳定, 法律必须随环境的变化而调整, 且这种调整必须依法定程序去办, 这也是保证其权威性与严肃性的必要前提。

 法律的规范性与稳定性又产生了 相关的“时滞” 性与僵化性, 柏拉图在其政治作品中对法律观点所表达的反感, 就植根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

 二、 政策与法律的区别 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现象, 虽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但在制定主体和程序、 表现形式、 调整和适用范围以及稳定性等方面, 都有各自 的特点。

 具体而

 言, 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意志属性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加以制定的, 它是国家意志和公共意志, 是全体公民之间的契约性文件。

 而政策有所不同, 党的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是全党意志的集中, 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

 规范形式不同。

 法律必须具有高度的明确性, 每一部法典或单行法律和法规, 都必须以规则为主, 而不能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 否则就难以对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有效的调整。

 而政策则不同, 有些政策文件主要或完全由原则性规定组成, 只规定行为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 3)

 实施方式不同。

 法律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和惩罚性, 它依靠其强制力使人们普遍遵从。

 政策不一定都以强制力为后盾, 政党的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 劝导, 靠人民对政策的信任、 支持而贯彻执行, 虽然国家的政策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但这种强制力较弱, 政府对违反政策的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分。

 ( 4)

 稳定程度不同。法律一般是对试行和检验为正确的政策定型化, 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政策则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及时解决新出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 相对于法律而言, 政策灵活多变, 稳定性不强。

 三、 政策与法律的一致性 政策与 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 集中表现在它们都是以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利为基础, 服务于政治权利的要求, 实现维护、 巩固阶级统治的目 的。

 这种一致性决定了它们的关系极为密切, 二者相互影响、 相互作用。

 具体而言:

 ⑴功能的共同性。

 政策和法律都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工具和手段, 共同调整、 控制和规范社会关系。政策与法律在社会调控上具有同样性质的功能。

 国家通过颁布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 同样, 国家也通过实施政策对社会生活进行调节和管理。

 政策和法律共同构成了 社会管理的手段。

 ⑵内容的一致性。

 在我国, 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的国家的大政方针, 它往往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之中, 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 是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内容, 因此, 国家政策往往成为法律的指导原则或法律本身。

 同样,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 党的政策(除了 党务方面) 一般都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和政府的政策, 它不仅对我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指导作用, 这些政策在实践中成熟之后大都上升为法律, 因此, 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之间具有一致性, 政策与法律之间在内容上也具有一致性。

 ⑶适用的互补性。

 政策与法律虽然在功能的性质上相同, 但是二者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只在自 己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领域内发生作用。

 政策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广泛,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政策的调整和规范, 而法律则并不可能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比如宗教、道德、 民族等领域的许多问题就只能适用政策调整, 而不能用法律进行硬性约束。

 四、 对当前重政策、 轻法律现象的分析 从理论上看, 政策和法律应有一致性, 政策和法律对国家管理具有同等重要性和必要性。

 但是理论设计的完美不能取代规定, 法律和政策在具体运作中, 常常出现重政策、 轻法律的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现象。

 以“乱收费” 为例, 某地工商局、 文化局、 公安局、 物价局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共 14 个部门和单位, 一年仅向一个娱乐场所所收取各种费用达 26 项, 累计收费19885. 5 元, 而每个娱乐场所每年上缴税收仅 5000~ 6000 元, 税费之比为 1: 3. 31,国家税收仅占各项收费 1/3。

 税收被收费挤占, 大量国家财政资金也就被 “小金库”侵吞。

 我们对该案进行一下分析, 关于“收费” 问题, 虽然我国目 前尚无统一的收费管理法, 但一些基本法律原则是有的, 如: 保证国家财政统一, 减轻国家财政困难; 依法管理, 合理收费, 不侵犯公司、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

 而“乱收费” 行为一

 般是根据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利益驱动下擅自 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作出 的, 这些文件违反上述法律原则, 严重干扰了 依法治税工作, 破坏了 国家财税体制。

 这种法律不如政策的局面, 是多种因素长期综合作用的结果。

  ( 一)

 传统的思维惯性造成了 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

 政策在我国享有历史性的威望。

 在革命战争年代, 在打破、 废除旧制度束缚时, 不可能一下子从整体上建立起新的法律制度, 主要靠政策办事, 政策替代了 法律的作用。

 在建国后长期处于法制不完备, 靠政策办事的状况。

 直到 80 年代初, 我国基本以人治为主, 党和政府的政策仍然是活跃于政治、 经济、 文化、 教育等各个领域中, 这种状况造成了 人们根深蒂固的政策意识。

 传统计划经济下的政策思想也就一直遮掩在法律之上, 法律始终无法跳出政策的泥沼, 人们也习惯于以政策的思维思考法律问题, 执行法律规定。“当法律‘形同虚设’ 时, 法治必然会被人治所替代, 法治精神亦无法转换为中华民族的整体精神。

 ” 正是由于这种社会环境, 塑成了 民众固定的惯性的行为准则、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 过分热衷于政策而对法律却较为漠视。

 在此情况下, 如果政策违背法治原则, 偏离“法” 的运动轨迹, 造成的损失是十分巨大的。

 坚持政策治国, 最终要导致政策误国, 我们在这方面已有太多的历史教训。

 (二) 制度上缺乏权力制衡机制。

 政策与法律的矛盾, 其实质上是权与法的斗争。

 权力具有腐败的趋势, 需要法律加以制约, 通过法律来防止和制约权力滥用, 否则就会失控、 滥用、 自 我膨胀。

 现代法学的方法论和价值观体现为控权与平衡理论。平衡是控权的目 标, 控权是实现平衡的手段。

 通过控权与平衡机制来防范和控制权力滥用, 合理分配社会权利, 达到利益的平衡点。

 由于当前我国权力制衡机制不完善, 各种法律形式的“控权” 色彩淡薄。

 实体法主要是合理配置权力与权利, 以权利抗衡权力的主导法律形式, 但现实中, 法律注重约束权利胜过制约权力, 职权与职责脱节, 有关法律责任规定模糊, 力度不够。

 程序法则主要体现公正与效率, 是对权利滥用的限制, 其社会权利分配直接体现控权与平衡的精神。

 出于监督机制不完善, 缺乏监控的权力往往是腐败滋生的温床。

 同时权力远离法律的约束, 极易在权力保护下出台一些违反规则和原则的政策, 从而导致政策优于法律的现象。

 ( 三)

 法律本身的缺乏需要政策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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