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讲话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X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也不断加强和改进。习近平总书记XX年1月22日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情况汇报时明确指出,要修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今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法规。今天中心组扩大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认真学习贯彻两项法规,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同时对XX年报告工作进行部署。

  在此,我就我校扎实开展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提出三点意见:

  一是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出台实施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办好中国的事,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首先是关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抓思想从严、抓管党从严、抓执纪从严、抓治吏从严、抓作风从严、抓反腐从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作为管党从严、治吏从严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重要方面,作为选拔好干部、从严管干部的重要抓手,作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内容,取得阶段性显著成绩。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充分说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符合党情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和独特优势。报告制度已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整体设计,作用日益凸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列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巡视组开展工作的一种方式。《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将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作为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一种情形。《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将“凡提必核”个人有关事项作为强化干部任前把关

  的必经程序。这都充分说明了报告制度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地位和作用。

  《规定》、《办法》的出台实施,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体干部要清晰的认识到,作好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绝不是无足轻重的“小节”问题,而是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体现。

  二是要严肃认真、明确要求,准确把握两项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新修订的两项法规,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完善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新指示,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难从严治党的新实践,对报告主体范围、报告事项内容、报告材料查核及查核结果运用做出修改和规定。

  在报告主体范围上,体现干部分类管理、重点监测原则,坚持抓住“关键少数”,更加突出对领导机关和关键岗位领导的监督。在报告事项内容上,体现精准科学、务实管用原则,既细化明确了相关报告事项,又突出了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比如,增加了子女配偶的有关事项报告;增加了报告领导干部亲属虽未移居但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情况的内容;将领导干部亲属在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将原来要求报告经商办企业人员的范围,由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扩展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形也相应做了明确;对金融投资方面的报告事项内容,从实际出发中做了调整,取消了期货,明确主要报告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三方面内容。在查核结果运用上,明确了查核结果认定程序,说明了判定漏报、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问题,区分了漏报、瞒报的具体情形和处理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收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规定》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并要求充分运用到干部工作中。凡是查核发现不如实报告或存在其他问题的,都要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形成硬约束。

  三是要严明纪律、强化责任,认真做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全体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和组织观念,以对党绝对忠诚的态度执行好报告制度,根据学校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报告工作,按规定按流程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绝不能搞两面派、做“双面人”。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两项法规”学习宣传,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集中填报、汇总综合工作,严格按规定开展抽查核实工作,认真开展监督检查。要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更大的勇气,抓紧抓好两项法规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报告

  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志们,我希望通过今天的会议,全体干部能加强对两项法规的深层次理解,对如何准确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有更加清晰明确的认识,为学校党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两项法规的贯彻执行奠定基础。

  学校组织部部长XXX同志于上周二参加了省委组织部干部监察室组织的专题培训,下面由他向全体干部转达上级对我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的具体要求。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中办XX年2月8日发)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工作,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核结果认定与处理,由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会同干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外但连续在国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的;

  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第五条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

  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或者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由执纪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受到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XX年2月8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报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报告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审签人:___________________审签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XX年1月制

  填表须知

  1.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书写要工整,并在封面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填写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和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2.领导干部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3.新的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首次填报时,应当如实填写截至填报时的现状。

  4.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单位负责人审签。属于上一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党委书记审签。

  5.报告人应当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6.每年1月进行年度集中报告时,领导干部本人的“基本情况”和表“第3项”、表“第1项、第2项”应当如实填报上一年的总体情况,表“第4项”应当如实填报填表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持有情况,其他事项均填写“变化情况”。

  7.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8.本表中“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9.表格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10.表格中的货币单位“元”和“万元”均为人民币,不是人民币的请按照填报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1

  提醒: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和每项表格(转载于:写论文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下方的填写说明。

  报告人基本情况

  说明: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身份证号应填写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应填写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说明:首次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并在“首次填报”栏对应□内划“√”。

  再次填报时,上一年婚姻状况未发生变化的,则在表格内“无变化”后□内划“√”;上一年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在表格内“有变化”和“变化情况”栏对应□内划“√”,并填写变化时间和变化原因。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丧偶等。

  2

  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填报时,应填写有效证件及上一年失效的证件。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也需填写。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证件号码”列的四个空格内均填写“无”。首次填报时,仅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应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况。事由包括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填写时,应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

  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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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有变化

  无变化

  说明: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首次填报时,仅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说明:“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的情况”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人已移居国外的。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首次填报时,仅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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