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71988-中央集团防火安全实施细则

  中央集团防火安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央集团安全管理制度》及集团公司提出的“五禁五视同”禁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五禁五视同”禁令,即:禁区搁放易燃易爆物品视同放火,禁区违规使用明火视同放火,禁区吸烟视同放火,禁区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视同放火,禁区电源该断不断视同放火。

 第三条 集团各公司、部门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即总经理、部门经理、部位主管、员工四级防火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纳入管理。重点防火区禁烟,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实行戒烟,全员签订禁烟军令状。出现问题将层层追究责任,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况追究行政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防火组织及其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置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防火安委会),隶属集团安委会,全体安委会成员即为防火安委会成员。

 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2、结合集团安全管理计划,制定年度消防安全管理计划。

 3、建立健全集团公司防火管理机构,完善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4、督促各公司、部门制定考核细则,监督防火安全管理考核工作。

 5、每季度结合安全检查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六条 各子公司、部门负责人为其责任区防火负责人,其职责为:

 1、贯彻执行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2、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责任,落实防火责任制。

 3、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检查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督促做好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工作。

 6、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保障企业消防安全。

 7、组织和领导志愿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学习、培训和灭火演练。

 防火安全管理

 第七条 实施范围

 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工作区域为防火禁区;以下区域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防火区:

 营业经营场所、办公区域、生产车间、仓库、消防控制室、机房、监控室、配电室、带电工作区域、餐饮经营区、现场加工间、新建改建扩建场所、山林景区、宿舍、对外出租物业等部位。

 以下岗位人员确定为重点岗位人员:安全部门所有人员、后勤服务部所有人员、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司机、电工、空调工、仓库保管员、计算机维护人员、工程项目参与人员、职工宿舍居住人员等。

 第八条 严禁烟火制度

 1、集团公司范围内严禁吸烟,禁止使用电炉、电热褥、热得快、暖手宝、电暖器、电锅、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因经营、办公需要的除外)。

 2、集团公司范围内,严禁使用煤炉、酒精炉、油气炉、液化石油气等明火灶具;营业场所、仓库内禁止使用蜡烛、油灯等明火照明器具;餐饮经营必须符合消防规范;使用的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道应定期清理;燃气管道、报警阀、控制阀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未经所在公司(门店)批准禁止在经营场所使用充电设备,确因经营需要的须设置专用充电插座或充电箱,远离可燃、易燃物品,定期更换充电电池,充电时必须指定安全责任人。

 4、禁止搁放、使用可燃气体、汽油、油漆、稀料、鞭炮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重点防火区域内禁止停放电动车、电瓶车等车辆;确因经营需要,须经所在公司(门店)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5、重点防火区域禁止的事项必须制作版面上墙,明示警告。第九条 用火、用电审批管理

 1、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明火作业或电气焊时,须向所在公司(门店)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核批准后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防火措施。

 2、动火和电气焊申请,应写明动火地点、起止时间、施工单位、用火用电性质、种类及焊接部件、现场负责人和防火措施等。

 3、在动用明火、电气焊作业前,必须清除周围可燃物,备好消防器材,采取保护措施,作业设备安全,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安装电器设备,增加电源线路须由使用部门写出申请,指定该岗位负责人,制定出安全措施,经所在公司(门店)用电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公司(门店)电工负责安装或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电源管理

 1、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公司(门店)范围内一切电源线路铺设、维修、检查、监督工作。

 2、用电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需要临时装设电气线路,须事前上报所在公司(门店)用电管理部门批准,完工后使用部位须按规定使用并按规定的期限拆除。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更改电源线。

 3、电源线路铺设,必须按照国家《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的标准执行。电源保险装置齐全有效。严禁超负荷运行。

 4、凡用电维修、加工的部位,必须设专人负责,周围严禁存放杂物。

 5、所有经营、办公场所,除因经营、工作需要24小时不间断电源、设备外,其它所有用电设备要求人走电断。

 6、电线及设备每月由所在公司(门店)用电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

 1、电气设备的安装符合有关电气安装技术要求,不准使用不合格电气设备。后勤服务部每年至少一次选定具备资格的专业部门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须出具书面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电器设备安装、维修、检查、验收工作由所在公司(门店)用电管理部门负责。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具备良好的接地功能。防静电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防雷设施每年4月至10月每月检查一次。

 3、设备使用前,须经所在公司(门店)用电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安全规定后方能使用。设施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严禁堆放杂物。所在公司(门店)用电管理部门须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隐患。

 4、设备设施必须与周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周围不准搁置易燃、易爆物品。变电、配电室保持干燥清洁,禁放杂物,按规定配备好灭火器材。

 5、设备设施的各种检测试验报告、验收记录要保管齐全,并履行验收登记手续。

 6、设备设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须有操作流程,操作人员应详细了解产品性能,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流程。

 7、设备设施定期保养维护,工作记录完整,注意散热、防爆、防潮、防止静电。

 8、设施设备必须建立档案,并按《设施设备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编号管理,要求标识清晰,并在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特种设备的使用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维护并作出记录。

 第十二条 仓库管理

 1、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公司经营范围内的白酒、灌装气体等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分区存放。

 2、货物码放不准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使用,货物顶面与喷头溅水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米,溅水盘周围0.5米内不准堆放货物。

 3、仓库内通道要符合消防规范,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库房内消防器材要保持完好有效,放置在醒目处,不得随意挪用。

 4、仓库内须使用防爆灯具照明,灯具、电气设施须符合防爆要求。

 5、仓库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货物,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6米。

 6、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并与可燃物保持20㎝以上的间距。

 7、每个仓库应分区设立开关,工作人员离库必须断电。

 8、禁止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禁止在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留人住宿。

 9、仓库要保持清洁,对仓库内及附近的可燃废物要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

 1、禁止用火柴、打火机等明火作照明检查油箱油量及燃油渗漏的管路,禁止使用喷灯烘烤油箱及其它部件。

 2、汽车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车检查调整,禁止用短路法、划火法检查电路导线通断情况,过程中严禁吸烟。故障未排除之前不得行驶。

 3、严禁将各种盛装汽油的容器放入车内。

 4、车辆各种导线要保持横平竖直卡子化,禁止私自安装设备或改装车辆线路,以免绝缘破损引起火灾。

 5、车辆按时保养,必须安装防静电的安全措施,配备灭火器。

 6、车辆连续行驶3小时应停车检查车辆冷却制动系统及轮胎温度。

 7、车内禁止吸烟。

 第十四条 消防器材管理

 1、消防器材要专物专用,周围严禁堆放物品。

 2、消防器材按消防要求定期由所在公司(门店)安全管理部门检查、维修,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器材由所在公司(门店)安全管理部门统一配备、安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火警除外)。

 4、各部位消防器材由安全管理部门督导,由所属区域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消防疏散设施管理 

 1、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2、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3、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第十六条 防火宣传教育培训

 1、集团公司实行三级(人力资源部门、安全部门、所属部门)防火安全教育,各级责任部门应切实履行防火安全教育职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安全教育档案。

 2、各公司、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3、新进员工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到其他部位前须进行再培训。

 4、特殊岗位(消防控制员、电梯操作员、电焊工、电工、空调工等)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严格按照《中央集团安全管理制度》关于安全检查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值班室值班管理

 值班室包括:消防控制室、监控室、机房、配电室、夜间值班室等部位。

 1、值班室出入人员要登记。

 2、保持值班室及设施设备整洁卫生。

 3、值班室内禁止会客、吸烟、喝酒。

 4、值班室内须配备安全器械和设施。

 5、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6、消防控制室、配电室等岗位值班人员须持证上岗,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值班人员熟悉并掌握各类设施的使用性能,操作有序、准确迅速。其它值班室人员按照公司要求的值班规定值班。

 7、消防控制室应配备消防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设备操作流程、消防巡查、检查等规章制度。

 8、配电室应配备电气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等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 值班巡查管理

 1、建立健全各岗位值班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和交接班制度。

 2、各部门必须设立防火安全员,每日对本岗位区域进行检查巡逻,并督促在岗人员认真遵守操作规程。

 3、消防、电工、夜勤人员要坚守岗位,根据巡查要求进行详细巡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

 4、值班巡逻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立即进行制止、处理,遇有火情,应立即报警,并积极扑救。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和《山东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凡进行装饰装修的部门,必须提交设计、施工方案,提供各种数据资料,遵守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规定。部门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场地的防火安全,装修完毕后必须经所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用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二条 山林、景区须加强火源管理,每月对山林分隔线进行一次清理,及时清除作业带、山林路口、周边的干杂草、垃圾等,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章 防火安全管理保障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日照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予以奖励,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表彰、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及100-2000元奖励。

 1、为防火安全提出合理化建议,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被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的。

  2、为公司和顾客挽回经济损失的。

 3、在完成防火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4、及时制止违章和失误操作,减少损失的。

 5、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的。

 6、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和扑灭初起火灾,经确认避免了火灾事故的。

 7、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的。

 8、因安全管理到位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突出被省、市、区县级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表扬并符合《中央集团荣誉管理制度》的。

 9、积极参加消防培训教育,在消防技能、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扣减行为人及责任人绩效成绩5-20分:

 1、在禁区发现他人吸烟不加制止的,扣减绩效成绩5分。

 2、重点防火部位(除营业、办公场所外)发现烟头的,扣减绩效成绩20分;营业、办公场所发现烟头的,扣减绩效成绩5分。

 3、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阻挡消防器材的,扣减绩效成绩10分。

 4、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消防演练,不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报火警的,扣减绩效成绩5分。

 5、员工消防培训、志愿消防队活动制度未落实、未按规定记录的,扣减绩效成绩5分。

 6、消防值班、巡查人员不如实记录或无记录的,扣减绩效成绩10分。

 7、重点防火部位,未设置明显防火标志,未建防火档案的,扣减绩效成绩10分。

 8、各类设施设备检查不及时的,扣减绩效成绩10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日照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予以处理。

 1、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未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的。

 2、违章指挥或违规作业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3、没有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安排无证人员进行作业或违规作业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4、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设备、设施等,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5、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既不及时整改,又不采取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者。

 6、破坏事故现场,更改有关记录,弄虚作假,刁难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7、隐瞒事故真相,瞒报和拖延不报的。不坚持原则,处理事故袒护、纵容、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8、出了事故不及时开分析会,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而发生重复事故的。

 9、事故发生后,不立即报告,不积极组织抢救的,不服从命令、指挥或临阵脱逃的。

 10、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11、对安全管理人员在制止处罚、违章违纪时,无理取闹、妨碍管理的。

 12、重点部位人员违反规定出现睡岗、离岗的。

 13、各类安全检查,存在弄虚作假的。

 14、未经批准擅自动火或动火未落实防火监护人、安全措施的。

 15、非火灾情况下,未经申报审批,擅动消防设施或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他用的。

 16、未经批准,擅自改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

 17、其他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六条 “五禁五视同”落实不到位,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顶风违纪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防火安全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安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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