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o0qvon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2、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职务:主要工作职责: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实际制定的安全工作预案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职务:主要工作职责: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并组织落实;布置和检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学习;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惩,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处理及善后工作;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定期组织好安全生产检查及各项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检查,积极采取措施,整改检查出的隐患。3、驾驶员工作职责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交通秩序, 确保安全行车。(2)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完好,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各种相关证件。(5)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2、业务负责人要与货物的托运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确定货物的性质,根据本单位车辆情况分配运输任务,通知驾驶员货物的类型、数量等货物的情况和客户地址信息。驾驶员接到出货任务时,必须先对车辆进行检查,按照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货物运输,严禁运输各类危险货物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3、货物运输作业中根据货物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等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谨慎操作,确保车辆和货物的运输安全。(1)货物装载: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及货物的特点装卸货物,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不超高、超宽、超载,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露、破损;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篷车辆如需遮篷布时必须严密,绑扎牢固,厢式车辆要关好厢门,防止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2)货物运输: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员严禁超速驾驶、疲劳驾驶,不要将车辆交予其他无关人员驾驶,要确保货物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3)货物卸载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4、货物运输作业中突发事故时要保护现场,保护货物财产,并迅速报告交警、单位应急部门和保险公司,及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负责人为 ,职务 ,其主要职责如下: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包括全面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重大节日检查、车辆回场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及时整改落实。2、监督检查、贯彻执行车辆安全生产方针、交通法规,落实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度。出车前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驾驶员对车辆做定期保养,并送到专业维修中心做定期维护。3、监督检查车辆部门对驾驶员进行驾驶安全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定期抽查驾驶员对道路货物运输相关法规的掌握度,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加强培训。定期检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件,询问驾驶员的身体状况,防止疲劳驾驶。定期跟车送货,了解驾驶员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操作情况,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驾驶员进行一定的惩罚。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五、车辆及设备的维修、检测、检查制度 1、应保持车辆清洁,行驶正常,经常检查车辆,及时处理一般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车队汇报,并要求送修。2、司机应经常检查车辆线路是否出现火花,检查车辆其它部位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必须向车队汇报,并要求维修。3、车队车辆由车队指定有资质的修理车队进行维修、年检,司机不得随意到指定以外的车行维修车辆,但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经请示车队领导同意后,可就近维修。4、车辆送修期间,相关司机不能离开车辆,应在场做好辅助工作。5、车辆维修先请示车队领导同意后,将车辆送到指定车行,并按要求处理,相关司机应向领导说明故障情况和费用估算,然后送检维修。6、所在车辆定点维修,实行记帐办法,司机修车完毕后签名确认,然后出车,由车队财务按期结算付款。六、安全学习、培训、例会制度1、安全生产学习制度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公司员工、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提高全体员工、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工作的开展,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公司不定时、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学习,每月不少于2次。(2)全体员工、驾驶员每月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必须在2次或以上。(3)员工、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的,公司将给予每次20元的罚款。(4)连续两个月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的驾驶员,取消其准驾公司所属车辆的资格。(5)安全教育学习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文件政策、技术技能、安全常识等。(6)安全管理机构要做好详实的安全教育学习记录备查。2、安全生产培训制度(1)管理人员的培训

 公司中层以上干部的培训。公司中层以上干部每年应进行两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这项工作主要由安技部负责,每次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消防安全知识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内容,培训的教材有《现代安全管理概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

 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

 车队长的培训。各车队长每年应进行两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这项工作主要由各安技部负责。培训的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基本知识、消防安全知识、汽车安全行车教程,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汽车安全行车教程》、《驾修人员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培训。停车场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这项工作由公司负责。培训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基本知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安全员的培训。安全员应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的专业知识培训学习。公司每年应组织安全员进行两次安全生产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这项工作由安技部负责。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汽车安全行车教程》、《驾修人员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以上人员的培训考核方式为笔试,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考核,再不合格,调离本工作岗位。(2)其他人员的培训

 驾修人员的培训。各车队每年对驾修人员进行两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这项工作主要由安技部负责。车队长每月组织驾修人员进行1次以上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小时,这项工作主要由车队负责。培训的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基本知识、消防安全知识、汽车安全行车教程,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汽车安全行车教程》、《驾修人员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安检员的培训。各车队的安检员应参加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各车队每年应对安检员进行2次以上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这项工作由车队负责。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及相关的检修业务知识。

 调度员的培训。公司每年应对调度员进行2次以上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这项工作由安技部负责。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

 维修人员的培训。公司的维修人员应参加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公司每年应对维修人员进行2次以上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这项工作由安技部负责。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及相关的维修业务知识等。以上人员的培训考核为笔试,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考核,再不合格者,调离本工作岗位或辞退。(3)新员工的培训

 新员工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培训,这项工作主要由安技部负责,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消防安全知识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内容,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等。

 新聘司机上岗前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这项工作主要由安技部负责。培训的内容为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消防安全知识、汽车安全行车教程,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汽车安全行车教程》、《驾修人员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新员工的培训考核方式为笔试,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用。安全生产奖惩办法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为加强公司车队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制定本制度。(1)公司车队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劳动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司机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和货运资格证,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司机及其他员工,分成二个学习小组,交叉组织学习,任何一个员工,不得连续三次缺席,每月参加学习不得少于二次。(3)每周星期二晚上20:30—21:30,为安全教育学习时间,车队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一个小组学习,内容包括:上级有关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安全条例、安全制度、总结目前的安全工作、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4)车队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建立完善车队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设施,负责车队的各项安全规则的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负责做好车队每月安全工作报告。(5)安全教育应结合实际需要进行实践操作,作好现场讲解,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险、排险能力。(6)不按时参加学习的员工,每缺席一次罚款50元,在当月工资中扣除。(7)车队员工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不参加安全学习者,罚款200元;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作停岗处理。七、安全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落实责任,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奖优罚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此制度:1. 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抓得好,未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可参加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比,对评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部门,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2. 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可评比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公司发给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3. 未履行或未完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特大交通伤亡事故或特大火灾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评比一切先进的资格,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4.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重大交通伤亡事故或重大火灾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评比一切先进的资格,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给予罚款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5.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交通伤亡事故或火灾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评比一切先进的资格,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6.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交通事故,虽未有死亡但经济损失严重,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7. 术语解释。本办法中所指单位是指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业务操作部、停车场、车队等,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八、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1、 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2、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3、 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4、 每趟去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5、 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6、 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7、 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8、 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9、 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10、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九、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 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一)发生下列事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上报市运管处。①、死亡1~2的运输事故;②、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二)发生下列事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电话报市运管处,并在5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传真上报市运管处。①、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运输事故;②、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运输事故;③、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死伤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月汇总后,应当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表式上报市运管处。2、事故快报的主要内容。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快报的内容应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消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需要报造的情况。3、 事故处理和调查报告。对于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在收到事故调查组的正式调查结论后10日内相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援救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4、事故分析工作。要充分利用好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的相关信息,结合事故原因和责任追究情况,对发生的每一起重特大交通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及时调整管理重心和政策措施,不断增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效性的针对性。5、公司事故报告电话:十、行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归档制度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加强行车安全基础管理,积累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的行车安全管理,并在新形势下不断研究新的情况探索新的路子,把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规范化、档案管理标准化、工作内容制度化、管理程序图表化,充分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相关资料数据及时登入安全机务管理信息系统。1、行车安全各类报表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各类报表要求进行上报(1)司行车肇事月报表各单位要根据行车肇事月报表内容,不论事故大小,都要认真逐项填写,对未结案的事故责任,经济损失按估计填报,结案的需要在次月报表上说明。一般行车事故以肇事月报表必须在次月2日前报县运管所和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机务部,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2)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凡发生重、特大事故,肇事单位必须在6小时内按快报要求,立即报告县运管所和集团有限公司安机部。(3)行车事故结案报告单对各类事故的发生,事故的调解处理,保险和统筹的索赔和企业规定的处罚等全过程结案后,按结案报告单内容填写存档,重大事故以上的结案报告单送达一份给安机部备案。第三者责任险索赔,报统筹中心审核后报保险公司索赔,参加统筹的按规定程序到统筹中心办理索赔。(4)重特大责任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公司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并吸取教训,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调查处理报告书要如实填写,一式二份,一份报集团有限公司安机部,另一份留存。(5)驾驶员安全公里报表驾驶员安全公里是反映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实绩,请各车队必须如实填写,报公司安机部。

 (6)驾驶员车辆动态月报表、行车安全学习教育情况月报表、未结案事故月报表、车辆技术状况动态检查月报表、机件事故(苗子)月报表、 车辆维护检测年审情况月报表等报表由公司安机科在次月3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安全机务部。2、行车安全基础台帐。各车队对各项行车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和资料,必须按时间、顺序、内容和要求进行系统分类,分别集中成册, 并确保行车安全基础管理各项工作系统资料积累完整,为分析、总结、检查、考核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方便。行车安全基础管理台帐按发文内容,建立驾驶员一人一档、车辆一车一档、事故一事一档(附表式),其它主要有:a、车辆台帐;b、驾驶员台帐;c、行车事故台帐;d、驾驶员名册;e、安全管理人员名册;f、安全会议记录;g、安全教育培训记录;h、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i、安全活动补课、谈心、家访等活动记录,j、安全竞赛活动记录;k、驾驶员安全公里记录;l、各级安全检查、考核记录;m、事故隐患通知和整改记录;n、先进集体、个人表彰、奖励决定的资料;o、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对违章、违纪、肇事人员的处理等资料。等等。3、行车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1)国家、行业有关交通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公司有关行车安全规章制度。(2)与上、下级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3)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与措施。(4)行车安全各项工作的检查、总结、评比等资料。(5)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编制等文件。(6)原已使用过并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有关行车安全管理资料。十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了预防事故发生或事故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把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此预案。1、重大事故的应急措施

 (1)一旦发生特、重大事故(指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车队长、安全员在获知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运输部负责人,运输部负责人接报后,应迅速弄清出事地点、时间、伤亡情况等第一手资料,并及时报告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正、副组长(即董事长、总经理)及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和安技部。

 (2)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召集有关人员开会,研究有关善后工作的事宜,并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同时将事故情况在24小时内上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迅速派出安全专业小组和协调联络专业小组的有关人员及车队长赶赴事故现场,一方面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另一方面协助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及事故处理工作,同时请求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做好伤员的送治、抢救工作。事故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和有关成员要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理,以便使事故得到顺利、及时的解决。2、死亡事故的应急措施

 (1)发生死亡事故(指死亡二人以下的事故),车队长、安全员在获知情况后,应立即报告运输部负责人,运输部负责人在弄清事故情况后,马上报告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正、副组长及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和安技部,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运输部的负责人、车队长、安全员等有关人员应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做好现场保护、抢救伤员、协助交警部门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3)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即时将情况报告事故应急领导小组。3、一般事故的应急措施(1)发生一般事故(指无人员死亡),车队长、安全员在获情后,应将情况尽快报运输部负责人,运输部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安技部。(2)运输部负责人应带领车队长等有关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协助交警进行处理,并与保险部门进行联系,做好索赔理赔工作。4、小事故的应急措施

 发生小事故,车队长、安全员在获知情况后,应尽快报告运输部负责人,运输部负责人接报后,可委托车队长、安全员等有关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将情况报安技部备案。十二、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2)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符合以下要求:①须持有合法的与驾驶车辆相符的驾驶执照;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③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④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3)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①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的运输服务;②牢固树立驾驶员安全生产、安全驾驶的思想,做到不盲目开车、不违章开车、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超载、不超速;③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④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备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个小时;⑤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⑥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违反者给与相应的处罚。2、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对车辆的上户、年度检验、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进行登记,并到运输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件,随车携带方可上路运营。(2)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认真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装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损坏。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安全检视;定期二级维护,由具有资质的汽车修理厂完成,并出具竣工出厂合格证。(3)认真执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定等级,出具检测报告,每年定期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4)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并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油库、生活区等危险地方乱停乱放。十三、车载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适用于危运及客运)1、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2、本规定所称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能实时记录和传输营运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由监控平台、车载终端等组成。3、本规定适用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和安装有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

 4、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设置营运车辆安全监控中心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具体负责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控系统平台建设,制定车载终端的技术标准,监督车载终端安装等工作,并对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制定监控系统各项工作目标和指标并进行考核评价。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安装并正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组织对其运行情况实施考核。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分中心的监督管理。5、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并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控系统联网,同时按规定及时将营运车辆动态数据上传至监控系统。6、监控系统应满足以下主要功能:(1)实时反映车辆的定位坐标、车速、车向等运行状况,监控分中心可实现对车辆实时跟踪和查看;(2)实现不同公路等级的分段限速设置和禁入、禁出电子监控围栏设定;针对车辆超时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靠和非技术原因长时间断线等现象,能够在监控系统平台即时实现自动弹出报警功能,在车载终端即时实现语音和短信报警功能;(3)具有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功能,本地保存至少半年以上的车辆运行轨迹数据;(4)车载终端应当符合《道路运输管理与服务系统数据交换接口》(JT/T 785-2010)等相关技术标准,并预留传感器接口。达不到以上标准的监控系统,应在本规定实施后12个月内完成升级改造。营运车辆已安装不符合技术要求、接口规范的行车记录仪的,应逐步将行车记录仪更新改装为车载终端。升级或更新未完成前,道路运输企业应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确保所属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到位。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车载终端,车载终端未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到位的,暂停营运。7、道路运输企业应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将业户名称(以运输证上车辆所属名称为准)、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营运车辆号牌及类型、载重吨(座)位、营运线路及起讫站点、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从业资格证号等基础信息及时录入监控系统。8、道路运输企业应根据车辆运行线路和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状况,建立健全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落实监控责任制,确保车辆运营时安全监控系统及车载终端各项功能均处于正常工作状况。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值班制度、监控岗位职责、监控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车载终端操作规程及维修、保养制度、车辆运行监控日志、车辆监控数据月报表等。9、企业对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的内容是:(1)营运车辆的运行速度是否超过设定速度;(2)营运车辆的运行区域和范围是否超出核定的区域线路;(3)营运车辆的连续运行时间是否超过2小时;(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进入禁行路段。(5)客运车辆是否按规定站点停靠。10、道路运输企业应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并将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含手机)及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专职监控人员应熟悉并掌握监控系统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规程,配备数量应满足对运行车辆全程监控的要求。11、道路运输企业应根据交通情况,通过监控系统平台适时向运行的营运车辆驾驶员提供包括天气、路况、事故等信息。12、道路运输企业应做好对营运车辆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工作,确保驾驶员正确使用车载终端设备,自觉接受指令,保障监控终端正常运行。对脱离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及时查找分析原因,并迅速排除存在的问题。13、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对车载终端的日常检查,确保车载终端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对擅自修改终端参数,故意关闭、覆盖、破坏或私接开关,人为造成车载终端设备故障等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安全告诫、强制下车学习、调离驾驶岗位、解聘及其他措施。营运车辆驾驶员有以上情形的,按《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予以扣分。14、道路运输企业对监控系统监控的营运车辆超时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等交通违法信息,应及时通过语音或短信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并在7天内进行相应处理,做好相应的记录。15、道路运输企业应每月对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并将营运车辆违规信息及处理结果打印存档,作为企业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考核的依据。16、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客车、超长线路客运的企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的运输企业车辆的车载终端在线状况,应加强检查。重要时段应保持连续有效监控。17、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重点对营运车辆在线率、监控分中心在线时间、基础信息录入情况、违规违法车辆处理情况、日常监控记录、监控数据统计分析报告等进行监督检查。18、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安全生产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及班线招投标的重要依据。车载终端的安装及正常使用情况纳入营运车辆年度审验范围。19、营运车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所属企业对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营运车辆予以收回《道路运输证》,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1)不按本规定要求安装车载终端的;(2)车载终端不具备规定的参数或功能的;(3)车辆在运营过程中,车载终端由于非技术原因断线的。客运班线经营企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应及时与相关客运站场取得联系,停止车辆报班经营活动;旅游运输企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不得开具安全行车路单;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要停止其经营活动。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所属企业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对客运企业不再受理线路新增的申请,整改期间停办其业务;对旅游运输企业取消其一次服务质量招投标的资格;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再受理当年新增运力申请;对营运车辆驾驶员按《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予以扣分:(1)运输企业月累计每辆车超速行驶达到4次以上的;(2)班线经营企业月累计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过车辆总数5%的;(3)旅游运输企业不按规定区域运营月累计超过车辆总数3%的;(4)运输企业连续10日内不能正常上传车辆数超过企业车辆总数5%的;(5)企业未按要求上传车辆动态监控信息,每月达到5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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