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社会组织发展的微观制度环境——以上海城市社区为例

重视社会组织发展的微观制度环境——以上海城市社区为例
  
  作者/张东苏
  
  内容摘要:中国最近几年城市社区中社会组织所处的微观制度环境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这种多维的制度结构导致了社区社会组织行为角色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以致研究者仅仅从过去几年热议的一些“一般化理论”出发,已经无法对这些组织的行为和运行机制做出有效的解释与研判。因此,亟待透过宏大的一般化理论假设和宏观的制度变量,在更为中观和微观的层面引入分析社会组织行为的视角。基于此,以上海城市社区为例,探索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机理及其制度背景,不仅需要理解现有制度的微观安排,也需要从基层治理的角度出发,理解诸如“项目化”、“锦标赛”体制对于社会组织行为趋向的影响。
  
  关键词:社区社会组织 微观制度 环境项目化 锦标赛
  
  作者张东苏,上海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上海:200444)
  
  为何关注社会组织的微观制度环境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关于中国当代社会组织的相关研究日渐增多,这不仅与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有关,也与国家治理转型过程中多元治理格局的重要性日显有关。虽然不同的研究工作往往有不同的研究重心和视角,但概括来看,过去这些年国内学界关于社会组织的研究大多有两个基本的逻辑起点:其一,社会组织作为相对独立于现代国家以外的组织形态,在提供公共产品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其健康发展对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其二,由于中国在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等宏观制度框架上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因此这客观上导致当前社会组织发育仍面临着二些困难。从这两个逻辑起点出发,研究者往往认为:通过塑造一种现代国家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的制度格局,中国的社会组织将有可能以更为积极的形态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中国当代社会组织的功能取向和实际行为逻辑往往比单纯的理论预设更为复杂。比如,有研究指出:在资源汲取诉求较强、所处制度环境较为复杂的背景下,许多社会组织往往会坚持“工具主义”的发展策略,并带有资源获取的冲动,其行为目标也不是依据特定公益价值而设置。换句话说,至少在现阶段,这些社会团体既不具有“市民社会”的功能,亦缺失“法团主义”的诉求,是真正的“形同质异”的组织。还有一些研究发现近年来获得快速发展的社区层面的社会组织,大多停留于“自娱自乐”层次,或仅提供“俱乐部产品”,而没有发挥表达群体诉求、参与公共管理或提供公共产品等公共权力部门不具有的预期功能。这些研究给我们的启发是:如果离开更为微观而具体的制度环境,仅仅在宏观制度框架(比如常常被拿来讨论的登记、注册制度等)的层面来分析问题, (范文先生网 www.fwsir.com) 很有可能会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研究结论。
  
  本文试图从一个更为微观的层面来观察与分析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所处的复杂制度环境。因为,如果离开了这样的一种分析视角,研究者就很难理解当前许多社会组织的实际预期以及基于此而形成的角色逻辑。之所以持上述研究立场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基本研判:第一,过多讨论宏观制度约束而忽略微观层面各地的实践探索存在缺憾。第二,基层(政府)所生产出的制度环境是在一个缺乏“顶层设计”的制度化过程中形成的,深入理解微观制度环境,是帮助研究者认识当前社会组织所处生态环境的重要切入点。第三,仅仅援引发轫于西方国家的“多元主义”或“法团主义”理论范式来对社会组织功能趋向进行判断,难免会落入简单化假设的陷阱。本文的分析将以上海城市基层社区中的草根社会组织的生长制度环境为案例,试图探讨这种制度环境对草根社会组织角色与行为逻辑的影响。由于中国政府不同层级间存在着显著的同构现象,本文所揭示的问题对于分析更高层面的社会组织制度环境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实践中的微观制度环境
  
  很长时间以来,国内学者在研究社会组织时,常常把其所处的制度环境看作是一种由“国家”依照单一治理逻辑而理性化生产出的制度体系。这种研究视角在近些年来已经遭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比如:有研究认为现代国家并非铁板一块,国家内不同部门基于不同的治理目标往往会按照不同逻辑生产制度。实际上,在复杂的基层治理实践中,地方政府自身往往也身处不同的考核体系与治理竞赛之中,这导致其在不同场合与情境中会对社会组织产生不同的预期。笔者走访了上海市浦东、闸北、闵行、普陀等区的多个街镇,并对基层政府中常与社会组织打交道的相关部门进行了深入访谈,初步勾勒出一幅实践中的社会组织的微观制度环境图景。
  
  1.低准入门槛与分类配置资源
  
  根据现行社团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的登记有较高准入门槛,不仅需要在相应层级的民政部门登记,而且需要寻获一定级别的业务主管单位支持其活动。但在城市基层社区,随着近年来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基层管理部门实际上都在很大程度上变通了繁琐的登记注册条例。在笔者所调查的多个街镇,基层管理部门都放低了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如浦东、闸北等区县在不违背《仕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基层的街、镇政府往往放宽社区社会组织准入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会员数量、注册资金标准等。多位街道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人都提到,这种降低准入门槛的做法其实更贴近实际情况,因为这些活跃在基层社会中的社会组织,其合法性大多与公众的参与和认同联系在一起,就算没有政府的登记与备案,它们照常活动。因此更理性的做法倒不如降低门槛,使其在法律与制度的监督下活动。
  
  但较低的准入门槛并不意味着所有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都能同等获得公共资源。在基层的实践中,社区中的各种公共场所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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