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补贴审核总结

关于农村离退休的村干部补贴有关文件

1、财政部、农业部1991年财农字第86号文件第26章,58条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享有与其他主要村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黑龙江省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六单位联合下发(2009)13号黑财农村),关于健全村委会干部和误工补贴人员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规定建立村干部离任补贴制度,对正常离职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或已参加养老保险但财政为给予参保补贴的村干部,根据年限和工作贡献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离任15年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参加工作一年给一个月的补贴,按离休时基础工资,15年以上按实际年限,按离任时基础工资70%定期发放。

3、黑龙江省组织部、财政厅、民政厅、人保厅联合下发(黑组2015年32号文件)也同时规定,离退休二委离任的村干部给予适当的补贴,以上文件发到市、区、乡、民政组织部和乡经管站等查找。

资金来源区、市财政负担,有些区县领导不作为,不执行,请离退村干部查找。

平邑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离任村干部基本生活保障,规范落实生活补贴制度,健全完善关怀激励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资格条件

第三条

离任村主职干部补贴对象为未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担任行政村主要职务10年以上,或担任行政村“两委”成员职务,按照任村“两委”成员职务每满1年折算村党组织书记0.7年的比例,折算任职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村干部。

第四条

村主要职务指村党组织书记(含党的领导核心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含生产大队大队长、革委会主任)。涉及行政规模调整的村,包括规模调整前原建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包括规模调整后原建制村职能党支部书记。村“两委”成员指按照《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村“两委”成员,以及1984年前,经推选产生的村级党组织、大队部(含文革时期革委会)相应成员。

第五条

任职每满12个月(含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为1年。

第六条

累计担任村干部职务10年(非主职干部任职年限按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下同)以上、正常离任后又经过选举或任命担任村“两委”干部的,待正常离任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后方可享受生活补贴;
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

第七条

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生活补贴:

1 (1)享受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工勤、临时人员)退休待遇的;

(2)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险且领取养老金额高于本规定标准的;

(3)离任后被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4)离任后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5)办理生活补贴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不宜享受生活补贴行为,镇街(以下简称镇)党委决定不予申报或县区组织部门决定不予审批的。

第三章

补贴原则及标准

第八条

坚持“基本保障、因岗定额、注重评议、正常增长”的原则,根据离任村主职干部所任职务和任职年限,综合确定补贴数额。

第九条

补贴最低标准为:累计任村主要职务10年以上、不满15年,离任时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180元、160元;
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00元、180元;
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20元、200元;
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40元、220元;
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300元、260元。担任非主职职务的离任村“两委”干部,根据折算任职年限,按照同等档次村党组织书记生活补贴标准享受生活补贴。其中,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险,或以村集体机动地等资源承包等方式替代补贴,但领取养老金额或承包集体资源承包费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贴差额部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已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补贴金或通过其他方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不再给予补贴。

第十条

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两种职务的,按照任职时间较长的职务,确定补贴标准。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党组织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填报《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见附件),按照“四议两公

2 开”的程序,研究形成拟补贴人员名单,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党委,并将离任时办理享受补贴待遇的相关材料退交镇党委。

第十二条 离任村主职干部,由镇街党委负责资格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担任职务、任职年限、日常表现及群众评议等情况,逐人研究形成初审意见。申请发放生活补贴人员中无镇党委政府颁发离任手续的,由镇街党委统一书面征求村干部离任时党委相关领导和现任相关责任人员意见(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工作区书记等,每任不少于2人)。初审人员名单确定后,在人员所在村公示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区组织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离任非主职村“两委”干部,由各镇街参照离任村主职干部申报审批程序,由镇街党委政府负责审查批复,名单确定后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门根据资格复审情况,批复各乡镇补贴离任村主职干部名单及补贴金额,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发放生活补贴金,并将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首次集中申报审批工作结束后,镇街党委对新增应享受离职村干部生活补贴人员,于每年10月份前,按照规定程序集中申报一次。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落实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资金由县委组织部统一核算,财政部门统筹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七条

离任村非主职“两委”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根据县委研究意见确定)

第十八条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金由县财政部门采取“一卡通”方式,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九条

享受补贴人员自首次领取补贴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后,扣发一年补贴金。

(1)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

(2)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3)在党员群众年度评议中满意率低于50%的;

3 (4)到县级机关单位非正常信访的;

(5)县镇党委认为存在其他应该停发情形的。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人员自首次领取补贴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取消补贴资格,停发补贴金。

(1)自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

(2)被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3)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在党员群众年度评议中连续两年满意率低于50%的;

(5)到市级及以上机关单位非正常信访的;

(6)县镇党委认为存在其他应该取消补贴资格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组织、财政、审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审计,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发现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申报审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并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审核表

注:

1、在表内相应□栏打√

2、

2、本表一式三份,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各存一份。

3、申请人附就业与失业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户口、当年缴费发票和农行活期存折复印件、申报补贴申请和灵活就业社区证明。

附件1:

大学生租房补贴申领审核办法

为鼓励和吸引大学生来锡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大学生租房补贴政策,制定申领审核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市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正常纳税的各类企业。

二、适用对象

与上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的海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上述大学生在外租房的可领取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

四、补贴期限

大学生连续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暂定为2年,即从大学生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在外租房之月起,连续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暂定为2年。

五、申领程序

大学生申领租房补贴,由所在企业代为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1、提出申请

企业可通过无锡人才服务网()“大学生租房补贴申报程序”录入相关申报信息后,携带《大学生租房补贴 2

申报表》,劳动合同,大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租金发票或社居委证明等),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租房补贴申请。

2、受理审核

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对企业情况、大学生资格、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对租房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对审核合格的,纳入“大学生领取租房补贴信息库”,并将结果反馈企业。

对租赁合同期满的,需及时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续签或新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3、拨付申请

市人才服务中心以“大学生领取租房补贴信息库”为基础,按月生成享受租房补贴信息,于每季末次月10日前,将上季享受租房补贴人员汇总信息报送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市人才服务中心。

对已享受大学生公寓政策,或已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对未能及时提供续签或新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将暂停发放租房补贴,待其重新提供后,再予以续发或补发。

4、资金发放

市人才服务中心通过“无锡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按季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大学生本人。

六、其他事项

1、市人社部门建立和完善大学生租房补贴信息系统,并与市住保房管部门建立的大学生租住大学生公寓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2、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进行审核,凡有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和大学生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时,应诚实守信,严禁虚报冒领,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享受政策资格,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补贴农民资金

岗位职责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现将明确和细化后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岗位职责通知如下,请相关人员按照以下岗位职责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一)乡镇财政所是乡镇所有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和管理的主体,在财政服务厅设立“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服务窗口”,实行“服务一站办”,内设审核员和一卡通具体经办人二个岗位。

(二)乡镇财政所长是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具体经办人员的职责

1、负责农户基本信息的收集录入和修改;

2、负责审核各部门报来的发放清册手续是否齐全;

3、负责清册录入软件不出差错;

4、负责发放数据的导出上传;

5、负责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的公示公告;

6、负责审批上报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申请表;

7、负责编制打印分户发放清册并送代发行盖转讫章;

8、负责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收支管理账簿,并按资金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9、负责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档案整理;

10、负责做好来信、来电、到访人员的咨询和解答工作,并及时处理和汇报。

(四)审核员的职责

1、审核各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是否符合补贴政策;

2、审核部门报来的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手续是否齐全;

3、审核补贴资金录入发放软件形成清册后是否与部门提供的清册一致,并在《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拨款申请表》签字;

4、发放清册是否按规定在指定场所张榜公示,公示是否完整;

5、监督在补贴资金管理发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拨款申请表

离任村干部补贴发放活动总结

离任村干部困难补贴工作总结

调整 村干部补贴发放管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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