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工作总结

沙井驿工作简讯

(纪委专刊) 第01期

沙井驿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0年01月08日

加强制度建设 推进街道党风廉政工作

沙井驿街道围绕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保障制度。

一是加强考核制度建设。街道将作风建设、行政效能作为重点内容纳入了对干部的日常考评,每周记点、每月讲评、每季考核,奖惩挂钩,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体系。

二是加强了督查制度建设。街道制定了督查问责办法,通过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对干部执行制度、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委确定事项的坚决执行,确保党风廉政建设的坚决落实,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问责体系。

三是加强了监督制度建设。街道从机关党员干部中挑选优秀人员担任社区纪检监察员,对社区工作进行监督;
街道从居民群众中特约监督员,对社区服务进行监督;
街道委派、指派社区报账员,实行双层考核,对社区财务进行监督;
执行了“三联”制度:各社区非刚性支出500元以上,事前应先向班子通报进行联议;
每月非刚性费用总支出在纪检监督员的监督下由财政、民政联审;
各社区每季费用总支出由街道内审小组、社区财经小组、居民代表小组联查。运行了“三统”制度:各社区每月办公用品提前申报,由街道采购办按规定统一采购;
各社区公务费用,特别是接待费用,发票和底单统一备查;
各社区发生的各项协调费用必须如实上报情况统一备案。实行了“三告”制度:社区经济合同签订要经街道财政所、司法所审定,社区物业、市场、卫生费等服务性收入及要通过正规票据及时入账,并向居民通告;
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社区的经费、物资投入,要向社区居民群众公告;
社区获得的赞助费应向居民群众代表予以通告。通过在社区实行“三员”制度、执行“三联”制度,推行“三统”制度、运行“三告”制度,有效扩展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面。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实行“一岗双责”的原则,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区及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定,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党风党纪教育、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认真组织全体领导干部学习党纪国法,学习上级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规定和要求,提高遵纪守法,廉洁勤政的自觉性。

3、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制度、专项内容调查研究制度,认真研究解决涉及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

4、党支部对校级领导成员和全体教师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负重要领导责任。认真监督、检查、考核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情况,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5、根据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按照有关法规和要求,组织制定关于我校纪检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紧扣环节,保证质量。

6、严守保密制度,树立良好形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7、认真做好行政监督监察工作,加强教育,立足防范,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认真调查,正确处理,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8、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9、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到工作的全过程中,渗透到每个教师的脑海中去,处处,时时,事事,保持清醒头脑,用先进启迪自己,用案例警示自己,全方位地进行党风廉政教育。使党风廉政建设与制定计划、部署任务、实施总结工作、评比考核等同步进行。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认真落实农发行关于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着力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持久的开展反腐败工作。

一、组织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组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室负责人组成。

二、主要责任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上级部门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指示;
研究指定工作措施和实施意见,安排部署工作;
定期向上级党委汇报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三、工作任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和邓小平理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文件精神;
组织学习有关党纪政纪、金融法规和金融业务知识。

(2)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全局性的问题都要充分发扬民主,由集体讨论决定。对集体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各行其事。

(3)领导组成员要地毯勤政廉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4)开好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发放我批评,认真检查扎起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你、法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领导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扬民主,亲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

(5)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量化管理和反腐败工作领导,高举反腐败斗争的旗帜,扎扎实实把反腐倡廉工作引向深入。

四、工作要求

廉政方面的教育学习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

五、工作内容

(1)教育、监督党员及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廉洁准则”,按照“四点要求”、“六个严格”、“十个不准”去做,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2)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治理商业贿赂。

(3)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4)深入开展“四无”创建活动

(5)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组织人事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

(6)经常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党风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7)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8)清正严实,树立农发行良好的社会形象。

思南县唐乔初级中学 2016年度党风廉政教育建设

工 作 制 度

2016年3月

思南县唐乔初级中学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为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措施,努力开创我校反腐倡廉新局面,为教育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特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

学校党政干部廉洁勤政守则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团结,自觉接受监督,敢于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二、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等。

三、自觉遵守财务纪律和财务管理使用规定,无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四、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工作制度办事,不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利用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五、管住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对涉及他们利害关系的事情应奉公守法、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之谋取利益。

六、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接待方面严格按规定办事,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现象。

七、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主动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执法执纪机关对责任范围内违法违纪问题的查究,无袒护、说情、好人主义现象。

八、勤政务实,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行为。经常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关心群众疾苦,处理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无与民争利、侵害教师利益的行为。同时,每个党员干部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思南县唐乔初级中学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责任制

学校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全面领导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校长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支部书记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支部委员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确定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六、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八、履行监督职能,对党风廉政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九、领导组织本单位的廉洁自律和纠正不正之风等项工作。

思南县唐乔初级中学 校长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决定,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者。

2、负责抓好领导班子成员及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出现严重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案件,负直接领导责任。

3、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主持召开办公会,对重大事项、工作的失误和不正之风,负直接领导责任。

4、教育和监督本单位行政干部,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存在的问题负责教育,督促整改。模范执行《党章》、《廉政准则》,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廉洁勤政。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协助支部做好廉政建设工作。

5、未尽到上述责任,出现严重问题时,要向党(党支部)写出检查报告,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处理。

思南县唐乔初级中学 支部书记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决定,对支部因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安排不力,造成工作失误负主要责任。

2、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负责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教育和监督检查,对本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的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3、负责召集支委会和以加强党风廉政为内容的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学习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指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协调班子成员团结,组织有关人员专题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措施,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自查自纠工作。

4、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对违反党纪政纪等案件的查处,负责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5、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发挥表率作用。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6、未尽到上述职责,出现问题时,要在支委会上做检查,并向上级组织写出检查报告,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调查处理。

思南县唐乔初级中学 副校长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

1、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决定。对因工作失误、以权谋私所造成的重大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的党规、党法和政纪、政风教育,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案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要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强化监督机制,堵塞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漏洞,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对其分管范围内出现的不廉洁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3、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负直接领导责任。

4、协助校长定期检查分管工作的落实情况,认真解决所分管范围内的教职工要求迫切的问题,并对发现和遇到的矛盾,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解决。

5、负责抓好所分管范围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因监督检查不力,违反制度、失误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6、贯彻执行《党章》、《廉政准则》,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抓好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协助党政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7、未尽到上述责任,出现严重问题时,要向党(党支部)写出检查报告。

思南县唐乔初级中学 工会主席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

1、负责对学校工会委员进行党规、党法、政风、政纪教育,并协助支部对工会系统出现的不正之风进行治理。对工会委员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案件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工会发放的各类奖品、待遇、职工救济、资金使用等情况,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把关并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和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3、积极参政议政,主动参与教育教学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从民主管理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定期组织职工代表评议干部,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4、负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5、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对安全及师生反映热点问题的监督检查活动,发挥民主监督作用,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安全等重大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提出批评,并及时制止。

6、模范执行《党章》、《廉政准则》,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协助党支部廉政建设工作。

7、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配合支部抓好本单位不正之风的治理,及时解决职工反映的热点问题。

8、未尽到上述责任,出现严重问题时,要接受党组织的检查处理。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转变作风,廉洁从政。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密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造就一支执法严格、清正廉洁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城区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大冶市、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 局党政领导班子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1、及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支部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分析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本系统腐败现象的对策和措施。

3、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推荐选拔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和领导本系统内重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研究处理执行执法人员呈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第五条 局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反腐倡廉的精神,按照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研究制定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召开所属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亲自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召开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明确化分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行政正职对行政监察工作负总责。

3、支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4、监督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督促其纠正;
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5、严格按照规定推荐选拔于部,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局党支部成员、行政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及党支部的具体要求,指导和督促分管股室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并检查督促实施。

2、定期听取分管股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指导、协调和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3、检查监督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4、支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处发生在分管股室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领导机构。局党支部负责领导、组织对副科级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建立由出局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监察、财务、办公室、各党小组组长等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部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本细则责任内容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情况;
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每年年终考核1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测评制度。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测评,每年进行1次,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行风评议等结合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局党支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在年底前报上级党委、纪委;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全面的陈述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科级以上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廉洁状况的廉政档案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由办公室记入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加重要依照。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局党支部、行政以及的干部不认真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视下列情形,给予组织处理:

1、在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考核中,不履行职责的,不能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和优秀党员及双文明先进个人,并给予谈话诫勉;
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免职处理。

2、在领导干部状况的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给予谈话诫勉;
不信任票超过60%,或者连续二年不信任票超过50%,给予免职处理。

3、所管辖的单位长期管理混乱,风气严重不正的,视其情节,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谈话诫勉、组织调整,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4、不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较多,经调查核实,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免职处理,并且二年内不得提拔。

5、为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或者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或者不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谈话诫勉、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认真履行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必要的处分。

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于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
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职处分。

6、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正职和副职的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出现的严重问题,除适当追究正职的责任外,主要追究主管副职的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中的组织处理,由机关党支部实施,可向局党组提出建议,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党纪政纪处分,按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追究后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由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党建工作总结推进党风廉政(共12篇)

村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政工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一季度党建党风廉政工作总结

党建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共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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