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

  编号: _

 最高额保证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合同

 第1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一条 为了确保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 )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

 为 号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甲方同意

 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提供保证。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为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 (币种)

 (本金数额小写) ,(本金数额大写) 。

 第2章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三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果主债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其开始的时间以

 借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 其届满日相应顺延; 乙方依约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以该提前到期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3章 保证方式

 第四条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如甲方为多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则其中各保证人约定了担保份额的,为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按该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各保证人未约定份额的,为连带共同保证, 各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份额详见附件)

 任一保证人的违约行为都将被视为全体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并且,各个保证人之间互为代理人, 任一保证人的同意、接受或知悉都将被视为全体保证人的同意、接受和知悉。第4章 保证范围

 第六条 甲方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

 第七条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 日起两年。前款所述“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 每一笔债务到期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 ,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第6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保证期间,

 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第九条

 保证期间,

 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

 除展期或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

 本金数额或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变更外,其他变更不必取得甲方同意。

 第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的情形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履行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义务。

 第^一条 甲方履行保证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

 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第十二条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 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营业机构开立 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或要求甲方清偿。 因扣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保证期间,甲方发生经营机制变化、注册资本变动、股权变动、申请重组、和解、破产或岀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任何重大资产等事项, 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甲方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变化,应在变更后 日内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 保证期间,甲方发生任何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安全的行为, 应当提前二十日通知乙方,并获得乙方的同意且按乙方的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五条 保证期间,甲方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第十六条 甲方知悉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乙方在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

 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停业、破产等,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 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 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

 第7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8章 承诺与保证

 第十九条 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并已取得了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许可、批准、登记及备案。

 第二十条 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均不会与现行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或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 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 意思表示真实。

 第二十二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其资信情况说明、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真实、有效。第二十三条 甲方做岀本合同项下保证时,未涉及任何足以影响担保能力的诉讼或仲裁。

 第9章 独立性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其他担保合同。 主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其他担保的, 则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且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或质权、变更抵押权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 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或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保证责任也不因之免除或减少。

 第10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 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12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甲方详细信息见附件。

 第三十条 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 对当事人有关权利限制或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与查询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金融监管机构或征信机构等部门的要求, 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录入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 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 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查询和使用; 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甲方的违约信息,并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之目的将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第三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一)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 包括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岀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岀, 送至本合同附件所列该方的地址;

 (二)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四日, 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 如采用专递方式, 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 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

 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化,相关方应在变化后七日内将该变化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 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义务, 该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 并提交由当地公证部门岀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公证(如同意以下条款,则在“□”内划“/,否则在“□”内划“X”)

 □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合同份数及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及 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本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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