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走票药品自查报告

药店挂靠走票自查报告三篇

药店挂靠走票自查报告篇1:

南丹县食品药监督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区药品生产流通域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26号)及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河食药监办[20**]13号)文件精神,我店及时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店于20**年9月成立,为单体药店,在20**年4月通过了GSP认证。现药店有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质量管理员、营业员各一人。

二、自查自纠情况

1、药品购进都是从广西太华医药有限公司直接进货,没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经营假药行为;

2、严格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成分复方制剂,对药品销售进行登记,不存在产品销售去向不明的情况;

3、严格按要求健全购销资质档案,不存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出租、转让证照行为;

4、购销票据和记录真实,不存在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的情况及挂靠、走票行为;

5、企业无销售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行为,有关药学技术人员能按规定履行职责。

总之,通过此次自查自纠工作,督促了我店的经营行为及销售等工作,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得到了加强,未出现任何违法行为。

特此报告

南丹县大厂镇益生药店

20**年3月21日 2

药店挂靠走票自查报告篇2:

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市局关于印发《内江市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及省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精神和要求,我公司对照文件要求,认真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企业“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的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对购销方资质审查不严格,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回收药品及不按规定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开具税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做到随货同行;
税票上未列明购销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购销单位名称、购销双方的开户行及账号等内容;
票、账、货、款不一致等违法违规行为。

4、超范围、超方式经营和无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5、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应该停止经营而未停止经营的行为。

6、执业药师未在职在岗、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明确管理规定的药品。

7、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从零售连锁总部以外的公司购进药品,未严格审查资质,未实施计算机系统管理,未索取税票,未查验、保存《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其他违反新修订GSP的违法违规行为。

8、中药饮片购进渠道不合法,销售无包装标示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9、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未使用或未按新版GSP要求对药品购销存各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的行为。

自查人(公章):

日期:
年日 月

药店挂靠走票自查报告篇3: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海南澳唯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营业执照注册证号:460000000029911;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琼AA0100328。注册地点:海口市海府路12号亚希大厦1910室;
法定代表人:彭建林;
注册资金:叁佰万元人民币;
经营方式:批发;
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现依据省局《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对本公司相关事项进行自查,报告如下。

公司于2011年5月刚通过GSP跟踪检查,未有重大缺陷项目,一般缺陷5项,已根据要求进行整改。我公司自认证通过以来GSP实施情况良好,公司经营模式为产品的全国销售总代理,商业合作伙伴为各地拥有合法资质的医药商业公司,没有与医院发生直接业务往来。人员设置符合GSP规定,并定期培训。制订了药品验收、进货、养护、出库、复核、退货、报损等管理制度,保证每一环节严格执行,确保不合格的药品不在本公司流通。药品做到帐、物、票相符,验收、入库、出库手续齐全,凭证记录填写清楚、规范。从未有“挂靠”或“走票”的行为。

公司现经营模式为产品全国总代理,主要品种有,分别是晋城海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茴拉西坦胶囊”(包括0.1g及0.2g两个规格)、海南海神同洲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益肝灵胶囊”、无锡山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尿囊素铝片”,海南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奥美拉唑钠”。没有经营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种及特殊药品(一类精*药品,毒性药品,麻*药品,放射性药品,含麻黄碱类药物等),疫苗、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

由于我公司经营品种暂无赋码需要,因此尚未配备扫码枪,未开展该项工作。根据省局精神,公司已令相关人员进行电子监管培训,并计划于今年年底前加入电子监管网并建立电子监管制度,只因我司仓库十月租期即到,计划转去具有自动温控的共享仓库,届时需进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待办理变更后我司会立即申报入网,邮寄资料。

我公司在长期的实践中把产品质量视为企业生存和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秉持诚信务实、合法经营、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公司成立以来,售出药品未发现一例药品质量问题,并从未有非法经营,刊登非法广告等现象。

公司已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制度,成立不良反应检测小组,自各渠道收集公布的不良反应信息。企业售出的几个品种未收到不良反应信息反馈。

海南澳唯医药有限公司

2011年8月30日

最新整理药店挂靠走票自查报告

药店挂靠走票自查报告范文一:
xx县食品药监督管理局:

根据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区药品生产流通域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食药监办[20**]26号)及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食药监办[20**]13号)文件精神,我店及时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店于20**年9月成立,为单体药店,在20**年4月通过了GSP认证。现药店有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质量管理员、营业员各一人。

二、自查自纠情况

1、药品购进都是从广西太华医药有限公司直接进货,没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经营假药行为;

2、严格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成分复方制剂,对药品销售进行登记,不存在产品销售去向不明的情况;

3、严格按要求健全购销资质档案,不存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出租、转让证照行为;

4、购销票据和记录真实,不存在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的情况及挂靠、走票行为;

5、企业无销售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行为,有关药学技术人员能按规定履行职责。

总之,通过此次自查自纠工作,督促了我店的经营行为及销售等工作,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得到了加强,未出现任何违法行为。

特此报告

xx县xx镇xx药店 20**年3月21日 2 药店挂靠走票自查报告范文二: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市局关于印发《xx市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及省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精神和要求,我公司对照文件要求,认真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企业“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的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对购销方资质审查不严格,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回收药品及不按规定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开具税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做到随货同行;
税票上未列明购销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购销单位名称、购销双方的开户行及账号等内容;
票、账、货、款不一致等违法违规行为。

4、超范围、超方式经营和无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5、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应该停止经营而未停止经营的行为。 6、执业药师未在职在岗、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明确管理规定的药品。

7、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从零售连锁总部以外的公司购进药品,未严格审查资质,未实施计算机系统管理,未索取税票,未查验、保存《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其他违反新修订GSP的违法违规行为。

8、中药饮片购进渠道不合法,销售无包装标示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9、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未使用或未按新版GSP要求对药品购销存各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的行为。

自查人(公章):
日期:
年日 月

药店挂靠走票自查报告范文三:
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xxxx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7月,营业执照注册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AAxxx0328。注册地点:xx市xx路12号xx大厦1910室;
法定代表人:xx;
注册资金:叁佰万元人民币;
经营方式:批发;
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现依据省局《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对本公司相关事项进行自查,报告如下。

公司于20xx年5月刚通过GSP跟踪检查,未有重大缺陷项目,一般缺陷5项,已根据要求进行整改。我公司自认证通过以来GSP实施情况良好,公司经营模式为产品的全国销售总代理,商业合作伙伴为各地拥有合法资质的医药商业公司,没有与医院发生直接业务往来。人员设置符合GSP规定,并定期培训。制订了药品验收、进货、养护、出库、复核、退货、报损等管理制度,保证每一环节严格执行,确保不合格的药品不在本公司流通。药品做到帐、物、票相符,验收、入库、出库手续齐全,凭证记录填写清楚、规范。从未有“挂靠”或“走票”的行为。

公司现经营模式为产品全国总代理,主要品种有,分别是晋城海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茴拉西坦胶囊”(包括0.1g及0.2g两个规格)、xx海神同洲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益肝灵胶囊”、无锡山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尿囊素铝片”,xx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奥美拉唑钠”。没有经营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种及特殊药品(一类精*药品,毒性药品,麻*药品,放射性药品,含麻黄碱类药物等),疫苗、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

于我公司经营品种暂无赋码需要,因此尚未配备扫码枪,未开展该项工作。根据省局精神,公司已令相关人员进行电子监管培训,并计划于今年年底前加入电子监管wang并建立电子监管制度,只因我司仓库十月租期即到,计划转去具有自动温控的共享仓库,届时需进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待办理变更后我司会立即申报入wang,邮寄资料

我公司在长期的实践中把产品质量视为企业生存和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秉持诚信务实、合法经营、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公司成立以来,售出药品未发现一例药品质量问题,并从未有非法经营,刊登非法广告等现象。

公司已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制度,成立不良反应检测小组,自各渠道收集公布的不良反应信息。企业售出的几个品种未收到不良反应信息反馈。

xxxx医药有限公司 20xx年8月30日

“挂靠、走票”的危害

(一)药品购进渠道混乱、销售流向不清,在发生药害事件后,不能追溯,也给假劣药品混入市场提供了可能。

(二)购进销售药品一般进行体外循环,未按要求运输、储存、养护等,容易导致药品质量产生安全隐患。

(三)做临床,挤入医疗机构已经成了“挂靠、走票”的主战场,不但引发不正常竞争,扰乱正常药品经营秩序,也滋生商业贿赂现象。

(四)部分缺失医德的医生为追求利益,获取高额“回扣”。在日常诊疗过程中偏爱这些“特殊”药品品种,对症不对症、可用可不用的药品都用上一堆,损害的不单是患者的经济利益,还有患者的身心健康。

(五)一些挂靠和走票者提供了药品销售清单等资料,而没有提供税票,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挂靠、走票”的法律责任

“走票”行为不一定进行了“挂靠”,但“挂靠”行为必定伴随着“走票”,上述两种行为都应当认定为无证经营,属于违法行为。

接受“挂靠、走票”者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罚。

“挂靠、走票”者未取得药品经营行政许可情况下,本身并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而以被“挂靠、走票”者的名义销售药品,属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都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不论被挂靠者还是挂靠者,如其行为达到一定条件,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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