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增强我局工作人员对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坚持强化责任、解决问题,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接待日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应当相对固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领导应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二)各主要领导每周1个工作日;

  (三)主要负责领导每月不少于6个工作日。

  第四条 领导接待日工作一般采取轮流接待方式。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采取预约接待、多部门联合接待、多名领导共同接待等方式。

  第五条 信访接待室负责做好机关领导接待日的准备工作。

  (一)制定阶段性的领导接待日安排;

  (二)落实参加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并通知其为领导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资料

  (三)通过固定的新闻媒体或者告示栏等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原定领导不能在预定的时间接待,由信访接待室应当及时协调其他领导接待。

  第七条 接待时,信访接待室负责做好接待登记和记录,填写统一印制的《党政机关领导信访接待日登记表》。

  接待后,对信访人反映的合理诉求,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或接待领导的指示,及时转送或交办到有权处理的职能股室,并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第八条 领导接待日工作实行责任制。

  党政机关领导在接待过程中,对属于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需要调查核实的,责成有权处理的有关股室办理,并要求在限期内提交办结报告;情况复杂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接待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不属于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移交有关分管领导。

  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呈报共同的上级机关或其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处理。

  第九条 对接待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条 领导信访接待日每半年做一次计划安排并上报,落实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逐人列表报县委政府信访局。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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