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梨树县辖区医疗机构
档案
类别:个体诊所
诊所名称:
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建档日期: 年 月 日
档 案 目 录
序号 资料名称 页数 归档日期 备注 1 卫生部印发《诊所基本标准》 2 诊所外观门面照片 3 诊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4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6 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 诊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 诊所执业医师登记表 9 诊所执业医师执业证、资格证复印件 10 诊所护师(士)登记表 11 诊所护师(士)执业证、资格证复印件 12 诊所平面图 13 诊所准入时基本设施设备登记表 14 诊所急救设备登记表 15 诊所“三室”分离的现场照片
(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医政发〔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
二○一○年八月二
诊所基本标准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所(室)、医务室的基本标准参照诊所的基本标准执行。
? 服务区域 服务人口
诊所内从业人数 人;其中 执业医师 人、护师(士) 人、药师 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许可的项目: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诊所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诊断室 平方米、治疗室 平方米、
观察室 平方米
诊所开办的时间: 年 月 日
观察室床位数: 张
牙科椅数:
诊所平均每天就诊人数: 人 诊所内开展医疗服务的其它证件: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本人身份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 贴照片处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及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 获得时间 执业资格 获得时间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工作学习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资格证书复印件 毕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依次粘贴在本栏内 此表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填写,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属实。填表人签名(盖章):
医疗机构登记表
医疗机构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所有制形式 □个人独资 □集体 □合伙 □其他 投资人 联系电话 服务对象 □面向社会 □单位内部 □其他 建筑面积 M2 业务用房面积 M2 注册资金 元 设置床位(牙椅) 张 从业人员 人 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
□02. 全科医疗科
□03. 内科
□04.03 外科中的骨科专业
□04.07 外科中的烧伤科专业
□05.01 妇产科中的妇科专业
□05.05 妇产科中的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7. 儿科
□10. 眼科
□12. 口腔科
□50. 中医科
□52. 中西医结合科
□ . 其他
□ . 其他
□ . 其他
□ . 其他
□ . 其他
主
要
仪
器
设
备
情
况 名称 型号 数量 价值(元) 医
疗
机
构
平
面
图 北
此表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填写,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属实。
法定代表人签字(按押):
诊所执业医师登记表
序
号 执业医师姓名 性
别 学历
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批准执业地点 进入本诊所行医的时间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诊所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诊所护师(士)登记表
序
号 执业护师(士)姓 名 性
别 学历
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批准执业地点 进入本诊所护理的时间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诊所护师(士)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诊所平面图
诊所准入时基本设施设备仪器登记表
序
号 设施设备仪器
名 称 型号
数量
生产厂家和产地
设施设备仪器
主要用途和功能
备注
诊所准入时基本设施设备仪器登记表
序
号 设施设备仪器
名 称 型号
数量
生产厂家和产地
设施设备仪器
主要用途和功能
备注
诊所现有设施、设备、仪器现场照片
(对照片中的设施、设备、仪器附文字说明)
照片粘贴处
诊所急救设备仪器登记表
序
号 设备仪器
名 称 型号
数量
生产厂家和产地
设备仪器主要用途和功能 备注
诊所“三室”分离的现场照片
(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
诊所常备急救药品的清单
序
号 常备急救药品名称 常备
数量 备注
诊所消防备品清单
序号 备品名称 常备数量 效 期 1 灭火器 2 应急灯 3
安全通道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