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修学院章程

  广元图南(专修)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挥脱产教育优势作用,努力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培养生产、服务一线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旨在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办学自主权,促使广元图南(专修)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协调、稳定发展。

 第二章? 学院名称、校址

 第三条? 学院名称:广元图南(专修)学院

 第四条? 学院地址:广元市112厂子弟校区

 第三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五条? 学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育人为本,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院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规模1500人。学院立足广元,面向西部,以汉语言文学、新闻学、旅游管理、美术学、行政管理、法律、工商企业管理等专业为主,并将根据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学院采用全日制学习与与业余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形式,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并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院校。

 第四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七条? 学院注册资金为120万元,由原广元图南专修学校及陈洪等人出资。

 第八条? 学院今后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举办者投资;

 (二)办学收入;

 (三)社会捐助;

 (四)其他。

 第九条? 学院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资金积累不得用于院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私分。学院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十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

 第五章? 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及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职权。

 第十二条? 学院董事会由出资方4人,院长、副院长、教职工代表各1人,共7人组成。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并报审批机关备案,以后的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更换、罢免或增补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董事会中教职工代表应不少于1人,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主持及领导董事会工作。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建设规划;

  (二)筹措办学资金,实行预算、决算;

  (三)聘任和解聘院长;

  (四)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五)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名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发展、合并、终止;

  (八)审核学院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的设置;

  (九)审核学院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

  (十)审核学院对外的重大合作项目;

  (十一)检查学院的重大工作;

  (十二)制定、修改、批准学院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每年召开四次董事会议,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有权召集临时董事会议:(1)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决定的权力。

 (四)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五)董事会表决方式为:记名式表决,每名董事或授权董事均有一票表决权。

 (六)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处长、主任若干人,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与日常管理。院长、副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续聘任。

 第十六条? 学院院长由董事会提名,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院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主持编制学院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提请董事会议,设立和撤销学院职能部门;

  (四)聘任、解聘一般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学院举办者为广元图南专修学校及陈洪。

 第十八条? 学院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章? 回报

 第十九条? 学院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院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其他必须的费用,结余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院发展。

 第八章 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实行定岗聘任制,学院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学院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对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成绩显著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按学院制定的有关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平等教育,对学院和教师的不公平待遇,有权在院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参与学院管理,评议学院、教师工作;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文明守纪,爱护学院一草一木,培养良好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变更、终止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变更名称、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院长等重要事项,须按审批机关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自行终止:

 (一)学院资金发生严重困难,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办学;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因其他重大原因,经学院董事会一致同意终止。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费用。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销毁印章。学院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予以公告,即为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必须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修改理由及方案,经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学院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元图南(专修)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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