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规则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规则

 (讨 论 稿)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履行河南省人民政府赋予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的职责,使省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治税,推行政务公开,强化税收管理,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税务机关。

 三、省局要加快职能转变,认真履行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

 四、省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省局领导)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求真务实;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依法治税,勤奋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省局机关各单位要坚持依法治税,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省局领导职责

 六、省局领导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

 七、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局长工作。

 八、局长或局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召集、主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省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局长、纪检组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可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局进行对外公务活动。

 十、局长因公务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主持省局日常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因公务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其分管工作委托省局其他领导代管。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一、省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省局代拟定的税收法规草案和税务部门规章,上报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政策建议,省局年度会议、出书、外事、培训计划,省局机关及系统年度预算方案,较大数额的追加预算或重大工程项目,干部任免,人员录用、调动和奖惩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能擅自决定重大事项。

 十三、以省局名义上报省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讨论的重要税收政策建议、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省局机关各单位提请省局领导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为依据,广泛征求基层税务部门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或可行性方案。需要论证的,应经专家、有关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其它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或征求意见;涉及纳税人权益的,应依法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省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其它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税务部门、纳税人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省局研究重大决策事项,局领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通气商量,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时,除特殊情况外,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领导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班子内部提出,不得有任何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论和行为。

 十六、省局领导和省局机关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省局的各项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省局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或修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建议,及时修改和废止省局制定的不相适应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十九、省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命令。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省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十、省局制定的行政法规办法草案由省局政策法规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并负责解释。

 二十一、按照税收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税收执法体制,科学配置税收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税收执法协调。严格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工作计划、总结及报告制度

 二十二、省局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三、科学安排年度工作,根据省局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等事项,集中形成省局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将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并加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及时报告落实情况。省局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省局机关各单位和省辖市局在年中向省局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工作计划。

 二十四、省局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加强机关值班工作,严格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省局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及时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上传下达,政情畅通。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五、省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六、省局自觉接受人大执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虚心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接受司法监督;主动接受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七、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要突出征收、管理、稽查和处罚等重点环节,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级地税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要突出对人、财、物的管理等重点环节。下级地税机关有权对省局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省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健全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省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九、省局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实行政务公开。要加强省局网站建设,及时发布税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要在基层地税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文明办税八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省局会议分为局内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两类。局内会议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全局性会议,包括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全省地税局长会议、全省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一类是专业性会议。全省性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会议审批制度。

 三十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省局机关各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通报全省经济和地方税收形势,协调各单位的工作;研究部署省局重要工作;审议省局代拟定的税收法规草案和税务部门规章及其它需要局务会议审定的事项。

 局务会议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以召开局务扩大会议。

 三十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省局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重要决定、指示的办法和措施;研究地方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下级单位请示省局的重要事项;分析税收工作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工作措施等。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三十三、局领导专题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省局工作中的专项问题。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四、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经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或者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确定;局领导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提交局务会、局长办公会、专题会的议题,会前要充分准备,做到情况清楚、意向明确、协调和调查到位。

 方案、意见、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议题要有起草说明。机关经费支出议题要经计财处、办公室审核后,由办公室集中提交会议研究。

 三十五、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全省地税局长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主持,主要是总结部署地税工作,并就一些重要工作征求意见,制定措施,交流经验。除电视电话会议外,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全省地税局长会议)必须提前将会议的内容、议程、时间、地点、规模、规格、经费来源等填写《会议申报审批单》,报省政府审批。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会期不超过一天,局领导成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出席。如本年度上级又召开重要会议需要省局开会贯彻的,按程序另行申报。

 三十六、严格专业会议计划管理。全省性专业会议由省局机关各单位向办公室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经综合平衡提出建议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下达。严禁未经批准召开各类计划外全省性专业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召开计划外会议,申请单位应向分管领导写出详细理由,经局长或局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三十七、严格会议审批程序。省局机关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省性专业会议,必须提前将会议的内容、议程、时间、地点、规模、规格、经费预算等填写《会议申报审批单》,报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审批。全省性专业会议一般由各省辖市局、直属局和扩权县市局有关科长参加,需要邀请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参加的,需报省局局长或局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全省性专业会议原则上半天,最长不超过一天。

 省局要大力精简会议,减少会议数量、规模和时间。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会议合并召开,没有讨论任务的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能通过公文解决问题的不开会。

 三十八、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和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全省地税局长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和专业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的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按会议统一的意见整理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向下级地税机关通报或公开报道的,由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拟定稿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发布。

 三十九、严肃会议纪律。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由他人代替,确实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向主持人请假;要集中精力开好会,不迟到、不早退,服从统一安排;要严守保密纪律,会议未决定和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随意扩散。

 四十、抓好会议的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必须坚决落实,认真办理,执行中如有问题,要及时报告。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局领导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由省局办公室督促查办。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一、省局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的公文,应当符合《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辖市局报送省局的公文,应当符合《河南省地税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除领导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向上级领导个人直接报送公文。

 四十二、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按照局领导分工分送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经局领导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

 四十三、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领导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四十四、省局机关各单位处理公文应按《河南省地税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省局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审核后按照省局领导分工呈批。

 省局发布的命令(令)、重大决定、人员任免,由局长签署(签发)。以省局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等公文,省局与其它部门联合上报的会签文,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签发。

 以省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省局领导分工签发。其中,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公文,经省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长或局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签发。

 以省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办公室对外代表省局答复意见或者重要的公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或局长签发。

 四十五、省局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一般程序性事务(会议通知、调查提纲、统计报表等),由各单位自行发函;凡涉及地方税收政策、征管解释以及全局性工作和问题的,应采用省局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不得以单位名义自行发函。

 四十六、办理公文,凡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业务的,应送有关单位会签或征求意见。

 涉及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制度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送政策法规处会签。

 涉及调整各税种征管办法,应由征收管理处提出或会签该处;其中涉及计算机软件调整或修改的,要会签信息中心。

 会签文件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经但未经机关有关单位会签,办公室不予核稿,省局领导不予签发。

 四十七、省局机关各单位办文、办事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单位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涉及两个以上省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一般应当由主办单位的省局分管领导批示后,核请公文所涉内容的省局领导同意后再发,或者核请局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八、省局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发文,需要外单位会签的公文,应先经局领导审签。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有关单位应在局领导会签后,将会签文稿复印一份存档备查。如有不同意见,主办单位应先与局外有关部门协商,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四十九、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公文由拟稿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审稿签名后送办公室审核,然后送局领导签发。

 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局领导一律不予签发。

 省局领导的讲话,均不以正式公文形式下发。

 省局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通过省局内部网站、外部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布。

 五十、加强对公文的督查督办,各承办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督办事项。经省局领导批示或者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重要公文应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应定期督办,紧急公文应跟踪督办。

 五十一、加快推进公文处理信息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除政策性公文之外,以省局或办公室名义对系统内部发布的公文,一律利用网络传输,不另行下发纸质文件。

 五十二、省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使用省局印章,必须由省局领导或者由省局领导授权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五十三、公文处理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按要求整理、归档。省局工作人员在处理公文等各项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保守秘密。

 第九章 内外事和出差活动

 五十四、省局领导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国家税务总局或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参加重大社会活动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局长批准后执行。外事活动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省局领导因工作需要可委托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在会议结束后,需将会议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有关领导阅知。会议材料在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归档。

 机关各单位接到涉及省局领导参加活动的通知,均应提前转办公室统一安排。

 五十五、除省局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省局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下级机关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省辖市局召开会议,确需省局领导同志出席强调重大事项的,一律按规定程序报省局审批,不得直接邀请领导同志本人;省局领导不为下级地税机关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为下级地税机关题词、题名,确有需要,从严掌握,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省局局长批准,但题词、贺信、贺电不得公开发表。

 除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省局领导不以省局名义参加社会上的题词、题名、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颁奖、庆贺等活动。

 元旦、春节期间,省局除慰问系统内的老干部、贫困户、军属外,一律不搞相互走访和拜年活动。

 五十六、局长因公外出或休假,应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副局长、纪检组长因公外出或休假,应经局长或主持常务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局领导应提前将外出情况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外出期间,随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与办公室保持联系。

 五十七、省局机关各单位负责人因公外出或休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向人事处备案并通知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出差或休假,由各单位负责人按规定审批。要严格执行省局机关出差财务报销的规定。

 五十八、各省辖市局领导到省局请示、汇报工作等,应事先与省局办公室取得联系,由办公室请示省局领导后统一安排工作及相关事宜。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九、省局机关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振奋精神、积极进取,努力学习、联系实际,深入调研、扎实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加强团结、协调配合,联系群众、服务基层,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强化责任、加强督查,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六十、省局机关要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活动,切实提高人员素质。省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六十一、省局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不准下级地税机关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住宿安排在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接待宾馆;吃工作餐,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二、省局领导及省局机关各单位负责人要严格遵守省委、省政府和税务系统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三、省局处级以上干部应带头严格执行省局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局或以处室名义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以职务名义发表未经省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局分管领导批准。

 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讲课;在经领导同意参加的学术会议、讲课中,不得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向。

 个人以非职务(单位)名义撰写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不涉及尚未公布的税收政策调整等重要内容的,一律文责自负。

 六十四、省局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局的新风。省局机关全体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五、省局领导和省局机关要带头真抓实干、狠抓落实,认真落实“五项制度”,切实做到“六个减少”。

 (一) 强化责任,落实“五项制度”

 强化工作责任制。完善目标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强化督查,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工作部署后,省局领导要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办公室七日内将任务分解到有关单位,承办单位分解落实到人,按规定的目标、时限和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和决策。每年底,省局向省委、省政府写出简要工作报告,省局领导向党组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各单位向省局局务会汇报目标落实情况。把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表彰和重用那些不事张扬、埋头苦干、政绩突出的干部。

 强化重大事项领导负责制。对组织收入、依法治税、税收征管、政策落实、经费和基建管理、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关系地税事业全局的重点问题,实行领导负责制。继续实行省局领导工作联系点制度,认真解决行风建设、重大涉税案件、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因征纳矛盾引发的群众性事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强化服务承诺制。坚持为民、高效、廉洁的原则,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期办结制,简化程序,优化服务。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运用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等形式,加强对省局领导和省局机关的监督。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谈话诫勉制度。

 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机制,切实维护责任制的权威性。领导干部要敢于负责、敢于批评、严格管理,摒弃好人主义。对勤政为民、真抓实干的予以褒奖,对作风浮漂、工作不实的批评教育;对不依法行政造成严重损失的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转变作风,做到“六个减少”

 减少会议。严格执行会议年度计划管理和会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会议。对未经批准擅自召开会议的,一经发现,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减少文件。省局内设机构中除办公室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其他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使用电话、办公自动化、内部网站或发便函即可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公文;可以用办公室文件解决的问题,不发机关文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周知性公文在新闻媒体刊播,不再另发纸质文件;会议已印发的,会后不印发公文;上级的公文如需贯彻执行的,将原件翻印下发,确需发文的,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防止照抄照搬,层层转发。

 要精简各类信息简报。省局机关除地税信息、工作通报以外,其他简报不再保留,简报只在内部网站上发布,不发纸质简报。

 减少临时性机构。由省局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的各种领导小组或办公室,除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设置、同意保留的以外,其他不再保留。有关工作由分管的省局领导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抓好落实。涉及到多位分管领导、多个单位需要协调的工作,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协调。

 减少事务性活动。各类事务性活动要尽量减少,能取消的取消,能合并的合并,省局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使领导同志把主要精力放在解决关系地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上,放在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放在谋划全局工作安排和落实上。节日期间,省局领导同志要深入到联县驻村帮扶点慰问贫困户。

 减少检查评比活动。对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开展的各种检查、评比项目一律取消。对省委、省政府同意保留以及今后新增的检查、评比项目,统筹安排,简化程序,减少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群众监督。规范督查行为,除省局确定的督查事项外,其他经批准开展的督查活动,要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凡违反规定擅自开展检查、评比和督查活动,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减少领导同志下基层时当地陪同人员。领导同志和省局机关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不准搞层层陪同。除听取集体汇报外,省局主要负责同志由一位当地主要负责同志陪同,其他领导和同志由对口负责同志陪同。

 六十六、加强培训计划管理。每年初,省局机关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培训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宣传教育处汇总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经批准后的培训项目由培训中心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协办。

 严格控制计划外培训,确因工作需要举办的计划外培训,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批。

 坚决杜绝各类经营性收费办班。各类培训班除按出差标准收取规定的食宿费用外,一律不许再以任何名义收费。原则上取消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举办的收费培训班;严禁咨询公司等企业和社团以省局或有关处室名义举办收费性、盈利性的培训班。

 未经批准擅自以省局或处室名义举办培训,一经发现,要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六十七、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培训)经费,禁止以各种名目转嫁、摊派会议(培训)或其他费用;不得发放会议(培训)纪念品;不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办厅字〔1998〕23号)中明确的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在会议(培训)期间或前后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

  六十八、凡以省局或省局有关单位名义出书的,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拟出书单位要及时提出年度计划由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批。

 使用省局经费出书,由省局免费向地税机关发送,不得有偿征订;不使用省局经费但以省局或有关处室名义出书,由出版社统一发行,下级地税机关或纳税人自愿征订,不得强行摊派;禁止省局机关各单位以发文、打电话等方式向下级地税机关或纳税人强行推销书刊。未经批准擅自以省局或处室名义出版图书的,一经发现,要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六十九、加强税收新闻宣传,严格宣传纪律。省局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宣教处统一管理。

 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要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把省局机关和全系统的发展情况、重要数据、成功经验等向新闻媒体通报。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遇到突发性事件以及有重要价值的新闻随时通报。

 对省局领导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省局领导出席有关会议、活动,到基层调研、考察的宣传报道,以省局领导名义公开发表的文章,以及其他涉及省局领导重要活动、讲话的稿件,涉及重要税收政策发布、调整,全省地税收入情况以及涉税大要案等宣传稿件,应经宣教处审核,报省局领导批准后,送有关新闻媒体刊发,各单位不得擅自发布。

 未经宣教处审核并报省局领导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省局名义自行或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税收宣传品,不得向地税系统和社会推荐各类税收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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