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期限 [出口合同-上海广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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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合同-上海广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出口合同-上海广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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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SC99037号仲裁申请人来宝资源有限公司诉仲裁被 申请人上海广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合同货款争议 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 XX年4月29日作出(XX)沪贸仲字第0342号裁决。XX年6月13日, 本案申请人上海广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 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 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上海广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称: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XX)沪贸仲字第0342号裁决存在 程序错误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其一、仲裁庭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冯伟杰系来宝资源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接受冯伟杰及其委托的律师的申请 立案受理纠纷,没有法律依据。其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 立的仲裁条款言明,“如果有争执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 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 员会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越权管 辖不应由其管辖的案件,违反了其仲裁规则和仲裁法的规 定。其三、在适用法律方面,仲裁庭没有依法适用有关国际 公约,而是适用了《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这 一效力不高的部门规章,极大地损害了本案申请人的利益。

 其四、仲裁庭审理期间,仲裁申请人即本案被申请人提供了 许多英文文本材料,这些材料不仅没有中文译本,且未经庭 审质证,仲裁庭以此作为裁决依据,有悖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来宝资源有限公司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 决的理由不能成立。1、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的依据充足、手 续完备。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书、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是否有效,应根据香港 法律判定,申请人的相关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 立。2、关于仲裁条款,中、英文本并不完全一致,英文本 没有“北京” 一词。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前曾就此问题向 仲裁;机关咨询,仲裁机关认为两种文本效力相同,被申请人 可以在上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 仲裁。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申请人从没提出管辖异议,根 据法律和仲裁规则,申请人已实际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

 3、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属于案件处理的实体问题,法院不 能以此为依据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4、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外文书证是否需有中文译本, 由仲裁庭及/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所谓被申请人必须 提供中文译本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在仲裁庭开庭期间,申 请人根本没有就证据问题提出异议,故应视为其已认可相关 证据。针对被申请人来宝资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观点,申请人上 海广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发表了下列补充意见: 1、对于管辖问题,申请人曾向仲裁机关提出过异议,由于申请人的 相关人员不懂法律,故接受了仲裁机关有关人士发表的 “’上海’和’北京’是一家”的观点。但是,申请人并没有放弃 提出异议的权利。2、仲裁庭既然在中国境内审理案件,就 应该以中文为正式语文,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书证材料理应 附有中文译本。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XX)沪贸仲字第0342号裁 决的理由不能成立。1、关于冯伟杰是否为被申请人法定代 表人、冯伟杰及其委托的律师是否可以代表被申请人提起仲 裁的问题,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已详细列明了相关证据和香港 公司条例的具体规定,充分论证其观点的合理性。反观申请 人,其据以否定仲裁庭结论的依据,只是基于自己单方经验 所作想象和推测,根据申请人为本案向本院提交的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内容和香港公司条例的 规定,申请人的这一想象和推测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依法 不能成立。2、关于仲裁条款,确实存在中、英文本表述不 完全一致的问题。由于申请人根本没有就此问题请求由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有 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相关仲裁案件管辖权事宜作出 决定。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受理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是符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规则》第三条规定的。经查,在仲裁庭审理期间,申请 人并没有提出仲裁协议或管辖权方面的抗辩,所谓被申请人 的主体问题,只是申请人在庭审中提出的、希望仲裁庭驳回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 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 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 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条(“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 权的抗辩,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对书面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及第五

 十一条(“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仲裁规则或仲裁 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者情事未被遵守,但但仍参加仲裁程序或者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 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 出异议的权利。”)的规定,申请人所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越权管辖不应由其管辖的案件一节,依 法不能成立。3、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仲裁法并未将其列入 可据以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事由,且仲裁庭实际并没有 引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作为裁决的依据,故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4、关于外文

 书证材料的中文译本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已作明确规定,即“对当事人 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及 /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 语文的译本。”因此,申请人在此问题上的主张,显然有悖 仲裁规则,依法不能成立。至于质证问题,申请人并未指出 有哪些证据材料未经质证便被仲裁庭采纳为断案依据,故对 申请人的事实陈述,本院不予米信。综上所述, (XX)沪贸仲字第0342号裁决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白六十条款所列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 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广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撤销 (XX)

 沪贸仲字第0342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元,由申请人上海广发进出

 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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