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退休规定放射科人员退休新规

 放射工作人员退休规定_放射科人员退休新规

 放射科我们大家并不陌生,它属于医院特殊行业,关于放射工作人员退休规定新政策有哪些,以及退休相关问题是怎样的。本篇放射工作人员退休规定_放射科人员退休新规的文章由管理资料下载站分享提供。

 放射工作人员退休规定_放射科人员退休新规:

 劳动部《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可否把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工作问题的复函》(【65】中劳薪字第248号)文中规定,“可以暂时把从事X射线的工作列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作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执行国发【1978】104号通知下达的《工人办法》第一条规定,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从事放射工作满10年的,可以退休。

  

 据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至4周的疗养待遇。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操作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因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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