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

  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

 【篇一: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曹树勋,男,汉族, 1937 年 11 月 27 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 510229371127073 ,住址:重庆市永川市胜利路 48 号,联系电 话: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 2005 )永民初字 第 1683 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 院依据( 2007 )永民执第 00020--4 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 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 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 2007 )永民执第 00020--4 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 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事实与理 由:

 2009 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 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 审理,作出( 2005 )永民初字第 1683 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 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 款 4 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 1998 年 12 月 9 日(原告称申请人借 款时间)至 2004 年 10 月 19 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 原告也未曾电告、 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 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 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 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 08-1-

 3 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

 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 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 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 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 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 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 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 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 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 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 “借款关系 ”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 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 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 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 1998 年 12 月 9 日至 1999 年 12 月 7 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 2001 年 12 月 7 日前向申请人 (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 直到 2004 年 10 月 19 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 2005 年 6 月 8 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早过时效 4 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 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 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篇二:案内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2015 版】

 执行异议申请书

 (适用民诉法 225 条) 异议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 人。委托代理人信息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委 托代理人信息。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停止(或撤销、纠正、中止)执行行为(或对某财产的执 行)。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 2015 ) 法执字第 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 拍卖等) 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生活必需住房,根据法律不得 作为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行为程序违法)。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 贵院停止(或撤销、终止、纠正、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xx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日 期:

 【篇三: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女,汉族,住,手机。

 一案,现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 2013 )一中执字第 号裁定书追 加申请人为执行第三人,申请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 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股东的不同行为,法律责任承担也不同。

 申请人被骗做了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全不知晓。

 不可能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及可能。即使中康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 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 (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 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 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携主抽逃出资的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同的责任。申请人的行为未经法院审判,如 何能够确定责任的承担。

 二、瑕疵股权转让后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 所主张,申请人存在抽逃资金问题,而公司变更后新的股东 对此也是明知。若新股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而受让,

 即使新股东向原股东支付了相应转让价款,新股东的出资补足责任

 也不能免除,新股东仍应当与原股东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在瑕疵出 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相明本人不仅作 为债务人也应该作为担保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复杂,并非可以简单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第

 80 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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