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亲属回避制度【规章制度之亲属回避制度自查报告】

  亲属回避制度自查报告

 【篇一:关于公务员回避规定自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公务员回避规定自查情况的报告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接到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

 知(长国税函 [2012]60 号),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分管人

 事部门领导为组长的调查组,按照文件要求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柴茂,男, 1983 年 3 月出生,大学本科, 2006 年 7 月参加工作,

 先后在沁源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郭道税务分局、综合业务股工

 作,2010 年 11 月担任沁源县国家税务局郭道税务分局副局长(副

 股级), 2011 年 12 月担任沁源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股副股长

 (主持工作)。与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志勇同志系旁系血亲关

 系。

 曹敏智,女, 1977 年 7 月出生,大学本科, 1996 年 8 月参加工作,

 先后在沁源县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股、信息中心、综合业务股任股

 长、主任,现任沁源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与县局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连保军同志系夫妻关系。

 二、自查整改情况

  我局现有股级干部 14 人,其中正股级干部 10 人,副股级干部 4 人。近期,将有 4 名正股级干部到龄退居二线,届时股级干部只有 10 人,

 其中正股级干部 6 人,副股级干部 4 人,空

 缺职数达 12 个。

 由于当前股级干部较少,且柴茂、曹敏智两位同志都是县局素质高、

 能力强、业务精的骨干,如果全部调整到稽查局回避将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鉴于这一实际情况,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要求,我局在自查中,没有对柴茂、曹敏智两位同志的岗位进行调

 整,只对其分管领导进行了调整,有旁系血亲关系县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郭志勇不直接分管柴茂同志工作,有夫妻关系的县局党组成

 员、纪检组长连保军同志不直接分管曹敏智工作。近期,市局已对

 我局股级干部职数的请示进行了批复,我局将尽快在全局范围内公

 开竞选一批股级干部,届时,将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要求,严格实行任职回避,对上述两名同志的岗位和任职一同进行

 调整。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篇二:管理干部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管理干部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保障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减少人事管理上的纰漏,规范用

 人制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原则及激励机制,特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高金投资管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主管级

 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

 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5.1 夫妻关系;

 5.2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

 外孙子女;

 5.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

 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5.4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

 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六条 公司的男女同事,在工作期间确定为恋爱关系,如存在上下

 级关系的或权责利益关系的,应在一个月内申请岗位的调整,两人

 不能在同一个部门工作。

 第七条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不得在同一

 部门或者不属同一部门但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工作,具体如下:

 7.1 公司副总及以上高管,原则上不允许任何亲属在公司任何岗位工

 作;

 7.2 公司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

 系;

 7.3 员工与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业务关联关系、

 经济利益关系,销售业务人员的亲属不得从事财务工作;

  7.4 各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采购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从事审计监察、财务以及仓库 /冻库保管的相关工作;

 7.5 对于重要管理岗位、关键技术和关键业务岗位的特殊用人情况,

 主管及以上岗位的报总部董事长特别批准,主管及以下岗位的报总

 部人力资源部及分管副总裁特别批准;

 第八条 亲属回避是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

 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做

 出的限制性规定。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

 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

 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

 人力资源部 /综合部 /综合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

 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报相关副总审批同意后备案执行。

 第九条 公司鼓励员工介绍人员加入本公司,由人力资源部 /综合部 /

 综合科办理登记、面试、择优录取并安排接收部门。

 但是管理干部

 在介绍人员加入本公司前,必须事先到人力资源部 /综合部 /综合科备

 案。严禁管理干部要求由人事部门安排到指定部门或私下与部门负

 责人协调安排到指定部门,如有此类事件发生,人力资源部 /综合部/

 综合科和指定部门应予以拒绝安排和接收。

 第十条 凡公司在招聘、员工考评、转正、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

 程中,涉及到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考评者

 或管理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由考评者或管理人员的上级管理者完

 成。

 第十一条 公司在员工提拔、任免、培训选拔时,管理人员不得直接

 向有关部门推荐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是有特殊关系的人。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

 有特殊关系的员工牟取私利,而对其他部门主管打招呼、说情、施

 加压力等,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

 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上述情况,一经查实罚款相关管理

 人员 500 元/次。

 第十三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本制度第九、十条所列情况等)时,

 管理干部本人应在 15 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部 /综合部 /综合

 科等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 15 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

 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 15 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部 /综

 合部/综合科等部门在 15 日内完成提出建议和意见报相关副总审批同

 意后备案执行。

 第十四条 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对相

 关管理人员予以批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

 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

 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

 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对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

 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已发制度、办法、流

 程与本制度不一致或发生冲突的,执行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投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解释

 和处理。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附图:

 【篇三:亲属回避管理流程】

 亲属回避管理流程

 1 目的本文件规范了 xx 农村银行 (以下简称 “本行 ”亲) 属回避管理的流程和

 控制要点,旨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对本行员工操作风险和道

 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力度,预防经济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稳健持

 续发展。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

 3 定义、缩写与分类

 3.1 定义

 亲属回避管理:是指本行为规避员工在其履职过程中,因亲属关系

 可能产生的利益庇护、行为偏私等违规违纪行为,通过实施亲属双

 方岗位回避,采取主动隔离措施的规范化管理过程。

 3.2 缩写

 无

 3.3 分类

 应予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

 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表兄弟姐妹及

 其子女、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4)近姻亲关系:是指本人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配偶,本人配偶的祖

 父母、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 职责与权限

 5 原则与基本规定

 5.1 原则

 1)强制回避原则:本行亲属回避属强制性规定,凡是存在应予回避

 情形的员工,一律无条件接受并主动配合实施回避。

 2)以低避高原则:本行实施亲属回避,按照职务级别不同的,一般

 应由职务较低

 的一方主动回避。

 3)以后避先原则:本行实施亲属回避,如果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

 一般应由担任现职较后的一方主动回避。

 5.2 基本规定

 1)本行亲属回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2)本行亲属回避是一种强制性措施,所有员工都要按规定自觉填报《xx 农村银行亲属关系申报表》(附件一),由各支行(部门)集 中报人力资源部门。

 3)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

 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同级职务。

 4)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

 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5)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

 从事有相互利益或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

 6)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有上下级管理关系

 的机构(部门)之间从事有相互利益或监督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

 7)本行对亲属回避实施动态管理,对已掌握亲属关系的员工和自行

 申报亲属关系的员工,按规定应回避的,应及时对需要回避的人员

 进行岗位调整。

 8)本行因亲属关系回避被调整岗位的员工必须服从岗位调整决定,

 拒不服从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新岗位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一

 律免职,一般员工作待岗处理。

 6 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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