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牺牲先进事迹材料

浦北县民政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

定办事指南

来源:
钦州浦北民政 时间:
2012-04-26 16:13 项目名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

设定依据:

(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需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认定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

第四条规定办理。

实施权限: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审批由地级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实施。

实施主体:县级民政主管部门

审批条件: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申请材料: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申请材料为:

(一)遗属申请材料(附死者公务员证、警衔证原件)(一式两份);

(二)死亡原始记载。如,死亡医学鉴定书等,属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正式)(一式两份);

(三)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四)死者主管单位提交因公牺牲报告表(一式两份)。(附死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审定意见)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 费:不收费

批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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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革命烈士条件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件》规定批准革命烈士条件为以下十二种:
1. 对敌作战牺牲的;

2. 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1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 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 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 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 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

7. 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 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 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为后人楷模的。

二、因公牺牲军人条件

1.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4.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

5.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6.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三、病故军人条件

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病死亡,或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自杀身亡,或非因执行任务遭意外事故死亡,以及在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都按病故军人对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认定(核准类) 2003-07-0审批项目编号:xwxsbmz001-2002(宣武行审b类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号1988年)

2、《关于颁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

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二、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死者所在区(县)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第四条)

2、死者所在单位申请认定的请示

3、医院出据的死亡通知书

4、病历及诊断证明

5、当事人证明材料

6、死者生前主要事迹材料或情况报告

7、死者直系亲属的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标准:申办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优抚安置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办人补齐所需材料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做好登记。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三、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1、死者直系亲属户口在宣武区

2、申请的程序合法

3、“因公牺牲”,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机关批准的人员:

(1)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

(2)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5)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因公牺牲的批准审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须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第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优抚安置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告知申办人补齐所需材料的全部内容。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优抚安置科科长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将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优抚安置科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颁发《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

对不予批准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并告知理由。

核准工作结束后,将核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02号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篇2:因公牺牲证明 证 明

)系我省子女。该同志系 (所在单位及职务) ,于 年 月被评为 (因公牺牲/革命烈士/英模)。

特此证明。

(盖 章)

二〇一一年 月 日篇3:(机关名称)公务人员因公死亡证明书

填寫說明:

一、死亡事實經過應詳細填寫,如有偽報、偽證或明知其不實而仍予核轉,經查明屬實者,依法

議處。

二、死亡者發病或發生意外之時間、地點及送醫經過,暨死亡原因與執行職務之因果關係等項,

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於死亡事實經過欄詳細填寫。

三、本證明書請加蓋機關印信,其中機關(構)首長及人事主管2欄位,請蓋機關(構)首長及人事主

管職章或職名章。

33029.doc篇4:下乡证明.doc 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

考 核 卡

位:
篇5:社会保障概论——第十二章 社会优抚

第十二章 社会优抚

本章概要

社会优抚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部分,它是针对特殊人群提供的优抚保障。本章首先阐述了社会优抚的概念、特点、地位及作用,然后重点对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社会优待和退役安置等主要内容作了详细介绍。

第一节 社会优抚概述

一、社会优抚的概念及特点

(一) 社会优抚的概念

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优抚中的优,是优待之意,包括精神、政治方面的优待和物质利益的优待。抚是抚恤,即抚慰和恤赈。抚慰主要是精神上的抚慰和政治上的荣誉,恤赈乃是给予钱款和物质的上的照顾。

社会优抚保障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不同,它并不是一种普遍的社会保障形式,而是一项针对特殊对象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所采取的手段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因此,在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它被划进“特殊保障”的范围,具有特殊保障的性质。而优抚工作则是实施这一特殊保障制度的政府管理工作。

按照中国《兵役法》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保留军籍的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2、革命伤残人员。是指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因病评残仅限于义务兵)致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的人员;

3、烈士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民政部制发的《烈士证明书》的遗属;

4、因公死亡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因公死亡证明书》的遗属;

5、因病死亡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因病死亡证明书》的遗属;

6、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度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

7、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8、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以上对象界定中所称的遗属(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二) 社会优抚的特点

优抚工作是伴随着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军队的发展而完善起来的。它具有一般社会保障共有的基本特点,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1、特殊性。社会优抚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社会优抚不是惠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它只是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因此,世界上的众多国家,都把社会优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社会优抚安置对象主要是军人及其家属,他们是为国家做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群体,是国家和社会的有功之臣,对他们实施保障,实质上是对他们所做牺牲和贡献的补偿和褒扬。我国传统的社会优抚主要采取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手段,其中常用的是社会福利 手段。主要是向优抚对象提供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同时对那些已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优抚对象提供定期补助或临时补助。

2、优待性。社会优抚是对那些长期在国家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因而为他们提供的一种特殊的优惠待遇。这部分人在工作期间,有的负伤致残,有的积劳成疾,有的英勇献身,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全面、周到、优惠地安排好他们的生活。由于优抚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因此,优抚待遇高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优抚对象能够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我国社会优抚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社会优抚对象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
(2)为革命牺牲或致残的,国家定期发给带有补偿性质的抚恤金;
(3)铁路、公路、民航及各种公共服务场所设立优待服务窗口等。

3、综合性。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它是特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所设立的,内容涉及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养老、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我国的社会优抚既强调物质优抚,又重视精神优抚。物质优抚是社会优抚的基本内容,主要向优抚对象提供保障基本生活的资金和服务设施。内容包括:(1)对死亡军人家属和伤残军人提供抚恤金,对退役军人提供安置费,减免退役军人办企业的税收;
(2)提供荣军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服务设施。精神优抚包括褒扬革命烈士和拥军优属两部分。精神优抚的作用在于鼓舞人民群众的革命意志,增强军民之间的鱼水情,对优抚对象精神上具有特殊的抚慰意义。

4、褒扬性。社会优抚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措施,它不仅仅为了解决社会优抚对象的种种实际的物质需要和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对于社会优抚对象实施各种社会优待、抚恤和安置措施,更是为了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职业和行为的褒奖、表彰和颂扬。社会优抚不仅具有保障的性质,还具有荣誉的性质。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优抚安置活动,在全社会宣传这些社会群体的特殊贡献和他们的高尚品德与牺牲精神,增加他们的荣誉感,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使之成为整个社会尊敬、效仿的楷模和榜样。社会优抚制度的设置也是以褒扬性为基础的,许多社会优抚安置的待遇标准都与优抚对象的贡献大小和付出的代价大小相联系,如同样是死亡抚恤,因战的待遇高于因公,因公的待遇高于因病;
同样是奖励,特等功的待遇标准高于一等功的待遇标准,一等功的待遇标准高于二等功的待遇标准,等等。

二、社会优抚的地位及作用

社会优抚是由国家和政府出面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实行优待与抚恤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是国家优先安排的保障项目。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优抚制度,对于巩固国防、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优抚事业是国家稳定的基石。

优抚事业是和国家的军事活动紧密相连的,它的地位和作用与军队的地位和作用紧密相连。军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有国家存在,就必然有军队存在。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没有强大的军队,就没有巩固的国家政权,就不会有安定的社会秩序。要使军队存在并发挥巩固国防和稳定社会的作用,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优抚制度。江泽民曾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解放军为主体的人民武装力量,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后盾。人民解放军是国家的捍卫者、人民利益的捍卫者,是共和国的钢铁长城。”我国军队的根本职能是:对外抵御侵略,巩固国防,保卫国家领土主权;
对内反对颠覆,巩固政权,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支持军队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做好社会优抚工作,是国家长治

久安、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二节 死亡抚恤

死亡抚恤是国家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的家属提供一定的抚恤金,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社会优抚制度。以上相关人员的牺牲必然使其家属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使其生前的赡养(抚养)对象失去生活来源。因此,国家有责任抚慰其家属,保障其生活,提供既有褒扬意义又有物质补偿性的抚恤金。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国家确立的死亡抚恤的基本原则及发展方向是:保障抚恤待遇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一、三种死亡性质 由于死亡抚恤工作是依据死亡性质进行的,因此对死亡性质的认定是死亡抚恤工作的前提。根据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以后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可将死亡性质划分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种。

(一)革命烈士

革命烈士是指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陆续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的;

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人杀害的;

7、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因维护国家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和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以为后人楷模的。其中第五项的适用范围,在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之后,才扩大到全民,在此以前,除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部分人员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按规定批准为烈士外,其它牺牲人员一般不能按此规定追认为烈士。此外,根据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和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现役军人可以追认为烈士。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属于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以为后人楷模的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二)因公牺牲

因公牺牲是指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等因执行公务献身,其死难情节符合规定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因公牺牲。根据2004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

的;

5、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属于第五种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三)病故

病故即因病死亡。根据2004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规定,现役军人除因患职业病、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之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根据2004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二、死亡抚恤金

(一)一次性抚恤金

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及计发办法 建国初期,一次性抚恤金是根据死亡性质和死者生前职务级别计发。1985年10月,国家将革命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改为按其牺牲的月工资的40倍计发。1986年又将因公牺牲和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改为按照死者死亡时月工资的20倍和10倍计发。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
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2、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 1980年民政部发出通知,规定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均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二)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死亡抚恤中对抚恤对象按一定标准发给的抚恤金,用以抚慰家属,帮助解决生活困难,也称“遗属定期抚恤”或“长期抚恤”。

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

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2、定期抚恤金标准 建国初期,对烈军属以帮耕帮种为主要优抚形式,对个别生活极端困难的给予一定的实物补助。1979年,为使孤、老、病、残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民政部、财务部制定了定期定量补助标准。1985年改称定期抚恤,其基本标准和享受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统一制定。国家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基本标准,体现了国家抚恤的性质。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保证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自1985年以来,国家先后多次提高定期抚恤金标准,使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在生活上得到基本可靠的保障。

按民政部、财政部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如表12—1所示:
表12—1 定期抚恤金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三)特别抚恤金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防部还发给特别抚恤。参照该规定,凡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也可享受特别抚恤,所需经费在本系统机关经费中统一列支。

1、特别抚恤金的享受条件

各类人员的享受条件是:(1)现役军人。现役军人死亡,除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队现行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其生前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特别抚恤:①被大军区及(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雄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
②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以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20年,并有显著成绩者;
③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满30年的干部,且成绩突出者。(2)人民警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死亡,除按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含)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并负责发给特别抚恤金:①荣立或被追记一等功以上的人员;
②生前职务为处级(含)、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工程师(含)以上,或警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且事迹突出者;
③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连续满20年,并有显著成绩者。

近3年司法行政系统142人因公牺牲

用最美的年华谱写出动人诗篇

“妈妈,爸爸是不是那颗最亮的星星。”广西第六强制隔离戒毒所医院院长张健辉去世后,他年幼的儿子会经常站在阳台上看星星。因为阿姨告诉他,爸爸去了很远的地方。如果想爸爸,就抬头看天上的星星,最亮的那颗,就是爸爸。

清明桃花雨,追思祭英魂。近三年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142人像张健辉一样,不幸因公牺牲。他们中,有为民调解鞠躬尽瘁的司法所长,有身患白血病仍坚守岗位直至生命最后一刻的医务警察,有让无数个服刑人员迷途知返的监狱副政委……

他们没有轰轰烈烈的事迹,没有感天动地的壮举。但是他们用生命之脊,托起了社会安宁;
用生命之光,点亮了万家灯火;
用人生最美的年华,谱写出最动人的诗篇。

记30余本民情日记

在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龙泉镇司法所,所长李培斌的办公室总是最“热闹”的。邻居打架、两口子闹离婚、老人无人赡养……村民们怀揣着自己的“心结”,来到李培斌办公室找他调解,人多时甚至会在门口排起长队。

然而现在,李培斌的办公室却静悄悄的。一本记了一半的学习笔记摊开在桌上,血压计和降压药堆放在一旁,两盆绿植的叶子已经蔫得打了卷儿。一起待调解纠纷的当事人电话,被工整地抄录在台历上,时间永久定格在2015年10月14日。

2015年10月15日早晨,因过度劳累,年仅50岁的李培斌突发心脏病,与世长辞。

“在师傅那儿,很多头疼的事情都可以调解。”李培斌的“徒弟”鲁学虎说。在近30年的调解生涯中,李培斌逐渐摸索出了一套调解法则,起名叫做“人民调解十法”,包括用情感染法、以柔克刚法、先守后攻法等等。他还总结出“三心三勤”的心得经验,就是耳勤、嘴勤、腿勤。有了这“三心三勤”,再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十法”,再大的疙瘩也能解开。

30多年来,李培斌成功调解了数以千计的民事纠纷,制止了上百次群体性械斗,使50多对濒临破裂的家庭和好如初,30多位遭受遗弃的老人得以安度晚年。在他的悉心关怀下,20多名失足青年改邪归正,60多名刑释解教人员和2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痛改前非,迷途知返。

在龙泉镇司法所墙上,至今仍张贴着李培斌的人生格言:心装百姓事,胸怀为民情。而这句话,正是李培斌一生的真实写照。

双脚踏遍城乡路,一肩担尽百家愁。与李培斌一样,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司法所所长刘荣贵总是把解决群众的难事当成份内事,不论贫富亲疏。

“5月22日,一天内奔赴无锡、苏州、张家港、常熟4个地方,看望了4个社区服刑人员;
12月4日,对干部做普法讲座,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接待问询1000多人次,发放传单2000多份”……

这是刘荣贵的民情日记,一共三十多本。每一个看到的人都不忍猝读,因为这些日记永远无法再被续写。

2014年1月8日,农历蛇年腊月初八。18时许,刚放下饭碗的刘荣贵又顶着夜幕向外走去,他要去与外地来如皋的企业商讨筹建同业商会法律援助中心和企邻矛盾纠纷调委会事宜,还要和社区书记一同去找两名刚刚入矫的社区矫正人员谈话。

谁知他这一走,就再也没能回来。一辆急速行驶的电动车将他撞倒,经抢救无效去世。在他的口袋里,还有一份未能送出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务通知书。

从事司法行政工作29年,刘荣贵始终像“扒地草”一样服务基层,足迹遍布江安镇的每个角落。他先后化解各类疑难复杂纠纷1127件,预防和避免“民转刑”案件105件;
他接管的326名社区服刑人员、426名刑释人员,无一例重新犯罪;
他还结对帮扶了21个困难户、7户五保户和孤寡老人,累计捐款7000多元。

时常有人问刘荣贵:“这么大年纪了,你图个啥?”他回答道:“作为一名基层干部,我并不是冲着什么荣誉去做事。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还有什么荣誉比老百姓的褒奖更高呢?”

高墙之内医者仁心

从警26年,他救治了无数急诊患者、成功处置了无数急危重症病人;
他开创了广西司法行政戒毒系统艾滋病戒毒人员集中管理和治疗工作的先河,带领所医院每年诊治戒毒人员达2.2万人次。而他自己,却身患癌症,年仅46岁的生命永远定格在2013年9月6日。

他,就是广西第六强制隔离戒毒所医院院长张健辉。

2008年,广西第六强制隔离戒毒所被确定为艾滋病戒毒人员集中专管所。由于有职业暴露的风险,一些人存在畏惧心理,张健辉却主动提出:“我要去当艾滋病专管大队这个大队长。”

十几年来,张健辉在广西第六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创了多个第一:第一次在所内医院手术、第一次总结制定了自愿戒毒治疗方法、第一次规范艾滋病所内治疗管理制度……

更令人难以忘怀的,是张健辉的一颗医者仁心。2009年春节期间,戒毒人员韦某因为艾滋病并发结核性胸膜炎伴大量胸腔积液,呼吸功能受损,病情日趋严重。张健辉放弃假期赶到医院对韦某实施救治。为尽快改善韦某的呼吸功能,减轻其痛苦,张健辉冒着可能被感染艾滋病的高危风险,毅然给韦某实施胸腔穿刺抽液术。“是您给了我第二次生命。”韦某事后感激地说。

医术精湛、医德高尚,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警察、医生雷源泉也是一位人人信赖的好大夫。然而,让很多人想不到的是,这个每天为千余名服刑人员健康奔忙的医生,自己却是一名白血病患者。

2014年4月13日,雷源泉被病魔夺走了生命。在与病魔抗争的9年间,近3000个日日夜夜,每天100余人次的门诊量,雷源泉没有无缘无故地耽误一次工作,也没有延误一例病情。

作为一名医生,雷源泉把未成年犯当作自已的孩子一样对待。2003年4月下旬的一天,未成年犯曹某突然发起高烧,并且神志不清。当时正值“非典”肆虐时期,曹某的病状与“非典”相似,更增加了人们的恐惧。每当检查、用药时,雷源泉总是亲自上前,打开口腔、观察淋巴结,与曹某面对面接触。

经过几天的精心治疗和护理,曹某恢复了健康。当他从他人口中得知雷源泉为他所做的一切后,非常感动。曹某对雷源泉说:“如果我真的得了非典,肯定会传染你的,你不该为我冒这么大风险。”

雷源泉笑着对他说:“我是个医生,也是个管教警察,你可以把我当成你的亲人,你的家人见你有病能弃而不管吗?”曹某过了许久激动地说:“能遇到你这样的好人,我当个犯人也很幸运。”

从警30年首次脱岗

2014年12月30日,寒风刺骨,绵阳市殡仪馆庄严肃穆。四川省新华强戒所民警唐旭峰生前的同事、亲友以及曾经的管教对象等共200余人,自发来为他送行。看到他骨瘦如柴的遗体,不少人掩面而泣。

灵堂外,梧桐树叶在风中飘零。唐旭峰五年前曾管教过的戒毒人员罗某,从南充赶到绵阳。一进灵堂,就“扑通”一声跪在唐旭峰的遗像前,泣不成声。

罗某自小是个孤儿,偶然的机会开始吸毒,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我被送到新华强戒所后,万念俱灰,自暴自弃。”罗某甚至准备好了上吊的布条,打算一死了之。幸好,大队长唐旭峰及时发现,他的一席劝导给罗某带去了希望。

“我的第一个生日是唐大队给我过的,吃的第一个生日蛋糕也是他送的。”罗某说,自己出所回到老家后,因创业缺乏资金,唐旭峰还主动借钱给他。如今,罗某的农庄已办得有模有样。

与唐旭峰一样,天津市滨海监狱副政委李凤亮,也深深铭刻在同事和服刑人员的心中。

2014年1月3日上午9时30分,天津市滨海监狱首场防冲击演练如期举行。作为演练指挥成员的李凤亮却没有值守在他心爱的岗位上,这是他30年从警生涯中第一次“脱岗”。7个小时前,49岁的他积劳成疾,永远离开了他热爱的监狱管理工作岗位和朝夕相处的战友。

在滨海监狱普通警察的眼中,李凤亮就是一座靠山。无论多么难办的任务交给他,他都能顶得上、干得了、拿得下。他工作起来特别拼命,忙起来一个月一天也不休息,几乎天天住在监狱。2003年发生“非典”疫情时,他更是在监区里值了三个月的班,平均每天工作14个小时。

30年来,人们无法统计他到底唤回了多少迷途的羔羊,温暖了几多冰封的心灵。2011年,李凤亮在监狱党委和滨海新区司法局支持下创建了“滨海蓝天教育基地”,刑满释放人员帮教率、衔接率明显提高。多年来,滨海监狱累计假释罪犯200余名,无一例重新犯罪。

像许许多多监狱人民警察一样,李凤亮有一颗火热的心。他关心同事们的大事小情,操心监狱警察队伍的建设,惦记着服刑人员的冷暖,却唯独没有想过自己。他为工作激情燃烧着,把光和热传递给了别人,自己的生命之火却渐渐熄灭。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法制网北京4月4日讯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8-22 【生效日期】2000-08-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

关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家庭

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件》(国务院令第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家庭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与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工龄合并计算。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工龄超过35岁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不足35年的,按35年计算。

二、

二、病故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病故军人工龄合并计算。病故军人工龄超过30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不足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三、

三、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配偶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四、

四、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凭其单位开具的工龄证明和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 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证件遗失的可凭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售房单位办理工龄折扣。

五、

五、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工龄认定问题,由生前所在单位负责。原单位撤销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可靠证明予以认定。

六、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具结保证书

_______区(县)房地局:

座落于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套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我单位主张产权,因__________________暂时未能确定产权,我单位同意从售房款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售房款余额在______________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专户封存。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权属登记部门签注意见

权属登记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一式三份,一份交具结单位,一份留权属登记部门、一份交住房资

金管理部门。

附件2:
售房款封存证明

________区(县)房地局:

________单位,出售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____________套,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售房款______万元(其中首付款_______万元),公共维修基金____万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存入专户,按京国土房管改字〔2000〕第178号文件规定暂予封存,凭权属登记部门开具的《解除封存通知书》启封。

特此证明。

附:住房基金交存书复印件及售房情况表

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售房单位联系电话:

联系人:

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联系电话:

联系人:

附件3:
解除封存通知书

_______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

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在你处封存的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售房款因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所有或欠款已交清,可以解封。

特此通知。

权属登记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以创先争优促非公党建筑坚强堡垒促企业发展 寿县板桥草席有限公司是一家非公有制民营企业。公司资产总额5000余万元。目前公司员工100余人,其中中共党员6人。2008年4月经党委批准,公司党支部正式成立。支部立三年以来,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凝聚公司核心战斗力、夯实非公党建基础、优化提升公司结构、带动公司全面发展的过程中,以“创先争优”为契入点,不断抓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积极发挥党支部一班人及其全体党员、共青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党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建设构筑起了一个坚强的堡垒,也为公司的强势发展注入了活力。

一、强化宗旨教育,明确工作方向

支部建立伊始,首先把党的宗旨教育摆上工作日程,强化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党员带头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帮助党员、团员、干部职工明确工作重心和工作方向,使支部建设有了一个良好的工作起点和工作方向。一是在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中,以写读书日记、公司主题演讲、党员与群众心连心座谈等多种方式丰富党的宗旨教育内容;
二是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贯穿党的宗旨理念;
三是在企业文化氛围的营造中树立党员忠诚于党、职工爱岗敬业,不断增强科学发展观的强烈意识,从而达到统一思想、明确方向、牢记使命,增强支部核心凝聚力的目的,教育团结党员干部和公司普通员工同心同德为企业发展作贡献,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共同奋斗。

二、提高党员素质,争当企业标兵

支部成立之前,由于缺少基层党组织,党员政治生活较少,

党性意识较薄弱,先锋模范的潜能没有得到挖掘和发挥。为此,支部把提升党员素质,打造过硬的党员干部队伍作为支部建设的工作基础,认真抓好党员培训。

一是抓好党支部学习制度建设,坚持组织生活制度;

二是在民主生活会上,通过支部一班人的交心谈心,批评与自我批评,主动协调沟通,互相监督制约,全面落实整改,不断强化支部的自身建设;

三是积极开展一系列活动,如外出参观学习取经,举办党员骨干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方式,大力培养党员良好的思想道德、作风纪律、廉洁守法和牺牲奉献精神,使广大党员在争当企业排头兵中个个兢兢业业,勇挑重担。

三、积极谏言献策,激活发展动力

党支部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党的章程和制度要求,结合当前形势任务和企业特点,充分认清所肩负的责任,确定好自身工作位置和工作角度,积极为企业在发展中攻坚克难、在攻坚克难中实现跨越出谋划策,当好企业的带头人、好管家、好参谋。

一是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的融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壮大过程之中,主动关心、共商大是、提供服务、凝聚人心;

二是把握方向、切准脉搏,依照章程和法律法规帮助企业依法经营、有序生产;

三是化解不稳定因素,积极排查调处有关各类矛盾纠纷14件,使企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正确处理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主动帮助完成企业应尽的社会职责和义务,公司在当地的知名度、美誉度大增,公司充满了社会活力。

四、营造宣传氛围,丰富企业文化

营造宣传氛围,党的宣传是一切工作的先导,企业文化是宣传工作的基石。为此支部将二者紧密结合,积极营造宣传氛围,通过挖掘整理企业文化,提高宣传教育效果,力争树立一种企业境界。一是认真规划宣传工作,积极收集宣传材料,不断总结交流宣传教育和文体工作经验;
二是抓住每一个时期的工作重心,及时开展专题学习座谈讨论活动;
三是坚持党课学习和支部活动的开展,适时组织职工文艺演出和体育活动;
四是搞好宣传载体,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更新宣传公示栏版面,悬挂半永久性宣传标语;
更新和美化公司宣传阵地。同时利用的契机,设置形象宣传广告牌。不仅对外展示集团及公司的新气象、新面貌,更为好的乡镇形象增添了一抹亮丽的光彩。

五、狠抓优质服务,树立文明形象

党支部在抓创建中,首先根据公司经营要求,抓好优质文明服务。

一是树立先进理念,敢于解放思想,敢于求真务实,敢于超脱跨越,一心一意帮助公司瞄准未来,规划发展之路;

二是在支部自身建设中首先抓好制度建设,以制度管人,目前支部已建立了民主生活会、支部例会、党员大会、学习培训会、党员定期考察谈心等十余个工作制度,并在不断修改健全中;

三是整合资源,融汇各方力量,集中时间开展有关活动,克服了工学矛盾、党务政务与企业生产时间上的碰撞;

四是在党员教育管理过程中,试行每月党员星级评定,主要依据于党员日常表现、群众意见和支部研究结果进行量化打分,

每月公示,激发每个党员的荣誉感,便于群众监督;

五是做到党务公开,民主决策,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员大会通过,支部研究的日常工作定期公开;

六是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改变填鸭式的教育方式,做到以人为本,主动关心党员群众和干部职工,以情感人,协调抓好生产经营保障和职工福利待遇,团结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努力完成和实现各项目标任务。

今年春节前夕,组织公司党员、团员向贫困职工捐助善款3000余元,密切了党群关系。由于支部先进工作方式的建立和试行,党支部的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得到了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的认同,也得到了上级党委和公司行政领导的首肯。党支部的向心力日益凸显,名员工中已有人主动向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

公司在前进的道路上感受到了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所带来的巨大收益,对党的关怀,政府的支持,社会的厚爱,充满了感恩之情。公司党支部已研究出台了下一步的工作规划,决心以实际行动提升企业的发展,带动板桥镇草席产业不断发展壮大,为板桥镇人民造福。

总后财务部长解析军人保险 因公牺牲可获赔30万

总后财务部长解析军人保险 因公牺牲可获赔30万 2011年8月9日 09:06 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王鹰 徐双喜 选稿:解敏 图为广州军区联勤某分部为退伍老兵发放保险金。

东方网8月9日消息:军人保险制度,是适应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新形势下军队后勤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的重要内容。1998年7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要求,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颁发了《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军人保险的项目、对象、基金筹集与管理等内容。这标志着军人保险正式实施。目前,军人保险主要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和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5个险种。另外,为了进一步提高伤亡军人的保障水平,经军委批准,2010年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总后财务部孙黄田部长,请他对军人保险的现行政策法规进行解读。

军人伤亡保险制度

记者:什么是军人伤亡保险制度?

孙黄田:军人伤亡保险制度是我军建立的第一项保险制度。1998年,四总部颁布了《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对因战、因公伤亡的现役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伤亡军人实行抚恤加保险的双重保障。通过实行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较大幅度地提高了伤亡军人的补偿水平,减轻了军人后顾之忧,激发了广大官兵战斗精神。

记者:军人伤亡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孙黄田:军队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5元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义务兵、具有军籍的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于每月发放工资时将个人应缴纳的伤亡保险费统一扣缴,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

军人因战、因公死亡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其保险受益人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享受军人死亡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具体标准为:被批准为烈士的30万元;
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15万元。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按残疾等级不同,因战致残的,从2万元到9.5万元不等;
因公致残的,从1.5万元到9万元不等;
因病致残的,从4.5万元到8.5万元不等。

记者:军人伤亡保险死亡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如何办理?

孙黄田:军人死亡性质认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军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记者:军人伤亡保险如何申请与审批?

孙黄田:符合领取军人死亡保险金条件的军人,由其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并附烈士批准或者因公牺牲认定文件原件,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审核后,上报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审批。

军人因战、因公受伤和初级士官、义务兵患病住院治疗,在临床治愈出院后的1个月内,根据医疗诊断,认为基本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和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领填写备案登记表,经同级卫生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符合领取军人残疾保险金条件的军人,由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初步审核后,以后勤(联勤)机关的名义公示,公示时间从公示当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审批。

记者:军人伤亡保险金如何发放?受益人是谁?

孙黄田:军人因战、因公伤亡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以及被评定残疾等级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军人伤亡保险金数额,将军人伤亡保险金发给保险受益人。

军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现役军人本人。

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记者:什么是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孙黄田: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要求,依托社会保障资源,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提高军队后勤保障能力而建立的。2009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军委批准,总后勤部下发了《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新形势下军队后勤保障制度的改革创新。

记者: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待遇?

孙黄田: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具体标准为:被批准为烈士的30万元;
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15万元;
被确认为病故的5万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标准从0.25万元到5万元不等。

记者: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如何申请、审批和给付?受益人是谁?

孙黄田: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申请、审批和给付,以及保险备案程序,按照现行军人伤亡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定性和理赔工作,现役军人或者受益人不以个人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现役军人本人。

记者:什么情况下不享受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孙黄田:故意犯罪或犯罪拒捕;
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
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导致的意外;
受益人对现役军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战争。

记者: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金额合计可达到多少?

孙黄田:2010年1月1日以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可以同时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两项保险金合计,烈士为60万元,因公牺牲为30万元,病故为5万元,1至10级残疾为最高14.5万元至最低1.75万元不等。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记者:什么是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孙黄田: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是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军地医疗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而建立的。1999年,国办、军办印发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对军人给予退役医疗补助,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军人退役后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保障了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增强了部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记者: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孙黄田: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享受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军队补助标准是多少?如何发放?

孙黄田: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各职务级别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军队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逐月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标准,排职到正师职,从35元到81元不等;
下士到一级军士长,从20元到62元不等。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每年420元的标准和服役年数计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个人。

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记者:什么是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孙黄田: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证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与进入企业的公务员享有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而建立的。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明确军队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养老保险政策,并按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使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保障了这部分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军队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后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军队干部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当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是明确了国家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军队服役年限×0.3%×120个月。

三是明确了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发放程序。干部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政治机关的审核认定意见,按规定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金额,并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

记者:什么是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

孙黄田:2003年,国办、军办印发《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对未就业随军配偶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并为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养老、医疗保险问题,使未就业随军配偶的保障由救济型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险,有利于保障军人家庭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生活同步提高,促进部队的稳定。

记者: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孙黄田: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经批准随军随队后,虽然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但实际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经批准随军随队后,在部队内部从事临时性和季节性等工作,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经批准随军随队就业后下岗或失业,按照规定不再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工作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
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记者: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如何申请与审批?

孙黄田:随军配偶符合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条件的,由本人和军人共同签字,向军人所在单位干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军人所在团(旅)级单位干部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会同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初审,经军人所在单位军政主官同意后,报上一级单位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审批。军人所在团(旅)级单位干部部门,将拟享受和已享受这项待遇随军配偶的有关情况,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各级政治、后勤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不符合享受条件的,经干部部门核实后,属于拟享受的对象,不予审批;
属于已享受的对象,按照规定予以处理。正师级(含)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收到审批表后,会同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核,以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名义给予批复。

记者: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孙黄田: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分为三个标准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600元、700元、800元。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全部由个人缴纳,缴费基数为1500元。个人每人每月缴纳120元养老保险费。

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2%,其中,个人缴纳1%,国家补贴1%。

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

记者:什么是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对象是谁?

孙黄田:实行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文职人员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对于维护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实现文职人员社会化保障,解除文职人员后顾之忧,促进文职人员合理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记者: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如何办理?如何缴费?

孙黄田:军队文职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军队文职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记者:军队文职人员养老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孙黄田: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文职人员养老保障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保障政策执行。所在地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参照执行。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记者:军队文职人员医疗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孙黄田: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文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军队文职人员失业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孙黄田: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文职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记者:军队文职人员工伤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孙黄田:文职人员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记者:军队文职人员生育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孙黄田:聘用单位所在地事业单位已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聘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文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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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事迹公示材料

个人简介:
姓名:xxx 政治面貌:共青团员 籍贯:xxx 院系:数学系 年级专业:x 曾获奖项:

xx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 xx年度优秀青年志愿者 座右铭:今日事,今日毕 获奖感言:

在过去我一年里,我有过快乐,也有过悲伤,但更多的是快乐,在此,我想衷心的感谢学校的关怀和培养,感谢班主任牛志毅老师和辅导员李娜老师无私的帮助,感谢信计一班所有同学的支持和帮助,最后,也感谢父母无私的

爱。今后,我将更加努力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以更高的斗志去迎接未来的挑战,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回报社会。

学习刻苦

——数学系xx班优秀学子xxx 进入xx科技学院的一年里,在老师与同学的关怀和帮助下,他努力奋斗,由最初的懵懂逐渐走向成熟。他是一个学习上刻苦钻研,勤奋踏实,乐于帮助同学,生活上勤奋节俭,严于律己的优秀的大学生,正如他的老师和同学所说:学习刻苦,肯奋斗,这是xxx同学真实的写照。

自入校以来,他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优良的道德品质,思想上进,一进入大学就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不久就申请成为一名青年志愿者,作为一名志愿者,他热心的参加各种志愿者服务活动,每次服务活动,他总是尽自己最大努力干好每一件小事,任劳任怨,从来不叫苦,不叫累,xx年,刚入学不久的他,就在班上带头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学习是学生的天职,这是xxx同学一直遵循的原则,在学习上,他比班上同学付出了更多的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入学一年来,他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一直在班上名列前茅,大一下期,他通过了英语四级考试,大二上期,他又通过了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c语言二级和英语六级考试,这一切都与他的努力是分不开的,熟悉他的人没有一个不说他学习认真的,每次早晚自习,他都是第一个到教室,认真的钻研功课,两年以来,风雨无阻。在学习

上他总是很热心的帮助同学,从不厌倦,对班上同学的请教,他总是很热情的回答他所知道的。

xxx同学的刻苦学习,不仅仅表现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对于本专业外的知识,他同样表现出极大地热情,在每周六和周日,他总是抽空学习一些其他专业的知识,自大二下学期以来,他已学习完了《市场营销学》、《管理学》、《营销管理》、《经济管理学》、《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货币金融学》、《财务管理》、《国际贸易》等知识,他对知识的渴望从没有尽头。

江苏公务员面试热点:追记毕世祥同志因公殉职先进事迹

卓博教育整理了江苏公务员面试热点,备考2014年江苏省公务员面试考生可参考,以下为“逝景如梦长路如歌—追记毕世祥同志因公殉职先进事迹”。

——邂逅一道风景

认识毕世祥,是1998年初夏的一个下午。时任州旅游局长的他,身穿一件灰色风衣,和我的好友,时任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的追美出差云南迪庆,途经乡城,临时受邀参加乡城县委的一个会议,专题讲述甘孜旅游。高大俊朗,气度不凡,口才出众是我对他的第一印象。那时甘孜旅游刚刚起步,旅游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只是一个粗浅的概念,他深入浅出、激情飞扬的一席话,赢得满堂彩。现在回忆起来,他大约是从现代旅游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国内外旅游产业形势、甘孜州的生态文化资源优势和发展思路等方面,讲到乡城应如何开展旅游工作,中间还提及乡城的不少地名。这堂课给参会的各界人士留下了深刻印象,也让我第一次接触到许多关于旅游的新鲜概念,并从此与旅游结下厚缘。

讲了约半个小时,他便匆匆道别。他们走后,与会人员依然意犹未尽,展开了关于旅游的热烈讨论。在大家的谈论中,我才知道他叫毕世祥,精通外语,是甘孜州的外贸和旅游专家,颇有名头。我当时暗想:追美能和这样出色的领导共事,福气不小呢!如今回想那一幕,感慨良多:行色匆匆的他,其实就是那个年代康巴大地旅游的传道者和先驱,奔波于雪域高原的山川草木间,他也是一道如画的风景。

2004年,在追美的推荐下,我被选调到州旅游局任市场科科长。调任前的考察中,他和我谈过一次话,大意是旅游局的工作很辛苦,他选的人,必须踏实勤恳,来了就要上手做事,让我有思想准备。跟他工作几年间,我发现他选人用人的标准,的确是德才为先,这也是他交朋友的原则。能够得到他的赏识,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呢!我还暗自为此高兴了一阵。

我从乡城赴州工作时,乡城的一帮好友执意要把我送到州府康定,随行人员多达十几人。到康定时,他委婉地批评了我,原话中有一句:你怎么也会看重这一套?这话让我有些惶恐,便极力向他辩白并非我喜欢这样,实乃朋友们的盛情难却,而且他们是开着私车来的,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他听后笑着表示了体谅,并和我的朋友们谈笑风生。我心里的一块石头才算落地。跟他的日子久了以后,我发现他对社会上拉帮结派、作秀撑场面那一套十分厌烦,自己也从不参与,因此许多人说他心高气傲、不好接触。其实这些人并不了解,他对身边的人从来都是和蔼可亲、关心体贴,那份傲气,只流露于恶风陋俗之前。送我的朋友们多数都是第一次见他,但因为他多年前曾在乡城搞过社教,大家找到许多共同话题,相谈甚欢。两年后他到乡城下基层,偶遇我的朋友中则,居然一口叫出了名字,还以兄弟相称。中则十分感慨地对我说:毕大哥真令人敬佩,有水平没架子,待人真诚,记忆力还惊人,真是难得一见的好领导!

——邂逅一道风景

认识毕世祥,是1998年初夏的一个下午。时任州旅游局长的他,身穿一件灰色风衣,和我的好友,时任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的追美出差云南迪庆,途经乡城,临时受邀参加乡城县委的一个会议,专题讲述甘孜旅游。高大俊朗,气度不凡,口才出众是我对他的第一印象。那时甘孜旅游刚刚起步,旅游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只是一个粗浅的概念,他深入浅出、激情飞扬的一席话,赢得满堂彩。现在回忆起来,他大约是从现代旅游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国内外旅游产业形势、甘孜州的生态文化资源优势和发展思路等方面,讲到乡城应如何开展旅游工作,中间还提及乡城的不少地名。这堂课给参会的各界人士留下了深刻印象,也让我第一次接触到许多关于旅游的新鲜概念,并从此与旅游结下厚缘。

讲了约半个小时,他便匆匆道别。他们走后,与会人员依然意犹未尽,展开了关于旅游的热烈讨论。在大家的谈论中,我才知道他叫毕世祥,精通外语,是甘孜州的外贸和旅游专家,颇有名头。我当时暗想:追美能和这样出色的领导共事,福气不小呢!如今回想那一幕,感慨良多:行色匆匆的他,其实就是那个年代康巴大地旅游的传道者和先驱,奔波于雪域高原的山川草木间,他也是一道如画的风景。

2004年,在追美的推荐下,我被选调到州旅游局任市场科科长。调任前的考察中,他和我谈过一次话,大意是旅游局的工作很辛苦,他选的人,必须踏实勤恳,来了就要上手做事,让我有思想准备。跟他工作几年间,我发现他选人用人的标准,的确是德才为先,这也是他交朋友的原则。能够得到他的赏识,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呢!我还暗自为此高兴了一阵。

我从乡城赴州工作时,乡城的一帮好友执意要把我送到州府康定,随行人员多达十几人。到康定时,他委婉地批评了我,原话中有一句:你怎么也会看重这一套?这话让我有些惶恐,便极力向他辩白并非我喜欢这样,实乃朋友们的盛情难却,而且他们是开着私车来的,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他听后笑着表示了体谅,并和我的朋友们谈笑风生。我心里的一块石头才算落地。跟他的日子久了以后,我发现他对社会上拉帮结派、作秀撑场面那一套十分厌烦,自己也从不参与,因此许多人说他心高气傲、不好接触。其实这些人并不了解,他对身边的人从来都是和蔼可亲、关心体贴,那份傲气,只流露于恶风陋俗之前。送我的朋友们多数都是第一次见他,但因为他多年前曾在乡城搞过社教,大家找到许多共同话题,相谈甚欢。两年后他到乡城下基层,偶遇我的朋友中则,居然一口叫出了名字,还以兄弟相称。中则十分感慨地对我说:毕大哥真令人敬佩,有水平没架子,待人真诚,记忆力还惊人,真是难得一见的好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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