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实施方案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1、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保XXXX园区建设规划按期完成。核心园区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主要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园区内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继续以推进园区内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
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
注重阳光操作,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
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园区产业稳定增产、企业和农户持续增收。进一步抓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巩固提高,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科学、规范实施,特拟定实施方案。

二、实施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在我XXX园区建设范围内。主要以旋耕机、果蔬修剪机、喷雾器、产地保鲜冷库。2015年计划完成农机配套旋耕机160台、果蔬修剪机100台,喷雾器200台,总投资94万元。2018年前建成产地保鲜冷库容量为一万吨气调5个,总投资3000万,其中农机具补贴30%。

三、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及经销商资质条件

(一)补贴范围。2015年园区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旋耕机、果蔬修剪机、喷雾器;
及保鲜冷库建设。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镇园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三)补贴对象。纳入园区监管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及种植户、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于享受过农机补贴的组织和个人,在次购买农机申请补助的,由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报省、市农机、财政部门备案;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先来先得,后来后得,顺序排队,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报废老旧农机后申请购买同类机具的农民,出示拆解回收证明,可优先补贴。

(四)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贵州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贴操作程序

(一)申领指标购机。凡户口所在地(或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园区内的到县农机局购机补贴受理点、农机部门授权的乡镇农机站受理点申请购机补贴指标。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洒坪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镇人民政府审核购机者的申请资料(证、票、存折只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报相关部门。

(三)补贴公示。洒坪镇镇农机管理部门归纳整理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报洒坪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每月在购机者所在村的村部公示,同时公布镇政府和县农机、财政、纪委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

(四)机具核实。镇人民政府受理购机者申请后,15日内组织农机专干、包村干部或村委会负责人实地核实购机者所购机具,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后报县农机部门。

(五)发放补贴。县农机部门根据复核结果,确认资料齐全无误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并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将补贴金发放到卡。

五、管理措施

1、组织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洒坪镇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园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各部门责指导包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并协助包村农户办理申请等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让镇党委,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重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召开现场会,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优越性。

2、技术措施

切实抓好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围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规定,积极引进示范推广适宜本地作业的农机具,对现有机具的统一调配、检修和其他多种服务,充分发挥农机在现代化农业中的生产的作用,抓好旋耕机、果树修剪机等在果树方面的示范和推广,保证补贴工作全面完成。

3、抓好农机具检修

为搞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和提高购机户的积极性,一定要搞好后续跟踪服务,要积极组织厂商下到农户家中进行技术检修服务,解决购机户的实际困难,提高农机的完好率和出勤率,还要组织积极性高、热爱农机的青年进行短期的农机修理技术培训,把技术传给他们,让他们更好的为农民群众服务。

六、认真做好电子档案工作

我镇农机购置补贴电子档案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补贴机具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按购机者姓名、身份证编号、住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机具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一并录入电子管理档案。

2、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好农机购置补贴的激励作用,全面提升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化水平,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天台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以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步伐为目标,以“优结构、提质量、助转型、促增收”为主线,大力发展粮油及七大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重点导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重点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生态导向,优先发展节地节水、节药节肥、低耗高效、资源化利用等生态友好型农机装备,促进畜牧等产业转型升级和农业水环境优化改善。坚持绩效导向,强化政策落实绩效管理与考核,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公正导向,大力推进阳光行动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竞争,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机具范围

(一)补贴对象的确定。购机补贴对象为本县籍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保证粮油生产、农业“两区”,旧机报废后更新,以及禁养、限养区养殖户退养转产从事种植业的购机补贴需求。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在购机补贴资金申请超过计划指标和补贴对象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按申请时间顺序、公开摇号等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设备为重点,主要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5小类95品目,补贴机具原则上应到省、县公布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处购买,其中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畜牧饲养机械、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关键薄弱环节的机械设备要敞开补贴,满足所有购机者的补贴需求。设施大棚(含玻璃温室,下同)原则上在农业“两区”范围内建设,按标配整体进行补贴。禁养、限养区养殖户转产从事种植业,需要设施大棚的允许在“两区”外建设。

设施大棚设起补面积,其中单体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连栋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2000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水稻育秧中心起补面积150平方米。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各类绿化练苗大棚起补面积不受限制。

各地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和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各地要加强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较大的,上报省级,由省里适时对补贴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二)省、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的累加定额补贴。省级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中央补贴额。省与县补贴资金仍按以下比例承担:由省财政承担70%,县财政承担30%。

(三)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象确因生产需要,要求增加补贴资金总额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但设施大棚不再增加补贴资金总额。

四、操作程序

按照“全价购机、带机申请、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设施大棚实行项目化管理需先申请立项,其它机械设备实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资金的操作办法。

(一)机械设备操作程序

1。购机。补贴对象到我省公布的经销商处自主选择购机,允许省域内跨县购机。

2。申请。补贴对象带机申请,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由补贴对象自愿到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购置须登记注册、现场安装和省级累加补贴的补贴产品应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才能申请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补贴时应办理注册登记。

3。审核和公示。按照“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补贴对象申请资料,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汇总。

4。结算和拨付。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定期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5。归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受理的资料由其整理并归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由其整理归档,并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归档。

(二)设施大棚操作程序

1。申报。补贴对象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

2。立项。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大棚补贴资金计划,实地勘察建设地点,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后,将设施大棚年度建设计划及《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于5月10日前报县农机总站,经省厅确认反馈后列入当前年度补贴计划。

3。实施。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列入支持推广目录内的生产企业与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后实施安装。

4。确认。设施大棚建成后,补贴对象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一并确认。确认工作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申请补贴资金额度组织实施并出具确认报告(附件3)。确认时要审查项目财务资料、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内容。

5。申请补贴及其它程序。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除提供“机械设备操作程序”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资料。审核和公示、结算和拨付、归档等程序按机械设备操作程序办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天台县农业局、天台县财政局、天台县商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工作的通知》执行。

五、管理与监督

(一)落实工作分工,确保责任到位。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县里成立由县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部门参加的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农机补贴政策的监管。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强化考核,切实把好审核、审批关,确保购机者及购机情况真实有效和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与林业、渔业等部门协调沟通,强化政策绩效宣传和管理服务,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核查等方面支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不得拒办。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购机补贴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购机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购机补贴工作的监管。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经销商及补贴产品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承诺书(附件4)。对需要现场安装、专业要求较高的补贴产品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检查并经农机主管部门确认。加强对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等的跟踪调查和投诉处理,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

(057683737701),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省厅。由省厅对有关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补贴对象,5年内取消其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补贴对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2014年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分两批下达,第一批补贴资金已经下达(浙财农〔2013〕546号、561号)。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购机补贴资金结算和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要在优先满足其他农业机械补贴需要的前提下,制定年度实施大棚补贴资金计划并报省农业厅。要切实做好购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加强对政策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自纠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乡镇(街道)要把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深化“八公开”阳光行动,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将支持推广目录、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对象、操作程序、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投诉渠道、责任追究、网络监管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地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5)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网上的阳光工程栏目中公开,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不定期地将购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县农机总站。

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注重因地制宜,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
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农机化发展;
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
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规模

(一)实施范围

1、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92个县(市、区)和农场实施,其中农业县(市、区)90个和地方垦区农场2个。

2、国家确定我省血防重点综合治理县(市、区)36个,其中:武汉市江岸区、青山区、沌口开发区三个非农业血防疫区不单列安排,所需购机补贴资金由武汉市统筹安排。

应城市、云梦县、天门市经省政府同意纳入血防综合治理范围。枝江市、当阳市经省血防办同意纳入血防“以机代牛”工程实施范围(见附件4)。

以上县(市、区)农民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购置补贴机具时,按《湖北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规定的血防疫区补贴机具及其补贴额给予补贴。

(二)资金规模

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安排我省第一批补贴资金5.6亿元。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村乡村人口、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县(市、区)资金控制规模。补贴资金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养殖水产大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县、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等适当倾斜。具体安排如下:

1、权重分配农机购置补贴资金5.3亿元。依据实施县(市、区)的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粮棉油播种面积、机插秧任务和乡村人口等参数分别按照30%、20%、20%、10%和20%,权重计算县(市、区)购机补贴资金额度,参数数据选用《湖北省2010年农村统计年鉴》。省级确定的血防重疫区“以机代牛”补贴资金含在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之中。再根据绩效因素法,核减在2010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项清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县(市、区)的补贴资金额度,核减的补贴资金额度奖励给2010年农机化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

2、国有农垦农场购机补贴资金1000万元。国有农垦农场购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农垦局与财政厅协商确定。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和财政厅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本实施方案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3、“一区两县”实施整县(片)推进以机代牛试点的购机补贴资金1030万元。省政府2010年4月份决定,在荆州区、江陵县和监利县实施整县(片)推进以机代牛试点,为进一步解决好疫区农民淘汰耕牛后的耕作问题,今年继续安排购机补贴资金给予支持。

4、重点示范农机专业合作社专项安排购机补贴资金970万元。

以上5.6亿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于2010年12月13日,省财政厅以鄂财发〔2010〕198号文件已经下达。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第一,国家农、财两部〔2011〕34号文件要求,2011年中央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的机具。

第二,我省可以在12大类内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纳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第三,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农用航空器、内燃机、装载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暂不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

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规定的2011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我省农机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经省农业厅农机局聘请专家评审,报农业部备案,确定我省2011年补贴机具种类为12大类43个小类159个品目(见附件3)。

1、《湖北省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在2010年执行中没有异议的,2011年度继续有效。

2、对2011年国家或湖北省支持推广目录新增的产品,只要符合2011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要求,纳入《湖北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3、对2010年以前已列入国家或湖北省支持推广目录产品,只要符合2011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要求,且企业提出补贴产品机型申请的,纳入《湖北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补贴机具应是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产品。本着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产品分类分档,确定具体机具补贴额,并将编制的《湖北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机具在全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我省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重点血防疫区的部分机具(具体见补贴产品目录)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省通用类和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详见《湖北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
大型棉花采摘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

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和作业补贴。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同等对待。

各种机具补贴额在《湖北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明确,各市州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机具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当地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数量

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鼓励农民购置拖拉机配套农具;
一户农(渔)民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10台、10台和1台;
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罐)。

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购置农机具。

五、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具备资质条件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管理办法》执行。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六、补贴程序及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农民申请购机补贴时,须通过农民所在乡镇有关部门向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补贴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和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拟购机补贴对象名单;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初步确定拟购机补贴对象名单。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对拟购机补贴对象在其所在乡镇、村张榜公示3-7天(公示可分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填写《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5:通知书中补贴机具价格是由购机户与供应商共同商定的,农机部门填写通知书时可以不填),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盖章后,由农机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通知书一式四份,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

实行“差额购机,直接补贴”的方式,切实保证农民直接受益。补贴对象可以在当地补贴机具经销商及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也可以在省域内跨县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和省内直销生产企业及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补贴对象与供货方商谈机具价格。补贴对象确定购机时,向供货方提交购机人第二代身份证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人只需支付机具销售价格扣除补贴额后的差价款提货。

供货方必须及时向购机人出具全额购机正规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购机人姓名、所购机具生产厂家及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动力机械要注明发动机编号)、销售价格、补贴金额、购机日期等。应向购机人说明要保存好购机发票原件,作为享受“三包”服务的有效凭证。同时,发票副联或复印件交给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存档。

为方便农民,对机具补贴额在1000元以内的低值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但农民必需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并办理相关购机补贴手续,购机后立即公示。

(二)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农业厅《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补贴资金结算实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至少保证每季度与补贴机具经销商或省内生产企业结算一次补贴资金。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认真做好农民购机需求情况调查模底,制定购机补贴实施细则,动员部署,宣传政策,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严格执行补贴程序,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落实到农民手中,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有效作用。各地要早准备、快启动,确保春耕生产农民急需的补贴机具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2、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2011年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34号)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购机农民自主选择目录内的补贴机具和供货经销商,农民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机,农机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某种机具产品和机具供货经销商。机具销售价格由购机农民与企业商谈确定,企业不得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加强对农机产品市场价格的监管。不得向经销商和生产企业分配补贴指标。农民如放弃购机,应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交回本通知书。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户或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五年内取消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公示必须到村,接受群众的监督。

关于起垄机、培土机与微耕机配套的机具和设施农业设备类中的钢架大棚、温室设备等产品的具体补贴要求,由省农机局另行下文确定规范。

为加强补贴机具管理,各地对所有补贴机具实行人机照相、编制补贴机具号码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补贴机具号码和销售服务电话。

各级要加强对农民购机补贴情况检查核实工作,把监督检查贯穿整个实施补贴过程和每个实施环节上,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检查核实内容包括:要对照农民的购机补贴信息资料逐项核实到购机者和机具等,如发现不实,要进一步深入调查,查明原因,区分责任,及时处理。如是购机者申报购机信息不实、有倒卖机具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对该购机者实行“黑名单”管理,取消五年的申请购机补贴资格;
如是经销企业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将取消该经销企业经营补贴产品资格,并对涉及违规的补贴机具取消其产品目录资格。各级要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信息,经常性随机抽查,核实农民购机补贴情况,掌握第一手情况。核实的方式:电话抽查、进村入户核查和开展重点核查等方式。

各地要严格按照购机补贴资金额度使用补贴资金。严禁超计划使用购机补贴资金,超额使用部分,一律由各地自行负责。

3、加强引导,协调发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统筹规划,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要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调整优化装备结构,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同时,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促进区域农机化协调发展。各地要深入开展农机装备需求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全面提升我省主要农作物(水稻、油菜)生产机械化水平,目前,水稻育插秧和油菜播栽生产机械化仍是我省薄弱环节,通过购机补贴政策引导,广泛宣传发动,加大推广新技术新机具的力度,加快水稻、油菜生产机械化进程。各地要按照省农机局下达的插秧机和油菜直播机计划,狠抓落实。

4、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要求落实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信息公开、抽查监管作用。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倒卖机具、虚签不售、签大售小、虚列配置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和乱收费、搭车收费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现问题的县(市、区),将查实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违纪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违纪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产品资格。各地要将督查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法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

5、广泛宣传,强化服务。各级要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购机补贴工作程序、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

各级要设置购机补贴热线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做好政策咨询服务,解答农民提出购机补贴政策方面的问题,切实为农民办实事。

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及时结算补贴资金,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可视购机补贴工作进度适当增加结算次数,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协调与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及时将机具供应给购机农民,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兑现服务承诺。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掌握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企业服务承诺落实情况,认真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经销企业,要取消补贴资格。对补贴机具普遍存在技术质量安全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实行招回和退赔制度,确保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要督促企业在销售中,认真向用户讲解机具操作技能、安全防范措施和简易可行维修保养等知识,企业要对轮式拖拉机类产品安装防护架等装置,保护用户的人身安全。

6、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制度。各级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要及时收集购机补贴工作信息,逐级报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好经验、好典型、好方法等各种信息。各地要认真做好半年和全年购机补贴执行情况的总结,逐级上报,分别在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和购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省农业厅农机局和财政厅。

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必须把握六点:一是注重突出重点,向水稻机插秧,油菜机播,秸秆机械还田、回收等重点作业项目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二是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农机化发展;
三是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
四是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
五是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六是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地方垦区农场。

(二)资金规模。为支持春耕备耕,中央财政预拨我省第一批补贴资金6.6亿元。按照“突出重点,依据需求,统筹兼顾”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公式法,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粮棉油作物播种面积、农村乡村人口、农机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各县(市、区)2012年补贴资金控制规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由《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2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鄂财农发〔2012〕2号)提前下达。

(三)补贴资金适当实行倾斜。补贴资金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部省农机化示范区(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重点治理县、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房竹城镇带城乡一体化试验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鄂西北生态旅游圈、库区移民县等给予重点倾斜。同时兼顾山区丘陵和老少边贫库区农业机械化发展。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1、2012年中央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的机具。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2、除以上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按照国家的规定,我省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3、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确定

根据2012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农机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经省农机局聘请专家评审,合理确定了我省2012年补贴机具种类为12大类43个小类151个品目(附件2),并报农业部备案。

1、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和《湖北省2012-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2、2011年被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2012年仍不纳入补贴资格。

3、不符合国家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机具,不列入补贴范围。

4、对农民已普遍接受的低值和技术含量低的小型机具,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在全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1、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最高补贴额,对趋于饱和或农民购买积极性高的机具,我省将适当降低补贴额。

2、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机具补贴额。

3、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得超过我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

4、重点血防疫区主要农作物耕种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额适当提高。

5、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对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
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和作业补贴。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同等对待。

省农业厅、财政厅向社会公布《湖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血防疫区补贴标准仅限湖北省36个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县和2个实施血防“以机代牛”工程县市(附件5)。

各市州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机具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数量

1、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鼓励农民购置拖拉机配套农具;
一户农(渔)民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10台、10台和1台;
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罐)。

2、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购置农机具,不鼓励每家每户购买农机。

五、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和湖北省农机局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农机局备案统一向社会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六、补贴程序及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一)补贴程序

1、申请购机者到所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领取《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初始申请表》(附件4),并填写完整。经所在地村委会确认盖章后,再由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会同乡镇财政所联合确认盖章。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在3-5个工作日内,根据农民提交的申请,对申请购机者按相关要求进行资格核实,确定拟补贴对象。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拟补贴对象。

3、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拟补贴对象在其所在的乡镇、村组张榜公示7天(公示可分批进行)。

4、公示无异议后,补贴对象持第二代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信息录入工作,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3),并会同财政部门对其联合确认盖章。《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一式四份,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留一份,交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

5、农民凭第二代身份证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到机具供货商购机。补贴采取“差额购机,直接补贴”的方式。补贴对象可以在当地补贴机具经销商及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也可在省域内跨县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和省内直销生产企业及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补贴对象与供货方商谈机具价格。补贴对象确定购机时,向供货方提交《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人只需支付机具销售价格扣除补贴额后的差价款提货。

(二)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文件有关规定,补贴资金结算实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从实施工作开始后至少每季度与补贴机具经销商或省内生产企业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年底前结清全部补贴资金。加快实施进度,确保11月底前全年补贴资金落实到户。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责任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内部管理制约机制,购机补贴实施人员与监管人员岗位分设。

(二)认真组织实施和规范操作。

1、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机具核查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全省范围内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3、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

4、购机农民按照年度内确定的补贴机具范围自主选择购置补贴机具和供货经销商,农民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机,农机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某种机具产品和机具供货经销商。

5、机具销售价格由购机农民与经销企业商谈确定,企业不得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加强对农机产品市场价格的监管。

6、不得向经销商和生产企业分配补贴指标;
不得委托经销商办理购机补贴手续;
不得办理先购机后补贴的手续。经销商或生产企业不得向农民作出补贴承诺,违者将被严肃查处。

7、农民如放弃购机,应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交回本通知。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户或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五年内取消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8、供货方必须及时向购机人出具全额购机正规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购机人姓名、所购机具生产厂家及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动力机械要注明发动机编号)、销售价格、补贴金额、购机日期等。供货方应向购机人说明要保存好购机发票原件,作为享受“三包”服务的有效凭证。同时,发票副联或复印件交给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存档。

9、为方便农民,对机具补贴额在1000元以内的低值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但农民必须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购机补贴手续,购机后立即公示。

10、加强补贴机具管理。各地对所有补贴机具进行登记管理、编制补贴机具号码,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标识、机具号码和销售服务电话。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产品必须实行人机照相,并在系统中上传人机合影,人机照相必须做到清晰易辨,否则不予审核通过,其他机具各地自行确定。补贴机具铭牌标识必须与实际销售的机具型号一致。对单机补贴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不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生产企业必须在系统中上传机具铭牌标识照片。

11、关于钢架大棚设备、水稻育秧温室设备、微灌设备等产品的具体补贴要求,由省农机局另行下文确定规范。

12、为做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工作,提高植保机械补贴工作效率,县级农机、财政、农业植保部门应密切配合,先由县级农业植保部门对机防队购机需求和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购机证明,再由农机部门安排购机计划并录入补贴系统(购机证明需扫描上传),经财政部门与农机部门联合确认后,由机防队统一组织购机。

13、各地要严格按照购机补贴资金额度使用补贴资金。严禁超计划使用购机补贴资金,超额使用部分,一律由各地自行负责。

14、在粮棉油主产区用于补贴田间作业机具的金额不得低于补贴资金总额的70%;
对早稻集中育秧的钢架大棚和连栋温室优先安排补贴;
用于补贴设施农业中钢架大棚的金额实行限制:蔬菜主产县(市、区)不得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40%,其他县(市、区)不得超过20%。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

1、及时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实际,突出宣传主题,丰富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并及时公布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012—2014年国家和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湖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和实施购机补贴工作程序等。

2、各地要将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3、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补贴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督检查。

1、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各级要把监督检查贯穿整个实施补贴过程和每个实施环节上,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等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情况,各地要全程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补贴实施监管督查工作。

2、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部门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追究。

3、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查处并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
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
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移送工商行政管理和司法部门处理。

4、加强自纠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认真限期整改,确保不出现因涉嫌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较大范围的违法违纪案件。

5、认真核查补贴机具。采取电话抽查、进村入户核查和开展重点核查等方式。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总数2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照农民的购机补贴信息资料逐项核实到位,如发现问题,要深入调查,查明原因,及时查处,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市财政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如有购机者申报信息不实、倒卖机具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对该购机者实行“黑名单”管理,取消其五年的购机补贴申请资格。各级要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经常性随机抽查,核实农民购机补贴情况。

6、督促企业搞好补贴机具供货和售后服务工作。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农机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督促经销企业做好服务。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要追究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7、加强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资质条件的审核。申请购机时,农机专业合作社必须提供注册登记证明、合作社章程、社员名单和作业服务范围等材料,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需对合作社真实性、合法性和所申请购买的机具是否符合作业服务项目进行严格审核,防止假借合作社名义套取国家补贴资金。

(五)落实工作部署。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评,并考核到市县。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启动后至当年补贴资金全部落实完成前,各地每周至少报送一期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简报。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市州分别在2012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报送的工作情况做到真实、及时、完整。

(六)严明补贴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三个严禁”、“八个不得”等有关规定,确保做到“不向农民收费,不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不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不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

2、农机部门负责人和从事补贴管理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和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借农机购置补贴谋取非法利益;
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直接或间接从事补贴机具的销售工作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农机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补贴机具经营活动,违者将严肃查处。

3、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和《省农机局关于湖北省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机产发〔2011〕38号)的规定,建立完善“教育、监督、纠风、惩治”并重的惩防体系。建立农机、财政、纪检监察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补贴工作监督制度,确保各项纪律规定和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浙江省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是推进农业“两区”建设,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现就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及资金分配

2011年购机补贴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农业“两区”建设、耕地面积、农业产业结构、农机化综合水平、在用农机存量和农民需求情况,确定中央资金专项实施县(市、区)及补贴资金额度(见浙农计发〔2011〕1号文件)。省级补贴资金根据各地农业机械购置的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二、补贴对象

本省籍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具有法人资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场)。粮食收储企业购置粮食烘干机械,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为加大对农业“两区”建设的支持,购机补贴资金计划指标优先满足“两区”内购机需求,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种粮)大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对持有《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的报废拖拉机所有人、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先后次序补贴。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三、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装备为重点,主要用于补贴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等12大类37个小类116个品目的机具。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四、补贴标准

1.中央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补贴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按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
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

2.省、县(市、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育秧流水线、种子催芽设备、水稻机插秧盘、粮食烘干机和本省籍拖拉机报废更新购买《目录》内12马力以上拖拉机的累加定额补贴。其中插秧机、育秧流水线、种子催芽设备、水稻机插秧盘、粮食烘干机等的累加补贴不超过购机额的30%,本省籍拖拉机报废更新购买《目录》内12马力以上拖拉机的追加10%补贴 (单机追加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省、县(市、区)补贴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继续按以下比例承担:欠发达地区,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3.一个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农业“两区”内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同一个农牧渔民或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不同品目的补贴机具数量不超过3台套(同品目机具只能享受1台套),若只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潜水泵的,总数不超过20台,微灌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和水帘降温设备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分别不超过5万元。

五、操作程序

1.申请。购机者通过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补贴对象优先次序进行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和机型、数量。财政补贴资金5000元以上的机具,经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补贴对象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领取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财政补贴资金5000元以下的机具,补贴对象直接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领取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2.购机。补贴对象凭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到农机生产企业推荐的经销商处购机,按扣除中央补贴资金后的机具差价交款提货,经销商出具购机发票。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3.结算。

(1)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财政补贴资金5000元以上的机具、实行省县累加补贴的机具,以及微灌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和水帘降温设备等继续与省级财政部门结算,其他机具直接与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并实行“预拨资金、年中调剂、年终结算”的办法。与省级财政部门结算的,要求由各经销商提供中央资金申请结算资料,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定期向省农业厅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经省农业厅审核和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拨付各经销商;
与县级财政部门结算的,经销商定期向补贴对象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供中央补贴资金申请结算资料,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经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拨付各经销商。

(2)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由各县财政、农机主管部门分别在7月底和10月底前将相关结算资料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农机局。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由省财政拨付有关市、县(市、区)。

4.报送。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每半月将中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和结算进度报省农业厅。同时,各地要对购机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总结,分别在6月10日和10月底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六、管理与监督

1.各地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强化考核,切实把好审核、审批关,确保购机者及购机情况真实有效。要严格按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数组织实施,切实加快资金结算进度,于6月10日前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根据各地实际使用情况,调剂中央补贴资金计划。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事先向社会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间,引导购机户集中申报,实行定期审批。

2.各地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协调监管,及时掌握补贴机具的实际销售价格,严禁利用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同时,要督促经销商按扣除中央补贴资金后的金额收取机具价款,确保农民受益。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永久取消其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
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

3.各级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补贴机具在用情况,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资金项目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应。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出租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于抽查发现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等问题的将开展全面检查,相应核减或停止安排该县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调查监督方案,建立质量投诉体系,落实质量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好补贴机具质量承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日常监督检查到位、投诉处理到位。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农业“两区”建设需要和农机存量结构,制订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具体方案,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机具喷漆、核查等方面的支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林业、渔业等部门协商沟通,强化政策绩效宣传,搞好咨询服务,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关于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

浙农计发〔2011〕1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是推进农业“两区”建设,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现就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及资金分配

2011年购机补贴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农业“两区”建设、耕地面积、农业产业结构、农机化综合水平、在用农机存量和农民需求情况,确定中央资金专项实施县(市、区)及补贴资金额度(见浙农计发〔2011〕1号文件)。省级补贴资金根据各地农业机械购置的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二、补贴对象

本省籍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具有法人资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场)。粮食收储企业购置粮食烘干机械,按规定享受财

政补贴政策。

为加大对农业“两区”建设的支持,购机补贴资金计划指标优先满足“两区”内购机需求,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种粮)大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对持有《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的报废拖拉机所有人、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先后次序补贴。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三、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装备为重点,主要用于补贴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等12大类37个小类116个品目的机具。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四、补贴标准

1.中央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补贴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按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
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

2.省、县(市、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育秧流水线、种子催芽设备、水稻机插秧盘、粮食烘干机和本省籍拖拉机报废更新购买《目录》内12马力以上拖拉机的累加定额补贴。其中插秧机、育秧流水线、种子催芽设备、水稻机插秧盘、粮食烘干机等的累加补贴不超过购机额的30%,本省籍拖拉机报废更新购买《目录》内12马力以上拖拉机的追加10%补贴 (单机追加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省、县(市、区)补贴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继续按以下比例承担:欠发达地区,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3.一个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农业“两区”内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同一个农牧渔民或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不同品目的补贴机具数量不超过3台套(同品目机具只能享受1台套),若只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潜水泵的,总数不超过20台,微灌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和水帘降温设备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分别不超过5万元。

五、操作程序

1.申请。购机者通过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补贴对象优先次序进行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和机型、数量。财政补贴资金5000元以上的机具,经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补贴对象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领取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财政补贴资金5000元以下的机具,补贴对象直接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领取补贴指标确

认通知书,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2.购机。补贴对象凭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到农机生产企业推荐的经销商处购机,按扣除中央补贴资金后的机具差价交款提货,经销商出具购机发票。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3.结算。

(1)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财政补贴资金5000元以上的机具、实行省县累加补贴的机具,以及微灌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和水帘降温设备等继续与省级财政部门结算,其他机具直接与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并实行“预拨资金、年中调剂、年终结算”的办法。与省级财政部门结算的,要求由各经销商提供中央资金申请结算资料,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定期向省农业厅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经省农业厅审核和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拨付各经销商;
与县级财政部门结算的,经销商定期向补贴对象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供中央补贴资金申请结算资料,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经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拨付各经销商。

(2)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由各县财政、农机主管部门分别在7月底和10月底前将相关结算资料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农机局。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由省财

政拨付有关市、县(市、区)。

4.报送。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每半月将中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和结算进度报省农业厅。同时,各地要对购机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总结,分别在6月10日和10月底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六、管理与监督 1.各地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强化考核,切实把好审核、审批关,确保购机者及购机情况真实有效。要严格按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数组织实施,切实加快资金结算进度,于6月10日前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根据各地实际使用情况,调剂中央补贴资金计划。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事先向社会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间,

引导购机户集中申报,实行定期审批。

2.各地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协调监管,及时掌握补贴机具的实际销售价格,严禁利用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同时,要督促经销商按扣除中央补贴资金后的金额收取机具价款,确保农民受益。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永久取消其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
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

其产品补贴资格。

3.各级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补贴机具在用情况,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资金项目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应。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出租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于抽查发现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等问题的将开展全面检查,相应核减或停止安排该县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调查监督方案,建立质量投诉体系,落实质量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好补贴机具质量承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

到日常监督检查到位、投诉处理到位。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农业“两区”建设需要和农机存量结构,制订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具体方案,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机具喷漆、核查等方面的支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林业、渔业等部门协商沟通,强化政策绩效宣传,搞好咨询服务,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 则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
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
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
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
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四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五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八条 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和政府。

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九条 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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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2017年度造林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的通知》(赣林造字[2017]229号)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17]53号)文件精神,2017年度我市实施造林补贴建设任务7261亩。为确保造林补贴工作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历年造林补贴工作开展情况

我市造林补贴工作全面实行“先造后补”,2012-2016年,全市共实施造林补贴建设任务3.1691万亩,占省下达我市总任务的100%。其中:2012年完成12600万亩,落实在23个乡(镇、场)实施;
2013年完成3300万亩落实在15个乡(镇、场)实施;
2015年完成7600亩落实在21个乡(镇、场)实施;
2016年完成8191亩落实在19个乡(镇、场)实施。补贴树种全部为乔木。

(二)2015-2016年春季造林基本情况

据我市全查统计,2015年9月初-2016年8月底我市共完成造林合格面积为35868亩,其中国家投资的工程造林合格面积19300亩,社会自发造林合格面积16568亩。

二、造林补贴原则和依据

(一)补贴原则

1、“先造后补”原则。我市从2015年9月初至2016年8月底已经完成、且未享受国家其它工程项目补贴的社会造林,经验收合格的造林面积作为造林补贴对象。

2、“质量优先”原则。在安排造林补贴计划任务时,采取“质量优先”原则,将造林质量好的人工造林优先列入补贴范围。因此,通过造林补贴的实施,把林子造起来,不仅林农得到实惠,关键国家得到生态,是一项富民利国的好政策。

3、“谁造谁有”原则。将核实造林主体作为造林补贴实施的重要内容,造林补贴直接兑现给造林主体,确保造林主体受益,防止冒领、挪用。

4、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我市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政策进行公开公示,由造林主体自愿申报,充分尊重林农意愿,并将造林补贴计划安排和补贴资金兑现情况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编制依据

1、《江西省林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林造字[2017]229号);

2、《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17]53号);

3、《江西省2016年度营造林实绩检查办法》;

4、《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 1607/2003);

5、《江西省2016年度营造林实绩省级核查报告》。

三、造林补贴任务落实

(一)新增造林补贴面积

分两部分进行落实:一是新增造林补贴面积,即2015年9月初一2016年8月底完成且未列国家工程项目;
二是列抵造林补贴面积,即2016年完成省级低产低效林改造补助面积。

1补贴对象

分两种补贴类型:一是乔木林和油茶造林补贴,二是灌木、果树、木本药材、竹林以及迹地更新造林补贴。

2补贴对象条件

2017年度造林补贴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列入:

1、未列入退耕还林、长防林、血防林、农发项目、现代农业油茶示范、预算内油茶示范等国家营造林工程项目的造林;

2、2015年9月初-2016年8月底期间实施的宜林荒山

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

3、连片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

4、造林树种必须是乔木;

5、经秋季验收造林成活率在85%以上;

6、10年内不准备主伐;

7、2017年度进行了提报的造林小班。

8、造林主体为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建设任务和布局

2017年度造林补贴全市任务7261亩,其中造乔木林94亩,油茶141亩,果林502亩,迹地更新及其它等6524.25亩。主要落实在19个乡(镇、场)实施。其中:杨墟镇664亩,灰埠镇47亩,石脑镇106亩,伍桥镇245亩,田南镇188亩,园艺场乡183亩,上游水库19亩,荷岭313亩,蓝坊88亩,黄沙镇85亩,华林镇2182亩,村前镇1478亩,龙潭镇265亩,大城镇109亩,祥符镇15亩,瑞州街办39亩,独城镇60亩,筠阳街办143亩,建山镇1032亩。

(二)列抵造林补贴面积

1、列抵对象分俩部分:一是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森林质量提升专项低产低效林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16]27号),下达

的2016年省级低产低效林补助面积;
二是更新后营造其它树种以及补助改造面积作为列抵对象。抚育改造不符合造林补贴要求,因此不作为列抵对象。

2、列抵任务

2017年全市列抵造林补贴面积2000亩,具体分解落实情况见附件3。

四、新增造林补贴面积投资概算及补贴资金使用

(一)投资资金概算

按照造林补贴建设期限三年计算,一般用材林和防护林需造林成本1250元,其中造林直接成本1200元,包括造林当年700元(按清山2个工日、整地3个工日、栽植2个工日,每个工日100元计算);
苗木费100元;
三年抚育需300元(按3个工日计算);
肥料、农药等投入100元;
造林间接成本50元,包括作业设计、档案管理、技术培训、合同签订、检查验收等的费用。据此概算,我市完成2017年度造林补贴建设任务7261亩,需总投资907.625万元。其中:中央造林补贴资金投入183.02万元,造林主体投入和投工投劳724.605万元。

(二)补贴资金使用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分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

1、直接补贴。我市造林直接补贴主要用于对造林主体

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每亩补助300元;
灌木、果树、迹地更新每亩补助240元。2017年,我市造林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补贴人工造乔木林。造林直接补贴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

2、间接补贴。我县间接补贴主要用于对组织开展造林补贴有关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总额的5%。

3、资金拨付。造林补贴资金一次拨付:

资金拨付在造林农户完成造林后向市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
市林业局组织技术人员依据造林作业设计、造林主体的造林合同或林权证明、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提出补贴申请;
并由省林业厅组织对我市申请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按照“质量优先”的原则,落实任务,拨付造林直接补贴资金和全部间接费用。

(三)补贴资金管理

1、确保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促进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2、设立项目资金专用帐户。2017年造林补贴项目资金,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单独记帐、单独核算、专款

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严禁变相克扣造林农户的直接补贴资金,违者将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3、强化检查、监督职能。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资金预算控制造林成本,超支部分由实施单位自行解决,严格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把资金使用质量关,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项目财务应受中央、省、市、县财政、监察、审计、林业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五、工程管理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全市造林补贴工作顺利开展,市林业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
分管营林副局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
营林股、计财股、林业科技推广站、种苗站为成员组成造林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营林股,负责全市造林补贴工作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

(二)严格检查验收

为提高造林补贴工作成效,2017年开展县级自查,对每个小班进行全查,彻底查清各项工程项目造林和造林农户情况,保证列入造林补贴小班的造林质量,同时也确保造林补贴不能与其它国家投资的工程造林相重叠。

(三)签订管护合同

按照上级要求造林补贴实行“先造后补、质量优先”,因此,未成林管护工作是决定造林补贴成败的关键环节,为确保“造一片、成一片”,每一块造林补贴小班林业局与造林户签订造林管护合同,严格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凡是没有签订管护合同的造林,一律不兑现补贴资金。林业局将定期对管护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抚育及时、管理到位,保存率高、长势好的及时发放资金。对于造林成效差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享受造林补贴的资格,并向造林农户追回已兑现的补贴资金。

(四)加强技术服务 (1)技术模式

根据我市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区域特点,我市的造林采用针阔混交模式或单纯的阔叶林或针叶林模式。

1、针阔混交林营造模式

在干旱、瘠薄、生态环境恶劣以及大于16°以上的宜林荒山荒地,选择适应性强、生态防护好的树种,从根本上改变生态环境。

2、单纯阔叶(针叶)模式

在立地条件好,土层深厚、土质肥沃、坡度15°以下的,营造以泡桐、樟桂珍贵树种为主的速生阔叶林或者以杉木为主的针叶林。

(2)造林技术设计

本次人工造林在19个乡(镇)场实施,共区划了209个小班。

1、林地清理:全面清除造林地上的杂灌,用机械全垦深挖一次。

2、初植密度和混交方式:根据各造林树种的特殊性确定种树的初植密度,具体是针叶林初植密度不低于110株/亩,针阔混交林或阔叶林初植密度不低于56株/亩。

3、整地:以全垦整地为主,挖机开挖时将表土堆于穴上方或两侧,心土堆放于下坡,便于表土回穴,深挖后再清理杂灌蔸。

4、树种配置:遵照“适地、适树、适种源”原则,选择适应本地生长,且经济效益高的杉、湿地松、枫香等树种。

5、复土施肥,表土回穴:回穴的深度为总深度2/3左右,每穴施放复合肥100克,与回穴土拌均匀。

6、栽植:选择雨后阴天栽植,采用一级苗上山,挑选一批有经验、懂技术、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专业队伍上山栽植,严格做到“扶正、舒根、踏紧”,并把土填成“馒头”状。

7、幼林抚育:造林后在幼苗期间,必须加强抚育管理,连续抚育3年,每年2次,时间为夏、秋各一次,重点是砍

除杂灌,穴内进行松土,并以幼苗为中心,在1米范围内进行深垦扩穴。

(五)种苗供给

我市种苗生产历年由市林业局种苗站负责新技术推广和业务培训,2013年我市有已办证的育苗户有17个,共育有湿地松、火炬松、木荷、枫香、栾树、杉木、光皮树等造林苗317.5亩,预计产二级以上苗木2333.3万株,其中阔叶树苗312万株,针叶树苗2021.3万株,完全可以满足我县造林补贴工程所需的苗木。根据作业设计的要求,整个项目苗木需求总量为40万株,苗木质量采用国标Ⅰ、Ⅱ级苗上山,其中Ⅰ级苗木使用率达到80%以 上,Ⅱ级苗使用率控制在20%以下,杜绝Ⅲ级苗上山。

(六)组织种苗培育

1、参照执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林业局林生发[2001]27号)的有关要求。

2、实行个体大户育苗为主,推行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育苗技术培训和指导。

3、实行定向培育、定向供应、合同订购的生产供应方式。

4、加强种苗检疫,跨县调剂的种苗必须具备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出具的种苗检疫证书。

(七)实行公示制度

市林业局在造林补贴资金兑现前,对全市实施造林的农户在该农户的行政村或林场,对国家造林补贴政策、各造林主体享受造林补贴的面积和补贴资金,造林的时间、地点、树种,检查验收等情况公示一周;
将第二次检查验收的苗木保存、抚育等情况公示一周。

(八)加强档案管理

市林业局对造林补贴档案由专人负责、专柜储存。重点做好以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1、管理档案。包括批复的实施方案、管护合同、国家、省、市、县制定和发布的各种文件、管理办法、技术标准,本级上报的各种文件和材料,工作总结,召开的会议、培训班的有关材料、自查验收报告、数据和图纸,各种统计报表,报出的信息、简报等。

2、财务档案。间接费用和直接费用发放和使用的有关材料。

3、影像资料。造林成效、兑现公示、封禁牌、合同签订、检查验收,抚育管护、召开会议、培训等要及时拍照存档。

4、电子档案。实施方案、自查材料、小班数据库、各类统计报表、影像资料等必须有电子版,并由专人负责存贮

在专门的电脑里,同时要及时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

5、信息管理。项目办应加强信息管理人才的培训,使信息人员能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掌握、了解项目的进展,及时掌握本次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方案,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九)强化目标考核

对于检查情况不理想、造林质量差、管理混乱、违规使用补贴资金、在绩效考评中不及格的单位,除扣拨造林补贴外,5年内将不安排同类项目。

六、项目时间安排

(一)2016年11月初-12月底:市林业局组织技术人员对各乡(镇)场2015年9月初-2016年8月底前完成的造林开展自查,摸清符合造林补贴要求的造林户;
市林业局根据自查结果,提报2017年度造林补贴建设任务。

(二)2018年3月底前,根据省厅下达计划编制县级实施方案,并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并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自查验收兑现造林补贴资金,并按要求在相关单位进行公示以及新增造林补贴面积的管护合同签订工作

(三)2019年12月底:按管护合同落实好管护人员和责任,不合格小班及时督促造林主体在造林季节补植补造,完成造林补贴三年保存县级自查和省级核查工作,并接受国

家检查。

附件:

1、高安市2017年度造林补贴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小班一览表

2、高安市2017年度造林补贴(实施方案)设计图

3、高安市2016年低产低效林改造省级专项更新造林作业设计小班一览表

4、高安市2016年低产低效林改造(实施方案)设计图

活动补贴方案

XX乡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县残联2020年民生工程残疾人药费补贴实施方案

滥发津补贴整改措施

贴车贴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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