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情形

  保证合同

 编号:

 保证人: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住所地: 邮编:011100

 电话:

 债权人: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建宏

 住所地:二连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

 住所地:二连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 0568号

 邮编:011100

 电话: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双方经

 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 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的《个人借款合同》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 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

 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

 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

 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 /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 两年。

 第六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 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 和适用诉讼时效。

 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 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第七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 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 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 保证责任。

 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对增加部 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债权人为债务人开立即期信用证后双方叙做进口押汇业务,或者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双方叙做 进口押汇业务且押汇期限不晚于信用证有效期的,无需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债权人向 债务人提供的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进口押汇协议 生效之日开始到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双方叙做进口押汇业务且押汇期限长于信用证有效期的,

 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才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资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进口押汇协议生效之日开始到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

 第八条 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 保证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人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的财务能力;

 2、 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4、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 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6、 保证人未向债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7、 若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减少、转让、赠与、 债务承担、重大疾病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第九条 个人信用信息授权

 保证人授权:债权人在发生与保证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 审核保证人的个人授信申请

 2、 审核保证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 对保证人名下已存在的个人授信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 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 需要查询保证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 人信用状况的。

 同时授权债权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 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 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 7款所述事件,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4、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5、 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 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保证人的授信额度;

 3、 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 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 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 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 /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 分立即到期;

 5、 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 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 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

 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 用的外汇牌价汇率折算;

 8、 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 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

 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二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 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 律效力。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 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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