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汪某涉嫌逃税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报告|偷税逃税2个亿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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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汪某涉嫌逃税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报告

导读:羁押必要性审查系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律师提请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必要重新进行审查的活动,2016年来,最高检为防止错捕力推该项工作,制定了若干细化的规定。律师要熟悉上述最新规定,积极为当事人争取捕后取保的处遇。

XX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和本案的实际情况,特申请对汪某被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一、本案诉讼过程

犯罪嫌疑人汪某原系XX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开发有XX房地产综合项目。汪某于2015年8月13日被队抓获,8月18日因涉嫌逃税罪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以逃税罪对其提请逮捕,贵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现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

二、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羁押必要性

第一,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逃税罪被刑事拘留,该罪非暴力型犯罪,且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刑期为七年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一贯遵纪守法,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缺乏人身危险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本案涉及面广、侦查周期长,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案件侦查工作

本案系涉税案件,案件侦查取证工作量大,时间跨度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三,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汪某是否构成逃税罪存在争议

经会见犯罪嫌疑人及向公安机关了解,XX公司一贯遵纪守法,前期税款均按时交纳,只因后期公司管理混乱,财务会计制度尤为混乱,没有按照要求交纳税款。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税罪,要求行为人必须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但根据申请人了解的情况,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并未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等手段对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申报,更没有隐瞒应纳税款的事实不进行申报,只是欠缴税款而未交,因此,不符合该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第四,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经会见了解,犯罪嫌疑人愿意积极缴纳所欠的税款,配合公安税务机关办案。

三、对汪某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一,取保候审有助于税款的缴纳,尽快弥补国家税收损失。

据本人介绍,该公司仅有两名股东,其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另一股东为其妻子,仅为挂名,从不参与公司管理。因此,在其本人被羁押状态下,公司已无法进行任何运作,该公司所欠税款虽经其家属多方筹措资金仍不能补交齐。汪某在会见中表示,如能变更为取保候审,其原意积极运作该公司筹措资金,收回其他地方工程款和欠款,尽快缴纳税金。

第二,取保候审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

据公安机关介绍和会见了解,公司前几年已按照返租协议将返租款返还业主,只是去年开始公司才未按照协议付款。汪某表示愿意与部分业主商谈盘活资金返还返租款,与部分还未交首付款的业主商谈抵扣返还款,通过上述活动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但其因关押,家属均不参与公司经营,无法代其解决上述问题。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请贵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依法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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