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现状

  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探究

  13春景泰行政管理 沈鹏祖

 摘 要

 本文为我们阐述了弱势群体的概念、构成及其成因,着重分析了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保障体系在国民经济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同时关注就当代社会中弱势群体应如何获得更多、更好、更健全的社会保障进行探索和分析,从而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关键词: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体系;优惠政策;援助体系;政府职能;权益;

 一、引言

 什么是弱势群体呢?一般认为,弱势群体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简称,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通俗地讲,弱势群体就是社会各个群体中处于劣势的脆弱的人群,可以界定为: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主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和贫困者。在社会层次结构中,是收入水平低(即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 、生活水准低(即绝大部分收入用于食品消费)和生活处境难(即无固定收入来源,劳动能力,以维持生计)的贫困群体,可认为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形成与中国当前的体制改革、社会转型以及结构调整的社会背景有着直接的联系,属体制转轨性或结构调整性的问题。中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急速转型期,迫切需要社会资源配置和重新安排,都是以经济资源在社会成员、社会各群体之间的配置或重新安排为基础的。

 随着社会变迁不断加剧和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国民生产总值持续不断增长的同时当今社会的不和谐安定因素也随之显现,尤其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激化,贫富差距愈发扩大,权力地位的不对等,群体之间生存压力较量都可能引发社会的不安定,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阻力。因此和谐社会,我们应当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力度。

 二、弱势群体的构成及成因。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

 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类型弱势群体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理性弱势群体、自然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的形成有明显的生理原因,由于伤、病、残、老、弱、妇、孺、鳏、寡、孤、独等,而影响个人的竞争能力。生理性弱势群体主要由残疾人(由生理缺陷造成) 、老年人(由生理衰老造成)和处境困难儿童(由生理上稚弱且无保护能力造成)三个社会群体构成。由自然条件造成的弱势群体,可称为自然性弱势群体。由于主要是受自然条件恶劣(如高寒区、高山区等)和自然灾害(如洪涝灾害等)的影响,因此自然性弱势群体由生态脆弱地区人口和灾民两个社会群体构成。由社会条件造成的弱势群体,可称为社会性弱势群体。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贫困生、城市农民工和库区移民四部分人构成,其形成主要是由转型期社会结构变迁所致。

 (二)我国现阶段弱势群体的成因。

 从辩证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弱势群体的成因。一方面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大幅度提高,加大了贫富分化的差距,阶层划分日益明显。另一方面,弱势群体变得异常突出,从某方面说明了改革的艰难和改革过程中所忽略的弊端。

 弱势群体形成的社会原因从总体上来看,弱势群体的出现有生理和社会(包括经济、政治、文化)两方面的原因。生理原因是与个体的生物性发展相关的,如年幼、年老、残疾、体弱多病都会影响一个人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社会因素的影响也是十分重要的,有时候甚至是关键的。如果社会给生理能力较弱者以充分支持,他们也可能不会沦为社会的弱者。

 从社会因素的影响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一)收入差距的拉大收入差距问题的实质是贫富差距扩大。

 虽然政府一直在致力于消除贫富差距,但是理想与现实之间往往有一定的差距。当今中国贫富差距的日趋扩大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首先,群体间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改革初期“做大蛋糕”的改革模式,是在失败者出现之前造就了成功者。但在 20 世纪 90 年代,由于资源配置机制的变化 ,一些单位有意无意把工人当做改革对象,社会中的一些人迅速暴富起来,而原来在改革初期得到一些利益的边缘和弱势群体日益成为改革代价的承担者。在这个过程中,城市中的失业者成为一个最引人注目的群体。同时,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新贫困群体,与高收入群体的相对差距因个人金融资产的扩大而呈现继续扩大的态势。再次,地区收入差距拉大。随着经济的发展,东、中、西三大地区的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二)制度的变迁首先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造成城市和乡村差别较大,特别是一些老少边地区,因交通不便、资源缺乏、生存环境恶劣,成为贫困人口集中的地方。其二,产业结构调整。在转型期,产业结构有了很大调整,从两个方面直接影响弱势群体的规模:一方面,城市工业中一些传统产业现衰退,制造、建筑和采掘等行业生产不景气,致使职工下岗,成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他们不论是在农村作为潜在的失业者,还是变为城市打者,客观上都处在社会弱势地位。

 (三)社会保障的滞后市场经济的引入使得中国城市社会保障体制开始由单位内的保障向全社会的保障过渡。

 但是,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原有的单位保障已经出现漏洞或已经部分解决,全社会的保障体制又远远没有建立起来。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城市中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仅占全国城市从业人员的 50 %,参加失业保障社会统筹的职工占63 %,参加生育保险的仅占 9 %,参加工伤保险的占15 %。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完备。

  我国社保制度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七十年代时经历了波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进行社保制度改革。由于社保改革起步晚,制度本身存在着不配套、衔接不紧密。机制单一、不灵活等缺陷。因此何谈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制度建设。而且目前社保制度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政策层面。缺乏严格、规范的法律保护体系。

  (二)社会保障覆盖面过窄,公平性有待加强

  虽然政府在建国之初就着手建立了面向国有企业和机关单位T作人员的社保制度,在农村也实行了家庭与集体相结合的保障制度,但改革后社保制度的服务对象大多是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被忽视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城乡居民社保制度、政策的差异越来越大,大多数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都被排除在社保制度之外,享受不到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此外,我国针对残疾人、老年人、青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保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三)保障水平低

  我国目前城镇人均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很小。救助水平低,农村的水平更低。近年来物价增长速度过快,而最低救助金数额却未适当增加,使弱势群体成员很难维持基本生活。

 四、弱势群体的现状。

 社会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较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之弱,一是弱势的经济基础;二是弱势的社会政治地位及各种公民权利;三是弱势的竞争力。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人:一是下岗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二是“体制外”的人及其他特殊人员,指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三是缺乏利益保障的农民工。四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这部分人中许多人原来的单位无能力给这些退休职工增加工资,交纳社会医疗保险等,需要政府拿出钱来援助。五是久病、重病而无钱医治的人及其家属, 以及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

 弱势群体的生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贫困是社会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经济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生活的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其他灾害,他们很难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数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

 

 第二, 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的政治参与机会少,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低。政治生活的产品是公共政策,而公共政策是政府对整个社会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强势群体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具有更重要的影响力。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和游说活动,使得公共政策的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利益需求,或者至少不影响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弱势群体由于“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

 

 第三,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生活中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没有职业安全感,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常有衣食之忧”,对生活前途悲观,心理压力巨大。同时,由于弱势群体在政治上的低影响力等造成了弱势群体在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使他们觉得自己是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或者感到自己被社会所抛弃,进而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

 五、加大弱势群体保障力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对残疾人的保障力度。

 目前我国约有6000万残疾人,他们中的绝大部分生活在农村。残疾人作为社会中特别困难的一个群体,除享有健全公民应当享有的所有权以外,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得到切实实现,还应完善专门用于残疾人的特殊法规加以保护。

 1.残疾人受教育机会少。

 残疾人中文盲占60%左右;全国6-14岁的学龄残疾儿童约有600万人,其中有学习能力的占约90%,但是他们的入学率不足20%; 教育学校和特教班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全国大多数县没有特殊学校,相当多的县没有一个特教班;残疾儿童家庭一般比较困难,而特教学校一般实行寄宿制,许多学生因交纳不起学杂费、寄宿费而辍学。为了改变残疾人教育滞后于我国教育发展水平的状况,大力发展教育,提高残疾人素质,大力推广随班就读,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特殊学校合理布局,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放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体检标准,在残疾青壮年中扫除文盲,促进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快速发展。

 2.弱势群体就业方面。

 我国弱势群体就业率低尤其在转型时期,残疾人就业面临更多问题。(1)就业率低。与全国就业率相比,残疾人就业率很低。城镇求职登记的残疾人有70万余人,没有安排就业的有116万余人;农村有400多弱势群体。在全国农村贫困人口中,贫困残疾人有将近600万。全国6千万残疾人中,只有不足1/3的人能够自己养活自己,大多数靠家庭和亲友供养。(2)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社会福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威胁。多数企业由于技术设备落后,人才资金缺乏,管理水平较差,加之残疾人占到职工总数的一半左右,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面临停产甚至倒闭威胁。(3)分散就业有一定的困难。尽管国家规定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录用残疾人,但是由于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残疾人自身的困难,因而在求职时有相当的困难。(4)农村残疾人从业困难。由于对农村残疾人没有采取有效的扶持措施,使得大多数残疾人因为没有起码的资金或物资因而不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而使得生活非常困难。

 3. 优惠政策方面。

 党和国家出台了许多政策和法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台了关于对弱势群体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弱势群体的特殊性,许多优惠政策不能被弱势群体所了解,如:在税收、缴费、乘车等各环节,弱势群体往往不知哪些是减的哪些是免的。建议各单位一是认真开展对弱势群体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二是加大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服务大厅触摸屏等形式,让残疾人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能够更及时更准确地获取相关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同时,积极通过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广泛宣传,促使优惠政策宣传到位,不留死角。三是坚持互动,送优惠政策上门。

 (二)在具体政策层面上,应加大工作力度,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构建就业援助体系扶助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弱是多方面的,失去工作、生活水平下降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也是导致其它方面弱的基础。国际劳工组织《全球就业议程》强调:“工作是人们生活的核心。不仅是因为世界上很多人依靠工作而生存,它还是人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以及为后代带来希望的手段。这使得工作成为社会和政治稳定的一个关键因素。”。就业一人,脱贫一户。因此,应积极构建我国就业援助体系,这是扶助弱势群体的根本措施。就业援助体系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建立就业信息网络和职业介绍、指导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施就业承诺;采取市场就业与政府托底安置就业相结合的方式灵活解决下岗职工就业问题。目前,一些地方或城市已经摸索出了一些好的安置下岗职工的经验,比如实施“三个购买”:政府出资为下岗职工购买公益性岗位(医疗联络员、劳动监察、公安交通协管员、公共绿化、卫生保洁等);为下岗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为下岗职工购买培训所获成果。再比如创办“4050项目”,以确保大龄下岗职工再就业。

  2、清除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当前,向“三非”倾斜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显得相当重要。所谓“三非”:一是大力发展非农产业,为农业大量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二是大力培育非公有制企业,为大量企业富余劳动力消化创造环境;三是大力提倡非正规就业。向“三非”倾斜,必然要求打破阻碍劳动力流动的体制性因素。目前,阻碍我国劳动力正常流动的体制性因素主要是:户籍制度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各种歧视性政策;许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仍然没有纳入制度化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劳动力自由流动是实现劳动力价值和企业效益的重要保障。实行“三非”倾斜措施,最重要的是必须将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彻底清除,比如加快户籍及相关制度方面的改革,逐步在就业、生活等方面给进城的农民以“市民待遇”;加快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将非公有制企业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保障弱势群体获得起码的生存和生活资料。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的、国家和社会的一种责任和制度,同时也是公民获得生活保障的一种必要的基本权利。当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要致力于做好以下工作:落实好“两个确保”规定,完善好失业保险制度,建设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扩大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并在农村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建立和推广“农民抵保”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资金是保证,但目前,中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占GDP比重太低,仅为0.3%(不含退休金部分),这不利于建立社会安全网和调整居民收入差距。因此,必须加大政府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同时,还应积极探索新的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比如开征社会保障税,将遗产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用于社会保障等;

  4、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并辅之以必要的相关优惠政策。初次分配是按劳、按资分配,再分配就是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实施再分配是弱势群体应当享有的人权。社会弱势群体问题首先表现为群体性的经济贫困,而收入分配不公、差距过大不容置疑是其症结所在。在分配领域里,收入分配不平等严重,对社会最为不利的一个后果是产生了大量的贫困现象。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基尼系数1996-2000年约为0.424-0456以上,已经进入国际公认的收入分配警戒线,处于绝对不平衡期间。因此政府应通过规范初次分配秩序、强化再分配力度使部分财富由高收入流入低收入。这是提高弱势群体生活水平的主要途径。但仅此尚不够,政府还必须在入托、入学、就医、住房、水气电等方面给予弱势群体必要的优惠政策和特殊照顾。唯有如此,才能更加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基本住房、基本教育、基本医疗权利。

 5、认真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加快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试点。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标准,严格加强土地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征地时主要和优先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资金没有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6、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商业保险虽然是一种经济行为,与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差别,但在减少危险、补偿损失、保障生活、安定社会上与社会保障制度又有相通之处。特别是商业保险投保水平可高可低,多投保多受益,能够满足人们更高层次和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要,有利于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因而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完善人寿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险种,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7、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体系。

 加快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法》等法律,制定养老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时要严格执法,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规范企业用工、清理社会保险关系等方面的监察执法,提高社会保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8、畅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

 弱势群体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或者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时,自然会对合法途径丧失信心,转而寻求其他利益保障方式。于是,在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暴力上访事件,甚至跳楼自杀和绑架他人等极端的的非法表达方式,这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重构有效的的弱势群体利益保障机制,消除非制度性权力失衡,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探寻弱势群体走出困境、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有效制度安排。

 9、构建弱势群体的利益代表机制。

 组织资源是最具决定意义的资源之一,它能使力量弱小的弱势群体凝聚成强大的组织团体,对自身的正当权益进行有效的集中的表达和有力的维护。首先要继续发挥好群众组织的作用,使群众组织能更好的代表弱势群体利益、更好的反映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其次要大力扶持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再次要充分利用知识精英和公共传媒的舆论引导力。

 10、规范弱势群体的利益分配机制。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已经成为当前实现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迫切要求。1.坚持以公平为基础的效率,规范初次分配。2.坚持效率基础上的公平。强化二次分配。3.以二次分配为基础,促进第三次分配。营造良性互动的各阶层关系,从而形成差异基础上的和谐。

 六、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 社会是由不同的利益群体组成的,其中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关系是最为敏感的一对关系。社会学理论指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敌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敌视和仇视指向也可能扩散。犹如经济学上的“水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水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社会隐患。因此,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减轻来自经济、社会和心理的巨大压力,不仅是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而且也是全社会的义务,其中社会强者应尽更多的义务。

 2. 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与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的高度上看,关注弱势群体具有更为深刻的意义。社会学作为一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发展、促进社会改革的社会科学,深知不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不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社会是不可能稳定的。可以说,一个弱势群体得不到保障的社会,一个社会弱者受到歧视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稳定型的社会,更谈不上是协调发展的社会。有了这种强弱合理的平衡就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没有这种强弱合理的平衡,社会就难以保持稳定,社会的协调发展就不可能实现。

 3.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弱势群体过大,我们在与发达国家的竞争中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必须在制度安排上、社会分层结构上,让社会弱势群体第一有基本生活保障,第二有希望。那么我们在国际竞争中才更有力度。

 参考文献

 [1] 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M].长春出版社,2003.

  [2] 郭华红:关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问题[J].政治与公共管理,2005(4).

 [3] 陈建华: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探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3).

  [4] 沈立人。《中国弱势群体》,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2005

  [5] 李佳潼: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思考和政府的对策[J].长沙大学学报,2008(1).

推荐访问:我国弱势群体的主体 弱势群体 社会保障 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