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考察与借鉴

域外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考察与借鉴 4.1 域外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考察 4.1.1 美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1)监管机构方面 重整监管机构。影子银行非常容易引发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这要求不得不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体系的改革,《多德弗兰克》法案和其他新出法案就起到了改革和发展当时“双重多头”监管体系的作用。美国当时成立、合并了新的监管机构,能够更好地发挥监管机构的职能,增强监管的有效性,提高监管的效率,从而控制风险。出台法案之后,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也成立,财政部牵头主导,起着协调金融监管的作用,并且加强了美联储的作用;
储蓄机构监理局(OTS)和货币监理署(OCC)进行合并,成立了全国银行监管局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联邦保险办公室起到鉴别保险行业保险机构的作用;
美联储作为美国国内金融界的“超级监管者”,被赋予更大的监管权力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和监管银行业的职能。监管机构这样的改革,增强了宏观上审慎监管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缓和减小了各个州之间的监管矛盾。承接金融保险集团职能的美联储,在监管中起到了愈发重要的作用。这种混业监管的尝试,创新发展了监管现状,有效避免了金融风险。

2)金融活动方面—强化对影子银行机构和产品的规制 一方面,影子银行机构和产品得到监管。详细来说,《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对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有非常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机构的性质、规模和集中度等方面。根据此项标准,有些金融机构会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这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会按照规定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里,如《多德弗兰克法案》中有涉及私募股权基金的规定,根据此认定标准就会把私募股权基金纳入到监管体系中,这表示,影子银行将会和传统的商业银行一样,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监管。

另一方面,增强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在《多德弗兰克法案》中,表外业务的定义首次被明确。明确表外业务定义的目的就是用资本要求来控制它的膨胀激增,来防范风险,防止某些虽然当时不在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但是在之后出现在该表之上的业务引发风险。

4.1.2 英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1)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英国政府采取措施,2009 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提出应该把影子银行纳入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之内,明确认识到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应该被重视起来,划入监管重点。自此,英国政府采取措施,改革和发展了监管法律制度。第一,在改革中,强调英格兰银行将在监管中继续保持主导地位,另外为了帮助其更好地行使监管职责,英国政府又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目的是维护金融稳定。第二,审慎监管局取代金融服务管理局,对包括影子银行在内的金融中介进行宏观的审慎监管。

2)完善科学的监管机制 在完善健全科学的监管机制方面,改革主要内容是建立对于监管的协调机制,使监管更加全面、协调和有效。在此前,英国采取的监管方式是备忘录形式,这种备忘录形式最大的缺点是非强制性,所以并没有起到足够有效的作用,不得不对其进行改革。在这方面进行改革的最明显方面即是针对非强制性改变,强制各个监管机构订立监管的备忘录,并且要求必须按照日期严格更新,还规定备忘录中的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性。这种既兼顾监管机构之间合作协调,又对监管机构进行强制性规定的改革,对应对越来越多涌现的业务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3)扩大金融业务活动规制范围 对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更大范围的监管是为了避免爆发更大规模的金融危机,所以,在英国的金融法中,私募基金、金融衍生品、对冲基金都被纳入监管范围,这就明确地表示着,影子银行也已被纳入监管范围,英国政府对影子银行的从业人员也进行了强严格管理,这项规定依据欧盟的相关指令。英国政府在《2012 金融服务法》中有对监管规则有进一步更加详细的规定。进一步解释监管规则,增加审查申请者是否受到监管这一标准等措施,都为实施更加全面的监管做出了具体规定。

4.1c.3 欧盟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1)成立专门监管机构 四个专门监管影子银行的机构在欧盟成立,时刻对影子银行领域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检测和评估,同时对跨境流动性金融风险保持重点监控。建立全新有效的监管体系,更好地制定监管决策,对有关影子银行的监管法律法规提出改进意见。

2)制定法规、规则 自从金融危机后,欧盟委员会对立法作出了强有力的改革措施。在 2009 年,欧盟

颁布了《衍生品的未来政策行动》;
2013 年欧盟颁布了《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草案中有对货币市场基金监管的详细规定;
2015 年,制定通过了《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条例》,大大提高了证券融资的透明度。欧盟又制定关于遵守统一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从而提高了影子银行的透明度。具体措施为:将交易信息公开透明化,对交易内容、金融工具、投资者都进行向详细规定。具体表现在,欧盟提出具体规定,要求部分业务在进行交易时要提供相应的信息,并且需要防范这些信息带来的风险。这些措施,都无疑起到了促进影子银行的监管落到实际、走进具体化的作用。另外,欧盟发布的部分条例也针对跨境交易,从而对影子银行的国际治理起到了促进作用,引起国际间对影子银行监管问题的重视。

4.2 域外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借鉴 美国、英国和欧盟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金融强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水平也较高,值得我国借鉴。

4.2.1 增发监管法案 美国是全球影子银行监管的先驱,颁布诸多法案。2007 次贷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美国监管体制的反思,美国经历了次贷危机的阵痛之后,不得不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作为新政以来改革力度最大的金融监管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金融监管领域进行了全面的改革,此次改革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信用评级机构、金融衍生品等很多领域,涉及影子银行监管的各个方面,成效显著。

4.2.2 完善监管体系 金融危机之后,英国率先完善监管体系。在 2008 年金融危机之前,财政部、FSA 和英格兰银行组成了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财政部主导金融领域的立法,FSA 负责监管金融行业,英格兰银行负责实施货币政策。这三大机构对影子银行监管不到位的弊端一直存在,2008 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这个弊端暴露出来。之后,英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案和白皮书,这标志着英国建立了全新的影子银行监管体系。具体措施为:英国财政部提出修改《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
改变了由英国金融服务局、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三方监管的格局,规定由英格兰银行行使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能;
颁布《衍生品 OTC 市场交易改革》和《金融监管的一个新方法:判断、重点和稳定》这两个文件,以便对 OTC 衍生商品市场和投行业务进行监管。

4.2.3 创新监管手段 创新监管手段,区别不同影子银行体系的差异,并分别管理。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因为巨大的差异性而不应该混同监管,对于存在于商业银行体系内的影子银行业务和存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里的业务进行明确界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影子银行体系和商业银行体系之间的产生巨大关联,造成风险蔓延,对于影子银行体系实行严格的准入登记制度,增强其透明度,严格监管影子银行的衍生品创造次数和杠杆率,促进资产的期限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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