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银行网上银行章程

  洛阳银行网上银行章程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创新需求,更好地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洛阳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洛阳银行网上银行通过因特网渠道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办理查询、转账、支付等各种金融业务。

  第三条 凡是在洛阳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办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洛阳银行分支机构及客户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

 第五条 个人网上银行分为大众版和专业版两种类型,企业网上银行现仅有专业版。

 第六条 网上银行分为柜台签约客户和网上自助签约客户(只允许个人客户网上自助签约)。在营业网点注册的客户与自助注册的客户相比,可享受更全面的网上银行服务。限制民事行为的个人客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注册,并负责保管其注册卡号、数字证书及相关密码。监护人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七条 客户办理网上银行签约时,须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信息发生变更,客户应及时更新,因客户信息虚假、缺失、未及时更新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第八条 洛阳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提供两种客户身份确认方式:静态密码和数字证书(USB Key证书)。静态密码是指客户自行设定的,用于判别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

 洛阳银行根据网上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单位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必须使用数字证书方式。

 第九条 洛阳银行网上银行以客户登录时所用的客户号(登录ID)、企业操作员编号、存款账号(卡号)、静态密码和数字证书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凡是以上述正确的客户身份标识及相应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自身所为,洛阳银行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根据客户电子交易指令生成的交易凭证或交易数据为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无需客户签章。

 第十条 由于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账务处理日期周期切换,客户发起交易日期与银行账务处理日期会存在不一致性,银行按核心业务系统收到客户交易指令的系统日期处理。

 第十一条 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洛阳银行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洛阳银行其他业务规定或所签订协议的,须同时遵守。

 第十二条 客户办理网上银行签约信息变更以及网上银行注销等业务时,须到洛阳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手续(部分业务也可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办理)。到营业网点办理网上银行信息变更或注销业务时,应填写相关申请书,个人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或存折,单位客户需提供单位开户证件、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及相关授权书并在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在网上银行签约行所开立账户的预留印鉴。

 第十三条 数字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通过网上银行更新证书或到洛阳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证书换发手续。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应及时到洛阳银行营业网点废止原有证书并重新申领证书。在相关手续办妥生效前的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洛阳银行网上银行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实行有偿或免费服务。客户使用网上银行业务,须按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洛阳银行将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五条 客户使用网上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下列情况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银行。

 (二) 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存款账号(卡号)、证书密码或登录ID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

 (三) 采用链接方式间接访问网站登录网上银行。

 (四) 数字证书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证书USB Key PIN码同时被窃取。

 (五) 使用容易造成非法破译的密码,如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账户密码、登录密码、支付密码、USB Key PIN码设置成同一个密码;未经常更换密码。

 (六) 未下载安装最新的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安全程序补丁、未及时更新杀毒软件、未安装电脑防火墙等,未保护好用于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

 (七) 与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签约网上银行。

 第十六条 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是由于银行的原因或重大过失造成客户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的失败或错误,银行应负责赔偿签约客户的经济损失,但任何情况下,银行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客户的直接经济损失,银行的赔偿责任不应包括客户的任何间接损失(例如其预期收益、商业利润等)。由于客户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或其他非洛阳银行原因而导致的客户损失,洛阳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网络故障等第三方原因导致网上银行无法正常运行,洛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可到就近洛阳银行营业网点咨询或办理业务。

 第十八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网上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USB Key、预留银行印鉴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网上银行登陆密码、网上银行支付密码、USB Key PIN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

 在任何情况下,洛阳银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

 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网上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网上银行系统。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

 (五)直接登录网址使用洛阳银行网上银行,不要通过其他网址或链接登录。

 (六)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进行付款交易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MSN、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收款方、付款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付款;在安全退出网上银行后,应及时拔出USB Key并妥善保管。

 (七)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网上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洛阳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有疑问,应通过洛阳银行客服电话(0379)96699或到洛阳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第十九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洛阳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网上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网上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网上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未按期缴纳网上银行服务费。

 (四)客户违反本章程规定或洛阳银行其他业务规定的情况。

 服务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洛阳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网上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使用网上银行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客户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网上银行服务时,可致电洛阳银行客服热线(0379)96699进行咨询,也可以到当地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第二十二条 洛阳银行不介入网银客户与第三方的商业纠纷,只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网上银行交易提供事实证明。

 第二十三条 客户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洛阳银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变更,洛阳银行将提前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通告。如果客户不同意修改的内容,请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并到开户网点办理网上银行注销手续;如用户继续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则表示同意并接受本章程的任何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洛阳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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