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办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自查报告】

 20xx年人防办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自查报 告

 20xx年人防办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自查报告

 市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我单位行政权力事项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我办共梳理出行政权力 34项(其中行政许可 8项、行 政处罚7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检查9项、其他行政权利 8项)。经自查清理后,拟保留行政权力19项(其中行政审批4 项、行政处罚7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检查2项、其他行 政权利4项)。行政权力共精简 45% (其中行政审批精简50%)。

 二、 自查意见

 (一)关于8项行政许可事项

 1、保留4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经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 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 20xx年7月31日广西壮族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9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41号公告第

 二次修正)规定的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取消、调整4项。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 案);

 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 力);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调整为其他 行政权力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取消)。

 (二) 关于7项行政处罚事项

 保留7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经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 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 20xx年7月31日广 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9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修正;20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法定职权,依法 保留。

 (三) 关于2项行政征收事项

 保留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

 年国家主席令第 78号公布,20xx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

 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经199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11次会议通过;20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9次会议

 决定修正;20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 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 建。法定职权,依法保留。(四)关于9项彳丁政检查事项

 1、保留2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国家主席

 令第78号公布,20xx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广西 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经 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 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等规定

 对全市进行监督检查。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取消7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防护作用的地

 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群众防空组织、训练和遂行任务的监督;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的监督检查;

 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 和监督检查。

 (六)关于8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1、 保留2项。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 取消6项。

 人防工程报废;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

 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 竣工验收备案;

 人防工程维护责任变更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偿;

 人防工程口部用地和进出口通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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