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深化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煤炭产业实现“六型”转变意义重大。现行审批制度弊端突出、饱受诟病,主要是审批事项环节多、手续繁,审批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权力监督约束有缺失,甚至出现设租寻租、滋生腐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权责统一、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的原则,全面深化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六权治本”,实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统一,加快建立和完善设计科学、流程规范、运行高效、公开透明、弊革风清的煤炭行政审批制度。

 二、改革审批事项

 本《方案》主要对现行煤炭行政审批和证照办理进行全面改革(详见附件1)。适用主体为我省已确定的各煤矿主体企业和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在我省新开办煤矿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主体企业)。煤矿主体企业均应符合《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晋煤规发〔2012〕501号)的有关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按审批流程的四个阶段划分,审批事项原有63项,这次改革精简合并25项(14项为非行政许可事项,10项为行政许可事项,1项为核准性备案),改革后保留38项(均为行政许可事项,其中8项属前置条件)。具体改革内容为:

 (一)前期准备(俗称“路条”)阶段。

 凡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煤矿建设项目均需满足5项条件,即矿区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家煤炭工业专项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环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对年产120万吨以下的煤矿,省级不再保留开展前期工作批复事项。

 前期准备阶段的审批事项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煤炭资源探矿权、煤炭资源勘探地质报告3项。

 (二)项目核准阶段。

 安全核准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在省级层面不再作为煤矿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下放至市及扩权强县试点县和转型综改试点县;在省级层面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改由煤矿主体企业自行组织编制、

 附件2

 改革后煤矿证照申领流程图

 附件3

 涉煤审批事项廉政风险防控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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