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检务公开”促进法律监督机制完善

  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检务公开”促进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

 摘 要 本文指出,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作为落实“人权保障”理念、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在现阶段是整个检察系统亟需做好的工作。审查起诉阶段的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窗口部门,是做好法律监督的重要和关键部门,刑检部门法律监督机制实施的效果影响到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直接展示了检察机关践行群众路线,维护基本人权的实施状况。目前公诉部门在新形势下一方面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做好法律监督尤其是检务公开工作,另一方面应积极创新检务公开机制促进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 法律监督机制 检务公开 审查起诉 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王晓蓓,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20-02

  检察机关承担法律监督职能,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工作就是法律监督工作。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面临新的形势,正在接受更为严峻的挑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进一步彰显和落实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强化了检察机关在惩治、预防犯罪方面的功能。

  一、审查起诉阶段“检务公开”的应有内容

  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 ,确保国家刑罚权利得以实现 ,因此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一方面需要直面相关的诉讼参与人,审查案件,化解矛盾,另一方面需要参与庭审,审查监督法院审判活动,行使审判监督权,维护法律公平和正义。因此从公诉部门推行“检务公开”的终极目标来看,它是为了确保审查起诉阶段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以及监督权的有效实现 ,影响到刑检部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从推行“检务公开”的过程来看,直接展示了检察机关践行群众路线,维护基本人权的实施状况。

  公诉部门在实际办案工作中,除了根据法律和办案制度的规定应当对外“检务公开”的内容以外,在动态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部门还应当及时向社会大众尤其是与案件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公布案件的相关信息,此类公开告知可以使相关社会大众了解案件刑事诉讼进程,准备相关应诉材料,最大程度化的维护其诉讼权益。在办案过程中应该适时向社会公布起诉书、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结果等,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且对于社会普通群众能起到一定程度的警示、训诫和预防犯罪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这种直接形式的对外公开法律文书可以很大程度的杜绝检察干警的懒职、疏职、渎职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将审查起诉工作置于公众的视野下,杜绝干警办人情案、关系案,保持司法廉洁性,促进司法公正。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务公开”的方式

  审查起诉阶段中实行检务公开的方式,囊括了静态和动态的两种方式:一方面静态方式主要是贯穿于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的全过程包括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是利用相对固定的载体定期对外告知检察机关办案政策、按按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种方式公开的检务内容不因人而异、不因事而有所区分,主要起到检察机关对外宣传教育的普遍和相对宽泛作用,但是此种方式不具有对象针对性,对于特定对象不能起到特定的检务公开效果,对于具体案件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办案效果。另一方面就是以“告知”为主要形式的动态公开方式,它相较于静态的检务公开方式具有较强的对象针对性、运用特定性、内容法定性和时间不固定性等特点,主要是及时化解特定社会矛盾,及时对相关诉讼参与人告知相关所属能够全力、义务及法律后果、责任。

  “告知”这种针对特定对象特定项目的检务公开的方式目前被广泛运用于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程序中,它相较于一般意义上的检务公开方式见效快、实用率高。实际办案过程中,检察干警根据各自受理案件的办案环节,从有利于案件审结的目的出发,对于相关法律文书予以填发,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分类分别告知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这种制度的广泛运用一方面可以帮助特定的相关诉讼参与人及时了解相关诉讼程序,了解自己涉案的权利义务,保障自己案件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可以督促检察干警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自觉维护司法威严,加强自我约束,办好、办优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告知制度――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运用为背景

  实践中,审查起诉阶段的告知制度可以理解为,检察干警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人权,对各诉讼参与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涉及到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以特定形式对特定人进行明确告知或者适当说明。目前,“告知”手续的开展主要依托于规范、统一的法律文书的对外发放,除此之外,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还有口头告知、电话告知、信件告知等形式,这类告知方式快捷、方便,但是缺乏书面的依托,不具有规范性。运用正式的法律文书对外告知时,该法律文书的内容一般是将本案的案情、诉讼参与人的特定身份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条文进行联系和衔接,此种形式的对外告知不仅具有法律的庄重性、正式性,而且告知书作为检务公开的书面依据它可以帮助法律文书接收者更好的对告知内容进行吸收和理解,避免程序错乱,最大程度的保障审查起诉程序的顺利进行。

  现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用于告知的法律文书的形式和方式繁多,各个地区的检察院告知的范围、方式、内容受经济发展、检察业务水平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而参差不齐,而用于告知的法律文书为了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和庄严性都应当加盖检察机关的院章,它对外代表了整个检察机关的意思表示,因此对外告知的法律文书应当具有统一的专门的法律文书格式,不能过于随意和混乱。2014年开始在全国检察系统内逐步运行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很大程度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了全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还推进了权力运行的公开化和规范化。该系统的运用,把执法办案的责任落实到每个业务流程、每个办案节点,及时、准确、规范的公开案件信息,接受人民群众的查询,提供迅捷畅通的渠道,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该系统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告知”手续上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统一了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告知手续,帮助各级检察机关尽可能的详尽梳理了各办案阶段告知手续的对外告知对象、内容、告知时间和告知形式。

 四、创新审查起诉阶段“检务公开”制度――以罪名解读卡的发放为例

  罪名解读卡是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总结办案经验,结合办案中的实际问题,经过积极探索和创新,为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解析涉案罪名、量刑情节等内容的一种专门告知制度。罪名解读卡的发放时间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的三天内,公诉部门在告知阶段将此解读卡予以发放,发放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犯罪嫌疑人本人,一般的罪名解读卡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案件侦查机关指控的涉嫌罪名解析、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审查起诉期限,另外附带一份罪名解读卡反馈登记表,登记表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基本情况、对所涉案件了解情况(包括所涉罪名及程序)适用的诉讼程序、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案件基本情况、辩护人意见、解读卡发放前与发放后认罪及坦白、自首、立功情况、解读卡发放前与发放后对涉嫌罪名、量刑情节、诉讼权利及检察机关办案期限的异议情况。罪名解读卡的实质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罪名解读卡”本身,而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发放解读卡的形式,向犯罪嫌疑人详细解释其涉嫌的罪名、量刑情节、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和期限,后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反馈意见并予以解答或处理的制度。

  “罪名解读卡”的告知方式是基层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创新“检务公开”的特殊方式,此种方式虽然是法律、制度规定以外的方式,公布的是法律规定的检务公开的以外的内容,但是此种创新的检务公开方式紧跟了新形势要求的“人权保障”步伐,是“检务公开”机制创新的一大步。而作为整个检察系统,为了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正在积极探索检务公开机制创新,重点是推进执法办案信息公开机制的建立,将尝试建立案件信息查询平台和重大信息、典型案例发布等检务公开工作 。深化检务公开改革的工作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创新改革要求,它对于在新的时期强化检察公信力,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具有重要建设意义。

  注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的通知.1999年.

  万春、高景峰.论法律监督与控、辩、审的关系.法学家.2007(5).

  郝铁川.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中国社会科学.2002(5).

  推进检务公开:将建立全国统一案件信息公开系统.http://.访问时间:2014年7月2日.

  参考文献:

  [1]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2]王新光.检务公开应该梳理四个观念.人民检察.2002(7).

  [3]宁黎黎.深化“检务公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人权.2006(4).

  [4]徐盈雁.检务公开,由浅入深不断拓宽.检察日报.2007年3月10日.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http:///law/law_view.asp?id=163749.访问时间:201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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